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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與公司法修正草案及多項部會報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司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礦業法修正草案」與「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經濟部、農委會等部會關於偏遠地區發展、外籍農漁工、離岸風電躉購價格及農產銷失衡等議題的報告。會議中多數礦業法條文獲通過或保留,公司法修正案則聚焦股東會召集、董監事選任與職權、資訊揭露及公司治理人員設置等,多數關鍵條文經激烈辯論後暫行保留,待後續協商續審。

討論事項一

扶植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社會企業與部落特色經濟、產業等發展;引進外籍農漁工衝擊台灣本土農工及原鄉就業及如何防止移工逾期停居留 (107年4月30日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檢討各部會扶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社會企業與部落特色經濟、產業發展的執行成果。
  • 探討引進外籍農漁工對台灣本土農工及原鄉就業的衝擊,並討論如何防止移工逾期停居留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鄉鎮薪資偏低導致人口外移,衝擊地區產業發展,需擬具返鄉就業補貼計畫。
  • 原住民勞動力集中都會區,造成原鄉人口凋零、部落產業空洞化,威脅傳統文化延續。
  • 原住民專業技術人才多流向非原住民鄉鎮,需提升原住民地區專業人才數量及素質。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發會邀集相關部會,擬具偏遠地區及原住民鄉鎮返鄉就業補貼計畫,以拉近城鄉薪資差距並吸引原住民青年返鄉。
  • 提案要求國發會邀集相關部會,擬具計畫解決部落人口外移及產業空洞化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原民會,針對原住民地區所需專業人才擬具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國發會擬具偏遠地區及原住民鄉鎮返鄉就業補貼計畫。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國發會擬具計畫解決部落人口外移及產業空洞化問題。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原民會擬具原住民地區專業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國發會擬具偏遠地區及原住民鄉鎮返鄉就業補貼計畫。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國發會擬具計畫解決部落人口外移及產業空洞化問題。
  • 連署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原民會擬具原住民地區專業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退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旭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 3 案,要求國發會、勞動部等部會於 2 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離岸風力發電躉購價格偏高;農產銷失衡、與農民搶地、爭工等問題檢討 (107年5月2日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檢討離岸風力發電躉購價格偏高對物價、交通費及民眾消費意願的影響,以及聯合漲價行為對經濟發展的衝擊。
  • 檢討農產銷失衡、與農民搶地爭工等問題,並評估台農發公司角色定位、業務及績效。

相關爭議

  • 國際油價上揚導致公路貨運基本運價調漲,主管機關應研議反制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敬鵬工廠大火造成環境污染,農委會需調查對下游農作及農地的影響,並評估農產品受污染後的處理方式及消費者辨識安全產品的方法。
  • 消防人員工時過長且需負責捕蜂抓蛇,農委會應落實捕蜂抓蛇業務回歸農政單位,減輕消防人員負擔。
  • 光電用地取得困難,建議農委會與經濟部檢討政策,研議成立「農產光電試驗區」,以解決糧食與能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核定調漲公路貨運基本運價時,物價主管機關應審視業者有無相對調降價格,若無則應採取反制措施。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調查敬鵬工廠大火對農作物的污染影響及處理方式。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捕蜂抓蛇業務落實農政單位計畫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與經濟部共同檢討農業用地與光電發展政策,並研議成立「農產光電試驗區」。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美瑛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范植谷 交通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 4 案,要求交通部、農委會等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出調查評估或計畫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礦業法修正草案 (107年5月3日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所提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決議。

