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科學園區與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審查通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會議,首先完成「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修正部分條文。隨後繼續審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共7案,聚焦於國家語言定義、平等原則、瀕危語言保障措施、師資培育及書寫系統等議題。最終,兩法案皆審查完竣,免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優化人才培育、促進產業發展及完善園區管理。
  • 討論內容涵蓋法案目的調整、園區內教育設施設立與經費管理、土地徵收與配售、產學合作模式,以及違反管理事項的罰則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良基 科技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第一條修正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促進高級技術產業發展。
  • 第十條修正為園區發展所需應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經費納入作業基金管理。
  • 第十三條修正為園區土地得申請撥用或徵收,並可配售予原所有權人興建住宅;積欠租金逾4個月可終止租約收回。
  • 第二十八條修正為管理局得選擇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以培訓人才、研發創新技術及培育新創事業。
  • 第三十四條修正為違反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現行條文第15條、第21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共7案「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主要討論國家語言的定義範疇、平等原則、主管機關權責、瀕臨傳承危機語言的特別保障措施、書寫系統標準化、教育推廣與師資培育,以及政府服務中的語言通譯等關鍵議題。
  • 會議針對各條文逐條審查,特別聚焦於「國家語言」的定義是否涵蓋所有手語、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職責分配、專責單位的設立方式,以及如何確保語言教育的專業性和普及性等實務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是否納入「平等」: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納入「平等發展」以強調語言平等,但黃國書委員和柯志恩委員認為法案內容已涵蓋平等精神,且納入過多形容詞會使名稱過長,建議維持「國家語言發展法」。
  • 國家語言定義中是否納入「保存」:吳思瑤委員提出應將「保存」納入第一條立法目的,認為其有獨立意義,但柯志恩委員和文化部鄭部長認為「保存」已涵蓋在「傳承」概念中,不需額外增列。
  • 「臺灣手語」的定義與涵蓋範圍:柯志恩委員質疑臺灣手語的普遍性與不同版本,吳思瑤委員提案使用「系統化之肢體表達語言,例如臺灣手語」以涵蓋更多可能性,而管碧玲委員則擔心若僅限「臺灣手語」會影響未來通譯服務的適用性。文化部鄭部長解釋「臺灣手語」是本土發展的自然手語,經徵詢團體同意,且為避免條文過於發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自然語言」的定義清晰度:柯志恩委員質疑「自然語言」一詞的明確性,建議若非專有名稱可改為「自然形成之語言」,文化部鄭部長解釋其對比「人工語言」的意義。
  • 第四條「平等原則」的具體落實與罰則:柯志恩委員質疑該宣示性條文若無罰則或導正措施意義不大,李麗芬委員和黃國書委員則支持黃委員版本中政府應營造友善環境的積極作為。管碧玲委員強調宣示必要性,並提出應納入外國人及歸化國民的母語使用權利,以及命名權。文化部鄭部長則回應此條為宣示性原則,外國人母語權與命名權可透過其他政策或法規處理,避免超越本法範圍。
  • 第六條「專責單位」的設立強制性與彈性:張廖萬堅委員、吳思瑤委員和柯志恩委員主張應將「得指定」修正為「應設專責單位並編列預算」,以強化執行力。鍾佳濱委員和蘇巧慧委員則認為「得」能給予行政機關更大彈性,避免資源調度限制及疊床架屋問題。文化部鄭部長解釋「得指定」已包含設立意涵,且作用法不宜超越組織法,應保留彈性。
  • 第七條「面臨傳承危機」語言的分級與保障:蘇巧慧委員和柯志恩委員詢問「傳承危機」的定義標準及分級制度,李麗芬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訂定分級制度。管碧玲委員則擔心分級可能造成反面解讀,建議不處理附帶決議,由行政部門依法律授權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名稱納入「平等發展」以強調國家語言一律平等。
  • 支持將新住民使用母語的權利及國民使用國家語言命名權納入條文。
  • 主張語言推廣不應僅限政府責任,應鼓勵民間或社區組織參與推廣,並提供協助與支持。
  • 認為語言學習應包含承載族群的歷史與文化,教材應納入相關內容。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語言發展法」名稱已涵蓋平等、多元、文化保存等多重意涵,不需額外在名稱中強調「平等」。
  • 支持行政院版本將臺灣手語納入國家語言範疇,並理解其保存意義。
  • 質疑「自然語言」是否為專有名稱,建議若非通用名稱可改為「自然形成之語言」。
  • 建議學校教育應提供復振機制,並考量瀕危語言缺乏文字書寫系統的困難,強調「得」的彈性。
  • 指出第八條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後,學校教育應學習這些系統,以避免只會說不會讀寫的文化殘缺。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贊同黃國書委員,認為法案名稱不需再加「平等」,因其精神已涵蓋在條文內容中。
  • 認為「保存」已涵蓋在「傳承」內涵中,不需額外增列。
  • 質疑「臺灣手語」的普遍性與不同版本,以及「自然語言」定義的明確性。
  • 質疑第四條「平等原則」宣示性條文若無罰則或導正措施,意義不大。
  • 建議第九條學校教育應以學生為主體,參酌當地使用情況因地制宜實施國家語言教學計畫,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 建議第八條書寫系統應考量手語特性,修正為「語言書寫或手語表達系統」,以擴大涵蓋性。
  • 質疑第十條專職聘用國家語言教師的可行性,以及經費來源與文化部、教育部的權責劃分。
  • 建議第十一條國民參與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使用國家語言時,比照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納入「陳述意見」文字。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支持黃國書委員版本,認為除了宣示平等外,各級政府應積極營造友善環境。
  • 提出附帶決議,建議文化部應訂定語言活力與瀕危分級制度,並定期瞭解各級瀕危語言使用情況及適時調整等級,以提供適當保護策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化部版本將臺灣手語納入,並認為吳思瑤委員版本「系統化之肢體表達語言,例如臺灣手語」更具涵蓋性。
  • 主張第四條宣示性條文有必要,因要求他人講特定語言本身就是歧視,並建議納入外國人及歸化國民的母語使用權利與命名權。
  • 認為第五條定期召開會議有其重要性,並建議應出具執行情況白皮書。
  • 強調第十條專職聘任教師對搶救瀕危語言的重要性,尤其原住民族語言,並建議教育部說明其聘用制度藍圖與現行教師法規的接軌。
  • 建議第十二條文字應修正為「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以明確語意。
  • 認為手語可以書寫,未來研訂書寫系統時應涵蓋圖像等形式,不需在條文上特別區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詢問文化部如何將各種腔調、支系的自然語言(如客家話、阿美語)都能包進國家語言定義中。
  • 認為第四條若條文越寫越細,恐產生掛一漏萬的問題,應維持概括性規定,創造更大的解釋空間。
  • 傾向「得指定專責單位」的彈性做法,避免疊床架屋或權責不清。
  • 詢問第七條「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是否會有進一步定義及分級。
  • 質疑第八條第一項為何主詞使用「政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與其他條文主詞明確性不符。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六條應規定「應設專責單位並編列預算」,而非「得指定」,以確保專責單位與充足預算來推動國家語言事務。
  • 提案第七條除行政院版本外,應增訂第二項,明定復振面臨傳承危機語言的推動語料保存、培育專才、獎勵研究及建構資源體系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 認為第九條「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應考量學生狀況,因地制宜,例如泰雅族學校可使用泰雅語教學,並強調「得」的彈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同行政院版本第六條使用「得指定專責單位」,認為這賦予行政機關彈性,而非課以僵硬義務,避免限制資源調度。
  • 贊成吳思瑤委員提案,在第六條第二項地方政府設立專責單位時,應增加「視實際需要及該地區國家語言普及度」等文字,使地方政府更明確知道何時應處理。
  • 針對第八條書寫系統,認為應有標準化過程,並舉例排灣族語課本中羅馬拼音的差異,強調書寫系統的標準化對識別的重要性。
  • 肯定第八條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發展報告的規定,認為可將白皮書納入此條。
  • 指出第九條中保障學習語言機會、學術研究、編訂線上教材等已具體,第七條可與第九條對照參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語言傳承的重要性,特別是偏鄉原住民族語(如邵族語)面臨的危機。
  • 支持設立專職教師制度,認為可確保語言傳承的專業性和一致性,避免兼職教師流動性高導致教學品質不穩。
  • 呼籲文化部與教育部應明確說明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的藍圖。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保存」概念已涵蓋在「傳承」中,不需額外增列立法目的。
  • 國家語言定義中「自然語言」是對比「人工語言」,「臺灣手語」是本土發展的視覺語言,經徵詢聽語障團體共識,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第四條「平等原則」是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通用概念,為宣示性條文,不應納入罰則或外國人母語權、命名權,因這些議題可由其他政策或法規處理,避免超越本法範圍。
  • 第五條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是為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責任,納入公民參與,初期頻率較高,未來可彈性調整。
  • 第六條「得指定專責單位」是為尊重行政院作用法不超越組織法的通則,保留中央與地方彈性,組織會因應法案推動而調整,文化部將研議設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 第七條「面臨傳承危機」語言的定義將於施行細則中規定,並會依國際接軌概念進行調查研究,第八條的報告會說明發展及傳承危機狀況。
  • 第九條聚焦於教育學習權的保障,怎麼教、怎麼學回歸教育專業與課綱討論,政府責任是協助完備教材、線上學習等資源,並非指定書寫系統。
  • 第十條「以專職方式聘用國家語言教師」是為強調語言教育的專業性,不限於現有教師資格,可納入會教的專業人士,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另定。
  • 第八條書寫系統屬廣義性質,除文字外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如手語的影音表達),尊重文化多樣性,協助民間建立標準化參考,而非強制單一標準。
  • 承諾文化部將承擔國家語言資料庫的整合責任,並會研議成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劉家楨 專門委員 師資司

