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公司治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用語修正,並處理專任教授兼任獨立董事的適法性與公司治理議題。會議針對身心障礙者投保條文達成部分共識,將「或輔助」宣告刪除,並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教授兼任獨董的具體解決辦法。此外,委員也質詢了洗錢防制、外資動向、長照機構投資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問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聚焦於管中閔教授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的適法性、學校兼職同意程序、利益迴避疑義,以及此事件對整體公司治理及其他專任教授兼職獨立董事的影響。
- 會議也涵蓋金管會對此類問題的監理立場、對外發言應有的謹慎態度,並探討如何確保未來兼職程序的完備性。
相關爭議
- 管中閔獨董資格適法性:立法委員質疑管中閔在未取得校方正式同意函前已就任獨立董事並執行職務,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司法」、「證交法」,影響公司治理。金管會主委則認為其獨董職務與校長遴選爭議應分開看待,且校方後續追認使其參與決議有效。
- 金管會監理雙重標準:立法委員批評金管會針對管中閔案積極調查,卻對其他數百位有類似「先上任後追認」情況的教授採取不同標準,僅稱作為政策參考,有失公平。
- 獨董兼職程序完備性:對於教授兼任獨董,學校同意函取得時程與獨董就任時程的落差,引發是否構成違法兼職的爭議,金管會坦言需研議如何避免「先上車後補票」的空窗期。
- 會議紀錄公開性:立法委員質疑管中閔在資格有疑義期間參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公開檢視其發言及決策影響,金管會則表示依法為非公開資訊。
- 金管會對媒體發言態度:立法委員建議金管會主委對媒體發言應具同理心,避免質疑記者專業性,金管會主委表示會更具包容性。
- 「大學法第九條」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衝突:立法委員強調「大學法第九條」賦予大學校長遴選的自主權,批評教育部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干預,金管會主委則認為國立大學具公共性,教育部有其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對媒體發言應更具同理心,尤其對非財經線記者。
- 認為管中閔在未獲學校同意前執行獨董職務,可能違反證交法及公司法,有害公司治理。
- 質疑投保中心會提告未盡職責的獨董,與金管會主委觀點不同。
- 主張金管會應依法行政、本於專業獨立行使職權,不應護衛教育部的看法。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權責部分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兼顧公司治理、教授兼職適法性及投資人權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法律,教育人員應遵守,質疑管中閔未遵守此法。
- 指出校長內部簽辦非正式同意,質疑校長內簽後產學合作契約仍可能簽不成。
- 質疑管中閔在未正式獲校方同意期間領取獨董高額薪資是否合理,並批評將法律視為無物。
- 建議若法律衝突應提案廢除相關條文,而非視而不見或以「法不責眾」為由。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拔管」事件是政治干預,強調「大學法第九條」賦予大學遴選校長自主權。
- 質疑金管會對其他先上任後追認的教授獨董不處理,卻針對管中閔,是雙重標準。
- 認為金管會清查獨董是「興大獄」,導致上市櫃公司動盪。
- 要求金管會應謹守職責,不應為教育部背書,避免造成寒蟬效應。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確認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發送的獨董問卷內容,關注獨董是否在未獲學校同意前支領報酬。
- 主張應調查過去有類似情況的獨董,以確保程序完備性。
- 建議金管會應對違法兼職及資格問題提出明確政策方向和處理方式。
- 認為管中閔在資格有疑義期間參與董事會、審計及薪酬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公開檢視。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對媒體應更具包容心,體諒年輕記者專業性可能不足。
- 解釋管中閔在未獲兼職同意前執行獨董職務存在法律疑慮,但校方追溯承認後,參與決議的有效性無疑義。
- 表示金管會對獨董的調查旨在作為未來程序完備的政策參考,而非針對個案進行「拔除」或「追殺」。
- 強調管中閔擔任獨董與其參與校長遴選的爭議是兩回事,金管會主要關注獨董兼職程序完備性。
- 同意於3個月內就金管會權責部分,提出專任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董應具備相關條件的具體解決辦法。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曾銘宗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金管會就權責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專任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董應具備相關條件的具體解決辦法。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及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修正保險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用語,並調整對身心障礙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的限制,以保障其投保權益並兼顧道德風險。
