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朝野協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05-22
本次黨團協商繼續研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會中針對總量管制之抵換機制、各機關權責之「會同」或「會商」、緊急應變通報、地方自治條例授權,以及罰則等核心條文進行激烈辯論。朝野立委、行政院環保署與經濟部等代表就固定與移動污染源抵換的科學依據、成本、經濟衝擊及跨部會權責協調充分交換意見,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其餘關鍵條文則保留待後續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協商
核心議題
研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中總量管制、固定與移動污染源抵換機制、跨部會會商會同及罰則等保留條文。
相關爭議
- 移動污染源與固定污染源抵換之必要性、公平性與科學依據:在野黨質疑以空污基金補助汰換之移動污染源減量額度供固定污染源抵換並不合理,且兩者污染物種不同;環保署則認為此為總量管制下的輔助性與市場機制。
- 跨部會權責之「會同」與「會商」:多數委員主張應改為「會商」以避免環保署受經濟部箝制並提高空污治理高度;行政院與執政黨團則堅持維持「會同」,強調政府一體與產業政策整體考量。
- 地方自治權限與加嚴標準:時代力量黨團主張賦予地方政府因環境需求以自治條例訂定較嚴標準之權限;中央則考量全國法規一致性與實務可行性而有所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第八條僅針對特定大型污染源採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範圍過小。
- 批評將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供作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之抵換,且以美國加州為例並不符合台灣在地條件。
- 要求第十三條至三十三條關於突發事故通報應擴大通報範圍並落實即時通報與行動寬頻等科技應用。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針對固定污染源無法改善時的抵換機制,質疑業者是否將長期付費而不實際改善與汰換設備。
- 要求經濟部與環保署提出輔導退場機制及 3 個月內的改善配套規劃。
- 堅持地方政府應有權限因應地方環境治理需求以自治條例訂定更嚴格標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身為商港及貨櫃港,柴油大貨車等移動污染源極多,支持在短時間內無法全面電動化前,透過適當的抵換機制與嚴格比例來降低空污。
- 建議修法文字針對性不要太強,應兼顧中小企業生存與總量管制成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各縣市懸浮微粒與硫氧化物多數來自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比重相對較低,質疑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的科學合理性。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花費數十億空污基金補助汰換二行程機車等移動污染源,若將成果轉為讓固定污染源業者購買以增加排放,邏輯矛盾。
- 堅決反對總量管制等條文使用「會同」經濟部,認為這會使環保署無法站在最高高度進行空污治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空污法修正牽涉環保政策與產業政策,政府一體負責,維持「會同」有其必要性。
- 指出移動與固定污染源抵換機制在現行條文即存在,屬輔導性與補充性工具,並非唯一解方。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因「會同」經濟部導致總量管制效率不彰,呼籲改為「會商」以確保環保署權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引述環保署數據指出固定污染源的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比例遠高於移動污染源,質疑移動污染源抵換之正當性與說服力。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總量管制與抵換機制為補充性作法,並配合1比1.2或1比3.3的嚴格倍數與成本增加來促使業者減量或退場。
- 說明行政院基於國家安全高度將空污視為國安危機,全案經跨部會與院長主持,故維持「會同」以整合產業與環保政策。
- 承諾將針對各項數據、抵換係數與配套規劃向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龔明鑫 經濟部次長
- 說明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若一刀切將對部分工廠造成關廠衝擊,需透過市場機制與輔導漸進改善。
- 強調經濟部針對國營事業如台電中火等已投入數百億元進行降載與改善,總量管制牽涉廣泛故需跨部會共同負責。
蔡鴻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 說明各項條文修正內容、技術分類標準(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以及總量管制區劃定考量。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經修正後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並附帶要求環保署會同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轉型與配套規劃專案報告。
- 第十七條空污費分配比例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五十三條罰則部分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第九十條照王育敏委員修正版本通過。
-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因立委與部會意見分歧而保留,擇期再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603
- 卷/期/冊
- 107/56/3
- 發布日期
- 2018-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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