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毒品防制與勒戒條例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通過《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會議重點聚焦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討論毒品定義擴大、刑責加重、醫療處遇與監所負荷等議題。最終,《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修正通過,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擇期繼續審查,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司法院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供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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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併案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繼續併案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多項法案進行審查,旨在修正相關條文以因應實務需求。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修正討論涵蓋了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上限、更生方案認可條件、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基準,以及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進行協商或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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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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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其中第46條及增訂第64條之1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建議法院在裁量郵務送達費時應核實估算並可採分次繳納,以減輕債務人負擔。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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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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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六)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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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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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以強化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的周延性,並兼顧人權保障。
- 修正內容包括將勒戒處所陳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的時間提前,以及明確規範觀察勒戒期滿後,未獲釋放或強制戒治裁定者應即釋放,並將強制戒治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處所前的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
相關爭議
- 司法院代表對修正動議中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的時限提出疑慮,擔心法院可能來不及處理。
- 委員黃國昌質疑修正條文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15日及7日期間,其法律性質應明確界定為訓示期間,而非法定期間,以避免法官以此作為駁回聲請的理由。
- 委員黃國昌質疑第8條第4項中「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的文字存在目的,認為在未獲強制戒治裁定時即應釋放,該句顯得多餘。
- 委員尤美女及黃國昌關切期間(15日與7日)若為訓示期間,檢察官延遲聲請可能導致法院來不及裁定,進而造成人犯被釋放,責任歸屬問題。
- 委員周春米質疑將勒戒處所陳報時間從7日前提前至15日前,是否會影響醫師對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專業研判,因觀察時間縮短可能導致判斷傾向提高。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動議中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15日與7日期間,其法律性質應明確界定為訓示期間,而非法定期間,以避免法官以此為由駁回聲請。
- 質疑第8條第4項中「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的文字多餘,應直接規定未獲強制戒治裁定者即應釋放。
- 強調立法者應明確界定訴訟法中期間的法律性質,避免交由法官個案判斷造成混亂。
- 要求司法院對監察委員調閱繫屬中案件卷宗的行為提出完整說明,並要求立法委員調查權應獲一視同仁的尊重。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將勒戒處所陳報時間從7日前提前至15日前,是否會影響醫師判斷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專業性,擔憂觀察時間縮短可能導致傾向判斷提高。
- 釐清檢察官命令的具體內容。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若15日及7日期間為訓示期間,檢察官延遲聲請可能導致法院來不及裁定,人犯被釋放,責任將轉嫁至法院,要求司法院審慎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同意修正動議草案,並說明15日及7日期間為訓示規定,遲誤聲請將追究檢察官責任,但不會影響法院實質裁定。
- 建議刪除第8條第4項中「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或」等字,使條文更為精簡明確。
- 解釋勒戒處所陳報時間提前至15日,是為了讓檢察官和法院有更充裕時間處理,避免期滿來不及處理而需釋放人犯後再抓回的困境。
李明益 司法院法官
- 針對修正動議中第8條第2項,建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應在觀察勒戒期滿前一定期間提出,以確保法院有足夠時間處理。
- 表示實務上對於訴訟期間的性質(訓示或法定)見仁見智,法官可能依個案情節決定是否駁回聲請。
- 說明司法院正在查證高院發函監委調閱繫屬中案件卷宗的事件。
- 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個案審判獨立,由法官自行審酌決定。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醫師研判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判定作業,通常在觀察勒戒的第31天至第40天之間完成,因此將陳報時間提前至15日前不會影響專業判斷。
