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公聽會:特留分、代位繼承與親屬會議制度修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民法繼承編公聽會,聚焦於特留分制度存廢與比例調整、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權,以及親屬會議制度之去留等議題。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提出多元觀點,行政院與司法院則就其草案立場回應。會議結論為下午將進行大體討論,以釐清修法焦點。
討論事項一
「民法繼承編」公聽會 (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的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的調整、特留分制度的修正必要性與功能、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妥適性,以及親屬會議制度的存廢。
- 修法幅度為近20年最大,涉及遺囑要件、喪失繼承權認定、遺承受侵害請求權時效、遺產分割方式及特留分比例等條文,影響社會深遠。
相關爭議
- 特留分制度存廢與比例調整:部分意見主張應保留特留分以保障弱勢繼承人(如女性、前婚姻子女),並建議維持現有比例或僅限縮請求權人範圍;另有意見認為應給予被繼承人更大財產處分自由,建議降低特留分比例或改為僅保障生活所需,並指出部分國家無特留分規定。
- 特留分對女性繼承權的影響:有實務意見指出台灣社會重男輕女觀念仍普遍,降低特留分恐不利女性繼承人權益;法務部則表示修法是中性立場,期待觀念改變,並曾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 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權: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刪除此代位繼承權,理由是避免道德風險,不讓喪失繼承權者間接取得遺產;多數學者專家則強烈反對,主張代位繼承為固有權,不應受被代位人行為影響,且與國際立法例不符,恐損害孫輩權益。
- 親屬會議制度存廢:多數意見認為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召開不易、成效有限,應予刪除並由法院或遺產管理人取代;但也有意見建議保留,認為可減輕法院負擔,並讓家族自主決定,尤其在大型家族或遺產複雜的案件中。
- 喪失繼承權要件的認定:對於「受刑之宣告」即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意見質疑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擔心若後續改判無罪的恢復程序複雜;同時,「有事證足認其成立犯罪者」的模糊定義也引發認定機關與爭議處理的疑慮。
- 歸扣(生前贈與納入遺產計算)制度的調整:新修法允許被繼承人以書面表示生前贈與是否歸扣,此彈性可能導致更多贈與流向男性繼承人而不計入遺產,進一步擴大性別間不平等,且未解決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人等歸扣計算問題。
- 遺囑作成方式與登記:有意見指出現行遺囑規範過於簡略,且缺乏公正第三方確認機制,導致爭議頻生;建議建立國家級遺囑登記系統,並考慮公證遺囑為主要方式,以確保被繼承人真意貫徹。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昆洲 律師 尚澄法律事務所
- 從家族企業傳承角度,指出台灣中小企業面臨經營者老化、傳承準備不足、持股過低及繼承權過於分散等問題。
- 認為民法繼承制度過於重視法定繼承,對遺囑及生前安排規定不足,且親屬會議制度不切實際。
- 建議特留分制度應思考立法目的,是否僅為維持遺族生活所需,而非強制影響被繼承人自由分配遺產的意志,並給予企業經營者更大彈性。
- 建議特留分可改為讓遺族聲請維持生活所需的方式,而非固定比例規範。
黃陽壽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
- 肯定民法朝個人財產自主發展趨勢,認為特留分制度功能已變,應適度修正,降低特留分分額是妥當的漸進修法。
- 建議應強制保留必要的遺產分額(必留分)給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配偶及無謀生能力的繼承人,並優先適用必留分。
- 贊同修正草案不讓喪失繼承權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認為這更符合公平正義,並與中國大陸制度相似。
- 贊同刪除親屬會議制度,認為其在現代社會召開不易、成效有限,且家庭結構已改變,由法院或遺產管理人行使權限更為妥當。
- 認為降低特留分能促使子女孝敬父母,且應考量國情,適度調整比廢除更合適。
- 建議在父母過失殃及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時,可放寬酌給遺產條件,給予實際需要幫助的子女相當遺產以作調和。
