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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及礦業法修正草案,並聚焦偏鄉原民產業發展與外籍農漁工政策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日繼續審查「公司法」與「礦業法」修正草案,多項條文經決議照案通過或暫行保留。會議重點亦涵蓋各部會就扶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產業發展的執行成果報告與質詢,以及引進外籍農漁工對本土就業衝擊與移工管理議題。委員們對政策實效、結構性問題及跨部會協調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要求行政部門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涵蓋多項條文,並進行併案詢答。
  • 審查重點為公司組織、股權、職權等相關條文的修訂與增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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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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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司法第一條條文,除第二項「倫理規範」等文字修正為「商業倫理規範」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九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高志鵬等18人所提第七條條文、第八條之一條文,委員賴士葆等17人所提第十條之一及委員高志鵬等18人所提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委員高志鵬等18人所提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委員高志鵬等18人所提第二十六條之三及第二十七條條文,第三十條、委員許毓仁等20人所提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十九條之六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委員高志鵬等18人所提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均暫行保留。
  •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所提第二十三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所提第二十三條之一及委員賴士葆等17人所提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
  • 委員邱志偉等17人所提第一百五十一條及委員吳焜裕等24人所提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一百七十二條以下條文及暫行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位立法委員及行政院所提之礦業法修正草案。
  • 審查重點為礦業管理、採礦權及相關法規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礦業法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
  • 第五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通過。
  • 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 第六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法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六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第五十八條條文。
  • 第六十條條文、委員蕭美琴等23人所提第五十六條及委員周春米等21人所提第五十五條條文,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第六十二條條文、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均暫行保留。
  • 第六十四條以下條文及暫行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扶植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社會企業與部落特色經濟、產業等發展,盤點各部會執行成果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邀請經濟部、農委會、國發會、原民會、文化部、交通部等部會首長,針對扶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社會企業、部落特色經濟與產業發展的執行成果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
  • 討論聚焦於各部會如何透過政策、計畫與資源挹注,促進原鄉產業升級、在地就業、文化傳承及區域均衡發展。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責任歸屬:部分委員認為各部會應擔起責任,而非僅由原民會主導,並質疑政府對原住民族產業的長期漠視。
  • 政策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委員質疑經濟部在原住民族地區的經費挹注不足且分散,未能有效解決問題,並要求提出整合型計畫。
  • 土地利用限制與合法化困境:委員指出部落農產品加工面臨土地使用限制,難以建立合法工廠及符合食安規範,影響產品上市銷售。
  • 氣候變遷對農業的根本性影響:委員關切農委會是否已將全球氣候變遷納入農業政策的根本考量,而非僅處理枝微末節的產銷問題。
  • 觀光局對原民觀光產業的重視程度:委員不滿觀光局長未親自列席報告,且報告內容缺乏新意與具體整合策略,質疑其對原民觀光的重視程度。
  • 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委員主張政府應歸還原住民族的山林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參考紐西蘭毛利族經驗,讓原住民成立控股公司發展經濟。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極限鄉村、極限部落的未來發展,呼籲國發會制定好政策帶動各部會執行,讓原鄉能夠繼續存在。
  • 建議農委會建立平台,與原民會共同思考如何讓原鄉農地具備經濟性,並運用資訊管理種植量和面積以維護價格。
  • 要求林務局儘量運用當地原住民擔任巡山員,並主張山區應讓原住民自主管理。
  • 呼籲國發會設置平台,定期與原民會、農委會等相關部會討論原鄉發展的可能性。
  • 建議將母語師徒制概念應用於原鄉農業,提供補助吸引都會區原住民勞工回鄉從事農業工作,並要求1個月內提出報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屏東與苗栗等非六都縣市面臨城鄉差距及資源不足的困境,批評政府前瞻計畫未能照顧偏鄉。
  • 主張大型建設不應再集中於六都,應為非六都開闢馬路、改善交通以平衡城鄉發展。
  • 認為國發會應扮演領頭羊角色,主動提出縮短城鄉差距的政策,而非僅以經濟考量。
  • 批評農委會政策失靈,未能有效解決農業缺工及農民收入偏低問題,並建議重視產銷班制度與「大佃農小地主」政策以穩定農業人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不滿觀光局長未親自列席報告,質疑其對原住民族觀光產業的重視程度。
  • 批評觀光局報告缺乏新意,未能展現整合各部會資源行銷原住民部落特色的具體作為。
  • 質疑各部會中長程計畫未能有效扶植部落產業,政策橫向整合出現問題,且未邀請衛福部、營建署、水保局等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土地利用限制。
  • 關切農委會對全球氣候變遷的因應措施不足,指出農委會過多經費用於休耕及天然災害補助,而非根本性解決問題。
  • 要求農委會、國發會等部會應大計畫、大整合,從根本上解決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困境,並參考紐西蘭毛利族經驗,歸還原住民自然資源權利。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地區農產品如媽媽桃因地處偏遠、缺乏加工技術及政府資源,導致劣果被低價收購或丟棄,凸顯結構性歧視。
  • 批評經濟部在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經費挹注過低,未能有效協助部落。
  • 主張原住民族地區的農產業發展不應僅由原民會負責,農委會與經濟部應負主要責任。
  • 建議農委會主導,於3個月內提出拯救原民經濟產業的整合型、跨年度計畫及評估報告。
  • 呼籲各部會應重視原住民族的社會力與文化力潛力,並參考紐西蘭經驗,透過歸還自然資源權利,扶植原住民族成立控股公司發展經濟。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說明經濟部透過研發補助、租稅優惠、融資保證等工具,結合專業法人及榮譽企業志工,輔導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特別針對偏鄉、原住民族地區協助發展產業特色、提升數位行銷能力及推動社會創新。
  • 指出98年至107年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推動與原住民族相關計畫,經費挹注約2.5億元,帶動原鄉企業發展2,047家,就業1萬433人,增加營業額逾8.3億元。
  • 表示將加強微型產業推廣輔導,協助東部企業開發新興商品、建立獨特性識別標誌、爭取外銷商機,並提供企業小頭家貸款協助微型企業取得營運資金。
  • 承諾經濟部將持續扶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社會企業與特色產業發展,完善社會創新環境。

