交通委員會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政府採購法及廣電三法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進行報告與詢答,隨後繼續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條文修正。會議後期,委員們聚焦討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修正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購物頻道執照申請期限的延長、黨政軍條款的合理性及獨立機關行政處分救濟程序的調整,多數議案決議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進行報告、說明及委員質詢,旨在推進數位通訊傳播領域的法規建置。
- 會議中亦討論了臨時提案,聚焦於行政院版本數位通訊傳播法中條文間的矛盾問題,以及侵權內容移除或處理的具體落實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關於侵權內容的移除或處理方式。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關於侵權內容的移除或處理方式。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關於侵權內容的移除或處理方式。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關於侵權內容的移除或處理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及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日討論事項「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 3 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2 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以及如何落實第16條第2項關於侵權內容的處理,並對外說明以解決社會大眾疑慮。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優化政府採購制度,涵蓋藝文採購適用範圍、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成立、勞務採購押標金原則、不訂底價原則及最有利標適用範圍等重要面向。
- 會議針對特定條文進行了逐條審查,並對第4條、增訂第11條之1、第22條、增訂第26條之1、第30條、第47條、第52條等多項條文作出修正或維持現行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26條、第49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4條條文依委員張廖萬堅等 19 人提案並經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並由文化部定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
- 增訂第11條之1條文,規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由主管機關定其辦法。
- 第12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第15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提案通過。
- 第17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22條條文依委員吳玉琴等 17 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 5 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第3項。
- 第25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 23 人提案並經修正,規定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 第30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提案及委員吳思瑤等 23 人提案,修正第1項第1款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 第31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7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 23 人提案並經修正,規定機關辦理部分採購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第50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52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多位委員提案與修正動議,修正第2項為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 增訂第104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2 案,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申請經營許可的期限,並確保在過渡期間的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能持續依現行法規辦理。
- 會議也深入探討了「黨政軍條款」對媒體經營的影響與其合理性,以及裁罰主體和實質控制力的認定問題。
相關爭議
- 執照申請期限延長爭議:NCC過去 2 年未能解決購物頻道合法化問題,現又提案延長 2 年,引發委員對立法穩定性和NCC執行力的質疑。
- 黨政軍條款窒礙難行:委員普遍認為現行黨政軍條款(如 3%或 5%持股限制)不合理且難以執行,因業者難以控制誰購買股票,導致裁罰不公。
- 裁罰主體與歸責對象:NCC主張應處罰惡意投資者而非被動被投資的媒體業者,但委員質疑媒體可能假裝無辜,建議應有更精準的規範,如要求業者昭告天下或設定特別股概念。
- 黨政軍條款適用範圍:委員質疑黨政軍條款是否應適用於所有頻道類型,包括購物頻道、綜藝節目、新聞節目等,呼籲需嚴肅討論其適用對象。
- 修法推動的政治困境:葉宜津委員指出,黨政軍條款修法涉及政治敏感性,在野黨提出較易成功,執政黨提出易遭打壓,導致修法長期停滯。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醒目前 9 家既有購物頻道業者中僅 1 家合法,另有 6 家新進業者申請中,強調消費者權益及個資保護的重要性。
- 關切購物頻道在延長申請期限後的管理空窗期問題,要求 NCC 說明如何加強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 強調黨政軍條款是嚴肅複雜議題,應釐清裁罰主體、持股比例合理性及適用頻道類型,並與社會對話。
- 指出 NCC 一再延長期限卻未能提出具體政策,影響 NCC 威信及社會信任度,要求 NCC 針對消費者權益及個資保護提出更明確措施。
- 反對將購物頻道排除在黨政軍條款之外,認為應嚴肅討論各類型頻道是否適用該條款。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延長 2 年申請期限未能解決黨政軍條款的根本問題,擔心 2 年後問題仍會重演。
- 引述 NCC 主委詹婷怡受訪內容,指出 NCC 對放寬黨政軍條款間接持股上限至 5%及處罰惡意投資者已有共識,要求 NCC 副主委確認。
- 建議 NCC 應主動提案修法以解決黨政軍條款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 NCC 未能遵守上次修法決議,在 2 年內提出對策,導致現在需再次延長期限,影響立法穩定性。
- 強調購物頻道涉及 5,000 至 6,000 名員工生計,呼籲 NCC 應找出合理解決之道,而非一再延期。
- 建議黨政軍投資應採「特別股」概念,即投資者不得干涉公司營運、不能當選理監事、沒有投票權,以避免影響媒體公正性,並簡化管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黨政軍條款中 3%至 5%的限制窒礙難行,因為業者無法控制誰購買股票,導致判決常判業者勝訴,認為問題根源不在 NCC。
