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審查:爭議條文協商與行政溝通挑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礦業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技師簽證、罰則、原住民採礦權、舊案適用新法、公民訴訟及資訊公開等關鍵議題。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多個爭議條文意見分歧,導致多數條文保留。主席最終要求行政單位將各方意見整理成甲、乙案,並加強與委員溝通,以期盡速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位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礦業法修正案,核心議題涵蓋強化環境保護措施、明確罰則與裁罰基準、保障原住民族採礦權、處理既有礦業申請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建立公民監督機制。
- 討論內容亦觸及礦業權轉讓、資訊公開範圍、以及主管機關對礦區內外違規行為的管轄權責。
相關爭議
- 技師簽證範圍:孔文吉委員建議增加環境工程技師以外的技師簽證,但行政單位(徐局長)認為應專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以確保專業性。
- 「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條款:林淑芬委員提案欲增訂此款,行政單位(王次長)則認為其範圍過廣且可能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重疊。
- 罰則金額與連續處罰: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提高罰款金額、實施按次處罰並公布違法者姓名,以強化嚇阻力;行政單位則傾向維持現有罰則,並指出礦區外行為已有其他法令規範,重複裁罰恐生問題。
- 礦區外盜採管轄權:林淑芬委員主張礦務局應納管並處罰礦區外盜採行為,甚至課予刑責;行政單位(徐局長、王次長)則堅持礦務局主要管轄礦區內,礦區外違規應由相關土地主管機關處理。
- 裁罰基準訂定:林淑芬委員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裁罰基準,依營業規模或事業規模分級處罰;行政單位(王次長)回應罰金屬刑事責任,裁罰基準非經濟部權責,罰鍰則可研議。
- 公布姓名與違法事實: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公布違法礦業權者的姓名與違法事實,以實現資訊公開與社會監督;行政單位則以個資保護及需通盤考量為由表示保留。
- 舊案適用新法(溯及既往):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已申請但尚未准駁的礦業案件應適用修正後的新法,強調特許權與公務員年金改革有相似邏輯;行政單位與法務部則援引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應適用申請時的舊法,並指出新法將大幅增加業者準備文件與程序之困難。
- 公民訴訟機制:林淑芬委員主張應增訂公民訴訟權,賦予非利害關係人告官權利,以監督政府不作為;行政單位與法務部則認為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有相關規定,且礦業管理具特定性,不適合普遍性公益訴訟。
- 原住民採取礦物罰則: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對違反非營利自用規定的原住民處以輕微罰鍰並先勸導;孔文吉委員與原民會則強調原住民依原基法享自然資源權,不應設罰則,且應尊重傳統領域。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技師簽證應增加環境工程技師、工礦衛生技師及礦業安全技師。
- 支持資訊公開透明,認為情節重大者應公布姓名及公司行號。
- 主張提高罰金至100萬元到1,000萬元,以嚇阻盜採珍貴礦石行為。
- 質疑礦務局在原住民地區對偷採礦行為的不作為與執法不力。
- 支持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祭儀、自用或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並應尊重當地主體民族的傳統領域。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提高所得稅扣除額上限至15萬元並簡化稽徵程序。
- 提議對「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增列條款,以擴大對礦業違規行為的管制範圍。
- 要求對礦區內外未取得礦業權或越區採礦者課以刑責,並沒收不法利得及要求整復。
- 建議立法應明訂裁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等因素分級處罰,並公布違法者姓名、公司名稱及事實。
- 強調應賦予政府強制檢查權,將「得強制檢查」修正為「應強制檢查」。
- 主張應設立吹哨者條款及檢舉獎金機制,獎金可從罰鍰中提撥。
- 力倡增訂公民訴訟權,讓人民得以監督政府對礦業管理的不作為或處分過輕。
- 要求礦業相關資訊應上網公開,並可限制部分涉及隱私或營業秘密的資料,但涉及公共利益者仍須公開。
- 認為尚未准駁的礦業申請案應適用新法,反對對特許權給予信賴保護而維持舊法。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單位對罰款金額進行整體衡平性考量,並在立法說明中寫清楚。
- 支持提高罰金至100萬元到1,000萬元,以嚇阻盜採高價值礦石。
- 建議行政機關評估吹哨者條款,並提出獎金財源方案。
- 要求法務部對公民訴訟條款提出建議,並邀請司法院列席說明。
- 建議行政機關將可納入的意見形成甲案,有困難的放乙案,以提高審查效率。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罰則級距拉大,例如20萬元到1,000萬元,並讓經濟部訂定裁罰標準,區分徒手挖採與計畫性盜挖。
- 對公布姓名持保留態度,認為若負責人是人頭則無意義。
- 對連續罰則沒有意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限期改善等規定,認為礦業權屬國民全體,應透過全民監督。
- 建議將探礦轉採礦的不法利得沒入,並考慮礦業權人不做時應收回礦業權。
- 強調礦業法第八十八條的公民訴訟條款可參考空污法第八十一條。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礦區外」管制的具體範圍,要求行政單位說明毗鄰距離,避免無限上綱。
- 詢問若礦區外違規侵犯其他主管機關土地,是否適宜在礦業法中重複裁罰。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部門應積極處理有礦權但無實際採礦績效的礦場,該收回的應收回。
