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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妨害司法公正罪:聚焦權勢干預與修法範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日邀請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務部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聚焦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修法方向與範圍,特別針對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高層干預司法案件的行為是否納入規範進行激烈討論。委員們普遍認為現行草案未能充分處理來自上層的壓力,而法務部則表示相關權勢干預將另於貪瀆罪章研議。最終,委員會決議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研擬相關條文,將高階公職人員利用權勢妨害司法獨立的行為納入考量。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及詢答,但未深入討論具體修法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提案:請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提出書面報告

核心議題

鑑於警察、消防員及公務人員執行特定職務時常處於高度風險環境,現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提供之保障嚴重不足,有儘速檢討改革之必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革內容及時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革內容及時程。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革內容及時程。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革內容及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提案:請考試院提出警察及消防員組工會保障勞動權益之改革報告

核心議題

警察及消防員執行職務時常處於高度風險及過勞環境,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其勞動條件保障不足,導致過勞問題嚴重,應研議允許組工會以保障勞動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改革內容及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使警察及消防員得組工會保障勞動權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改革內容及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使警察及消防員得組工會保障勞動權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改革內容及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使警察及消防員得組工會保障勞動權益。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改革內容及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使警察及消防員得組工會保障勞動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專題報告及備質詢: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

核心議題

  • 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落實情況,探討如何透過立法確保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真相,並維護司法公信力,避免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行為干預司法。
  • 討論的具體面向包括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偽證罪,增訂違背保全命令罪、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以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相關爭議

