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消債條例與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並質詢大法官釋憲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主要審查「法院組織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公開起訴書、防逃機制、債務人更生程序調整,以及大法官釋憲聲請門檻與憲法訴訟法庭化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就陳水扁保外就醫、司法改革進度及大法官釋憲實務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就法案內容及相關疑慮進行回應。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或保留,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報告或進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落實情形,特別是針對政府高階公職人員利用權力妨害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法制漏洞。
- 討論是否應將利用行政、立法、監察及司法權內部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行為者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規範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規範執行不力,多次違反規定卻未嚴格處置。
- 要求法務部檢討對陳水扁保外就醫的放縱行為,並否認上層授意寬待。
- 質疑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對陪審與參審制差異的說法,並提及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批評。
- 批評司法院長許宗力對陪審推動聯盟拜會時態度輕佻,以及對立委釋憲連署門檻見解前後不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駁回在野黨釋憲聲請的理由,特別是針對立委未參與表決即認定未行使職權的判斷標準。
- 認為大法官的決議是技術性干擾,剝奪了立委為民眾發聲的權利,並有昨是今非、政治化操作之嫌。
- 強調立委請假或迴避表決亦屬行使職權,大法官不應僅憑投票紀錄否定其釋憲資格。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立委聲請釋憲權利與請假、言論免責權仍需區隔,聲請者需具體表示反對或違憲意見。
- 質詢刑事訴訟法第312條防逃機制中,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標準依據。
- 關切閱卷權限縮是否過廣,可能導致被告權利受損,並與行政院意見不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贊同大法官不受理前瞻釋憲案的程序性理由,認為大法官僅檢視程序要件,不干涉立法院內部多數少數問題。
- 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應優先解決,而非僅公開起訴書,並關切其推動進度。
- 提醒司法院應在保障人權與行政便利間取得平衡,不應為行政方便而犧牲人權。
- 關切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配套措施、大法官工作量及與最高法院可能產生的職權衝突。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行政院提交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條文仍違憲,要求自行撤回並重新提交符合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的草案。
- 批評矯正署對教化科科長濫用職權案的調查不透明,要求法務部和廉政署積極介入。
- 質疑監察委員在訴訟繫屬中案件調卷的行為是否違反大法官解釋,要求司法院查明並統一規範標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大法官對釋憲聲請連署門檻的解釋,認為立委必須對多數決議內容有反對意見才符合保護少數的意旨。
- 強調司法應保持公正獨立,不應受政黨色彩影響,並呼籲立委應就事論事。
- 關切憲法訴訟法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建議應有配套措施確保意見書品質。
- 詢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中,債務人還款比例未達2/3時是否有其他解套辦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尊重上週大法官會議駁回前瞻釋憲案的決議,認為其對國會穩定非常重要。
- 批評國民黨在立法院淪為少數後,對所有經過民主程序表決的結果都主張違憲,並以杯葛議事、癱瘓國會為手段。
- 認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了聲請範圍和時間,限制了人權保護,對此無法接受。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會議以高金素梅委員未表態投票為由駁回前瞻釋憲案,認為此舉有違憲法保障少數的精神。
- 指出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曾提出的協同意見書,認為大法官現今的駁回是對過去釋憲精神的褻瀆。
- 認為大法官的作法是法律服務政治的表現,將使在野黨在國會中無法伸張正義。
- 建議司法院應對外解釋清楚,並研究降低釋憲門檻的可能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大法官對立委行使職權的理解有問題,認為退席抗議亦是表達反對意見,且強度更強。
- 認為大法官不受理前瞻釋憲案的決議悖離社會,不了解立法院實際運作,且有政治操作之嫌。
- 指出前瞻計畫中的南迴鐵路電氣化預算已於馬政府時期核定並編列預算,不應被列為前瞻條例預算而反對。
- 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將立委的不同意見向院長報告,並重新考量釋憲案的處理方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秘書長應將立委關心的問題向司法院長反映並提出建議。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在混亂中通過,漏洞百出,爭議太多,且預算結構分配不均。
- 指出許宗力院長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對釋憲門檻的解釋與本次駁回案的立場不一致,有兩套標準之嫌。