相關爭議

  • 部分條文(如第 69、75-82、84-85、87-88、89、91-95 條)暫行保留,顯示條文內容存在較大爭議或需進一步協商。
  • 委員高志鵬等所提第 94 條修正動議,涉及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辦理者,應限期補辦並在未同意前不得實施探採礦,若未辦理則廢止礦業權,此為重大爭議點。
  • 委員孔文吉等及陳明文等所提修正動議,關於礦業申請案件適用新舊法規的爭議 (第 77 條之 1 及第 88 條)。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64 條至第 66 條、第 68 條、第 70 條至第 74 條、第 86 條、第 90 條、第 96 條及第 97 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或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67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 62 條條文通過。
  • 第 6 章及第 7 章章名照案通過。
  • 委員 Kolas Yotaka 等所提第 68 條之 1 條文不予通過。
  • 第 83 條條文不予通過。
  • 委員蕭美琴等所提第 76 條及行政院提案第 74 條之 1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委員蕭美琴等所提第 78 條及行政院提案第 76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多項條文(第 69、75、76、77、78、79、80、81、82、84、85、87、88、89、91、92、93、94、95 條及修正動議)暫行保留。
  • 暫行保留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年5月7日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所提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股東會召集程序、董監事選任與職權、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保護及公司治理人員設置等議題。
  • 討論股東會通知事項、董監事就任日期變更、股東提案權、股東自行召集臨時會、委託書制度、董事會人數、董事提名制度、董事查閱公司業務權利、董事報酬、董事選舉方式及公司治理人員等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 第 172 條:董監事就任或解任日期是否可透過臨時動議變更,經濟部解釋現行法允許,但黃國昌委員認為此舉會造成遊戲規則混亂,損害公司治理安定性及少數股東權益。
  • 第 172 條之 1:曾銘宗委員提案允許董事會將建議性提案列入議案,並提供司法救濟途徑,但司法院認為執行困難且可能與行政裁罰產生歧異,經濟部建議不納入。
  • 第 173 條之 1:股東過半數自行召集臨時會的程序爭議,行政院版程序較鬆,委員提案要求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以避免爭議過多。
  • 第 177 條:委託書制度的檢討,高志鵬委員質疑現行委託書徵求制度形同買票,建議限制代理表決權比例,經濟部和金管會則表示公發公司已有嚴格管理規則,且公司法此條主要規範非公發公司。
  • 第 192 條之 1: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中,鄭運鵬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事前審查候選人有無公司法第 30 條所列消極資格,避免當選後再解任,但金管會以執行困難、時效性及行政資源考量反對。
  • 第 193 條之 1: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加重董事查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受阻的罰鍰,並對公開發行公司持續處罰,但經濟部認為需先通知改善才能再處罰。
  • 第 206 條:董事與關係人利益衝突揭露義務的規範密度,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擴大關係人定義並新增推定交易無效條款,經濟部認為現行法已足夠,且委員版定義模糊、法律效果恐造成中小企業交易不穩定。
  • 第 210 條:股東查閱公司資訊請求權的執行方式,高志鵬委員提案透過法院裁定簡化程序,但司法院及經濟部認為現行法已有訴訟救濟途徑及行政罰鍰,且非訟裁定在執行上仍有困難。
  • 第 210 條之 1:召集權人取得股東名簿的權利與罰則,鄭運鵬委員提案加入「得按日連續處罰」以強化嚇阻效果,經濟部與金管會同意加強罰則但對「按日連續」有疑慮,建議改為「按次處罰」。
  • 第 215 條之 1:公司治理人員的增設,林岱樺委員及鄭運鵬委員認為其角色功能模糊、疊床架屋,且對中小企業增加成本,建議刪除或鼓勵而非強制,經濟部則強調非公發公司為自由設置,公發公司則由金管會逐步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董監事就任日期透過臨時動議變更會造成遊戲規則混亂,損害公司經營權穩定及少數股東權益,反對經濟部容許此方式的解釋。
  • 主張公司法第 214 條少數股東代表訴訟權利已形同具文,應降低起訴門檻,以追究違法董事責任,健全公司治理。
  • 質疑經濟部對董事與關係人利益衝突揭露義務規範不足,認為應擴大揭露範圍並納入關係人交易。
  • 強調股東資訊請求權應透過非訟裁定簡化程序,而非冗長的本案訴訟,以滿足簡速裁判需求。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第 172 條之 1 第 5 項,允許董事會將建議性提案列入議案,並增列第 7 項提供司法救濟途徑,以落實少數股東提案權。