林妍君 律師 君臨國際法律事務所
- 認為台灣社會重男輕女思維仍普遍,特留分保障有保留必要,因遺產酌給請求權制度受親屬會議組成影響,難以有效保障弱勢女性。
- 指出實務上前後婚姻子女爭產問題嚴重,特留分是前婚姻子女最基本保障,避免被脅迫或不公義的遺囑內容完全剝奪繼承權益。
- 認為民法第1123條和第1145條的特留分與喪失繼承權規定,目前形成穩定平衡配搭。
- 建議代位繼承仍應有討論與保留空間,尤其祖父母對孫子女未必有強烈反感,且若祖父母已逝,法律直接排除孫子女權利將無法挽回。
- 對親屬會議制度持不同意見,認為在法官員額未增加前,若將大量工作直接交由法院,恐加重家事庭負擔,建議仍可考慮保留。
- 肯定遺囑封緘開啟方式改為公證人面前是好的改變,但認為這不代表親屬會議需完全刪除,因某些大家族仍需要親屬會議決定遺產管理人。
戴瑀如 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特留分制度應考量其立法意義及在現代家庭社會中存續必要,可將其視為扶養義務的延長。
- 從比較法觀點指出德、瑞等國仍保留特留分,但已限縮權利人範圍,建議我國特留分請求權範圍可限縮至父母、配偶及子女,但分數可維持。
- 遺憾本次修法僅限於特留分請求權人與額度,未解決學說實務上關於死因贈與、遺產分割方法指定等剝奪權利方式的爭議,以及扣減方式不明確、扣減權行使期間限制等問題。
- 強烈反對將喪失繼承權從代位繼承事由中移除,主張代位權為固有權,不應受被代位人行為影響,且與德、瑞、日等國立法例不符。
- 駁斥立法理由中關於道德風險的擔憂,認為代位人取得的財產是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應修正特有財產規定而非代位繼承。
- 基於法理一貫性,建議刪除親屬會議制度,因其功能不彰且民法親屬編已大量刪除。
- 建議遺產酌給請求權不應限縮於「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及「生活困難」,應考慮多元家庭及未被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賦予其新的意義。
- 對繼承權喪失是否與刑法掛勾持疑問,認為民法身分法有其特殊性,不應完全受刑法判斷基礎影響,並建議可商榷是否需等到刑之宣告。
孫則芳 副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
- 認為特留分制度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是生前扶養義務的履行,若刪減或剝奪將不利弱勢民眾,增加社會資源負擔。
- 根據實務經驗及統計數據,認為台灣重男輕女觀念仍濃厚,降低特留分比例恐更不利女性繼承人權益。
- 支持代位繼承採固有權說,反對刪除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原因,認為此舉與現行贈與撤銷權法理不符,且未充分說明理由。
- 同意親屬會議功能低落應刪除,但建議家事事件法應一併修正。
- 質疑喪失繼承權要件中「受刑之宣告」即喪失,認為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若後續改判無罪,繼承權恢復問題複雜。
- 質疑「有事證足認其成立犯罪者」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認為定義模糊,將來恐導致法院訟爭。
李晏榕 律師 德臻法律事務所
- 建議在喪失繼承權事由中納入「法定分居一定期間」的配偶,若無分居制度,可考慮分居滿一定期間的配偶不得繼承。
- 建議第1145條第7款關於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方式表示不得繼承的規定,應限於「遺囑」,且最好經「公證」,以減少訟源和舉證困難。
- 建議國家建立一套遺囑登記系統,不論遺囑作成方式,均應登記,以確保被繼承人意志被貫徹,減少訟爭,並避免前後遺囑認定困難。
- 建議刪除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只保留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因繼承應考量扶養義務延長或對財產貢獻。
- 建議可區分被繼承人遺產中,哪些是繼承或受贈所得,哪些是勞力所得,並讓特留分僅適用於特定繼承人及非勞力所得的財產部分。
- 認為應加強生存配偶的保障,目前修法未充分討論此部分。
秦季芳 秘書長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 對本次修法感到疑慮和擔心,特別是特留分降低及歸扣方式變動可能對女性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充分的民意調查與性別影響評估資料。
- 指出財政部統計顯示贈與稅受贈人及房屋、地價稅申報人多為男性,顯示男女資產比例懸殊,降低女性從遺產取得權利的可能將加劇不平等。
- 支持戴瑀如教授關於代位繼承的見解,認為剝奪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代位繼承權在邏輯上矛盾,且制裁對象應止於喪失繼承權者,不應連累子孫。
