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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建築法修正案與警消權益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建築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內政部「警械使用相關規範與警察勤務配置及待遇合理性」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多項「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警消人員執勤安全、待遇、以及建築物三級品管制度、第三方查驗機制、舊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與違建拆除等議題。會中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並決議建築法修正案將於下次會議進入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就「警械使用相關規範與警察勤務配置及待遇合理性」進行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主要探討警械使用規範、警察勤務配置、國道員警執勤安全與待遇合理性,以及消防人員殉職事件後的相關問題檢討。
  • 議題延伸至政府公有建築耐震補強進度、化學災害資訊整合、綠建築推動及社會住宅分配等。

相關爭議

  • 國道員警危險津貼:委員提案要求增列危險津貼或提高警勤加給,以鼓勵士氣;內政部葉部長表示已送行政院研議,將本俸從500點提高到525點,以現職權益保障為主。
  • 政府機關耐震補強進度:委員質疑地方政府及部分中央部會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執行率低,要求政府以身作則,並對未按期限完成者應比照民間開罰;葉部長則強調公部門已做得較好,並非為罰而罰,而是要依法處理。
  • 襲警罪立法必要性:委員詢問內政部研議襲警罪的必要性,質疑現行妨害公務罪是否足夠,並擔憂可能被政治操作;葉部長認為警察代表公權力,法理上可行且值得討論與推動,反對分化或消費警察。
  • 火災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委員質疑內政部在災防法規中排除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的合理性,認為這剝奪民眾知情權,並與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形成對比;葉部長則表示災害性質不同,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辦法,並承諾檢討。
  • 消防人員資訊整合與安全保障:委員關切桃園大火事件後,消防人員對危險場所資訊掌握不足,要求消防署落實高危險工廠配置圖建置於App系統,並加強安檢;葉部長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化學品資訊,推動社區知情權法案。
  • 消防署採購弊案求償進度:委員質詢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案,要求內政部說明對涉案官員及廠商的求償進度,並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何允許涉案廠商繼續承標政府案;葉部長表示需時間瞭解案件細節,但承諾會盡力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方查驗機制可能導致責任轉嫁,行政單位應負起責任,並建議將「指定」第三方改為「委託」以強化政府角色。
  • 擔憂第三方勘驗授權地方政府可能導致標準不一,要求內政部訂定大原則與方向。
  • 指出連江縣、苗栗縣政府公有建築耐震補強執行率為零,要求政府公有建物應以身作則,對未按期限完成者比照民間開罰。
  • 建議將印刷電路板工廠列為I類危險物品管制,並要求加強危險工廠的不定期檢查。
  • 關切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危險津貼的進度,要求加快審批。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詢葉部長對「新五四運動」捍衛大學自治的態度,並質疑教育部「拔管」案是否違法違憲,要求部長專業表態。
  • 關切立法院周圍維安管制,詢問內政部研擬「襲警罪」的必要性,質疑現行妨害公務罪是否足夠,並擔憂此舉可能造成政治分化。
  • 強調政府不應將警察視為「衛生筷」或「擋箭牌」,應聆聽基層心聲並積極爭取權益。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人員殉職事件,要求部長加強提振警消士氣,並對年金改革中警消待遇落後軍人表達不滿,要求部長力爭。
  • 強調政府官員答詢應謹慎求證,並對署長質詢花蓮地震倒塌建築物監督不當的說法表示遺憾。
  • 要求內政部針對地質敏感區的土地利用提出具法律強度的約制辦法,並整合地質與建築物安全規範,而非將責任推給地方。
  • 建議加速推動危老建築重建補強計畫,尤其針對921、台南、花蓮等地震災區,提供更多實質補助,保障受災戶居住安全。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方查驗機制的公正性,認為起造人委託單位可能導致球員兼裁判,建議應採行政委託。
  • 指出建築師畫圖送審後仍常見行政單位找出問題,顯示行政審查仍具專業性,擔憂第三方機制可能使行政單位只剩查核權。
  • 關切國內審查公會可能放水,導致建築審查流於形式,要求部長注意。
  • 建議將印刷電路板工廠列為I類危險物品,並要求對危險工廠進行不定期檢查。
  • 詢問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危險津貼進度,要求加快核發。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到金門考察,並提醒「建築法」修正案延後可能導致中間出現未受新法規範的建案,建議內政部主動檢視。