  • 目前本土語言師資來源主要為教學支援人員(通過族語或語言認證)及現職教師(修學分或通過語言認證)。

武曉霞 組長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目前本土語言教學中,閩南語約五成由正式教師教學,客語約三成,原住民語則高達九成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 「專職方式聘用」意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授課節數固定,薪資以月薪計算,但仍不具備教師證。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需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及地方政府的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才能任教。
  • 十二年國教課綱預計108學年度分階段逐年實施,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將於課綱總綱實施後3年施行。

邱怡璋 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

  • 法律用語中「指定」包含設立的意涵,組織基準法第五條有明定。
  • 作用法中保留彈性讓中央或地方「得」設立或指定專責單位,可使執行更順暢,避免強制設立造成資源調度限制。

林次長福來 教育部

  • 目前教育部尚未思考國家語言資料庫的具體工作項目,但會配合文化部協調。
  • 第九條「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是保障學習權,學校會自行規劃設計課程並呈報主管機關,兼顧受教權與學習權。
  • 國家語言書寫系統的發展是逐步演化的歷程,目前教育部已透過文學獎、語文競賽等推廣,未來教育政策會將標準化書寫系統納入教育體系。

相關後續

  • 「國家語言發展法」相關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法案名稱、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說明欄第二項修正為:「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
  •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說明欄第二項修正為:「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
  • 第十二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 增訂第十四條:「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 原行政院版第十四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 原行政院版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原行政院版第十六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原行政院版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501
卷/期/冊
107/55/1
發布日期
2018-06-0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