李退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委會輔導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的目標是強化農漁產業價值鏈,結合傳統智慧與文化創意,發展部落特色產業,增加就業人口。
  • 報告推動原住民永續林產業發展、輔導原鄉農糧特色作物栽培及加工技術、農村社會企業經營、特色產品運銷通路多元化等措施。
  • 強調農委會將持續檢討,確保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農友福祉,並聽取委員意見據以改善。
  • 表示農委會將與林務局、水保局等單位密切合作,針對原住民特色產物和林下經濟進行產銷輔導及行銷措施。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原鄉農業勞動力方案納入考量,並嘗試研議專車運送、補貼費用等措施。
  • 承諾將檢視中華民國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董監事名單,若有利益衝突問題將提案檢討。
  • 針對「農漁共聘」制度,表示目前仍在與勞動部會商,將考量漁船業者與漁工意願,並規劃周全配套措施,若不可行則不一定推行。
  • 回應關於原保地他項權利者參加農保問題,表示法務部基於民法概念不接受準所有權,但農委會已將其視同租約,只要持有0.2公頃即可加入農保,強調無歧視。
  • 承諾會後將立即率相關同仁向陳瑩委員報告其所提問題,並將與原民會共同處理。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劣果加工、原住民經濟產業整合型計畫等建議納入考量,並主動與委員辦公室會面報告。

