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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第三方審查、責任與時程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建築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進行設計審查、施工勘驗與竣工查驗,並就其法律定位、權責歸屬、審查時程及罰則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會議達成部分條文共識,如第13條、第15條、第33條、第77條之一、第95條之三、第95條之四、第101條之一及第105條修正通過,但第34條、第56條、第70條及相關罰則條文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新增條文,統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的標準,以作為建築法中多處提及「一定規模」的共通依據。

相關爭議

內政部認為建築法各條文對「一定規模」的管轄目的不同,不宜在最前面做統一規定,建議仍在各條文中分別訂定,與徐委員榛蔚提案的統一規定意見相左。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不宜在建築法最前面統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的標準,建議仍在各條文內分別定之,因各條文管轄目的不同。

相關後續

主席裁示照內政部意見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建築物設計人與監造人是否可為同一人,以及將條文中「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的名稱調整。

相關爭議

  • 設計人與監造人是否應為同一人:王育敏、周陳秀霞委員提案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得為同一人,而內政部及張宏陸委員則認為設計人擔任監造人能更好貫徹設計理念,且有第三方監造可補足。
  • 「專業工業技師」名稱修正:施義芳委員提案修正為「專業技師」,內政部表示接受,認為不影響實務分工。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內政部關於建築師可兼任設計與監造的看法,因有第三方監造可補足。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條文中「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

相關人員回應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建議設計人與監造人可為同一人,以利貫徹設計理念,避免監造人不理解造成衝突。
  • 認同將「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認為不影響實務分工。

相關後續

第十三條照施委員義芳提案通過 (將「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

討論事項三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刪除第十五條關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責任、營造業管理規則授權及外國營造業管理等內容,並將相關規範回歸營造業法。

相關爭議

  • 施義芳委員主張第十五條應全部刪除,認為營造業法已明確規範,建築法不應重複。
  • 內政部最初認為第二、三項可刪除,但第一項關於承造人施工責任應保留,因建築法仍需承造人角色。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十五條應全部刪除,因營造業法已對專任工程人員施工責任及營造業管理有明確規範,建築法不應重複規定。
  • 強調營造業法與建築法皆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若營造業法規範不足應修正該法而非置於建築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詢問刪除第十五條後,施工責任的歸屬問題,確認會回歸營造業法。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同意刪除第十五條第二、三項,但建議保留第一項關於承造人施工責任,以維持建築法承造人角色銜接。
  • 解釋營造業法已於92年公布施行,相關責任已回歸該法。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確認第十五條刪除後,相關施工責任將回歸營造業法。

相關後續

第十五條照施委員義芳意見通過 (全部刪除)。

討論事項四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新增條文,獨立規定「機關(構)、法人、學校」的認定標準,或將其併入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進行規範。

相關爭議

徐委員榛蔚提案獨立條文,內政部認為應併入第三十四條,避免重複且統一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建議不獨立拉出第二十條之一,應將相關規定放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訂定完整即可,避免重複。

相關後續

徐委員榛蔚第二十條之一提案不予採納,併入第三十四條處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建照或雜照審查期限的調整,包括將一般審查期限從10天延長至35天(最長70天),以及新增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審查期限為10天(必要時延長至30天)。

相關爭議

  • 審查期限延長與行政效率:王定宇委員提案大幅延長審查期限,認為現行10天不足導致退件;內政部則認為現行期程可行,延長太長恐影響行政效率及世界銀行對台灣行政效率的評比。施義芳委員支持延長,管委員碧玲質疑世界排名重要性並指出延長可減少退件。
  • 文件完整性與時間起算:劉世芳委員提出應釐清審查時間起算基準,建議若文件完備應快速核准,否則重新計算,避免因搶件而書件不全導致流程混亂。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10天審查時間在實務上不足,導致公部門退件,應訂定合理時間。
  • 要求內政部說明實務上行政處理時間不足的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世界銀行排名對台灣產業發展的重要性,認為應更仔細討論審查期限。
  • 指出延長審查期限可能減少因小補件而退件的情況,提升行政效率。
  • 要求內政部說明與王委員溝通情況及退件頻率。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釐清審查時間起算基準,若書件完備應快速核准,若不完備則從頭計算,避免因搶件先掛號導致書件不全。
  • 認為效率是關鍵,不應僅侷限於天數長短,而應考量審查內容與流程。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指出技術審查時間不列入行政審查期程,現行審查期程可行,無窒礙難行之處。
  • 認為35天延長過長,地方政府內規多為14-21天,恐遭民眾抱怨。
  • 表示延長時間可能影響世界銀行對台灣執照行銷效率的評比,不宜放寬。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同意技術審查不列入時程,但地方行政因案件量多可能導致問題。
  • 認為35天過長,地方政府內規多為14-21天,延長至35天會引發民怨。
  • 解釋退件多因行政文件不完整,地方政府會彈性處理補件。
  • 與王定宇委員溝通後,建議將審查期間從10天調整為15天,而非35天。
  • 強調審照高峰期承辦人員負荷大,15天較能兼顧效率與實務。
  • 指出承辦人不敢拖延,因涉及評鑑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三條先保留,請內政部與王委員定宇溝通。
  • 經溝通後,王定宇委員同意將審查期間從10天改為15天,並刪除「縣(市)」後的「(局)」字。
  • 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

