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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修正聯席審查:聚焦公共化、親屬照顧、師生比與安全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幼托服務公共化、親屬照顧、師生比、教保人員資格、職場互助式幼兒園規範及幼童車安全等議題。會議期間發生程序爭議,但最終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待續審,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為審查多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旨在完善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特別關注幼托服務的公共化、弱勢幼兒的照顧、教保人員的專業與權益,以及幼兒園的安全與管理規範。
  • 討論內容涵蓋法規定義、教保服務類型(含居家式、親屬照顧、社區/部落/職場互助式)、幼兒園設立與管理、資訊公開、師生比、教保人員資格、不適任人員處理、幼童車安全及建築法規適用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會議程序爭議:有立法委員對上次會議議事錄確認有異議,並質疑教育部部長發言資格,導致會議一度中斷,需進行表決確認議事錄。
  • 親屬照顧入法爭議 (第 1、3 條):蔡培慧委員主張將「親屬照顧/托育」納入幼照法,以保障偏鄉及弱勢隔代教養家庭,但衛福部擔憂與「兒權法」定義衝突,可能導致法制混淆、缺乏彈性或強制親屬接受保母訓練。
  • 職場互助式幼兒園規範 (第 10 條):委員質疑職場互助式幼兒園的設立標準、師資及場地規範是否應比照一般幼兒園,尤其在都會區,擔心標準過於寬鬆影響品質。
  • 幼童車車齡限制 (第 26 條):提案要求幼童車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以提升安全,但有委員擔憂可能造成業者購買低價車輛的「反淘汰」現象,並建議考慮以里程數作為規範標準。
  • 代理教師「情形特殊」定義 (第 17 條):條文規定「情形特殊」下職務代理人可不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資格限制,委員擔憂定義模糊,恐導致不具資格人員長期代理,影響教保品質。
  • 公司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第 9 條):多位委員反對允許公司設立非營利幼兒園,認為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與非營利幼兒園的公共化性質及照顧弱勢任務相悖,恐混淆制度。
  • 師生比調整 (第 16 條):多位委員呼籲降低幼兒園師生比以提升教保品質及改善教保人員勞動條件,但教育部回應降低將增加成本、減少公幼收托量,並轉嫁家長學費,建議先擴大公共化數量。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部長對幼教專業知識不足,應透過答詢釐清其專業度。
  • 認為「親屬照顧」不宜置於幼照法第 1 條總則,層次過於狹隘,建議放於第 3 條。
  • 對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的師資與場地規範提出質疑,認為都會區應比照幼兒園標準。
  • 反對幼兒園職務代理人資格不受限制,認為「情形特殊」定義模糊,恐衝擊教保品質,要求明確界定。
  • 強烈建議第 9 條有關非營利幼兒園的定義應保留嚴格把關,不應允許公司設立,並質疑其定位與公共化原則。
  • 主張應降低幼兒園師生比以提升教保品質並改善教保人員勞動條件,認為政府不應僅以財政考量而不處理。
  • 強調幼童車車齡限制是為增加幼兒安全保障,支持 10 年車齡限制。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1 條及第 3 條,堅持將「親屬照顧/托育」納入幼照法,以解決弱勢隔代教養家庭及偏鄉幼兒缺乏國家照顧的問題。
  • 贊成第 18 條提會版,認為應定期在離島、偏遠地區辦理教保人員培訓課程,並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院校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人力調度彈性。
  • 針對第 7 條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及衛福部研議針對離島、偏遠地區就讀教保機構或親屬照顧之幼兒,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其費用。
  • 呼籲縣市主管機關應強化優先處理離島偏遠地區國小附設幼兒園的問題。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親屬照顧補助應回歸福利系統,但支持對親屬照顧提供支持。
  • 提案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營養」修正為「健康飲食」,並增加「教育」的意涵。
  • 對第 8 條公司設立幼兒園的餘額招收提出疑慮,建議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招生。
  • 反對第 9 條允許公司設置非營利幼兒園,認為其營利性質與非營利幼兒園的公共化精神衝突。
  • 針對第 17 條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檢討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機制,並適當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事項。
  • 對第 17 條職務代理人資格放寬的「情形特殊」用語表示擔心,認為可能影響教保品質。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職場互助式幼兒園的設立規模、條件、人員配置及子法規範,強調應明確且具體,並確保教育概念不喪失。
  • 對第 8 條幼兒園排除建築法部分條文適用提出公共安全疑慮,要求政府需有管控機制。
  • 對第 31、32、38 條公開資訊的範圍、標準及公開單位提出質疑,要求教育部說明清楚。
  • 建議教育部應調查各縣市大學開設幼保學分班的情況,協助幼保人員就近進修,提升專業能力。
  • 對第 17 條幼兒園兼任廚工的規定提出疑問,詢問是否容許委外辦理,並關切委外監控機制。
  • 強調幼兒園虐童案件頻傳,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具體管理措施,包含監視錄影系統的裝設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相關事項。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別工作平等法推動企業托兒設施成效不彰,要求勞動部說明公司設立幼兒園的運作形式及對解決現行問題的幫助。
  • 關切非營利幼兒園是否需設置基金會申請,以及公司設立非營利幼兒園的補助關係。
  • 詢問互助式教保服務是過渡性措施還是公共化的選項,並要求教育部說明偏鄉教保人員來源及經費規劃。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將「親屬照顧/托育」納入幼照法可能導致親屬受到管理規範限制,建議國家應提供資源而非透過幼照法管理。
  • 主張調整師生比雖是好的方向,但需全盤考量成本增加與轉嫁家長學費的問題,要求國教署說明配套措施。
  • 建議幼童車車齡規範可考慮以里程數替代,因幼兒園用車行駛里程可能不高,車輛狀況與車齡不完全相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同意柯志恩委員的看法,認為第 1 條總則應保留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居家式托育和家屬照顧應在第 3 條處理。
  • 建議針對親屬照顧範疇,可於法案通過後做一個強力的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加強社福資源挹注或納入托育系統。
  • 質疑國民黨委員說大學教育比幼教重要,強調幼教的重要性。
  • 建議第 22 條第 2 項將「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修正為「之其他服務人員」。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對教育部新任政務次長未向委員會委員打招呼表示不滿。
  • 建議幼兒園師生比可採彈性收費機制,讓家長有選擇權,例如低師生比班級收費較高,並呼籲教育部應查察補習班違法收托幼兒的情形。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在會議中多次杯葛,堅持教育部部長不應在會議中發言,並阻擋其移動,引發程序爭議。
  • 主張主席在確認議程時應詢問行政部門意見。
  • 強調其作為資深委員有監督權利,不認同為反對而反對的指控。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國教署署長