曾旭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發會重視部落及偏遠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持續推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各項工作,以提升區域產業發展能量、促進在地就業,達到區域均衡發展。
  • 指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101年至107年度共編列125億元,用於交通、觀光、產業發展等各項建設計畫,並已取得有機農業面積提升、遊客人次增加等成效。
  • 表示國發會選定花蓮奇美、豐南與臺東電光、達魯瑪克等4處原住民部落作為試點,推動花東有機農業六星加值及合作事業發展,已輔導有機驗證面積、開發特色商品、鏈結契作與行銷通路。
  • 說明離島建設基金自89年起編列300億元,協助離島地區基礎建設,至107年已核定113項補助計畫,促進旅遊人次大幅成長。
  • 表示國發會已草擬推動地方創生政策,預計明年初鼓勵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主動動員,並補助地方政府規劃,以吸引人口回流或停止流出。
  • 指出花東基金的推動是跨部會工作,已成立工作小組與各部會合作,每年約八成計畫按原定方式執行,強調不會有重花輕東的狀況。
  • 同意如果在農村要讓農產品加工成為普遍可以做,確實在土地使用管制部分需要做一些檢討。
  • 回應高鐵南延方案目前還在交通部,尚未到國發會,但表示可以體會委員的心情,並強調賴院長上台後特別強調首都減壓及均衡台灣。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透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供經濟產業、青年創業、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及信用保證,協助原住民族農、林、漁、牧、人文、工商、觀光遊憩等資源開發與創業。
  • 報告已建置35名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提供一對一專案輔導,並結合儲蓄互助社扶植原住民族企業發展。
  • 指出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已成功輔導60個優質新創事業團隊,並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選定文化創意、特色產業及生態旅遊為重點。
  • 說明已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登記,整合行銷產業品牌,並設置拓銷據點、培力關鍵人才。
  • 報告推動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開發計畫、友善耕作加值推廣計畫、部落旅遊獎助及輔導計畫、影視音樂產業補助等成果。
  • 承諾將持續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至110年),並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會合作,提供原住民族企業最高1,000萬元融資。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在都會區原住民勞工回鄉協助農忙的方案納入研議,並爭取1個月內提出初步方案。
  • 回應原保地他項權利的5年規定是因應時空環境,但目前一貫原則是希望取消此限制,並強調原住民傳承祖先土地應視為準所有權。
  • 表示尊重國發會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原住民就業及產業問題的建議,並同意持續推動與交通部觀光局的會議平台。
  • 說明勞動部委託的研究顯示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就業與勞動權益有一定程度影響,尤其在部分工作被取代及工資下降方面。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開放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現階段僅開放海洋漁撈及屠宰業,且雇主須先辦理國內招募。
  • 指出勞動部已與農委會建立合作機制,透過就業服務據點媒合農業所需人力,並運用僱用獎助、跨域津貼等促進國人投入農務工作。
  • 強調就業服務法規定漁工為單一雇主、指定許可工作,若休漁漁工兼差農工,在法律層面存在問題,且職災、逃逸等責任歸屬需釐清。
  • 說明勞動部已針對預防、查處與裁罰面採行措施,如機場接機指引、縣市政府訪視、1955專線、轉換雇主機制及加重裁罰非法聘僱與媒介者,以防止移工行蹤不明。
  • 表示目前台灣外籍勞工約69萬人,其中外籍漁工約1萬2,000多人,行蹤不明者有5萬多人。
  • 回應度假打工與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不同,目前已開放與15國簽訂,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需投保勞保,但健保需衛福部確認。
  • 說明度假打工雇主不特定,由青年自行尋找工作,若有滯留不歸則由移民署查處。

王正芳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證實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黃牌維持,主要不滿台灣在執法裁處罰款部分不夠積極,且未開出6百萬元以上重大違規罰單。
  • 說明台灣遠洋漁業三法要求漁船VMS每1小時回報1次,比國際規定嚴格。
  • 證實農委會規劃讓休漁漁工兼差當農工,目前正與勞動部溝通相關配套措施。
  • 說明漁業署有推動漁船收購,是漁船主自願性被政府收購後銷毀,但歐盟目前關切的不是漁船數量過多問題。
  • 證實漁業署將於下午召開記者會,並將開出1,200萬元罰單,但無法保證9月黃牌能解除。

鐘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移民署有專案查緝非法外勞,聯合警方及國安團隊進行經常性查緝。
  • 表示若有外籍勞工逾期居留,移民署會進行了解及處理。
  • 確認若度假打工人員打工完後滯留不回,屬於移民署管理對象,將查處逾期停留情形。
  • 指出農委會規劃開放外配親屬在探親期間來台打工,目前是不合法的,探親只能探親不能工作。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