- 認為大法官的合議判決抓住了未在場行使職權這一點,對在野黨未來聲請釋憲的空間造成限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組織法第83條中,起訴書公布的時機與方式,強調應與判決書同步公布以供對照。
- 建議起訴書與判決書在公布時應進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且應由電腦程式自動處理,而非人工遮掩。
- 關切裁判書中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的實施進度,認為應清楚記載偵查與公訴檢察官。
- 詢問法務部關於不起訴、緩起訴監督機制及行政簽結的研議進度,建議仿效日本檢察審查會。
- 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8條之1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其涵攝範圍過廣,可能限制學術研究、法官評鑑及新聞報導等正當使用。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層人員工作量大、壓力重,但休假獎懲辦法未能及時更新,導致員工士氣低落。
- 指出基金會內部對高職等與低職等人員休假待遇存在差異,要求應盡速制定符合勞基法的新辦法。
- 建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時,應考量債務人已清償的債務額度,給予更寬鬆的解套機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闡釋「行使職權」應指投票,退席抗議雖是政治動作,但代表不行使職權,無法表達意志。
- 指出立法院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多數因程序審查不予受理,呼籲立委未來聲請時應更認真研究。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溯及適用僅限於「尚未逾上訴期間者」的規定,認為其有限度的回溯造成不公平,且為後續修法爭議的根源。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秘書長對大法官駁回前瞻釋憲案的解釋,認為其對過去執政黨與在野黨共同聲請釋憲案例的表決情形不清楚。
- 認為本次大法官的處理方式限縮了少數委員三分之一連署釋憲的權利,與當時立法目的相違背。
- 要求司法院對外清楚交代,並釐清大法官會議對釋憲門檻解釋前後不一的問題。
- 質詢前瞻釋憲案在大法官會議的審查流程,包括3人小組初審及全體會議的投票情況,認為應公布以釋疑。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澄清不可能說陪審與參審制沒有差別,頂多是沒有優劣之分。
- 說明大法官駁回釋憲聲請是合議結果,並非單一許宗力大法官的意見,且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 解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旨在保護少數意見,立委須對決議內容有反對意見才符合釋憲資格。
- 表示司法院將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案,依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儘快補送條文。
- 說明訴訟繫屬中案件,在判決確定前國會和監察院調卷受限制,並承諾調查監委調卷個案爭議。
- 說明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旨在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 解釋憲法訴訟法中「法庭之友」指關心議題的社會人士,可經許可提供參考意見,並將有細部管控意見書品質的配套。
- 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債務人無法還款時可透過清算程序了結債務,延長還款期限目前無此規定,但可再考量。
- 澄清釋字第752號解釋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溯及適用僅限於非常有限度的情況,即解釋公布時尚未逾上訴期間者。
- 表示司法院將儘速提出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案,全面檢討裁判書公開與個人隱私間的關係。
- 說明裁判書記載偵查與公訴檢察官姓名不涉修法,已提供例稿供法官參考,將再提醒。
- 表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非正當目的使用」採原則性規定,學術研究和法官評鑑等正當使用應不受限。
- 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管理規定,司法院會尊重基金會報來的規定,不了解目前進度。
- 說明大學教職與中研院職務在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時,解釋上可合併計算資歷,因性質相同,並將列入紀錄。
范光群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法扶會為提升法律扶助效力及品質,已製作通報單供法官、檢察官通報不盡責律師,並推動扶助律師專科化。
- 建議強制辯護案件應依被告資力分流,無資力者送法扶,有資力者由義辯或公設辯護人辯護。
- 表示法扶會將檢討政府委託專案,使其更符合扶助無資力民眾的基本精神。
- 說明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對弱勢外籍人士(如藍領外勞、經濟弱勢外配)增訂彈性規定,提出無資力切結書即可推定無資力,簡化資力審查程序。
- 說明法扶會正在檢討遺產分割或分割共有物等「特殊類型案件」是否不予扶助,因外界質疑受扶助者可能擁有大量財產。
- 說明法扶基金會基層人員休假制度因勞基法修正及內部協調問題,導致新要點尚未通過,將持續努力解決。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事件依法行政,可受公評,並無特別放寬或展延規定。
- 重申法務部同意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支持公開起訴書。
- 表示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調防逃機制的重要性,包括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羈押審查及替代處分等。
- 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1條文草案,認為已無訂定必要,且溯及適用將產生複雜問題。
- 承諾將調查矯正署教化科科長濫用職權案,並向委員回報。
- 表示法務部正在研究不起訴、緩起訴監督機制及行政簽結問題,已委外研究,預計年底有結果。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案中,裁判書公開後起訴書可同步公開,因資訊系統已謀求連線。
