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獨董兼職適法性爭議與公司治理檢討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3
本次財政委員會議主要聚焦於金管會顧主委就管中閔教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的適法性及利益迴避疑義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深度討論了教授兼職獨董的程序瑕疵、法律適用衝突、薪酬揭露、以及大學自治與兼職規範等議題。委員們質疑教育部與金管會的立場,並要求對相關制度進行通盤檢討與強化規範。
討論事項一
我國對大陸鋼品進行反補貼及反傾銷調查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財政部許部長虞哲針對我國對大陸鋼品進行反補貼及反傾銷調查的進度與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經濟部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主動調查「天堂文件」境外財產逃漏稅案
核心議題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揭露「天堂文件」中某大財團透過境外信託進行財務規劃,其海外資產是留在臺灣的將近 3.4 倍,引發租稅公平疑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國稅局主動調查「天堂文件」相關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以維租稅公平並洗刷臺灣「亞洲避稅天堂」之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1 案通過,建請財政部、國稅局就「天堂文件」相關資料主動調查瞭解境外財產訴訟情形,依法課稅。
討論事項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管中閔教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適法性與利益迴避疑義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管中閔教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適法性,以及其在校長遴選過程中有無利益迴避疑義,並延伸討論公立大學教授兼職獨董的規範與公司治理問題。
- 釐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證券交易法在教授兼職獨董上的適用衝突,以及大學自治與教育部監督權限的界限。
相關爭議
- 管中閔獨董就任程序爭議:曾銘宗委員質疑管中閔教授於 6 月 14 日股東會選任後即當然就任獨董,但教育部林次長認為需經學校正式函文同意才能兼職,導致 6 月 14 日至 10 月 2 日間的「空窗期」效力產生疑慮。
- 兼職期間職務執行與責任:曾銘宗委員質疑若獨董在未獲學校正式同意的空窗期內不執行職務,一旦公司發生重大事件,該獨董是否仍需負責;金管會顧主委則認為此情況下獨董不應參與董事會決議,以免決議效力產生問題。
- 利益迴避與薪酬揭露:郭正亮委員質疑管中閔教授在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時,未揭露其在台灣大哥大擔任獨董及薪酬委員會成員所獲得的薪酬,恐構成利益衝突,影響遴選公正性;顧主委個人認為應揭露,但非金管會職責。
- 法律適用與法不責眾:吳秉叡委員反駁曾銘宗委員提出的「台大 140 位教授皆有類似兼職程序瑕疵」的說法,強調法律不應因法不責眾而失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仍須遵守。
- 教育部權限與大學自治:賴士葆委員質疑教育部在台大校長遴選案中濫權,違反大學法第 9 條大學自治精神,不應干預校長聘任;教育部林次長則主張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仍需進行適法性監督。
- 雙重標準疑慮:林德福委員質疑教育部對管中閔案與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採取雙重標準,同樣是教授兼職獨董,卻有不同處理結果;林次長則回應兩案發現時間點不同,但教育部將一致性處理。
- 大學教授兼職獨董數量限制與薪酬規範:徐永明委員指出多位台大教授兼任超過 3 家企業董事職務,且兼職薪資可能遠高於本職,質疑金管會與教育部對此缺乏明確規範,可能影響教學品質與公司治理。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跨部會小組未邀金管會參與,是否不尊重金管會專業。
- 主張管中閔教授於 6 月 14 日股東會全面改選後即當然就任獨董,質疑教育部 10 月 2 日才函復同意的程序不符公司法與證交法。
- 質疑若獨董在未獲學校同意的空窗期內不執行職務,一旦公司發生掏空事件,獨董是否仍需負法律責任。
- 指出台大有 140 位教授有類似兼職程序問題,擔心影響未來上市櫃公司尋找獨董的意願。