核心議題

  • 討論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進行建築設計審查的機制,包括審查主體、費用負擔、審查人員資格、利益迴避原則、行政委託與私法契約的法律定位,以及一定規模建築物的認定標準等。
  • 核心在於釐清政府與第三方團體在建築審查中的權責分擔,確保結構安全與行政效率。

相關爭議

  • 第三方審查的法律定位:行政院提案傾向私法契約委託,但法制局及多位委員認為應採「行政委託」模式,以確保政府對第三方團體的監督管理及責任歸屬,避免政府置身事外。
  • 「指定」與「委託」用詞爭議:管委員碧玲指出行政院版本中「指定」的文字表述不清,可能導致政府被誤解為直接指定而非起造人委託,要求明確區分「指定」人力資源庫與「委託」審查的關係。
  • 審查費用收取方式:行政院版本建議由主管機關代收代付,但施義芳及管委員碧玲認為應回歸由起造人直接負擔,政府不介入收取費用。
  • 審查人員資格:施義芳委員認為現行規定「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並有3年以上工程經驗」門檻過低,應至少要求普考及格。
  • 「計算書」是否納入審查項目:施義芳委員質疑行政程序中是否包含計算書審查,內政部解釋已包含在「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
  • 第三方團體資格與管理:施義芳委員及法制局擔心未來團體資格混亂,建議應在子法中明確訂定團體規格及廢止認可機制。
  • 利益迴避:親民黨黨團提案應明訂利益迴避條款,內政部同意在辦法中納入。
  • 結構安全強調:法制局建議將「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作為宣示性條文納入,以彰顯政府對結構安全的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施委員義芳提出將「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
  • 質疑審查人員資格門檻過低,應至少要求普考及格。
  • 主張審查費用應由起造人直接繳交給審查單位,政府不應介入代收代付。
  • 認為「計算書」應明確納入審查範圍,避免業界疑義。
  • 支持將團體資格規範授權子法訂定,但強調應嚴謹規範,避免未來混亂。
  • 建議將第三十二條規定扣入第三十四條,以明確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包含的範圍。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中「指定」與「委託」的文字表述不清,認為現有文字是政府指定,而非起造人選擇,要求明確修正。
  • 建議審查費用應由起造人直接負擔,政府不應介入代收代付。
  • 關切第三方審查的責任歸屬,特別是發生問題時,法人與自然人的刑責和行政罰如何釐清。
  • 認為政府對第三方團體的監督管理機制需明確,並強調「行政委託」模式的重要性。
  • 質疑內政部版本中「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的必要性,認為不應只偏重某一方面。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釐清第三方專業審查的時間是否會與行政審查時間連動,避免曠日費時。
  • 關切第三方審查的責任歸屬問題,特別是發生問題時,刑責與行政罰應如何界定,以及歸咎於法人或自然人。
  • 認為政府應明確第三方審查單位的資格與權責,避免為搶生意而降低品質。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設備」及「計算書」納入審查,並強調「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尤其考量台灣地震頻繁。
  • 尊重內政部營建署的規範,但仍關切結構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支持姚文智委員關於耐震系統不規則性應屬規定項目或特殊結構的精神,但建議放在辦法中明定,避免寫入母法難以修正。
  • 解釋「工程圖樣」已包含「設備圖樣」及「計算書」,無需重複規定。
  • 同意施委員及管委員關於審查費用由起造人直接負擔的建議。
  • 澄清審查人員資格,表示地方政府已實施大專相關科系畢業、高考及格且有3年以上經驗的門檻。
  • 表示第三方審查時間將在第五項授權辦法中律定,並參考現行結構外審制度。
  • 說明第三方審查為起造人依法委託的私契約行為,政府機關僅認定資格,不介入行政委託。
  • 同意將利益迴避條款納入未來辦法中明訂。
  • 解釋保留「團體」作為審查單位,是為擴大專業能量,因部分專業學會、協會非法人組織。
  • 同意將「應由起造人另委託」文字明確化,以釐清政府與起造人的責任區分。
  • 說明收費基準將參考日本經驗,以樓地板面積計價,並參考現行結構外審制度,採基數加級距方式。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支持王定宇委員關於特殊結構或設備建築物可委託或指定專家審查的方向,但建議由起造人委託而非政府指定。
  • 解釋「工程圖樣」已包含結構計算書,無需重複規定「計算書」。
  • 同意施委員關於審查費用由起造人直接負擔的建議。
  • 澄清審查人員資格,表示高考已包含學歷資格,可考慮刪除法條中學歷資格描述。
  • 強調建築法整體架構以起造人為權力義務主體,第三方審查是強化一、二級品管,仍屬私契約委託。
  • 解釋「指定」二字並非本法專有,在其他法律中也有類似用法,是指指定一組專業機構供所有權人或起造人委託。
  • 同意將「專業工業技師」修正為「專業技師」。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第三方審查與起造人關係屬民法上的委託契約,非公權力實施,第三方非刑法或行政法上的公務員,責任依委託契約判定。
  • 認同法制局意見,若行政機關要承擔更大責任,應明確規定為行政機關權責並採行政委託。
  • 解釋若第三方出具不實報告,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說明行政罰與刑法競合時,原則上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擇一重處罰。