  •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範圍與核心問題:吳志揚、黃國昌、李俊俋、段宜康、尤美女等立法委員普遍認為,法務部提出的修法方向主要處理被告或關係人對司法程序的妨礙,卻忽略了總統、立委、監委等高階公職人員利用權勢對司法人員施壓、關說、脅迫等從上而下的干預,認為這才是真正妨害司法公正的核心問題。法務部則回應這些行為應在貪瀆罪章中研議,並強調關說定義的困難性。
  • 言論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平衡:李俊俋委員指出,媒體不當報導或輿論公審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但同時需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司法院認為為避免法官心證受污染,有必要建立禁聲令等機制;法務部則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台灣國情及新聞自由的評比需審慎考量,劃定界線困難。
  • 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與不實陳述罪:鍾孔炤、尤美女等委員質疑,增訂被告不實陳述罪是否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衝突,並超出對被告的「期待可能性」。法務部則解釋被告可保持緘默,但不能積極破壞證據或亂搞,認為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 監察權行使與司法公正:吳志揚、李俊俋、蔡易餘、柯建銘等委員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諷扁案」及要求調閱扁案卷證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妨害司法公正,或利用職權合法掩飾非法。監察院副秘書長則強調監委依法行使職權,並尊重審判獨立,但承認現行法規對監委行為的規範有模糊之處。
  • 律師懲戒機制失靈:黃國昌委員揭露律師蔡茂松背信判刑確定後,法務部延遲 3 年才移送懲戒,且懲戒決議不公開、覆審委員會以再審為由停止審議,導致不肖律師仍可繼續執業,質疑司法體系包庇,嚴重影響司法信任度。法務部承諾將檢討相關懲戒規則。
  • 冤錯案的平反與補償:周春米委員就冤錯案提出省思,呼籲司法體系應建立自省文化,檢討檢察官與法官在冤案中的責任,並建議擴大刑事補償範圍,包含精神與名譽損害。司法院則表示刑事補償法草案已完成初稿,但精神賠償因認定困難未納入,將調整補償機會及金額。
  • 原住民族司法權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建議落實緩慢,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建立管考機制,加強系統性教育訓練,並在國民參與審判法中納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價值觀的案件,讓耆老及專家學者參與審判。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妨害司法公正罪草案主要處理「妨礙司法執行」的枝微末節,而非真正影響司法公正的「上對下」權勢干預。
  • 引用馬英九總統發起的公投主文,質疑法務部未將高階公職人員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恐嚇、關說等行為納入刑罰。
  • 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諷扁案」及依陳水扁意志辦案的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 關切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頻繁參加活動及使用社群媒體,質疑其與實際釋放無異,要求法務部嚴格審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呂秘書長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的急迫性,並關切罪刑成立與否的客觀公正性。
  • 質疑將關說直接立法入罪是否過嚴,以及如何區隔陳情、請願與關說,認為遊說法實施多年無罰鍰案例顯示界定困難。
  • 關切陳水扁保外就醫過於寬待且四處放話攻擊法務部,質疑司法機關為何不敢依法執行,擔心妨害司法公正罪入法後會虎頭蛇尾。
  • 質疑監委指責公懲會消極處理彈劾案,以及監委陳師孟放話辦「辦綠不辦藍」法官並要求調閱扁案卷證,是否妨害司法公正。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法務部與司法院提出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計畫表示極度失望,認為其只處理輿論、證人等「擦邊球」問題,卻不敢觸碰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核心問題。
  • 舉例最高法院法官關說個案,直接打電話給高院法官要求「高抬貴手」,指出此為妨害司法公正但現行法及草案均未處理。
  • 批評法務部將權勢干預歸類於貪瀆罪章,是「打假球」,要求提出具體法條處理有權有勢者「喬不起訴、喬上訴、喬關說、喬假釋」的行為。
  • 揭露律師蔡茂松背信判刑確定後,法務部拖延 3 年才移送懲戒,且懲戒決議不公開、覆審程序以再審為由停止,質疑司法體系包庇不肖律師,要求檢討修正律師懲戒規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妨害司法公正罪,主要為解決媒體不當報導、輿論干擾及高層權勢介入等問題。
  • 質疑馬英九總統曾剪報要求法務部長行政究責檢察官侯寬仁,以及黃世銘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關說案,均構成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造成檢察官辦案的寒蟬效應。
  • 批評馬英九總統領銜提出的妨害司法公正罪公投案,認為其是最沒有資格提出此案的人,是為其自身訴訟策略的「遮羞布」。
  • 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利用權勢干預司法公正的行為,提出具體修法內容。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馬英九前總統領銜的公投案具有重大意義,代表其向社會認錯贖罪,因公投內容皆指向其過去的行為應受刑罰制裁。
  • 舉例馬英九總統曾批示剪報要求法務部長說明檢察官侯寬仁,以及曾永權拜訪王金平院長要求侯寬仁不要上訴馬英九特別費案,認為這些都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
  • 提醒法務部在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時,應注意追訴期限,確保能制裁馬英九等過去的報復性或關說行為。
  • 強調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中「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才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核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法務部與委員對「如何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解讀方向不同,凸顯立法重責大任。
  • 呼籲司法體系對冤錯案進行省思、反省,檢討檢察官與法官的責任,並建議擴大刑事補償範圍至精神、名譽損害。
  • 關切刑事補償法草案仍僅限於人身自由剝奪的補償,認為精神損害難認定不應成為不予補償的理由。
  • 強調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每年仍有大量無罪案件,應重視每個冤錯個案對被告及家庭的影響。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妨害司法公正罪是否與新聞自由或偵查不公開原則牴觸,質疑偵查不公開難以落實,導致媒體過度報導影響司法公信力。
  • 詢問法務部關於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與積極破壞證據行為的界線,認為被告可消極不配合但不能積極破壞。
  • 要求法務部明確解釋「無正當理由違背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為之應遵守事項之命令」的範圍,特別是教學引用是否構成正當理由,以避免影響法學教育。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建議落實緩慢,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建立管考機制並提供相關資料。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及蔡總統的道歉文,要求政府尊重原住民族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司法權益。
  • 建議在國民參與審判法中納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價值觀的案件,讓原住民族耆老及專家學者參與審判。
  • 肯定原住民專業法庭及強制辯護的進展,但要求加強系統性課程訓練及專庭法官的證照制度與優先選任。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贊成增修刑法中妨害保全證據罪、湮滅證據罪、偽證罪、棄保潛逃及防逃機制等條文。
  • 批評吳志揚召委邀請監察院列席是國民黨的思維,欲替馬英九圍魏救趙,進行政治鬥爭。
  • 指出馬英九在 9 月政爭中介入司法,利用總統職權弄權一時,與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鬥爭他和王金平,並影響特別費案與扁案判決。
  • 批評馬英九是最沒有資格提妨害司法公正公投案的人,認為此為其訴訟策略的「遮羞布」,並要求法務部處理真正破壞司法公正的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在彈劾案中扮演的角色,認為其在司法機關不理會彈劾報告時,態度過於尊重,未能強力捍衛主張,導致監察院變成「闌尾機關」。
  • 舉例胡景彬案,質疑監察院稱公懲會皆有在審理彈劾案的說法不實,並批評監察院在郭瑤琪案中,調查報告認為需重審,但後續卻放手不理。
  • 批評監察委員的發言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但監察院白紙黑字的調查報告卻未受司法機關重視,顯示其權力受限。
  • 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應尊重人民,對冤案平反的意見應予重視,並追蹤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後續處理狀況。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報告未提權勢干預司法,只處理被告部分,將被告權限限縮更嚴,認為真正關鍵是利用權勢影響或關說司法的情況。
  • 質疑增訂被告不實陳述罪的「期待可能性」,認為在台灣司法環境下,律師陪偵權及被告緘默權尚未完全落實,要求被告講真話可能超出合理期待。
  • 關切法庭外陳述禁聲令的範圍,詢問是否涵蓋公益性質的媒體、電影工作者、團體或公民揭露司法問題的行為,要求精準規範時間點與適用對象。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妨害司法公正罪」與現行「妨害司法」罪刑的差異,以及新罪刑將產生何種效果。
  • 強調人民期待法律能更周延嚴密地規範檢方不作為或犯罪人干擾行為,但須兼顧罪刑法定主義,明確化行為態樣。
  • 呼籲法務部在研擬具體條文時,應朝更周延的方向訂定,使所有干擾或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都能受到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公正為司法根基,人民有接受公正司法審判的權利,但言論自由亦受憲法保障,兩者權衡是立法政策問題。
  • 表示司法院關切妨害司法公正問題,若法務部研議相關入罪政策,將積極參與。
  • 承認關說定義困難,司法院現行做法是登記具體司法案件的請託或表示,構成關說者會登載於司法周刊。
  • 認為對證人、鑑定人賄賂或恐嚇等行為較明確易執行,但關說入罪仍需研究。
  • 說明公懲會處理公務員彈劾案,若涉及貪污等刑事案件,常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處理,以避免對公務員不公。
  • 表示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但審判獨立受憲法保障,若有衝突需解決;依大法官釋字 325 號解釋,案件未確定監委不能調卷。
  • 指出律師懲戒法庭為獨立審判,但承認律師懲戒規則是否公開決定及停止程序等問題,可再檢討。
  • 回應刑事補償法草案初稿已完成,將調整補償機會及金額,但精神損害因認定困難,目前無特別規定。
  • 說明原住民專庭證照制度已在執行,將鼓勵法官取得;國民參與審判法中原住民參與議題將再研究,或可於特別法中規定。