  • 說明觀光局在原住民族地區的6個管理處執行觀光推動計畫,包括行銷活動、部落遊程規劃、導覽人員訓練及產業輔導。
  • 報告105年至106年部落觀光成果發表會的執行成效與參觀人次、營業額。
  • 說明觀光局透過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積極發掘部落特色產品、培訓導覽人員、包裝節慶活動、環境清潔維護及改善工程,106年促進部落就業346人,間接就業1,035人。
  • 表示觀光局與原民會的會議平台於102年成立,新局長上任後已開2次會,並將建立歡迎部落客的平台,發展北中南東原住民觀光。
  • 承諾將於2天內提供更完整的觀光局決策與未來規劃報告給委員。

朱建偉 農委會輔導處處長

  • 說明農業技術團流動性高是因為農工工作較累且需在太陽底下,導致許多人做到一半就離開。
  • 表示農委會將繼續推動農業技術團,並由備訓人選遞補離職者。
  • 指出農委會每年訓練3,000個專業農業人員,大部分為農場主或具技術的農業師傅。
  • 強調開放外國人打工不會影響本國3萬個就業機會,因目前仍在試驗評估階段,僅開放800人。

李冠志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 說明大創案已將完整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並將依據檢調調查結果及比例原則做出行政處分。
  • 表示國貿局在審核大創申請文件時,也有依職權駁回相當數量的申請案件,並非所有文件都獲核准。
  • 承諾將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大創所提800多件核准案件中,資料登載不一致的情況。
  • 強調貿易局沒有包庇大創,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處理。

薛鑑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 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單一雇主制,漁工進來後不可從事原工作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服法。
  • 指出如果漁工假日去打工,則違反就服法,且職災責任歸屬及失聯問題將由雇主負責。
  • 說明外國人來台度假打工已是開放機制,目前有15個國家適用,其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不適用就服法相關規定,但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
  • 確認度假打工雇主不特定,由青年自行尋找工作,且勞動部與農委會仍在研議漁工共聘制度是否可行。

張岱 農委會林務局森林企劃組組長

  • 說明林務局運用當地原住民擔任巡山員的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已達到4成。
  • 表示除了直接聘用巡山員外,在社區林業部分也有邀請原住民社區與部落加入巡護工作。

相關後續

  • 國發會應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就吸引原住民青年返鄉就業、拉近城鄉薪資差距,擬具偏遠地區及原住民鄉鎮返鄉就業補貼計畫,送經濟委員會。
  • 國發會應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就解決部落人口外移、產業空洞化擬具相關計畫,送經濟委員會。
  • 勞動部會同原民會,應於2個月內針對原住民地區所需之專業人才擬具相關人才職業訓練相關計畫,送經濟及衛環兩委員會。
  • 經濟部國貿局應於1週內提出大創案的詳細、完整調查報告,針對有無授意指導、禁止輸入期間會商情形及前經濟部部長鄧振中與大創董事長會面內容進行說明。
  • 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天內將新局長對原住民觀光產業的決策與未來規劃報告送交委員。
  • 農委會應針對其規劃的農業度假打工計畫,將相關計畫提供給委員。
  • 農委會應檢討中華民國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董監事名單,若有球員兼裁判或利益衝突問題,應提案檢視。
  • 農委會應針對底拖船與衝浪者距離過近的潛在危險進行規範與嚴格查處。
  • 農委會應舉辦公聽會,巡迴各部落說明組織改造後對林下經濟及原住民森林經營計畫的影響。
  • 各部會應提出歷年來執行原住民相關規劃、計畫的項目、成果及與原住民民間團體、部落公私協力的情況,並撤併有關原鄉與原民團體連結平台的補助方案,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四