- 討論焦點集中於以「失能」取代「殘廢」等用語,以及對「受監護宣告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的限制範圍,同時也放寬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身心障礙者投保限制的範圍:行政院版建議以「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為死亡給付限制對象,但王榮璋委員認為此定義模糊,難以認定,且可能影響受輔助宣告者的保險權益。王委員版本主張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以求明確,但金管會及衛福部擔心範圍過窄可能產生道德風險漏洞。
- 「得受監護宣告者」的認定標準:若採行政院版,誰來認定某人「得」受監護宣告?金管會表示將頒布函令,由精神科或神經專科醫師診斷,但委員質疑實際執行困難,且醫師擇定及診斷不一致時的判定依據不明。
- 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的經理人指派權:郭正亮委員質疑,若保險業大額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卻不能指派專業經理人,將影響其經營意願及成功率,認為此規定不合理。
- 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與不動產投資限制的矛盾:郭正亮委員指出,若住宿型長照機構主要資產為不動產,保險法第146條之2限制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不得超過30%,與新修條文允許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達45%的比例產生矛盾。
- 長照機構的營利與資金分配:曾銘宗委員質疑非公司組織的社會福利事業若不能分配盈餘,保險資金投入後是否僅能做公益。衛福部解釋長照法人條例允許部分利潤分配,但其他社會福利法人仍不能分配。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將歧視性用語改為「失能」,並將對身心障礙者的限制條文與未成年人保險分開訂定為第107條之1。
- 質疑行政院版「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定義模糊,執行上難以認定,可能造成道德風險及爭議。
- 主張將第107條之1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以確保條文明確性,並符合CRPD精神,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 引用德國保險契約法例,指出可透過代理同意資格限制來保障被保險人,而非全面禁止投保。
- 強調現行規定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已被CRPD國際審查點名,金管會應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應比照美國成立公正第三方判定機構,解決失能及失智給付醫師診斷不一致導致理賠拖延的問題。
- 支持衛福部提高照服員最低薪資至32K,並肯定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的方向。
- 質疑保險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若不能指派專業經理人,且董監事席次受限,將影響投資意願與經營成效。
- 指出保險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達45%的政策,與保險法限制不動產投資30%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 認為現有長照法人資金不足以投資大型住宿型機構不動產,若保險資金投入後超過50%將挑戰現有法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法修法後,保險業資金是否會實際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特別是長照法人。
- 詢問社會福利事業的範圍、規模及是否能作盈餘分配,以評估保險資金投入的誘因。
- 建議金管會應釐清長照法人條例中,保險資金投入後的董監事派任及盈餘分配機制,以吸引保險業投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於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持保留意見,認為保險業需評估投資風險,且國內長照人力及規模落差大。
- 指出國內長照主力仍在外籍看護,與住宿型機構服務不同,且中小型機構不希望保險業侵入經營範疇。
- 呼籲金管會應展現魄力,盤點獨立董事問題,對國家發展有正向意義,務必堅持下去。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將保險法中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意涵的用語修正,以「失能」取代「殘廢」。
- 解釋行政院版「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旨在納入實際無辨識能力但未受宣告者,並將透過函令規定由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 表示保險公司在核保時若有疑慮,會請客戶提供醫院鑑定報告,若無法合意則保險流程可能中斷。
- 承諾保險契約以訂約時狀態為準,若核保時無疑慮,未來不會拒絕理賠。
- 說明金管會推動保險業投入實物給付型長照險,並透過放寬董監事比例(三分之一)吸引保險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
- 澄清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的45%比例,是針對投資法人,不受投資不動產30%上限的限制(30%是指可運用資金的30%)。
呂寶靜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保險法第107條被列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優先檢視清單,因其對精神障礙者之心智缺陷有權益限縮。
- 表示衛福部希望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讓其能加入保險且給付不能限縮,但也擔憂道德風險議題。
- 說明長照2.0向前延伸預防失能,向後銜接安寧照護,以延緩失能及預防失智為施政重點。