- 說明裁判書記載檢察官姓名不涉修法,實務上已開始記載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姓名,將持續推動。
邱瑞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修正旨在擴大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的機會,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最高額限制計算範圍限縮至本金及利息,排除違約金等,以利更多卡債族進入更生。
- 解釋第46條關於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揭露義務,旨在將實務運作明確化,若未據實報告且有故意,將排除其更生程序。
- 說明第64條修正動議旨在考量清算價值,扣除不易變價或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使債務人財產計算更合理。
- 說明第134條不免責裁定中新增「故意」及「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要件,是考量債務人非故意隱匿財產時不應過苛,未來將檢視與破產法制的接軌,並傾向採用此較為審慎的標準。
周群翔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強制執行的財產開示制度與債務清理的財產揭露義務本質不同,後者旨在整體的揭露,若不實則會駁回更生清算程序。
- 解釋第46條中「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包括積極虛偽陳述及消極不為真實陳述,法院會經補正程序後認定。
鄭貞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確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2項第5款「帳號」應指「金融機構帳號」以避免混淆。
余麗貞 法務部副司長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案中,裁判書公開後起訴書可同步公開,但因去識別化作業需要時間,若要完全同步公開會有實務壓力。
- 表示將改進電腦程式設計,實現判決書和起訴書的A/B版自動處理,減少人工耗損和失誤。
王梅英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將會整個通盤檢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關於裁判書公開與個人隱私的問題,希望本次會議能先處理起訴書公開的第3項修正。
- 表示司法院也是現在才看到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內容,未來修法方向可能也會修成「應」,但需通盤檢討後再決定。
相關後續
吳志揚、周春米、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研擬相關條文,研議加入「妨害司法公正罪」中,以維繫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法院組織法第83條中,關於各級法院公開裁判書的規定,以及新增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的規範。
- 核心問題包含公開時程的同步性、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的處理方式,以及檢察機關名稱的正確性。
相關爭議
- 起訴書公開時機:尤美女委員建議將「一審判決後公開」修改為「第一審裁判書公開時公開」,以確保起訴書與裁判書同步公開,便於民眾對照;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考量去識別化作業時間,認為同步公開有實務壓力,建議先採「公開後應即公開」。
- 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得不含」或「應不含」:尤美女委員主張將「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改為「應不含」,以加強個資保護;司法院則認為「應」可能過於僵硬,且裁判書公開涉及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需通盤檢討後再做周全調整。
- 檢察機關名稱:鍾孔炤委員提案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符合審檢分隸原則,但法務部建議待整體修法時一併處理,避免單獨修正造成條文不統一。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起訴書公開時機調整為「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或「公開時」,以實現與判決書同步對照的目的。
- 主張將個人資料去識別化規定從「得不含」修正為「應不含」,以強化個資保護。
- 建議電腦程式應設計A、B版,自動處理判決書與起訴書的去識別化,避免人工失誤與耗損人力。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檢察機關名稱,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將起訴書公開規定分列為第3項,並接受將「案件起訴經」文字刪除,使條文更簡潔。
- 針對個人資料去識別化,說明司法院將另行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盤檢討裁判書公開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因涉及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需更周延規範。
- 表示將改進軟體設計,實現判決書與起訴書的A/B版自動處理,減少人工去識別化作業。
- 建議將「公開後」調整為「應即公開」,以兼顧儘速公開與實務作業需求。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將起訴書公開規定分列為第3項,並接受將「案件起訴經」文字刪除。
- 表示檢察署與法院資訊系統正在謀求連線,裁判書公開後,檢察署可同步公開起訴書。
- 同意將第3項中的「後」字修正為「時」,以實現裁判書與起訴書同步公開。
- 針對檢察機關名稱修正,建議待未來整體修法時一併處理,以維持條文統一性。
余麗貞 法務部副司長
- 說明若將起訴書公開時機定為「公開時」,因去識別化作業需要時間,實務上會有壓力。
- 表示檢察署公開起訴書的方式將與司法院相同,主要透過網站公開。
- 說明裁判書上網公告與當事人收到之間會有些許落差,上網較快。
王梅英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將會整個通盤檢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關於裁判書公開與個人隱私的問題,希望本次會議能先處理起訴書公開的第3項修正。