  • 建議「一定規模」定義應考量地方特殊性,如金門樓高不高,避免全國統一標準導致地方建築物不適用。
  • 呼籲內政部與營建署積極協助金門處理因產權和代管制度導致的危險頹屋、危屋改建問題。
  • 建議警消權益除本俸外,應考慮比照軍改,爭取其他津貼補助。
  • 建議內政部整合各部會圖資,透過雲端或其他科技,讓第一線執法人員在第一時間取得現場執法所需資訊,特別針對有毒化學物品管理。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年金改革待遇不公,要求部長以官位擔保,力爭警消退休制度能比照軍改,提升士氣。
  • 質疑深澳電廠新建堤防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確保海審會名單公正客觀,避免政務官介入審查。
  • 質疑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前瞻預算釋憲案的裁定,認為立法委員的退席抗議也是投票行為,不應被排除在職權行使範圍外,批評民進黨政府墮落無下限。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位處斷層帶,建築法修法迫切,應導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圖說審查、施工勘驗與竣工查驗,解決建管人力不足問題,確保建築安全。
  • 關切消防人員殉職事件,要求消防署落實「行動派遣119」App系統,建置高危險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保障消防人員安全,避免悲劇重演。
  • 建議要求高危險工廠編制消防人員,以便在消防隊到達前進行第一時間搶救。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痛定思痛,針對警消殉職事件,除了盤點制度、待遇與保障外,更應專案處理智慧防災系統,加速與環保署化學雲等跨部會資訊整合,彌補國家在此領域的嚴重落後。
  • 提醒建築法修法在導入第三方查驗後,應有配套措施明確問責體系,避免權責不明。
  • 肯定綠建築節能減碳的效益,但質疑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未推出新的綠建築推動方案,目標值過低,且缺乏對現有綠建築實際效益的持續監測與盤點。
  • 建議將綠建築的國家目標與2025非核家園、發電及能源政策、空污防制等政策整合思考。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後推動的安家固園計畫及耐震快篩執行率過低,認為政府決心不足且未有效處理民眾對房價下跌的疑慮。
  • 要求內政部加強與地方政府連結,加速推動危老建築快篩與重建補強,並檢討花蓮地震後快篩進度。
  • 建議課責大樓管委會,要求住戶進行二次施工須經同意,並將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註記於買賣及租賃合約中,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與既有三級品管制度的差異,以及第三方納入二級品管後的配套措施是否齊備,擔憂可能造成一國多制。
  • 關切內政部去年底要求優先拆除三類違建的執行績效,質疑4月公布不彰縣市的承諾未兌現,並詢問輔導計畫內容。
  • 對國道警察殉職事件表達關懷,並提醒內政部除關心國道警察外,也應關注另一位罹難者蕭先生家屬的後續處理與關懷。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內政部修正建築法導入「一定規模建築物」的第三方審查,並強調在確保建築安全同時,應尊重建築設計的自由與美學。
  • 回顧蔡政府執政兩年來,肯定內政部在租屋津貼、社會住宅、危老條例、都更條例及住宅與都更中心等方面的努力,建議內政部應做完整論述與社會溝通。
  • 期許政府能預估建築法修法及相關政策推動後,對地震倒塌建築物數量減少的具體成效,並將其轉化為社會動能。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敬鵬大火消防員殉職事件,質詢消防人力與基本配備不足問題,承諾立院將全力支持預算。
  • 追究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弊案,質疑消防署至今未對涉貪官員及廠商求償,要求內政部查明原因,追究責任,並提供求償進度報告。
  • 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涉貪廠商為何能持續承標政府採購案,並要求提出完整報告。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方專業團體取代部分三級品管角色,是否僅為免除主管機關責任,而非實質提升工程品管,擔憂第三方可能因情面放水且缺乏罰則。
  • 指出建築法長久以來爭議不斷,原因在於三級品管未落實、建築師費率過低導致專業剝削,以及責任歸屬不明確。
  • 建議未來修法應將結構監造設計與建築師美學設計完全分離,並授予專業技師監造權責,確保責任明確,以解決爭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一定規模」建築物的初步定義標準,以及是否會考量不同區域的地震威脅強度,授權地方因地制宜。
  • 關切第三方專業團體的數量與認證標準,擔憂修法後可能缺乏足夠的專業團體來執行三階段審查查驗工作。
  • 要求內政部落實對88年年底前取得建照、1,000平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耐震評估檢查與強制申報制度,確保有立即危險的建物能被澈底檢驗。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未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告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調查分析及潛勢圖,並指出內政部在2015年修改辦法,排除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是架空法律。
  • 引述過去研究資料,指出不公開潛勢圖的原因可能是怕影響房價及地價,且中央長期怠忽職責未公布標準方法。