  • 提案第 192 條之 1 關於董事提名制度,增列由法院裁定的規定,以保障股東權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加重第 193 條之 1 董事查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受阻的罰鍰,並對公開發行公司持續處罰,以杜絕爭議。
  • 提案修正第 206 條,明確定義董事與關係人利益衝突及揭露義務,並新增推定交易無效條款。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極力反對增設公司治理人員(第 215 條之 1),認為其功能模糊、疊床架屋,且對中小企業增加不必要成本,應給予企業更多彈性。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候選人需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公司法第 30 條情事,以避免當選後再解任。
  • 提案修正第 210 條之 1 第 2 項,建議對拒不提供股東名簿的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應「得按日連續處罰」,以強化法律效用。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詢問第 192 條放寬董事人數限制後,董事與經理人是否可為同一人。
  • 建議第 192 條之 1 關於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審查,可考慮由公開發行公司在章程或提名制度中要求,而非由主管機關課予審查義務。
  • 質疑增設公司治理人員的必要性,要求經濟部說明其參考國外立法例的理由、實務效果以及在台灣實施可能造成的困難。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股東會採視訊、語音方式開會的可行性,擔心會議難以有效進行,增加公司困擾。
  • 反對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認為會增加中小企業負擔。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於董事與關係人利益衝突揭露義務的解釋,要求具體說明反對提升規範密度的理由,而非僅以證交法已規定為由。
  • 認為現行公司法第 206 條「自身利害關係」的涵蓋範圍廣泛,明確定義關係人反而可能限縮其範圍,建議經濟部研議如何找出解決方案。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第 210 條之 1 關於股東名簿取得涉及個資法保護問題,以及罰鍰金額是否足以達到約束效果。
  • 要求經濟部針對第 206 條董事與關係人利益衝突揭露義務,提出更明確的規範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李鎂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第 172 條:院版修正配合刪除無記名股票文字,並新增重大事項應載明於開會召集事由;針對董監事就任日期變更,認為現行第 199 條之 1 允許股東會決議,不宜過度僵化,且經濟部已有解釋。
  • 第 172 條之 1:曾委員提案允許董事會將建議性提案列入議案可透過解釋處理,司法裁定部分司法院認為執行有困難。
  • 第 173 條之 1:院版允許股東過半數自行召集臨時會,金管會建議採折衷版本,請求董事會召集後 15 日內不為召集才可自行召集。
  • 第 177 條:院版放寬非公發公司委託書不強制使用公司印發格式,公發公司則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認為委員提案應放在公發公司相關條文處理。
  • 第 192 條:院版放寬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設 1 或 2 人董事,或透過特別股約定保障名額,建議維持院版。
  • 第 192 條之 1:院版將董事提名制度擴大適用至非公發公司但不強制,並簡化提名程序;鄭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事前審查第 30 條情事,但實務執行有困難且可能影響股東會運作。
  • 第 193 條之 1:委員提案加重罰鍰,但認為應先通知改善才能再次處罰。
  • 第 194 條之 1:郭委員提案關於非公發公司請求法院救濟,與第 11 條之 1 精神相同,建議保留。
  • 第 196 條:委員提案規範董事報酬應參酌同業標準,但公發公司已有薪酬委員會規範,建議不增訂。
  • 第 198 條:董事選舉方式,院版建議維持強制累積投票制,不修正。
  • 第 199 條:委員提案解任董事需計算反對票及棄權票,但現行多採贊成票,且公司股數會變動,運作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法。
  • 第 206 條:現行條文已規範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並有表決權限制等配套;委員提案定義關係人及推定交易無效,恐使中小企業交易秩序繁複且不穩定,建議維持現行法。
  • 第 206 條之 1:委員提案重大資產交易需經董事會決議,但公司法已有相關規定,不建議增訂。
  • 第 208 條:委員提案董事長選任由特別決議改為普通決議,但現行特別決議已有社會共識,建議不修正。
  • 第 209 條:委員提案刪除現行條文並新增反貪腐條文,但反貪腐問題建議另立專法處理,建議不增列。
  • 第 210 條:委員提案股東資訊請求權可向法院申請裁定,但司法院認為執行困難,且現行法已有訴訟救濟及行政罰鍰,建議不採納。
  • 第 210 條之 1:院版明訂召集權人可向公司或股務機構取得股東名簿,拒絕提供者處以罰鍰;鄭委員提案按日連續處罰,金管會建議可改為限期改善後按次處罰。
  • 第 214 條:郭委員提案降低少數股東代表訴訟起訴門檻,將一年降為 6 個月、3% 降為 1%。
  • 第 215 條之 1:院版增訂公司治理人員,非公發公司為自由設置,公發公司由金管會逐步推動;認為委員提案將治理人員誤為外部人員且定義不夠明確。