- 表示司法院也是現在才看到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內容,未來修法方向可能也會修成「應」,但需通盤檢討後再決定。
相關後續
- 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調整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時,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繼續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第11條及第13條的保留條文。
- 核心議題涉及轉任法官時中研院與大學教職資歷是否可累計計算,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非正當目的使用」限制。
相關爭議
- 轉任法官資歷累計問題:黃國昌委員質疑法條未明訂中研院與大學教職資歷可否累計計算,司法院表示解釋上性質相同可合併計算,但實務上無此案例。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尤美女委員關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8條之1關於「非正當目的使用」的規定,認為其涵攝範圍過廣,可能限制學術研究、法官評鑑及新聞報導等正當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在轉任法官時,中研院與大學教職資歷是否可累計計算,要求司法院明確說明解釋依據並列入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8條之1中「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其涵攝範圍過廣,可能限制學術研究、法官評鑑及新聞報導等正當使用,要求更細膩的規定。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其提案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1條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先讓司法院版本出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轉任法官時,中研院與大學教職資歷在解釋上性質相同,應可合併計算,並同意將此說明列入立法紀錄。
- 解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正當目的」採原則性規定,學術研究和法官評鑑等應屬正當使用,不宜逐一列舉,以利未來適用彈性。
- 同意將蔡易餘委員的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先處理司法院版本。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條文通過。
-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繼續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旨在減輕債務人負擔、擴大更生程序適用範圍、並調整免責條件。
- 核心議題包括債權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債務清償額度的計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最高額限制、債務人財產揭露義務的認定、以及免責裁定的條件等。
相關爭議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最高額限制:黃國昌委員質疑將第42條的債務範圍限縮至本金及利息,卻仍保留1,200萬元上限,其理由及與其他債務的法律效果如何自圓其說。
-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揭露義務:黃國昌委員質疑第46條修正動議中,對債務人「故意為虛偽不實之陳述」的認定標準,擔憂若債務人消極不作為或未積極搞清楚財產狀況,是否仍能享有免責保護,並質疑實務解釋。
- 債務人自用住宅處分:吳玉琴委員建議應考量債務人的基本居住權,質疑第64條之1中將不動產(尤其是自用住宅)計入清償範圍,可能強迫債務人賣房,建議參考日本擇優清償模式。
- 不免責裁定條件:黃國昌委員質疑第134條修正動議中,將「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的要件加上「故意」及「致生債權人重大損害」,是否刻意放鬆,以及與其他破產法制標準是否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對第7條郵務送達費部分,建議法院裁量金額時應核實估算並可採分次繳納方式減輕債務人負擔。
- 說明第33條之1不予採納,將併未來新增的第29條處理。
- 說明已針對本次修法未涵蓋的配合條文,提出5個修正條文,將送程序委員會交付一讀,希望併入協商會議處理。
- 針對第64條之1,建議應考量債務人的基本居住權,不應強迫賣掉自用住宅,並建議參考日本擇優清償模式。
- 說明第134條修正動議中,加上「故意」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是考量債務人非故意情形下不應過苛。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第42條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最高額限制範圍限縮至本金及利息,其立法意旨與後續法律效果。
- 質疑第46條對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揭露義務的認定標準,特別是「故意為虛偽不實之陳述」是否涵蓋消極不作為,並擔憂其與強制執行法脈絡的差異。
- 要求司法院確認第33條第2項第5款「帳號」的法律用語是否明確,並建議明確為「金融機構帳號」。
- 質疑第134條修正動議中,不免責裁定要件加上「故意」及「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是否刻意放鬆,並要求司法院說明與其他破產法制標準是否一致。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對第64條修正案,建議應考量債務人已清償的債務額度,給予更寬鬆的解套機會,以利債務人早日擺脫債務。
- 說明其提案的第33條、第61條、第64條、第64條之1、第134條、第142條之2、第151條、第151條之1等修正動議。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第75條中,債務人還款比例未達2/3,且延長期限顯有困難時,是否有其他解套辦法,例如能否再次延長還款期限。