- 要求教育部針對管中閔與陳良基擔任獨董的異同提出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大校方為何耗時 4 個月才完成兼職公文程序。
- 強調學校同意兼職是為避免利益衝突及影響本職工作,應遵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反駁「法不責眾」邏輯,認為即使多位教授有類似問題,法律規定仍應被遵守。
- 質疑管中閔教授在未獲正式核准函期間是否領取獨董薪酬,並認為此舉不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先射箭再畫靶」拔管,並指出管中閔參與的台哥大會議可能無效。
- 指控吳茂昆部長剽竊東華大學專利,並透過萬國律師事務所申請,要求金管會顧主委回應。
- 主張教育部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中濫權,違反大學法第 9 條大學自治精神,應尊重遴選委員會結果。
- 要求所有台大 140 位教授擔任獨董的公司,其會議紀錄應被視為無效,以示公平。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不認同「法不責眾」論調,主張應從法律角度通盤檢討公立大學教授兼職問題。
- 質疑管中閔教授在台大校長遴選時未揭露其在台灣大哥大擔任獨董所獲薪酬,認為這不符公司治理的資訊揭露原則。
- 指出管中閔在台灣大哥大領取的薪酬遠超台大校長薪水,認為這可能導致利益衝突,影響校長決策中立性。
- 建議教育部與金管會應利用此機會,通盤檢討產學合作與教授兼職獨董的制度,特別是針對校長職務的兼職規範。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委員會議程未能有效釐清管中閔利益衝突問題,應邀請管中閔本人與台灣大哥大副董到場說明。
- 指出多位大學教授存在與管中閔類似的兼職獨董空檔問題,要求金管會對此提出一致性態度與規範。
- 呼籲金管會與教育部應共同檢視教授兼職獨董氾濫的問題,特別是兼任多家企業董事職務的情況,並明確規範兼職數量與薪資。
- 質疑管中閔在尚未獲聘為台大校長前,即以「國立台灣大學管中閔校長」名義參加大學校院理事會並當選理事的適法性,要求教育部釐清立場。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釐清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是受個人邀請,其在公司的決策效力不受其擔任校長爭議影響,主要問題在於是否違法兼職。
- 指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教授兼職需經學校書面同意,旨在避免影響本職教學與研究工作。
- 呼籲教育部應反省與檢討為何許多教授兼職存在程序瑕疵,並提出具體方法與要求,以落實兼職制度的執行,而非僅檢討制度本身。
- 認為管中閔案凸顯許多教授兼職獨董有瑕疵,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可行方案,確保大學落實兼職規定。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學自治的合理性,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機制中學生代表比例過低,應建立更公平、可靠的遴選機制。
- 質疑台灣大哥大提名管中閔擔任獨董的新聞稿中,提及其有助於 FinTech 及 5G 市場布局,是否將獨董職務視為「門神」或「做生意」。
- 要求金管會全面清查過去擔任政務官者目前在上市櫃公司兼任董事或獨立董事的現況,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獨董制度在實踐上仍有進步空間,特別是獨董仍需透過大股東支持才能當選,可能影響其獨立性。
- 關切上市櫃公司獨董辭職潮現象,認為董監事責任過大且求償風險高,支持金管會強制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以強化獨董功能。
- 指出大學教授兼職獨董的規範主要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相關辦法,金管會並非主管機關。
- 認為我國獨董職權與一般董事差異不大,監督制衡力量有限,建議借鑒美國制度強化獨董在審計、薪酬與董事提名等方面的控制功能。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華郵政 ATM 大當機事件,要求金管會查明原因並檢討資安應變機制與 ATM 系統更新進度。
- 質疑公司法對持股 10% 以上股東揭露至第一層,與國際洗錢防制要求揭露至最終自然人受益人 25% 的落差,要求金管會檢討證交法相關規定。
- 指出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對「共同取得」股份的定義可能存在漏洞,建議金管會參考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將家族成員、信託關係及一致行動等類型納入共同持有範疇,以利追查最終受益人。
- 以大同案為例,質疑金管會對境外券商信託專戶持有大同股票的陸資追查不力,要求金管會主動查核異常交易,而非僅依賴檢舉。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林次長選擇在週五晚間 8 時召開記者會,時間點不恰當,且其發言與吳部長不一致。