- 表示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已允許保險業資金進入,且部分利潤可分配,比照醫療法人方式進行。
- 指出目前保險業較有興趣投資長照住宿型機構,而非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等。
祝健芬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副署長
- 補充說明保險法第107條列為優先檢視清單,是因為其明確點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對障礙者權益有限縮。
管靜怡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指出將限制對象改為「已受監護宣告者」會比原條文範圍縮小,並提供104年至106年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案件數量,顯示台灣有許多身心障礙者並未申請監護宣告。
吳桂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目前已有工程保固保險可供選擇,施工承攬商的保固期間可投保。
- 表示已請產險公會研議延長建築師專業責任險的保固期間,或設計新商品,以涵蓋完工後工程設計瑕疵責任。
- 說明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以往受限,但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修正後,保險業者可擔任董監事,且已有業者有意願投資。
- 澄清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30%限制,是指其可運用資金的30%,與投資法人股權的45%上限不同。
相關後續
- 第107條照王榮璋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107條之1照王榮璋委員提案,修正第一項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其餘照案通過。
- 修正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修正第135條照王榮璋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為:「第102條至第105條、第107條、第107條之1、第110條至第116條、第123條、第124條及第125條第2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 第138條之2照王榮璋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二項最後一句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其餘照王榮璋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修正第146條之5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臨時提案均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委員質詢事項 (未列入主要法案審查部分)
核心議題
- 委員們廣泛質詢金管會及衛福部,議題涵蓋銀行服務漲價、洗錢防制政策及執行、外資動向與台股基本面、年輕人投資意願、WHA參與、公司治理評鑑、金融集團金流透明度、OBU帳戶清理、純網銀開放策略,以及金融謠言散播的應對機制。
- 質詢內容強調政策執行應兼顧民眾感受、金融穩定、產業發展及國際標準,並要求主管機關對相關問題提出具體對策及說明。
相關爭議
- 銀行漲價與洗錢防制:民眾抱怨銀行因應洗錢防制而提高手續費或要求提供過多資訊,造成擾民。金管會主委表示會了解銀行行為是否適切反映成本,並區分風險等級處理。
- 外資賣超與台股護盤:外資連續賣超及淨匯出金額創7年新高,委員質疑政府是否在520前護盤。金管會主委否認接獲護盤指示,強調台股基本面良好,抗跌性高。
- 年輕人投資無感:委員指出年輕人因低薪、物價上漲及股市風險高而未進場投資,導致股市上萬點無感。金管會主委建議推行定期定額投資,並加強市場了解。
- 公司治理評鑑下滑:金融業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腰斬,委員質疑原因及金管會解決家族化、產金分離問題的進度。金管會主委歸因於裁罰扣分,並強調產金分離著重關係人交易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 OBU帳戶浮濫與洗錢風險:委員指出台灣OBU帳戶過去浮濫,客戶多為台商境外公司,透明度不足,易成洗錢死角。金管會已清查並關閉大量問題帳戶,但仍被評為高風險。
- 純網銀開放策略:委員質疑金管會開放純網銀的資本額、業務範圍及監理方式與商業銀行相同,缺乏創新與發展性,且可能造成競業禁止或營業秘密洩漏問題。
- 金融謠言散播:王道銀行因線上解約量過大導致系統當機,網路散播擠兌謠言引發恐慌。委員質疑金管會對此類不實謠言的防範與SOP,並呼籲主動調查嚴懲造謠者。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在台新金改選中偏袒公司派,僅質疑寶佳徵求委託書,卻不關注台新金公司派股權比例與董事席次的懸殊差異。
- 批評金管會介入企業經營,恐造成寒蟬效應,要求主委謹言慎行,做到公平監理。
- 支持放寬F公司(在台掛牌的境外公司)陸資入股限制,認為有助於台灣產業應對大陸競爭及策略聯盟。
- 強調台灣不應再用意識形態治國,應正視產業接班和引進陸資的需求。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關切銀行因應反洗錢提高手續費及要求過多資訊,造成民眾與中小企業困擾。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KYC(認識客戶)作業過度擾民,應區分高、中、低風險,而非一概而論。
- 關注外資連10賣及淨匯出金額創新高現象,詢問金管會對台股基本面及外資動向的看法。
- 指出台股上萬點民眾無感、流通率下滑及散戶退場高齡化趨勢,要求金管會提出提振對策。
- 呼籲金管會嚴加取締假財報與黑心不實財報,重建投資人對台灣股市信心。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認為年輕人不買股票是因為普遍低薪、物價上漲,而非風險大或不了解市場。
- 質疑衛福部對WHA參與的應對計畫,詢問預算編列及會外賽效益。
- 批評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發函要求獨董資料卻給予極短回覆期限,而自身答復財委會卻要1個月,律己以寬待人以嚴。