- 認為私自轉讓礦權的價金應視為不法所得予以沒收,而非僅回復原狀,以達嚇阻效果。
- 對原住民自用採礦的定義與潛在買賣行為有疑慮,建議規定具體量或面積標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對原住民違反第七條規定採取礦物者處以輕微罰鍰,但經勸導停止者免罰,以避免「一案礦業者」疑慮。
- 強調礦業法應規範礦業業者而非限制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原住民應有自主、自理、自治的權利。
- 認為政府應鼓勵原住民部落開採和發展自然資源,而非消極限制。
- 反對將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過度細化寫入礦業法,認為應回歸部落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局長 礦務局
- 說明環境保護維護計畫應由登記的環境保護技師簽證,並經工程會確認其專業性。
- 指出林淑芬委員版本中「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條款與前面連動,且相關用地已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範。
- 解釋礦區外違規行為由其他土地管理機關依其法令處理,如水保法、森林法等。
- 說明礦務局保安中心會定期檢查礦區內的安全與施工計畫執行情況,約每2個月一次。
- 表示礦務局沒有專職人力取締礦區外非法採礦,但會透過航測影像判識並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 反對沒入環境保證金,因財政部表示罰鍰屬歲入統收統支,不宜撥作他用,且其他用地主管機關已有相關機制。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反對公布姓名和違法事實,並認為資訊公開已有其他規定。
王美花 次長 經濟部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衝擊。
- 說明已同意修正行政院版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但因該條保留,故林淑芬委員版本第六十九條也一併保留。
- 表示礦區外盜採礦石案例較少,且已將罰金從20萬元至10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至500萬元,並考量納入100萬元至1,000萬元級距。
- 重申礦業法主要管轄礦區內事務,礦區外違規由其他法令處理。
- 反對將「情節重大」直接納入母法,認為會造成行政處理上的困擾。
- 解釋行政院版第七十七條旨在給予礦業權人因應新法程序變動的準備時間,反對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 反對在每條文都增訂公布姓名與違法事實,建議統一在特定條文處理重大情形。
- 解釋礦業權讓與未經許可,契約無效已屬嚴重處罰,但可研議針對出售探礦所得利益增訂沒入規定。
- 不反對礦業資訊上網公開,但對涉及營業秘密的限制公開文字表達疑慮。
- 說明行政院版刪除蕭美琴委員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因細砂已不存在;第七十八條部分也因權利不存在而刪除。
- 解釋行政院版第五十三條與第九十四條連動,涉及重新核定礦業用地。
- 說明行政院版在提出前已進行多方說服,已大幅修正現行礦業法,並納入補辦環評、展限需所有權人同意等規定,但擴大環評範圍與展限諮商同意將增加行政負擔。
- 強調礦務管理需兼顧環境維護與礦業權人合法經營的平衡性。
林健豪 組長 礦務局
- 說明對礦區內有監督管理,透過保安中心及土石組航測監測,發現異常會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 解釋礦業權設定需登記,若契約無效,其他人無法以其名義申請相關事項。
- 說明探礦權核准後不能出售礦物,若私自出售將受處罰。
黃品中 專門委員 礦務局
- 說明與林務局、國有財產署、縣政府原民處等土地主管機關合作,共同檢查礦區道路及疑似違規使用土地。
- 表示會利用衛星定位及拍照,若發現違規會行文給相關主管機關查證,避免掛羊頭賣狗肉的大面積採礦。
汪明輝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支持原住民依原基法精神,基於傳統領域權、自然資源權,以傳統生活方式自用採取礦物。
- 認為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經營民族經濟,包含礦權與地熱等,而非消極禁止。
- 指出傳統領域劃設仍在進行,但各機關可徵詢原民會判斷。
- 強調應保障當地主體民族的權利,避免外地原住民或人頭利用漏洞侵害當地族群利益。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公益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法範疇,建議徵詢司法院意見。
- 指出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公益訴訟需法律有特別規定方可提起。
- 建議就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聽取司法院意見。
相關後續
-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蕭美琴委員所提第七十六條及行政院版第七十六條等條文照案通過或維持現行法。
- 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等條文保留,待行政單位整理意見後,另定期繼續審查。
- Kolas Yotaka委員等17人提案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不予增訂。
- 主席要求行政單位將委員意見納入考量,整理成甲、乙案(或甲、乙、丙案),並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於1週內完成條文整理工作,以便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主席強調若行政單位無法達成共識或有效溝通,將不排審該法案,但委員們也憂心此舉將有利於既得業者,延宕修法進度。
- 經濟部將整理現有礦場中,有礦權但無實際採礦績效者名單,以及已核准與待核准的申請案清單,並向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301
- 卷/期/冊
- 107/53/1
- 發布日期
- 2018-06-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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