- 批評 NCC 未能將黨政軍條款的真相告知大眾,導致外界誤解,並指出在野黨常藉此議題攻擊執政黨。
- 認為 NCC 即使提出修法也難以成功,只有在野黨提出才有可能,這是政治現實。
- 提醒 NCC 若要發動修法,應慎重考慮,並建議參考監察院對政治獻金的規範,要求業者昭告天下黨政軍持股情況,否則應處罰投資者。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 NCC 在處理黨政軍條款上的怠惰,未能有效處理問題,並認為 NCC 應主動處理。
- 建議將購物頻道與有線電視分離,並針對購物頻道是否納入黨政軍條款進行單獨處理,以簡化問題。
- 關切目前 9 家購物頻道中僅 1 家合法,其餘皆未取得許可執照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翁柏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延長期限可能造成的空窗期,建議在申請許可前的過渡期,將購物頻道視為他類頻道一併管理,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個資。
- 認為黨政軍條款最大的問題在於裁罰主體和歸責對象不合理,媒體是被動被投資,無故意過失,應處罰投資者而非被投資者。
- 表示 NCC 會參考 92 年黨政軍條款立法精神,研議適當調整,並儘快提出修法草案。
- 說明黨政軍條款修法可分三個層次討論:裁罰主體、實質控制百分比及政府投資部分。
- 認同鄭委員寶清關於「實質控制」而非單純持股比例的思考方向,認為應聚焦於有無實質控制力來討論問題。
- 強調在過渡期,購物頻道應比照正常他類頻道以相同管理強度進行管理,特別是重視消費者權益和個資保護。
- 說明目前購物頻道已與有線電視系統分離,並確認目前有 15 個購物頻道,其中 ViVa 已合格,東森購物台因涉黨政軍條款仍在了解中。
謝煥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說明本次修法若通過,購物頻道申請許可期限將從總統公布日起算,再加 4 年。
- 說明 NCC 曾多次嘗試修法比照公平會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本於行政機關特性,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程序較為快速。
- 解釋復審機制雖可給機關重新審查機會,但可能延長結案時間,且原機關復審翻案可能性較小。
- 說明提案增訂後段「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的原因,是為避免依廣電三法處分直接行政訴訟,但依電信法或其他法律卻走訴願程序,造成定位混亂。
- 確認對於尚未終結的訴願事件,將比照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處理,即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不從新原則。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提案,核心議題為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應由現行的訴願改為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以彰顯其獨立性並加速案件終結。
- 會議中也討論了如何確保此修法能涵蓋 NCC 依據其他法律所為的行政處分,以及對於修法前尚未終結的訴願案件應如何處理的過渡條款。
相關爭議
- 救濟程序選擇:委員們討論 NCC 行政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或維持訴願程序。支持直接行政訴訟者認為可加速程序並維護獨立機關特性,反對者則擔心可能減少受處分人救濟機會或機關重新審查機會。
- 訴願機制有效性:林俊憲委員質疑訴願機制形同虛設,通過比例極低,認為行政機關難以主動認錯,主張直接交由司法審理更具保障性。
- 修法範圍:周春米委員關切若修法僅針對廣電三法,NCC 依據其他法律(如電信法、個資法)所為處分仍走訴願程序,將造成法制混亂,要求 NCC 說明如何通案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是否所有獨立機關都直接進行行政訴訟,並詢問仍維持訴願程序的單位其顧慮為何,以及 NCC 能否排除這些顧慮。
- 提出除了飛安會、公平會直接行政訴訟外,中選會、NCC 仍維持訴願,且有促轉會、黨產會的復查機制,要求 NCC 說明不同類型機關的作法與考量。
- 關切 NCC 提案中的「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條文,詢問其適用範圍,特別是與電信法等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讓 NCC 作為獨立機關,其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以符合法制並加速行政決定。
- 關切修法是否會減少受處分人救濟機會,以及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處分妥當性的機會。
- 詢問 NCC 關於組織改造後是否仍為完全獨立機關的疑慮。
- 同意 NCC 針對修法後段「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的修正意見,以避免法制混亂。
- 同意 NCC 建議的第二項過渡規定,即修法前尚未終結的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並詢問此類案件數量。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原則上同意直接採用行政訴訟程序,並質疑訴願通過比例極低,認為訴願機制並非真正保障人民,而是形式化程序。
- 主張行政機關難以主動認錯或推翻自身裁定,因此支持民眾對行政處分不服直接交由司法單位處理。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原則上同意周春米委員的修正案,認為 NCC 作為獨立機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減緩訴願時程,對業者有利。
- 強調基於法律一致性,回歸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正確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謝煥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說明目前獨立機關中,公平會已直接提行政訴訟,NCC 多次欲修法比照。
- 認為本於行政機關特性,針對個案行政處分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程序較為快速,可避免冗長訴訟。
- 表示復審機制是否採行見仁見智,因原處分機關若發現瑕疵可自行撤銷或變更,直接行政訴訟案件終結程序較快。
- 解釋增訂後段「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是為避免依廣電三法與依電信法或其他法律的救濟程序不同,造成定位混亂。
- 說明通案處理此類問題應在組織法或通訊傳播基本法上訂定。
- 確認對於尚未終結的訴願事件,將比照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處理,即依訴願法規定終結,此為慣例作法,且 NCC 繫屬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案件量不多。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66條之1、廣播電視法增訂第50條之2、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5條之1,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通過。
- 本日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101
- 卷/期/冊
- 107/51/1
- 發布日期
- 2018-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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