  • 同意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營養」修正為「健康飲食」,並增加「教育」意涵。
  • 針對第 8 條公司設立幼兒園,說明其仍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優先招收公司員工子女,有餘額經核准後才可招收其他幼兒。
  • 說明第 8 條幼兒園使用學校教學場所,環境設施仍須符合幼兒園標準,簡化使照變更程序旨在行政簡化。
  • 同意第 23 條有關不適任人員查詢結果應「五日內回覆」,並將納入子法規範。
  • 說明第 16 條師生比調整將導致公幼收托量減少及私幼學費增加,建議現階段先擴大公共化數量,降低家長負擔。
  • 同意陳亭妃委員建議調查各縣市大學幼保學分班需求,並協調開班。
  • 說明第 17 條職務代理人「情形特殊」主要指短期代理,將在子法中明確界定。
  • 說明第 17 條廚工規定改為專任或兼任是為增加彈性,並非委外。
  • 解釋第 18 條培訓課程放在幼照法是為強調離島、偏鄉地區辦理課程的必要性,而非實質培育內涵。
  • 針對第 10 條互助式教保服務,說明已移除「公幼普及前」的過渡性文字,並將依不同類型訂定子法規範,確保彈性與差異性。
  • 同意刪除第 10 條中「審議通過」文字,改為「許可設立」,並將審議機制納入子法,以簡化程序並融入社區自治精神。
  • 同意第 22 條第 2 項將「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修正為「之其他服務人員」。

祝健芳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

  • 說明「兒權法」中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三親等以外收費照顧 0 至 12 歲幼兒,且補助對象有排富限制。
  • 指出「親屬照顧」在兒權法中主要涉及保護性議題,與幼照法希望照顧的概念不一致,故不建議納入幼照法第 1 條。
  • 說明目前行政院正在統整 0 至 6 歲幼兒照顧政策,建議相關文字待政策確定後再入法,以保持彈性,避免立法限制後續政策推動。
  • 表示親屬托育若納入,目前仍要求 126 小時訓練門檻,恐排擠無法受訓的弱勢親屬。

楊哲維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說明學校(D3、D4類組)改設幼兒園(F3類組)屬高強度變低強度使用,雖仍需檢討停車與無障礙,但與建築安全無直接關聯。
  • 表示教育部已訂定幼兒園設置標準確保環境安全,因此對幼照法排除建築法部分變更規定無意見。

陳惠蓉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

  • 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企業托兒設施成效不彰,部分原因是員工選擇住家附近或家人照顧,而非公司設施。
  • 表示幼照法第 8 條公司設立幼兒園比照性平法規定,收托以公司員工子女為主,若員工子女需求減少,可釋出餘額給社區或其他企業收托。
  • 說明勞動部已與教育部協商第 10 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旨在提供中小型企業更多彈性,相關辦法細節將密切協商。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建議第 10 條有關社區互助式與部落互助式教保的「審議通過」文字應刪除,改為「許可設立」,以簡化程序。
  • 建議第 10 條第 5 項授權條文中,刪除「審議會之組織與審議機制」,並在「許可條件」後加上「及程序」,將審議機制在子法中安排,以符合由下而上的精神。

黃維琛 勞動部副司長

  • 針對第 23 條第 9 項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在調查期間暫時停職,質疑若調查後清白,停職期間工資如何處理,條文未交代。

許麗娟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

  • 說明幼照法主要處理家外送托的幼兒園、社區/部落/職場互助問題,若納入親屬照顧,可能導致親屬被視為從業人員而受訓練限制,影響弱勢家庭。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修正草案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的第 9 條、第 18 條及第 23 條第 9 項,連同 2 項附帶決議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 第 1 條及第 3 條暫保留,待行政部門研議親屬照顧入法之法制與政策彈性問題。
  • 第 26 條幼童車車齡限制暫保留,待委員進一步研議修正動議。
  •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已審議通過或修正通過,並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
  • 通過李麗芬委員及蔡培慧委員所提之 2 項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及衛福部研議相關事項,包括檢討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機制,以及針對離島、偏遠地區幼兒提供費用補助。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於 6 個月內研議具體管理措施,要求全國幼兒園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並規範其裝設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相關事項。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301
卷/期/冊
107/53/1
發布日期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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