  • 強調火災爆炸存在潛勢與風險高低,工業區與住宅區風險不同,民眾應有知情權,並以新北市政府公布毒性化學物質地圖為例,要求內政部檢視並修正相關辦法,將「得」辦理改為「應」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以長光部落聚會所申請建照延宕2年多的個案為例,質疑地方政府委託建築公會審查的制度問題,認為公會可能因地域因素抵制外地建築師,導致行政效率低落。
  • 質疑建築公會要求聚會所必須有廁所及擋土牆等規定不符部落實際需求與文化意涵,且擋土牆涉及公路總局權責,顯示審查標準僵化。
  • 要求內政部依法行政,依照「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將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分配給新北市都會區原住民的比例,從100戶提高至9.37%(約235戶),以保障原住民安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第三方查驗機制旨在強化建築品質與公眾信心,而非轉嫁責任,行政監督機制不變。
  • 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進度相對民間較好,持續透過前瞻計畫推動,並將重點放在民間建築物。
  • 襲警罪在法理上可行且值得討論與推動,反對任何分化或消費警察的言論,強調警察執勤是維護公益,應先獲諒解。
  • 對於火災爆炸災害潛勢圖,表示各類災害性質不同,目前火災沒有潛勢圖,但承諾會再進一步瞭解相關辦法與研議檢討。
  • 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化學品資訊,推動「社區知的權利法」,廣義定義化學品管制,而非僅限毒性化學物質。
  • 認同綠建築推動方向,強調其節水節電效益,並表示已推動海外版綠建築,但需進一步檢討推動方案。
  • 坦承安家固園計畫執行率低,已推出「危老條例」及快篩制度取代,並說明快篩進度與金融協助措施。
  • 對於警消權益,表示已提出將本俸從500點提高到525點,以保障現職權益,並持續努力研議執勤環境與福利。
  • 對於消防署採購弊案求償進度,表示尚未接到細節報告,但基本態度是該求償的絕不會少。
  • 認同中央與地方合作處理地質敏感區與建築物安全問題,將在訂定相關規定時考量地方特殊性。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專業工業技師」包含結構、建築、土木等,目前也簡稱為「專業技師」。
  • 建築法修正案導入第三方查驗機制,涵蓋設計、施工勘驗、竣工查驗三個階段,以強化三級品管的落實性與公正客觀性。
  • 「一定規模」標準將根據建築物形式、構造形態、高度等分門別類訂定詳細辦法,預計修法完成後3到6個月內公告。
  • 第三方專業團體將由內政部指定機關(構)、法人、學校,再由起造人委託其中之一,並非行政委託。
  • 強調各縣市必要勘查項目大同小異,會保留地方自主性,但會訂定大原則。
  • 對於有委員質疑花蓮縣政府對危樓執行不力,澄清是針對整體評估成果,而非單指花蓮。
  • 說明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照的1,000平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檢查申報制度剛建立,將要求地方政府強力推動,未申報者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
  • 承諾會協助花蓮縣政府處理危老建築重建補強,尊重住戶意見並提供技術協助。
  • 說明火災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的辦法,表示目前各縣市對必勘項目大同小異,但會持續檢討。

江濟人 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針對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案求償進度,表示政風室正在處理中,會持續檢視。
  • 說明災防法是1999年集集地震後通過,內政部主管風、震、火、爆部分,會訂定業務計畫。
  • 針對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表示過去所有火災發生類別與原因資料完整,但沒有潛勢圖。

林耀淦 工程會技術處副處長

  • 對於涉貪廠商繼續承標政府標案的質疑,表示會將委員意見帶回瞭解,並於一週內提出完整報告。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1案關於國道員警執勤安全,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專案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臨時提案第2案關於國道員警危險津貼,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或警政署儘速研議國道員警增列警勤加給、危險加成。
  • 臨時提案第3案關於警械使用爭議,要求內政部研議建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單位,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4案關於立法院周圍維安工作,要求內政部於會議結束前提供2018年4月份立法院內及周遭警力佈署狀況、拒馬設置計畫與相關維安計畫,照案通過。
  • 討論事項第16案請願文書,列入參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本次會議宣讀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並將於5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條文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501
卷/期/冊
107/55/1
發布日期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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