- 說明其提案的第7條附帶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邱瑞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第42條修正旨在擴大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的機會,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最高額限制計算範圍限縮至本金及利息,排除違約金等。
- 解釋第46條關於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揭露義務,旨在將實務運作明確化,將「不為真實之陳述」明確為「故意」虛偽不實,並強調補正程序。
- 說明第64條修正動議旨在考量清算價值,增訂扣除不易變價或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使債務人財產計算更合理。
- 說明第134條不免責裁定中新增「故意」及「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要件,是考量債務人非故意隱匿財產時不應過苛,未來將檢視與破產法制的接軌,並傾向採用此較為審慎的標準。
- 確認第33條第2項第5款「帳號」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問題,且因前頭已指明金融機構,應能區別,但可更明確為「金融機構帳號」。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第42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同意第64條修正動議通過。
- 表示第61條、第65條、第73條、第111條、第123條不予修正。
- 同意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51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確認第33條第2項第5款使用「帳號」在法律用語上沒有問題,並同意修正為「金融機構帳號」。
- 同意第151條修正動議通過。
- 說明第75條中,債務人若無法還款,除展延2年外,只能透過清算程序,目前制度無其他延長規定,但可再考量。
周群翔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強制執行的財產開示制度與債務清理的財產揭露義務本質不同,後者旨在整體的揭露,若不實則會駁回更生清算程序。
- 解釋第46條中「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包括積極虛偽陳述及消極不為真實陳述,法院會經補正程序後認定。
鄭貞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確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2項第5款「帳號」應指「金融機構帳號」以避免混淆。
相關後續
- 第7條不予修正,但附帶決議「有關郵務送達費部分動輒上萬元,為減輕債務人負擔,法院在裁量金額時應盡量核實估算金額,建議可採分次繳納方式辦理以減輕債務人負擔」通過。
- 第33條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將「帳號」修正為「金融機構帳號」。
- 第33條之1不予採納。
- 第42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46條保留,請司法院再與委員協商。
- 第61條不予修正。
- 第64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64條之1保留,請司法院再與委員協商。
- 第64條之2修正動議通過。
- 第65條不予修正。
- 第73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75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98條、第111條、第123條不予修正。
- 第134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140條依司法院、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 第141條、第142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142條之2不予採納。
- 第151條修正動議通過。
- 第151條之1不予修正。
- 全案除第46條及第64條之1保留外,其他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擬將其修正為「憲法訴訟法」,旨在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全面推動大法官審理案件司法化、法庭化。
- 核心議題包括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言詞辯論強制專業代理、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合理調降憲法法庭表決門檻、判決書記載主筆大法官顯名制,以及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明文規定等。
相關爭議
- 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範圍與時間限制:柯建銘委員認為第59條第2項和第3項限縮了人民聲請憲法訴訟的範圍和時間(須用盡審級救濟且律師提出,並於2個月內),擔憂此舉過於保守,不利人權保障。
- 大法官工作量與配套措施:李俊俋委員擔憂大法官釋憲量已多,若新增違憲審查會導致工作量無法承受,質疑助理法官增補及選案制度能否有效應對。
- 與最高法院職權衝突:李俊俋委員擔憂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大法官會議與最高法院可能產生職權衝突,導致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混淆。
- 「法庭之友」的意見管控:鍾孔炤委員關切「法庭之友」制度可能導致大量意見書湧入,建議應有配套措施管控意見書品質,並限制其資格及表述內容。
- 降低釋憲門檻的利弊:李彥秀委員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對降低立法院釋憲門檻的看法,秘書長表示利弊皆有,可能將國會爭議延伸至憲法法庭。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贊成違憲審查,但擔憂配套和程序處理不當,可能影響原意。
- 質疑大法官工作量能否承受新增的違憲審查案件,並關切助理法官增補及選案制度。
- 擔憂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大法官與第三審法院可能產生矛盾和衝突,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 提醒司法院應細緻處理程序,避免大法官與最高法院職權衝突。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憲法訴訟法條文中的「法庭之友」概念,詢問如何向一般民眾說明,並建議應管控意見書品質,限制資格與表述內容。