賈北松 副局長 法制局

  • 建議應釐清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不應將繁重責任推給外部團體。
  • 建議將「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作為宣示性條文或附帶決議。
  • 建議將「指定」修改為「委託」,以明確法律定位為「行政委託」,確保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 質疑非法人團體承擔責任的能力,建議加入「廢止認可」機制。
  • 建議審查費用由起造人直接負擔,政府不應介入代收代付。
  • 質疑學校作為審查資格是否過寬,並建議規範實際操作業務的個別人資格。
  • 建議一定規模標準可賦予地方政府參與決定權限。

花敬群 次長

  • 認同高組長文婷提出的修正文字,認為能讓條文更清晰。
  • 強調建築法修正後,第三方審查的費用將由起造人負擔。
  • 回應劉委員關於收費基準的詢問,表示會參考日本經驗以樓地板面積計價。

相關後續

  • 第三十四條先保留,請內政部彙整委員意見後再討論。
  • 經彙整後,條文修正為將「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改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圖說」,增加「應由起造人另委託」,審查費用回歸「由起造人負擔」,審查人員資格改為「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將授權條款另立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 第三十四條照修正後意見通過。

討論事項七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進行施工勘驗的機制,包括勘驗主體、費用負擔、第三方資格、政府責任、勘驗時程,以及是否應刪除「學校」作為勘驗單位等。