引進外籍農漁工衝擊台灣本土農工及原鄉就業及如何防止移工逾期停居留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邀請農委會、勞動部、原民會、外交部、內政部等部會首長,就引進外籍農漁工對台灣本土農工及原鄉就業的衝擊,以及如何防止移工逾期停居留等議題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
  • 討論聚焦於農業缺工現況、政府研擬的引進外籍勞動力方案(如度假打工、漁工共聘)的可行性與潛在問題,以及現行外籍移工管理機制。

相關爭議

  • 引進外籍農漁工對本土農工及原鄉就業的衝擊:原民會報告指出,部分原住民認為工作被取代、工資下降,且勞動部研究顯示原鄉農業已有外國人投入競爭。
  • 農委會政策規劃的成熟度與跨部會溝通不足:委員質疑農委會未與勞動部、外交部、內政部充分溝通即拋出「漁工共聘」及「農業度假打工」方案,導致政策不成熟、資訊混亂。
  • 「漁工共聘」制度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勞動部指出此方案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單一雇主制,且職災、逃逸責任歸屬及薪資結構等問題複雜,漁民與漁會多認為不可行。
  • 「農業度假打工」方案的效益與風險:委員質疑開放800至1,000名外籍青年打工對解決26.7萬人次季節性缺工而言是杯水車薪,且擔憂移工逾期滯留、管理困難及勞工剝削問題。
  • 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黃牌的裁罰問題:歐盟認為台灣對遠洋漁業重大違規裁罰不夠重,導致黃牌持續,委員批評政府為解除黃牌而對漁民重罰,卻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 原住民農民農保資格的結構性歧視:委員控訴農委會對原保地他項權利者參加農保設有面積限制,且未承認其準所有權地位,導致原住民農民無法以自耕農身分投保,與青農政策形成差別待遇。
  • 偏鄉勞動力的結構性問題:委員指出農業勞務所得偏低、工作環境不如都市,導致年輕人不願投入,農村人口老化及外流嚴重,單靠短期引進外勞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歐盟維持台灣遠洋漁業黃牌表示不滿,質疑農委會及漁業署未能有效解除黃牌,且執法過於嚴苛,要求溫暖對待漁民。
  • 質疑農委會研議休漁漁工兼差農工政策的可行性與影響,指出其可能違反單一雇主制,並導致職災、逃逸及漁工返鄉後薪資落差等問題。
  • 批評農委會未充分考量產業結構與後遺症即拋出不成熟政策,造成社會恐慌。
  • 指出農業缺工問題已存在多年,政府應提出長期解決方案,而非僅以臨時性措施應付。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農業缺工嚴重,尤其南投縣非法外籍勞工從事農務問題突出。
  • 質疑農委會「改善農業缺工措施」中,茶業專業團月薪43K仍有高流動性,要求檢討。
  • 關切漁工共聘方案對解決農業缺工的效益有限,且可能導致漁工勞動權益、責任歸屬及逃跑問題。
  • 建議政府應逐年放寬與增加農業度假打工名額,並提出長期改善農業缺工的方案,而非僅依賴臨時性計畫。
  • 呼籲政府應參考日本、南韓經驗,推動技術實習生計畫,協助農業成長,並兼顧本土勞工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擔憂引進外籍農漁工將嚴重衝擊原住民就業,因農林漁牧業是原鄉地區原住民主要就業領域。
  • 質疑農委會「新南向國家青年度假打工協定」規劃的居留期過長,實為變相引進外籍勞工。
  • 呼籲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直接向原住民團體或個人購買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保障原住民工作權。
  • 主張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5年他項權利等待期是不公義法律,要求農委會應解釋適用原基法,直接給予原住民土地所有權。
  • 認為農委會不應以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限制原住民農民以自耕農身分參加農保,因原住民使用祖先土地應視為自有農業用地。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農業缺工是結構性問題,源於勞動力老化、薪資所得偏低及工作環境不如都市,導致年輕人不願投入。
  • 質疑農委會直接開放漁工補足農業缺工的負面影響大於正面,且連橫向聯繫都未做好就拋出議題。
  • 強調漁工共聘制度若違反就業服務法,將導致職災、失聯等問題,且對台灣勞動力及弱勢勞工造成衝擊。
  • 批評農委會未凝聚共識即對外說明研議中政策,將對執政黨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 建議政府應先提高農業產值和薪資所得,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缺工問題,而非僅以短期補貼或引進外勞方式應付。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改善農業缺工措施」初步緩解20%缺工後,為何不繼續推動,反而拋出開放外籍青年及外配家屬來台打工議題。
  • 關切農業度假打工方案中,外籍青年來台打工的季節、時間、工資及推薦函出具者等細節,擔憂其是否能解決全年性缺工問題。
  • 質疑農委會將漁工搭配農業的「漁工共聘」方案,指出其僅為初步規劃,且可能導致勞動條件、責任歸屬等問題。
  • 提醒勞動部,東南亞四國青年以度假打工名義來台,其適用法律、雇主身分、勞健保投保及滯留不歸的管理問題皆需釐清。
  • 擔憂農委會若無能力管理,不應製造問題,應審慎評估引進農業移工可能造成的後續影響及社會成本,避免重蹈遠洋漁業勞工權益受剝削的覆轍。