- 認為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是拉近與民意落差的機會,但需有配套措施。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了聲請範圍和時間,特別是第59條第2項和第3項,對此無法接受。
- 指出過去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五進五出立法院,呼籲大家應認真看待此法案。
- 強調憲法訴願是高度人權保護,不應以範圍、時間限制,擔心制度形同虛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將加上「違憲審查」概念,並走向法庭化,此為法界長期討論議題。
- 關切違憲審查的配套和程序處理,以及大法官工作量是否能承受,擔心可能流於形式。
- 質疑現行法案中,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規定是否足夠明確。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對降低釋憲門檻的看法,以維護憲政秩序前提下,是否贊成。
- 認為大法官應是解決立法院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不應因門檻問題而無法發揮作用。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本修正草案旨在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新增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全面司法化、法庭化。
- 指出調整內容包括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建立嚴謹辯論程序,言詞辯論採強制專業代理,主動公開受理案件聲請書及答辯書。
- 強調合理調降憲法法庭表決門檻,以解決案件久懸不決問題。
- 說明將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以救濟已確定判決違背憲法意旨的情況。
- 表示將增加助理法官並建立選案制度,以應對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可能增加的工作量。
- 解釋法院按法律審查,大法官從憲法觀點審查,兩者意見不同是可能發生的,但職權不同。
- 說明憲法訴訟法中「法庭之友」指關心議題的社會人士,可經許可提供參考意見,並將有細部管控意見書品質的配套。
- 承諾會重視柯建銘委員對限縮聲請範圍和時間的意見,並重新檢視。
- 表示降低釋憲門檻有其利弊,好處是少數意見易受憲法審查,但可能將國會爭議延伸至憲法法庭,尊重立法院決定。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保障無辯護人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建立完善的防逃機制、以及改善羈押不服程序。
- 核心議題包括確保正當法律程序、防止被告逃亡以維護司法公信力、以及提升羈押程序的公正性與效率。
相關爭議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資訊獲知權: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與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條文未完全符合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仍對有、無辯護人的被告資訊獲知權造成不合理差別對待。
- 防逃機制中2年有期徒刑標準:周春米委員質詢將被告判處逾2年有期徒刑即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標準,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以評估其合理性與對監獄負擔的影響。
- 閱卷權限縮與法律責任:周春米委員質疑第33條第4項關於「不得就該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規定過於廣泛,擔憂可能導致被告在保護自身權利時承擔民刑事責任,並與行政院意見不同。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進度:黃國昌委員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去年阻擋相關修法,導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仍未送出合憲草案,違反委員會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詢刑事訴訟法第312條修正條文,關於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以及2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標準,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詢問被告未到庭是否即可認定有逃亡之虞並逕行羈押。
- 質疑第33條第4項關於閱卷權限縮的規定,擔憂其過廣且違反者可能承擔民刑事責任,認為應再討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行政院送來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條文未符合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仍屬違憲,要求自行撤回並補送合憲條文。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去年阻擋相關修法,導致現今被宣告違憲,且未依決議送出合憲草案,要求儘速作業。
- 質疑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項關於「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的規定,其限制內容及方法宜依個案認定,恐難抽象區分明定。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旨在讓檢察官起訴書於一審判決後公開,有助社會瞭解檢察官職務落實情況。
- 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旨在讓無辯護人被告享有卷證資訊獲知權,並因應釋字第762號解釋,有辯護人被告也應享有。
- 說明羈押替代處理方面,考量羈押對人身自由剝奪,此次修法針對替代羈押處分做了詳細規定。
- 說明羈押不服程序增訂高院得自行裁定,以解決過去「五度五關」問題。