- 質疑外資大量匯出後台股仍上漲,是政府在520前護盤做多。
- 關切兆豐銀在洗錢防制方面表現不佳,要求金管會了解原因並督促改善,避免政府打政府的臉。
- 要求金管會制止銀行將洗錢防制成本轉嫁給民眾,特別是泛公股行庫。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人保單密度高,金管會應注重要保人及保險人權益保障,並注意保險公司槓桿操作風險。
- 詢問520慶祝行情及金管會是否會打壓股市,強調應尊重市場機制。
- 質疑台股外資大撤退,變成「超級提款機」,並關注「假外資」問題,要求金管會清查上市櫃公司前10大股東中的海外公司及其最終受益人。
- 要求金管會統計兼任教授的獨董數量,並質疑是否會以「卡管」精神要求這些教授辭職,強調不應有雙重標準。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感謝保險局為花蓮地震救災團隊開辦短期意外險,並建議未來可透過名單預送或電子保險方式,解決假日投保確認問題。
- 關切工程保險在驗收後保固期間無保險公司承保問題,要求金管會研擬解決方案,涵蓋工程設計瑕疵責任險。
- 質疑OBU及本國銀行被列為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中的「風險非常高」類別,詢問原因及金管會的檢查力道。
- 關注銀樓從事地下匯兌的灰色地帶業務,要求金管會提出防制非法業務的方法,而非束手無策。
- 詢問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對策,強調其洗錢風險。
- 關切王道銀行因線上解約量過大導致系統當機,網路散播擠兌謠言事件,要求金管會主動調查並嚴懲造謠者,以維護金融穩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資本額僅50萬元的滿得投資公司併購百略公司案,其私募基金受益人未揭露,恐有繞道投資問題。
- 關切百略公司股票交易異常,股價在併購消息後飆升,質疑有無人故意放出風聲,恐成樂陞案翻版。
- 質疑百略公司董事會在決定併購價格時,是否合理反映了其心房顫動計獲得美國FDA銷售許可的重大利多消息。
- 擔憂純網銀開放策略,認為其資本額、業務範圍、監理方式與商業銀行相同,缺乏創新與發展性。
- 質疑金管會開放純網銀50%資本額由金控或銀行業挹注,可能造成競業禁止或營業秘密洩漏,且未明確說明如何做大金融市場的餅。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大學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董的程序審查,確認是否為例行性業務。
- 質疑現行公司法修正草案將同股不同權限縮於閉鎖型公司,吸引投資的力道不足,建議參考香港、新加坡經驗。
- 關切網路銀行系統頻繁當機問題,詢問金管會是否對銀行進行足夠的壓力測試,並要求提升設備與應對能力。
- 強調金管會應持續要求銀行加強資安管理與壓力測試,避免網路癱瘓造成消費者求助無門。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對銀行漲價行為會了解是否適切反映必要成本,並區分風險等級處理KYC。
- 指出外資匯出匯入金額從1月到4月大致持平,台股基本面良好,即使外資匯出仍具抗跌性。
- 承認年輕人不進股市原因多樣,包含風險認知,金管會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鼓勵年輕人。
- 解釋金融業公司治理評鑑排名下滑主因是裁罰扣分,並強調產金分離著重關係人交易與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 說明OBU帳戶已重新清理,約5萬個帳戶因無法提出證明或無實質交易被關閉,強調OBU雖高風險但管理已加強。
- 解釋開放純網銀旨在透過網路吸引客戶,達成創新,刺激既有商業銀行,並希望開發出更具創新的金融服務。
- 強調金管會對網路銀行系統安全高度重視,要求成立資安專責單位、定期資安健檢與壓力測試,以因應網路挑戰。
- 表示對散播金融謠言者,銀行法已有罰則,金管會將密切關注,並與王道銀行溝通了解情況,適切做出相關作為。
- 澄清金管會對同股不同權持保留態度,認為其有害公司治理,且非世界趨勢,但對生技產業的開放條件已比香港寬鬆。
呂寶靜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2010年長期照護需要率12.7%是指65歲以上失能人口,定義依ADL、IADL及認知功能障礙,最新資料可能更高。
- 指出戶口普查每10年一次,下次普查在2020年。
- 認同應以延緩失能及預防失智為施政重點,全球失能率約8%至10%,台灣約12.6%至12.7%。
- 認為台灣臥床比例高與老年人養生保健不足及生命自主權觀念有關,應推廣安寧照護與預立遺囑。
- 表示長照2.0向前延伸預防失能,向後銜接安寧照護與居家醫療。
- 說明WHA參與狀況不容樂觀,但陳部長仍會依計畫前往瑞士進行會外雙邊會議與座談。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郵政及農業金融機構的洗錢防制檢查,去年和今年年底都有進行。
- 表示為因應APG評鑑,已將洗錢防制列為金管會所轄金融業及代為檢查部分的重點項目。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銀樓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外幣兌換部分由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處理,洗錢防制有政府部門相互協調機制。
周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
- 說明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發出的問卷是針對上市櫃公司,內容包含獨董學校性質、就任時間、有無簽回饋金契約、學校同意函時間及公司取得時間等。
- 澄清證交所是金管會周邊單位,金管會未要求其於5月7日前回覆,已放寬至5月13日。
- 表示問卷及相關資料可會後提供給委員參考。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也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401
- 卷/期/冊
- 107/54/1
- 發布日期
- 2018-06-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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