陳瑩 立法委員

  • 控訴農委會歧視原住民農民,以「原農不比青農,原保地不如沒有土地」的態度處理原住民農保資格問題。
  • 指出南投縣原住民保留地遭侵占,檢舉後有非法外籍勞工受黑道指使破壞茶園,凸顯非法外勞問題嚴重。
  • 批評農委會對原保地他項權利者參加農保問題,半年來協調無進度,且不斷更改說法,甚至未詢問主管機關原民會。
  • 主張原保地他項權利是準所有權概念,不應以佃農身分限制原住民農民參加農保,並要求農委會不要曲解法務部函示,盡速修正法規。
  • 不滿農委會對原住民相關議題的態度敷衍,甚至曾擅自篡改委員提案,要求內部懲處相關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證實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黃牌維持,主要不滿台灣在執法裁處罰款部分不夠積極,且未開出6百萬元以上重大違規罰單。
  • 說明台灣遠洋漁業三法要求漁船VMS每1小時回報1次,比國際規定嚴格。
  • 證實農委會規劃讓休漁漁工兼差當農工,目前正與勞動部溝通相關配套措施。
  • 說明漁業署有推動漁船收購,是漁船主自願性被政府收購後銷毀,但歐盟目前關切的不是漁船數量過多問題。
  • 證實漁業署將於下午召開記者會,並將開出1,200萬元罰單,但無法保證9月黃牌能解除。
  • 回應農業缺工問題,指出農委會已推動農業技術團、農業耕新團等措施,並規劃「國際青年度假打工協定」,初步開放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4國青年來台,每年800至1,000人,簽證180天可延長。
  • 強調「農漁共聘」制度仍在研議中,會考量漁船業者與漁工意願及潛在風險,若不可行則不一定推行。
  • 對於原保地他項權利者參加農保問題,表示法務部基於民法概念不接受準所有權,但農委會已將其視同租約,只要持有0.2公頃即可加入農保,強調無歧視。
  • 承諾會後將立即率相關同仁向陳瑩委員報告其所提問題,並將與原民會共同處理。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劣果加工、原住民經濟產業整合型計畫等建議納入考量,並主動與委員辦公室會面報告。
  • 說明農委會將持續推動國內人力團,並擴大辦理,至於長期是否開放農業外勞,將尊重勞動部意見並窮盡本地勞力資源後再探討。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勞動部委託的研究顯示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就業與勞動權益有一定程度影響,尤其在部分工作被取代及工資下降方面。
  • 回應原保地他項權利的5年規定是因應時空環境,但目前一貫原則是希望取消此限制,並強調原住民傳承祖先土地應視為準所有權。
  • 表示尊重國發會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原住民就業及產業問題的建議,並同意持續推動與交通部觀光局的會議平台。
  • 指出原民會已透過綜合發展基金、精實創業輔導計畫等,協助原住民發展農林漁牧業,並已與農委會建立農業合作平台。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開放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現階段僅開放海洋漁撈及屠宰業,且雇主須先辦理國內招募。
  • 強調就業服務法規定漁工為單一雇主、指定許可工作,若休漁漁工兼差農工,在法律層面存在問題,且職災、逃逸等責任歸屬需釐清。
  • 表示目前台灣外籍勞工約69萬人,其中外籍漁工約1萬2,000多人,行蹤不明者有5萬多人。
  • 回應度假打工與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不同,目前已開放與15國簽訂,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需投保勞保,但健保需衛福部確認。
  • 說明度假打工雇主不特定,由青年自行尋找工作,若有滯留不歸則由移民署查處。
  • 指出勞動部與農委會仍在初步討論漁工共聘制度,尚未形成政策,且漁會擔任雇主等細節仍需研議。