相關爭議

  • 政府責任退縮與第三方權責:陳怡潔委員質疑引入第三方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卸責,且第三方權責不明,擔心一旦出事責任難以釐清。管委員碧玲指出行政院版本刪除「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可能導致政府責任退縮。
  • 第三方單位資格:施義芳委員主張學校不適合進行施工勘驗,應刪除,並應更嚴謹規範團體資格,避免營造公會等單位申請。
  • 勘驗費用收取:施義芳及管委員碧玲建議勘驗費用應由起造人直接繳交給勘驗單位,政府不應介入代收代付。
  • 勘驗時程:劉世芳委員關切第三方勘驗是否會延長時程,或是否能縮短以提升效率。
  • 行政委託與私法契約:法務部張參事再次強調需釐清第三方勘驗是主管機關權責的「行政委託」還是「私法契約」,這關係到第三方是否行使公權力及法律責任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主張學校不適合進行施工勘驗,應從勘驗單位中刪除。
  • 建議應更嚴謹規範團體資格,避免未來施工現場查驗的嚴謹度受影響。
  • 再次建議勘驗費用由起造人直接繳交,政府不應介入收取。
  • 認為應將機構規定分開,避免施工勘驗授權條款與設計審查混淆,建議設立統合性授權條文。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刪除「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一句,認為政府責任退縮。
  • 再次強調「指定」文字問題,要求明確勘驗過程政府不介入、不審查的意涵。
  • 指出建築管理規則由地方訂定可能導致不一致,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勘驗項目、方式等。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引入第三方可能讓第三方多收取一次費用,且可能間接幫地方政府卸責。
  • 認為第三方權責不明,一旦出事責任難以釐清,引入第三方意義不大。
  • 主張修法應朝更謹慎方向,落實各縣市政府核發施工執照的嚴謹度,而非為地方政府找卸責出口。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勘驗與審查階段是否會委託同一個機關或重疊人員,影響公正性與效率。
  • 強調應將官方、民間與第三方專業間的權力、義務、責任歸屬說清楚。
  • 建議未來訂定子法時,應規範專業人員只能在一個機構服務,避免重複登記與責任混淆。
  • 擔憂一旦出事,檢察官或法院可能仍找同一批專業技師處理,導致責任釐清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解釋第三方機制是為加強一、二級品管落實度,提升工程品質,政府核發執照仍負行政責任,無卸責可能。
  • 同意施委員關於刪除學校作為施工勘驗單位的提議。
  • 說明授權條款將扣回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認可機關資格條件會不同。
  • 同意施委員和管委員關於勘驗費用由起造人直接負擔的建議。
  • 解釋刪除「得隨時勘驗之」是因為第五十八條已有重複規定,並非卸責。
  • 說明第三方勘驗是起造人委託第三方進行施工複查,政府仍可隨時勘驗並勒令停工。
  • 表示未來會分別看待設計審查與施工勘驗的專業資格,並在子法中明確訂定人的資格與不得跨單位原則。
  • 強調法院鑑定會本於利益迴避原則,不會找當事人鑑定。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表示若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將回歸刑法規範,建議在第九十一條一併討論第三方究責問題。
  • 解釋第三方機制是強化三級品管,第三方勘驗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監造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 澄清「指定」是指指定一組專業機構,供所有權人或起造人委託,而非政府直接指定個案。
  • 同意考慮刪除審查人員資格中學歷的部分,因高考已包含更嚴格的學歷資格。
  • 解釋建築法73年修法後,勘驗已由承監造人申報,政府再勘驗,第三方是額外加強複查。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再次強調需釐清第三方勘驗是主管機關權責的「行政委託」還是「私法契約」,這關係到第三方是否行使公權力及法律責任歸屬。
  • 指出若第三方行使公權力,則可能涉及刑法上公務員及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的問題。

賈北松 副局長 法制局

  • 建議第一項應維持由主管建築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以揭示政府責任。
  • 建議第二項應採「行政委託」模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委託第三方勘驗,並由機關核發合格證明,以確保監督管理。
  • 指出建築管理規則由地方訂定可能作法不一,建議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勘驗項目、方式等。

相關後續

  • 第五十六條先保留,請行政機關彙整委員意見後再送進來討論。
  • 管委員碧玲要求「起造人指定」的文字必須修正。
  • 最終審查結果為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條

核心議題

討論竣工查驗程序中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的機制,包括查驗主體、查驗時程、費用負擔、查驗項目、以及政府與第三方在核發使用執照中的權責分擔。