- 指出修法忽略了被出養子女及其成年子女在喪失繼承權後,可能兩頭空的情況,應一併修正立法疏漏。
- 質疑第1145條關於喪失繼承權的刑事罪行認定標準(故意的內容、受刑之宣告或判決確定、事證認定機關),並擔心後續無罪判決的解決方案。
- 認為遺產酌給請求權「生活陷於困難」的標準過於嚴苛,應審酌更多事由,且未解決是否訂定上限規定等學界爭議。
- 建議遺囑作成方式應更多元化,以尊重文盲及身心障礙者的表意自由,呼籲與身心障礙團體多了解需求。
施慧玲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 建議應重新思考民法親屬編和繼承編中「家」的定義與關聯性,並考量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的轉變與高齡化趨勢。
- 質疑特留分制度在現代社會的立法目的,認為其可能保障不孝子女,且不必然與重男輕女觀念減弱相關,不應將女性轉為弱勢性別。
- 同意前幾位學者關於代位繼承的說法,認為不應讓子女承擔父母的原罪,修法應考量代位繼承在現代社會的立法理由是否仍存在。
- 強烈主張應廢除親屬會議制度,批評立法怠惰,呼籲盡速完成民法親屬編三階段立法。
- 建議民法修法應具一致性,親屬編與繼承編應連動修正,並營造尊重人格尊嚴、個人自主、家庭隱私的「家」的概念。
- 強調國家應考量其從資本主義轉向福利社會時,國家與家庭之間的連帶性,進行整體考量。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強調應加速修正民法親屬編,因其利益分配會嚴重影響繼承編,並提及意定監護及生前扶養協議的重要性,可參考中國大陸立法例。
- 認為繼承權並非期待權,不確定是否能活得比被繼承人久。
- 贊成保留特留分制度,但認為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部分無需保留特留分。
- 認為親屬會議制度已定義模糊,既然有法院作為最終控制閥,應討論是否繼續保留。
- 肯定法務部將無人承認繼承財產視為國家繼受取得,並拉長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但建議被繼承人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也應一併修正。
- 建議民法應補充遺骸處理爭議,明確遺骸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以減少無謂爭議。
- 建議修正自書遺囑條文,釐清增添字數不符是否影響遺囑效力,避免因瑣碎問題導致遺囑無效。
鍾瑞蘭 司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關於特留分,認同制度應保留但內容可調整,如請求權人範圍或比例,將於委員會審查時討論。
- 關於代位繼承,解釋刪除喪失繼承權事由是為避免父輩間接取得遺產,但承認有不同意見,將於下午會議討論。
- 關於親屬會議,表示法務部計畫逐步刪除親屬編和繼承編中相關規定,待繼承編修正後再回頭整體修正親屬編第七章。
- 回應女性拋棄繼承現象,指出相關數據顯示拋棄繼承人數逐年降低,男女比例差距縮小,期待觀念改變實現性別平等。
- 回應性別影響評估,表示已依當時規定進行評估,但承認可能不如秦秘書長要求般細膩。
- 回應意定監護部分,表示草案已完成性別影響評估初稿,近期將送行政院會商後報立法院審議。
- 回應遺囑、歸扣等條文爭議,解釋增訂書面、錄音錄影等方式是為因應科技使用及方便舉證,減少實務爭議,並非僅限遺囑。
- 解釋第1173條歸扣項目放寬並要求書面意思表示的理由,是為擴大範圍後劃定界線,並承認此修法對性別影響的討論空間,希望有更好方式保護弱勢。
葉麗霞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對於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調整,表示為立法政策決定,尊重法務部權責。
- 贊同維持特留分制度,但支持草案降低特留分應繼分比例,以兼顧被繼承人意思自由,尊重法務部意見。
- 贊同法務部刪除喪失繼承權的代位繼承相關規定,理由是避免道德風險。
- 同意刪除親屬會議制度,將透過修正相關規定加以調整。
- 針對秦秘書長關心的家事事件法修法,請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說明。
黃梅月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贊同法務部採取漸進式修法,未來將隨時代變遷做階段性檢討。
- 表示家事事件法會持續關注民法繼承編修法進度,已檢視並做好準備,將適時提出修正草案以配合母法修正。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下午的會議將不會進入逐條審查,而是進行大體討論,以聚焦問題點。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401
- 卷/期/冊
- 107/54/1
- 發布日期
- 2018-06-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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