鐘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移民署有專案查緝非法外勞,聯合警方及國安團隊進行經常性查緝。
  • 表示若有外籍勞工逾期居留,移民署會進行了解及處理。
  • 確認若度假打工人員打工完後滯留不回,屬於移民署管理對象,將查處逾期停留情形。
  • 指出農委會規劃開放外配親屬在探親期間來台打工,目前是不合法的,探親只能探親不能工作。
  • 承諾將會同農委會或勞動部研究度假打工計畫的安全管理機制,因計畫仍在研議階段。

王正芳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證實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黃牌維持,主要不滿台灣在執法裁處罰款部分不夠積極,且未開出6百萬元以上重大違規罰單。
  • 說明台灣遠洋漁業三法要求漁船VMS每1小時回報1次,比國際規定嚴格。
  • 證實農委會規劃讓休漁漁工兼差當農工,目前正與勞動部溝通相關配套措施。
  • 說明漁業署有推動漁船收購,是漁船主自願性被政府收購後銷毀,但歐盟目前關切的不是漁船數量過多問題。
  • 證實漁業署將於下午召開記者會,並將開出1,200萬元罰單,但無法保證9月黃牌能解除。

朱建偉 農委會輔導處處長

  • 說明農業技術團流動性高是因為農工工作較累且需在太陽底下,導致許多人做到一半就離開。
  • 表示農委會將繼續推動農業技術團,並由備訓人選遞補離職者。
  • 指出農委會每年訓練3,000個專業農業人員,大部分為農場主或具技術的農業師傅。
  • 強調開放外國人打工不會影響本國3萬個就業機會,因目前仍在試驗評估階段,僅開放800人。

薛鑑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 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單一雇主制,漁工進來後不可從事原工作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服法。
  • 指出如果漁工假日去打工,則違反就服法,且職災責任歸屬及失聯問題將由雇主負責。
  • 說明外國人來台度假打工已是開放機制,目前有15個國家適用,其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不適用就服法相關規定,但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
  • 確認度假打工雇主不特定,由青年自行尋找工作,且勞動部與農委會仍在研議漁工共聘制度是否可行。

相關後續

  • 國發會應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就吸引原住民青年返鄉就業、拉近城鄉薪資差距,擬具偏遠地區及原住民鄉鎮返鄉就業補貼計畫,送經濟委員會。
  • 國發會應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就解決部落人口外移、產業空洞化擬具相關計畫,送經濟委員會。
  • 勞動部會同原民會,應於2個月內針對原住民地區所需之專業人才擬具相關人才職業訓練相關計畫,送經濟及衛環兩委員會。
  • 農委會應針對其規劃的農業度假打工計畫,將相關計畫提供給委員。
  • 農委會應檢討中華民國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董監事名單,若有球員兼裁判或利益衝突問題,應提案檢視。
  • 農委會應針對底拖船與衝浪者距離過近的潛在危險進行規範與嚴格查處。
  • 農委會應舉辦公聽會,巡迴各部落說明組織改造後對林下經濟及原住民森林經營計畫的影響。
  • 各部會應提出歷年來執行原住民相關規劃、計畫的項目、成果及與原住民民間團體、部落公私協力的情況,並撤併有關原鄉與原民團體連結平台的補助方案,提出專案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301
卷/期/冊
107/53/1
發布日期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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