相關爭議

  • 行政效率與查驗時程:劉世芳委員質疑引入第三方後,竣工查驗時程(10天)為何未能縮短,反而可能因查驗項目增加而更為緊迫,影響行政便利性。
  • 政府責任與查驗範圍:管委員碧玲質疑若第三方查驗僅針對「指定項目」,非一定規模建築物的其他專業查驗部分可能被放空,且政府責任可能因此退縮,特別是「一定規模以上政府不負責,一定規模以下政府負責」的邏輯問題。
  • 查驗性質與法律定位:法務部張參事詢問第三方查驗是「先有第三方報告再由主管機關查驗」還是「主管機關委託第三方查驗行使公權力」,這將影響第三方的法律性質與責任。
  • 查驗項目明確性:施義芳及張宏陸委員建議將現行法規中「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建築物主要設備」等具體查驗項目列入條文,避免「指定項目」過於空泛導致實務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現行法規中「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建築物之主要設備及其他指定項目」等具體查驗項目列入條文,而非僅用「指定項目」。
  • 再次提醒將「學校」刪除作為竣工查驗單位,但同意加入「團體」。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其他指定項目」的範圍過廣可能導致使照難以取得,擔心第三方會生出不預期的查驗項目。
  • 質疑行政機關在引入第三方後是否仍會同查驗,擔心政府責任被架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憂第三方引入可能導致疊床架屋、責任分攤不清、或曠日費時,也擔心可能出現虛應故事、包庇等問題。
  • 質疑非一定規模建築物在使照階段的專業查驗可能被放空,且政府責任在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上反而退縮,邏輯不合理。
  • 強調現行法在使照階段並未完全分流行政與專業,列舉項目已包含專業內容,不應將其空白化為「指定項目」。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引入第三方協助查驗後,竣工查驗時程(10天)為何未能縮短,認為應提升行政效率。
  • 認為若第三方查驗沒有比較快,起造人多花錢卻無效益,建議應給予加速的誘因。
  • 關切查驗項目若比現有三項更多,且時程不縮短,可能導致行政不便和效率降低。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原則同意王定宇委員等提案,但建議竣工查驗由第三方單位施行較妥當。
  • 同意施委員關於刪除學校作為竣工查驗單位,但建議加入團體。
  • 說明「指定項目」將透過審查表呈現,會包含現行法規中的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且可能擴大範圍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結構安全。
  • 解釋第三方機制是為落實三級品管,強化專業監督,結構外審和台中市政府的經驗顯示其運作順暢且未出現徇私問題。
  • 強調政府機關在核發使照上永遠負完全行政責任,第三方是協助複查,不取代政府責任。
  • 認為竣工查驗時程維持10天已非常緊迫,因建築物規模與用途複雜度越來越高,且查驗項目可能增加,不贊成縮短時間。
  • 強調行政與技術分立精神應一以貫之,本次修法旨在釐清權責,第三方提供專業與人力支援,可讓指定項目更完備。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同意將第三項的「設計圖樣」修正為「圖說」。
  • 解釋行政查驗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項目到現場核對自評表,確認與現地吻合,非技術審核。
  •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因複雜度高,需指定第三方協助查驗,但行政機關仍會會同或多出一張查核表核對。
  • 強調行政與技術分離是相信技術端,技術端有自評表,行政機關核對指定項目。
  • 認為10天發使照已非常緊迫,尤其在高峰期,地方政府會依照查驗表進行查驗,不敢拖延。
  • 解釋三個階段(設計、施工、竣工)的指定項目都不一樣。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要求內政部確認竣工查驗的「應由」是「應先由」第三方提出合格文件再由主管機關查驗,還是「主管機關委託第三方查驗行使公權力」,這將影響第三方的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

楊哲維 簡任技正

  • 解釋現行法規對申請使用執照的查驗並非全面查驗,而是針對列舉項目,本次修法將列舉項目改為「指定項目」。
  • 說明申請使用執照的查驗是核發使用執照程序中的一個必要動作,核發與否還需查核其他文件。

相關後續

  • 第七十條先保留,等協商時再處理。
  • 最終審查結果為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申請使用執照應備文件,特別是關於是否需檢附第三方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未達一定規模建築物是否可免附該文件。

相關爭議

  • 免附文件範圍:管委員碧玲質疑行政院版本「未達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免附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的文字表述不清,可能導致所有查驗文件都不必附,而非僅免附第三方證明。
  • 一定規模標準:Kolas Yotaka委員關切「一定規模以上」的標準,特別是花蓮、台東等斷層多且多為低矮樓層建築的地區,擔心標準設定不當影響安全,建議給予地方彈性加碼認定權限。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中「免附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的範圍,認為文字表述不清,可能導致所有查驗文件都不必附,要求明確為「免附第三方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 重申非一定規模建築物的查驗責任應由政府全部負責。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關切「一定規模以上」的標準,特別是花蓮、台東等斷層多且多為低矮樓層建築的地區,擔心標準設定不當。
  • 建議應給予地方主管機關彈性,可依當地情況加碼訂定查驗標準,並詢問地方加碼標準是否需送中央核定。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說明「一定規模」的認定未來將由中央訂定基本規格,但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加碼認定有必要的建築物納入第三方查驗機制。
  • 解釋地方政府若將加碼標準訂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會送中央核定。
  • 同意管委員碧玲的意見,將條文修正為「免附前條第二項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以釐清免附範圍。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同意將「第七十條第二項之查驗合格證明文件」後面加上「如未達一定規模則免附」,避免引起誤解。
  • 支持將條文修正為「免附第七十條指定的機關(構)……」以明確化。