- 批評金管會顧主委對媒體態度高傲,認為這不利於金融產業發展與政府形象。
- 關切純網銀未來若發生系統當機導致公司跳票等問題,賠償責任如何處理,要求金管會預先思考監理規則。
- 質疑金管會推動自然人董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認為亞洲國家國情不同,官股銀行推動窒礙難行,要求金管會深入研究。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同金管會顧主委對管中閔案的定調:台灣大哥大選任獨董程序無問題,但管中閔未獲台大正式公文同意即行使職權,以及未揭露獨董職務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皆屬違法兼職與揭露問題,主要歸教育部主管。
- 支持金管會與教育部應合作釐清並調查台大 140 位教授兼職獨董的適法性問題,主張不應以「法不責眾」為由迴避處理。
- 關切王道銀行因系統塞車引發的「擠兌」傳聞,要求金管會檢討網路銀行面對大量提款危機時的因應措施與金流準備,並思考是否需修改銀行法以應對網路謠言傳播。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召開跨部會諮詢小組卻未邀請金管會,導致獨董爭議由教育部單方解釋,難以服眾。
- 質疑管中閔擔任獨董兼任台大校長案,經正常程序報備核准,金管會顧主委認為其是否違法兼職與獨董身分揭露問題,應屬遴選程序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範疇,與證交法無關。
- 指控民進黨政府對管中閔案採取雙重標準,與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處理方式不同,認為是羅織罪名。
- 要求金管會與教育部一視同仁,以相同標準處理所有教授兼職獨董的爭議,並關切詐騙集團利用西聯匯款洗錢的問題,要求金管會研議對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顧主委對管中閔案的「性格」回應,但認為金管會作為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仍應就獨董相關問題發言。
- 提出「不法之平等」概念,質疑若管中閔申請獨董方式與其他教授相同,教育部不應僅針對管中閔,主張不能以他人違規為由合理化自身違規行為。
- 建議金管會應藉此機會盤點並檢討獨董制度,針對獨董獨立性、程序完備性等問題,研擬修法或更明確的規範,並在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傅鐘現況反映大學自治受破壞的憂心,強調金管會也應從公司治理角度思考此問題。
- 質疑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允許大學講師以上資格者擔任獨董的目的,旨在借重其專業協助公司發展。
- 質疑教育部為何抓住教授兼職獨董的程序落差,要求金管會與教育部通盤檢討現行規範,特別是大學教授兼職獨董的嚴格程序是否合理,因其相對於法官、檢察官等職位更具自由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證交所公司治理評鑑前 5% 的上市公司中,包含多家屢次違反勞基法的大戶,要求證交所公開評鑑資料,並檢討勞工權益在評鑑中的比重是否過低。
- 要求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承諾將不當勞動行為列為上市櫃審查重點項目,並研議上市櫃後對相關公司的具體作為。
- 提醒金管會顧主委卸任後受金融旋轉門條款限制,不得擔任金融機構獨董,並質疑國發會主委等掌握重大政策與預算權限者,為何不受旋轉門條款規範。
- 批評教育部對管中閔案所公布的附件 2 品質不佳且未署名,質疑其行政作為的專業性與負責態度。
- 質疑教育部對外宣示不予聘任管中閔校長的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若非,則台大與管中閔將無行政救濟途徑,要求教育部釐清基本法律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為教育部是否邀請金管會參與跨部會會議應由教育部決定,強調金管會未參與管中閔案決策。
- 表示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的資格,依證交法規定沒有疑慮,但若未取得大學同意,則涉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違法兼職問題。
- 指出獨董在未取得學校正式同意前,不應參與董事會決議,以免決議效力產生疑慮。
- 個人認為管中閔在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應揭露其在台灣大哥大擔任獨董及薪酬委員會成員的薪酬與職務,以避免利益衝突。
- 承諾將要求證交所調查上市櫃公司中涉及國立大學教授兼職的相關規範與程序,並通盤檢視。
- 回應金管會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目前定義為高風險虛擬商品,並將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納管與洗錢防制議題,考慮實名制與風險評估機制。