王美花 經濟部常務次長

  • 第 172 條:認為增列董監事就任或解任日期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事項,與條文體例不符,且可能限制正常情況下的彈性需求。
  • 第 172 條之 1:行政院版不納入法院裁定設計,是因司法院認為執行困難,且民事訴訟法已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處理。
  • 第 173 條之 1:建議採折衷版本,股東過半數需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 15 日內不召集才可自行召集。
  • 第 177 條:院版已將公發公司委託書規範排除,由金管會管理;強調此條主要規範非公發公司親友間委託,若委員提案納入公發公司議題則會與現有體系產生衝突。
  • 第 192 條之 1:鄭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事前審查第 30 條情事,認為技術上困難,且違反第 30 條案例不多,不需花費高成本審查。
  • 第 206 條:公司法第 206 條規定較簡單,公發公司則由證交法細膩規範;認為委員提案定義關係人及推定交易無效,恐對中小企業交易造成不穩定。
  • 第 210 條:行政院版不訂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因民事訴訟已有救濟途徑,且非訟裁定在執行及定性上多有爭議。
  • 第 210 條之 1:院版大幅提高對股務代理機構的罰鍰至 24 萬至 240 萬元,認為有足夠嚇阻作用;對鄭委員的按日連續處罰有疑慮,認為不適用為單次開會需求。
  • 第 215 條之 1:公司治理人員設置,非公發公司完全自由,公發公司由金管會逐步推動;可由內部人員兼任,不必然增加成本,且有利提升公司治理。

簡宏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主秘

  • 第 177 條:我國對公發公司委託書規定已相對嚴格,有徵求人資格、代理表決權設限等規範;金管會正檢討強化委託書規範,尤其金融業。
  • 第 192 條之 1:鄭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事前審查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實務上因公發公司家數多、股東會集中,審查時效困難且行政機關能力不足,不建議納入。
  • 第 206 條:證交法授權訂定議事辦法,規範董事有利害關係時應說明並迴避討論表決;委員提案的關係人定義與證交法回歸財報編製準則不同,需再討論。
  • 第 210 條之 1:公發公司股東名簿可能由公司自辦或委託股務代理,第二、三項規定均可適用;若要加重處罰,可參考行政法作業流程,限期辦理後按次處罰。

楊博欽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第 172 條之 1:曾委員提案提供司法救濟途徑,但司法院認為執行困難,且非訟事件法主要為公益性質立法體例,不宜介入公司業務經營。
  • 第 210 條:股東資訊請求權若透過法院裁定,最終仍只能處以罰鍰,無法強制執行;現行法股東已有實體請求權,可提起民事訴訟,若再設特別裁定恐產生行政與司法認定歧異,不符法制。
  • 第 210 條之 1:與第 210 條狀況相同,非訟裁定無法強制執行,只能處以罰鍰,與公司法已大幅提高罰鍰的強制性效果相同,不建議增訂。

楊益昌 經濟部工業局科長

  • 第 206 條:委員提案定義關係人並推定交易無效,恐導致判斷模糊且影響外部交易秩序穩定性,建議維持現行法。

相關後續

  • 第 172 條暫行保留。
  • 第 172 條之 1 暫行保留。
  • 第 172 條之 2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73 條之 1 暫行保留。
  • 第 175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75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76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177 條暫行保留。
  • 第 177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78 條維持現行法。
  • 第 179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85 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林俊憲委員等人提案第 189 條之 2 不予通過。
  • 第 192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92 條之 1 暫行保留。
  • 第 193 條之 1 暫行保留。
  • 第 193 條之 2 照行政院版通過。
  • 郭正亮委員等人提案第 194 條之 1 暫行保留。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196 條不予通過。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198 條暫行保留。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199 條維持現行法。
  • 第 199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03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03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04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05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06 條暫行保留。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06 條之 1 不予通過。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08 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09 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
  • 第 210 條暫行保留。
  • 第 210 條之 1 暫行保留,並將試擬修正動議。
  • 第 211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郭正亮委員等人提案第 214 條暫行保留。
  • 第 215 條之 1 暫行保留。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15 條之 2 暫行保留。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 215 條之 3 暫行保留。
  • 暫行保留及未審竣部分,將另訂期繼續審查,預計禮拜四下午繼續審查公司法其他尚未審竣的部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401
卷/期/冊
107/54/1
發布日期
2018-06-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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