陳清茂 技正

  • 建議修正為「未達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免付前條第二項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相關後續

第七十一條照修正後意見通過 (修正為「免附前項第三款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討論事項十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七條之一

核心議題

  • 討論為維護公共安全,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若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並釐清「構造」與「結構」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核心在於強化老舊建築物的耐震能力與公共安全改善機制。

相關爭議

  • 「構造」與「結構」用詞:施義芳委員建議將「構造」修正為「結構」,認為公共安全主要在結構問題;內政部則認為「構造」範圍較廣義,包含結構與非結構,更具擴充性。
  • 地方彈性與中央標準:Kolas Yotaka委員建議給予地方主管機關更多空間,依當地情況公告建築物改善標準,而非完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改善措施的明確性:施義芳委員建議將「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改為「令其補強、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以明確補強作為重要處置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遠地區,特別是斷層多的花蓮、台東,現行合法建築物經修法後可能不合法時的處理方式。
  • 建議給予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彈性,依當地情況公告建築物改善標準,而非完全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擔憂若地方加碼訂定的查驗標準不送中央核定,可能影響一致性。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最初建議將「構造」修正為「結構」,認為公共安全主要在結構問題。
  • 後接受內政部說明,認為「構造」為廣義範圍,包含結構與非結構,具有擴充性。
  • 建議將「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改為「令其補強、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明確補強措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地震後建築物若經評估不安全,是否適用此條文要求改善或改變用途。
  • 詢問大規模補強是否需重新走行政、技術分離流程,等同新建築物申請執照。
  • 釐清此條文是針對舊標準建築物提升至新標準的補強動力,而非僅限於受損後修復。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解釋使用「構造」是因其源自第七十七條的延續,且建築技術規則法規名稱為「構造編」,涵蓋範圍較廣義,包含結構與非結構,具擴充性。
  • 說明第七十七條之一為授權條款,詳細規定在辦法中,地方政府可分期分區分類計畫並公告強制改善。
  • 確認若建築物經評估有公共安全危害之虞,將依此條文要求強制申報與改善補強。
  • 解釋大規模補強需走申請建築執照程序,等同新建築物流程,包含行政技術分離。
  • 說明第七十七條之一旨在增加公安申報項目「耐震能力」,並提供強制改善補強的法源依據,以提升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標準。

楊哲維 簡任技正

  • 說明地震破壞後,主管機關會要求補強、修復,若修復主要構造過半則需申請建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 澄清此條文與是否受損無關,而是將舊標準建築物提升至86年規範標準,要求不符者補強。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解釋「改善」一詞已包含「補強」,不需額外增列。
  • 指出「改善」也可能包含拆除重建等多元處置方式。

相關後續

第七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1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一 (親民黨黨團提案) 及第九十一條之三、之四 (施義芳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針對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及所屬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是否應增訂罰則條款,包括罰鍰、廢止認可、刑事責任等,以確保其業務執行公正性與責任歸屬。
  • 核心在於確立第三方專業團體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避免不實簽證或報告,並確保懲處機制有效。