- 說明金管會將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以強化獨董安心感與獨立性,並認為對企業影響不大。
- 強調獨董應具備專業知識與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權益,不應成為大股東附庸,並將加強獨董職能。
- 表示純網銀若發生系統當機,金管會將研議相關監理規則,確保消費者損失賠償與金流因應措施。
- 說明金管會推動金融業自然人董事是循序漸進,並非所有公司皆適用,且全球多數國家採自然人董事制。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解釋台大兼職公文耗時 4 個月是因人事室與研發處辦理產學合作簽約所致,學校行政程序確有檢討空間。
- 說明學校要求兼職同意是依教育部處理原則,旨在避免利益關係與影響本職工作。
- 表示台大規定可追溯產學合作回饋,台灣大哥大後續有回溯繳交回饋金給台大。
- 確認台大有 140 位教授存在未經核准即兼職的「便宜行事」情況,教育部將進一步釐清、查明與處理。
- 強調大學校長遴選雖由遴選委員會進行,但最終仍需報教育部聘任,教育部有適法性監督權。
- 回應郭旭崧案與管中閔案不同,郭旭崧在核聘前未被檢舉,但教育部將對其進行一致性處理。
- 說明大學自治需符合法律規範與常理,學生犯錯仍須處理;教育部指派遴選委員是因公立大學涉及公權力行使。
- 表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由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將檢討遴選運作辦法,納入合理性考量。
- 解釋公立大學專任教師兼職需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在不影響本職前提下進行,但目前對兼職數量與酬勞無明確規範。
- 確認教育部尚未核聘管中閔擔任校長,其以「國立台灣大學管中閔校長」名義參加大學校院理事會,將進行了解。
李鎂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股東會決議全面改選後,原則上當天即發生效力,除非對新任期有特別規定。
王儷娟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對銀行外匯交易內控會做強化檢查,凱基銀事件後會了解其改善情況,但目前無全面專案金檢計畫,將先通盤了解銀行回報狀況再決定。
王詠心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大同案中,目前陸資都已出清。
- 表示金管會對外資帳戶若疑似有陸資在背後,會追查最終受益人,並要求提供名單與查證。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中華郵政 ATM 大當機初步研判為系統更新程序問題,已迅速修復。
- 表示金管會要求銀行 ATM 系統與機型須升級以提升安全性,並有年度更新計畫,中華郵政正在更新中。
許璋瑤 證交所董事長
- 承諾將進一步了解公司治理評鑑中勞工權益所占比重,並檢討評鑑基準。
- 表示將公開所有公司治理評鑑資料,以回應社會對侵害勞工權益企業仍獲優良評鑑的質疑。
- 贊成將不當勞動行為列為上市審查重點項目,並已著手進行相關工作。
陳永誠 櫃買中心董事長
- 說明櫃買中心目前已將不當勞動行為納入上櫃審查重點項目。
- 表示上櫃後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將以勞動部處分為主,並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考量。
相關後續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針對上市櫃公司中涉及大學教授兼職獨董的相關規範與程序進行通盤檢視,並在 1 個月內提出報告。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檢討並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做更明確規範,並要求各大學落實執行。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針對管中閔與陳良基擔任獨董的相同與不同處提出報告,並於 1 週內送交財政委員會。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釐清與查明台大 95% 教授在兼職獨董時未依規定先核准的「便宜行事」情況,並進行處理。
- 金管會顧主委同意研議參考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將家族成員、信託關係及一致行動等類型納入證交法中「共同取得」股份的定義,以強化大股東適格性監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101
- 卷/期/冊
- 107/51/1
- 發布日期
- 2018-05-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