許海泉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院依憲政職權監督政府機關施政,關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情形。
  • 指出司改國是會議 12 項總結意見,監察院有 42 件調查報告、6 件糾正案及 46 件彈劾案與之相應。
  • 就研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監察院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權責,因其屬事後監督機關。
  • 表示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其報告需經委員會決議,行政上不宜過多批評委員作為。
  • 承認遊說法實施 10 年多來,監察院沒有半件罰鍰成立的案件,界定困難。
  • 說明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行政責任若以刑事責任為斷,公懲會可停止審議程序,目前停止審議案件已減少。
  • 表示監察院為彈劾案當事人之一,會強力捍衛彈劾報告,每月會將資料送至公懲會追蹤。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報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研議妨害司法公正罪,包括檢討湮滅證據罪、偽證罪,增訂違背保全命令罪、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以及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 說明妨害保全命令罪修正草案已獲行政院會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中。
  • 指出被告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但不能積極破壞證據,此種行為已構成防禦權濫用,將參考美國聯邦法典增訂處罰。
  • 表示將參考美國聯邦法典增訂處罰規定,保護證人、鑑定人、通譯免受騷擾、賄賂及不當措施,並加重對其施加犯罪行為的刑罰。
  • 提議增訂受有罪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之處罰規定,以防潛逃,維護司法威信。
  • 建議增設藐視法庭罪,處罰無正當理由違背法院或檢察官命令,或當場妨害程序進行者。
  • 承認吳志揚委員提出的高階公職人員權勢干預問題,但認為「關說」定義困難,相關行為應在貪瀆罪章中研議,並參考日本斡旋罪。
  • 回應陳水扁保外就醫依醫療專業判斷,違規行為會依比例原則處理,但強調不會同意其參加選舉或政治活動,且所有申請皆須與醫療相關。
  • 指出媒體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的平衡點難劃,因人民有知的權利,媒體會盡力獲取內容,此為民主自由國家常態,防不勝防。
  • 強調被告可消極行使緘默權,但不能積極破壞證據,認為社會對「不亂搞」有期待可能性,且刑事訴訟法已完備被告人權保障。
  • 說明法庭外陳述禁聲令適用於司法偵查及審判進行中且未確定前,需「無正當理由」才會構成犯罪。
  • 承諾將研擬臨時提案,針對高階公職人員利用權勢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會商司法院研擬相關條文,並特別注意罪刑法定主義,避免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會商司法院研擬相關條文,加入目前草擬之「妨害司法公正罪」中,以維繫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委員質詢過程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委員會及個別委員。
  • 王育敏、許智傑、林為洲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202
卷/期/冊
107/52/2
發布日期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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