相關爭議

  • 是否增訂罰則:親民黨團及施義芳委員主張應增訂罰則,包括罰鍰及刑事責任,認為僅廢止認可不足以嚇阻不法行為。
  • 罰則類型與競合:內政部擔心增訂罰鍰可能造成「一事二罰」疑慮,且刑法已有業務過失、登載不實等罪可究責,建議回歸授權條款訂定廢止認可。劉世芳委員和Kolas Yotaka委員則支持行政罰與刑法並存,認為行政罰可即時處理。
  • 罰鍰額度與適用:內政部關切若訂定統一罰鍰額度,可能難以適用於大小案件差異大的情況。
  • 責任主體:施義芳委員強調應對「人」進行規範,避免機構被撤銷後重新成立,導致懲處無效。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三、之四,針對審查單位及人員出具不實報告或簽證應處罰鍰。
  • 強調罰則必須明確,否則公會或協會不怕被撤銷,可能重新成立機構規避責任。
  • 建議第一次違犯應處罰金,第二次再犯則處罰金加上撤銷,並明定於法條中。
  • 認為應對「人」進行規範,限制專業人員只能在一個機構服務,避免一人多單位登記。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若第三方出具假報告,除了刑法外,行政機關也應有行政罰處理,避免緩不濟急。
  • 支持行政罰與刑法並存,行政機關可先裁罰,再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 建議罰鍰可按件或樓地板面積計算,以確保罰則與違規情節對等。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表達支持施義芳委員的意見,認為行政罰與刑法並存的說法並不衝突。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此類罰則條文可保留,待協商時再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建議若第三方有不實報告,應回歸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授權條款訂定廢止認可規定,避免「一事二罰」疑慮。
  • 認為若第三方不公正,直接廢止其資格比罰鍰更有效。
  • 澄清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業務是以機構名義出具報告,而非專業人員簽證。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刑法中已有業務過失、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等罪可規範,如維冠大樓事件即引用刑法。
  • 擔心若行政罰與刑法罰金競合,可能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擇一重處罰,導致刑法無法處罰。
  • 關切統一罰鍰額度難以適用於大小案件差異大的情況。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若業務人員出具不實報告,可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嫌,提供資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可能觸法。
  • 說明行政罰與刑法競合時,原則上若刑法已處罰金,行政罰鍰則不需再罰,擇一重處罰。
  • 確認行政機關可裁罰,司法機關也可法辦,兩者可並存,但罰金部分可能競合。

相關後續

親民黨黨團所提第八十七條之一,及施義芳委員等所提第九十一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之四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2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 (施義芳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增訂罰則,以處罰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者,或已納入現行第九十一條之罰則規範。

相關爭議

  • 施義芳委員提案增訂罰則,認為第七十七條之一授權後,若違反不改善應有明確罰則。
  • 內政部認為第七十七條之一僅為授權條款,違反公安申報義務已有第九十一條第四款罰則可適用,無需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七十七條之一僅為授權,若違反不改善,其罰則應歸屬何處。
  • 確認若未善盡公安申報義務,將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四項,並適用第九十一條第四款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解釋第七十七條之一僅為授權本部訂定改善辦法,並非規範改善義務。
  • 指出建築物是否安全及公安簽證義務的罰款,已在第九十一條第四款有明定,無需增訂本罰則。

相關後續

施義芳委員提案第九十一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13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十五條之三

核心議題

討論第九十五條之三關於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的罰則,並修正其施行日期文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九十五條之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修正施行日期文字)。

討論事項14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十五條之四

核心議題

討論第九十五條之四關於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九十五條之四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5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王惠美委員等提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增訂授權條款,統一規範第三十四條(設計審查)、第五十六條(施工勘驗)及第七十條(竣工查驗)所定第三方專業團體的資格、條件、權限、解除或終止指定、監督及相關辦法。
  • 核心在於整合不同階段第三方審查的授權規範,並釐清「學校」作為資格認可主體的適用性。

相關爭議

  • 「學校」資格適用性:法制局指出前面條文對「學校」的適用性不一致,需確保授權條文中「學校」的適用範圍與其他條文一致。
  • 「廢止認可」機制:法制局建議應加入「廢止認可」機制,以處理違規情況嚴重時的處置,確保管理有效性。
  • 授權條款的整合:施義芳委員提醒若僅回歸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授權,可能不及於施工勘驗,建議另訂條文統合授權,以涵蓋設計與施工不同專業。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醒若授權僅回歸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可能不及於施工勘驗,建議另訂條文統合授權,以涵蓋設計與施工不同專業。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確認「終止指定」是否等同「廢止」,並認為內政部建議文字無誤。

相關人員回應

高文婷 組長 營建署

  • 解釋因設計與施工屬不同專業,條件不同,故建議藉王惠美委員提案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統一規範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的授權事項。
  • 說明此條文參考其他母法授權體例撰寫,涵蓋資格、條件、權限、解除或終止指定、監督等相關事項。
  • 確認「學校」資格適用性,表示需確保前後條文一致性。
  • 解釋「終止指定」即包含「廢止認可」的意涵。

賈北松 副局長 法制局

  • 提醒授權條文中的「學校」部分需與前面條文的適用範圍一致。
  • 建議授權條款應加入「廢止認可」機制,以處理違規情況嚴重時的處置。

相關後續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照內政部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6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零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建築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特別是針對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等關鍵條文的施行日期安排。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百零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501
卷/期/冊
107/55/1
發布日期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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