- 坦承司法院與行政院提交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條文未完全符合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需再補送條文,並承諾儘快作業,預計6月以前出司法院院會。
- 說明被告未到庭,根據草案規定可逕命拘提或限制住居,若無其他說服理由,可認定有羈押必要。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同意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支持公開起訴書。
- 表示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彰顯司法正義,阻絕被告逃亡,推動「追錢」與「追人」法制。
- 指出現行防逃機制因不具強制力,導致被告棄保潛逃,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因此修法強調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並進行羈押審查。
- 說明第33條修正旨在賦予無辯護人被告卷證獲知權,並限制卷證內容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認為不會過度限制。
- 說明第116條之2、第117條、第121條旨在授權法官、檢察官命被告遵守羈押替代處分,防止逃亡。
- 說明第312條修正要求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並對非羈押中被告經諭知重刑者進行羈押審查,以防逃匿。
- 說明第413條修正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得自為裁定,以儘速定分止爭。
- 說明第456條、第469條修正,檢察官必要時得於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並對重刑且有逃亡之虞者逕行拘提。
- 表示將統計2審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被告逃亡的案件數或比例,以供委員參考。
- 說明第33條第4項關於違反規定效果,若符合刑法洩密要件則依洩密處理,或有民刑事責任。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1條文草案,主要源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旨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給予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 核心議題聚焦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條文的溯及適用問題,以及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安定性、執行層面(如已執行完畢者救濟、卷證保存)及民事關係影響。
相關爭議
- 溯及適用範圍與影響:司法院對草案中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為得上訴三審溯及適用的規定持保留態度,擔憂溯及既往將造成法安定性受損、案件複雜化、卷證保存困難,以及對已執行完畢者救濟、民事關係穩定性的影響。
- 釋字第752號解釋的有限度回溯爭議:段宜康委員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中,溯及適用僅限於「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的規定,認為此種有限度回溯造成不公平,且大法官公布解釋時點對回溯人數有關鍵影響,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本案源於釋字第752號解釋,旨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給予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 理解司法院對溯及既往可能產生爭議的擔憂,但提醒刑事訴訟的核心是發覺真實與保障人權,不應為行政方便而犧牲人權。
- 舉例台大醫生案,強調若不溯及適用,將使二審初次獲罪者無法救濟,影響其名譽與職業生涯。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中,溯及適用僅限於「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的規定,認為此種有限度回溯造成不公平。
- 指出大法官公布解釋時點對回溯人數有關鍵影響,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合理性,且難以拒絕其他未受惠者要求相同權利。
- 認為大法官開啟有限度回溯之門,反而造成後續修法困擾,呼籲司法院應向大法官提醒法秩序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本案旨在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為得上訴三審溯及,但基本認為在現有法律制度下,不溯及既往乃通例,若溯及需謹慎。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已以非常嚴格態度限制溯及,草案以被告是否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作為溯及適用對象,可能導致已執行者無法救濟。
- 說明溯及適用可能導致卷證滅失、對民事關係造成不穩定影響等問題,且會非常複雜。
- 說明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溯及適用僅限於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已逾期者則不行,此為大法官同意的有限度回溯。
- 坦承大法官公布解釋時點對於回溯人數有關鍵影響,且該有限度回溯確實可能造成問題。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委員提案增訂第7條之11條文,表示感佩其維護人民權益初衷。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已於106年11月18日生效,本修正草案第1項關於施行日規定已無必要。
- 質疑本修正草案第2項規定,若修訂施行法,可能面臨已執行完畢或刻正執行中案件的處理問題,包括受刑人釋放、罰金處理、刑事補償等,建議一併考量。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401
- 卷/期/冊
- 107/54/1
- 發布日期
- 2018-06-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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