相關後續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 法務部需在委員會做成審查報告前,提供修正後的立法理由。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因應毒品犯罪趨勢,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刑責、提升檢驗量能,並以多元處遇方式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毒品定義,增列「之虞」並納入類似化學結構物質一次列管,以及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標準從20公克調降至5公克。
相關爭議
- 毒品定義擴大爭議:委員尤美女、周春米及鍾孔炤質疑將毒品定義增列「之虞」及納入「類似化學結構物質」過於抽象,恐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界線模糊,且未充分比較各國分層管制模式,恐導致大量物質一次性列管入刑,影響人權。
- 刑責加重與監所負荷:委員尤美女、許毓仁、李俊俋及鍾孔炤質疑單純提高刑度(特別是販賣二級毒品)及罰金,並將持有三、四級毒品標準調降至5公克,恐加劇監所超收問題,且對下游小額販賣者過度懲罰,未能根本解決毒品問題。
- 自白減刑規定爭議:委員周春米及鍾孔炤對第17條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提出疑慮,認為此舉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可能耗費更多偵查資源,且不符給予被告教化可能性的精神。
- 尿液檢體使用爭議:委員尤美女質疑增訂第33條之1允許驗餘尿液檢體供醫藥或學術研究,恐違反《人體研究法》及個資保護,要求需經當事人同意並符合IRB規範。
- 毒品審議機制與醫療前置化:委員尤美女、周春米、李俊俋及鍾孔炤關切毒品審議速度慢、法務部與衛福部在毒品認定與處遇上的分工與協調問題,強調醫療前置化的重要性,並質疑衛福部是否有足夠資源應對。
- 毒品法庭與矯正效果:委員許智傑及李昆澤質疑現行矯治效果不彰,監獄人滿為患,建議參考美國經驗研議成立毒品法庭,以多元處遇取代單純刑罰。
- NPS分層管制與強力膠入刑疑慮:委員林為洲書面意見指出行政院版本未如日本採分層管制,恐將不清楚作用的物質一概入刑,並以強力膠為例,質疑其若符合「危害之虞」是否也將被列為毒品,要求法務部細緻化毒品分類與明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參考日本立法例一次性列管新興毒品,但日本是先列於藥事法,非直接入刑,要求法務部提供各國比較法分析及條文翻譯。
- 擔憂刑度普遍提高,特別是針對下游小額販賣者,可能加劇監獄負擔且未能解決根本問題。
- 質疑驗餘尿液檢體供醫藥或學術研究違反《人體研究法》及個資保護,要求須經當事人同意並符合IRB規範。
- 呼籲法務部與衛福部應加強合作,推動醫療先行,而非單純重刑化。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門號詐騙」手法盛行,受害人報案卻遭警方拒絕受理,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加強宣導並改善受理機制。
- 質疑毒品審議速度過慢,導致新興毒品如恰特草未及時列管,建議將定期審查期程縮短為2個月,並可隨時審查。
- 要求矯正署研議讓受刑人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申請後可用來繳納國民年金。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指出監獄中近半數受刑人為毒品犯,監所已超收,質疑單純加重刑責恐非唯一解方,並與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政策說法進行確認。
- 詢問法務部對三級毒品除罪化的看法,並建議將吸食者視為病患,採治療處遇而非直接入刑。
- 關切毒品走私多從海關進入,建議法務部研擬科技緝毒方案,特別是針對Darknet及比特幣交易的追蹤技術,並要求提供相關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駁回釋憲案的決議可能存在錯誤,詢問法務部是否有補救方式,並認為大法官應有認錯的勇氣。
- 批評大法官限縮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將未參與二、三讀表決的立委排除在釋憲聲請人數外,認為此舉是技術性干擾國會職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花蓮監獄2名受刑人保外就醫後死亡事件涉及延誤送醫,要求法務部提供監所內部紀錄給家屬,並調查是否發生群聚感染未通報衛生機關。
- 指出保外就醫死亡率偏高,要求法務部公布2011年後的保外就醫死亡統計數據,並應採納兩公約審查意見,建立在監死亡事故獨立調查機制。
- 質疑司法院對監察委員調閱繫屬中案件卷宗給予特殊待遇,而對立法委員索資卻百般刁難,要求司法院一視同仁尊重國會調查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擴大毒品定義(增列「之虞」、類似化學結構物質),恐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界線模糊,並擔憂將重罪處罰範圍擴大。
- 對第17條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提出疑慮,認為此舉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可能增加偵查資源耗費,並剝奪被告悔悟後的教化可能性。
- 認為法務部應優先考慮將毒品審議權回歸衛福部,因衛福部在藥物專業及戒治臨床經驗上更具優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與法務部在毒品問題上應加強合作,推動醫療前置化,將施用者視為病人而非罪犯。
- 質疑單純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罰金刑,能否有效降低毒癮人數及犯罪誘因。
- 認為本次修法中將持有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標準從20公克調降至5公克,以及純質淨重改為淨重,是較能看出明顯效果的修正。
- 要求法務部提供「新世代反毒策略」實施以來,毒品使用人數及犯罪人數比例變化的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毒品定義放寬為「有社會危害之虞」及納入「類似化學結構物質」後,可能導致許多合法藥品或日常生活用品被列管,增加業務量且難以達成追訴目的。
- 擔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可能與儘早確定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相牴觸,且未能提供彈性機制。
- 指出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曾表示成癮處遇資源不足,要求法務部儘速補強。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第11條將一、二級毒品持有標準從「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以及三、四級毒品持有標準從20公克降至5公克表示驚訝與質疑。
- 擔憂「淨重」標準可能導致不問毒品比例,只要總重達標即入罪,且5公克標準可能讓許多持有少量毒品的青少年入罪,與司法國是會議精神不符。
- 質疑法務部對持有5公克以上三、四級毒品即認定為販賣的推論,認為法院量刑仍需證明販賣意圖,否則易生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認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修正草案,並解釋將勒戒處所陳報時間提前是為確保程序周延。
- 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旨在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參考各國經驗,將類似結構物質一次性審議,以因應新興毒品快速推陳出新。
- 強調刑責加重僅針對製造、販賣、運輸二級毒品,以嚇阻毒品犯罪,並透過擴大沒收制度降低犯罪誘因。
- 解釋將持有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標準調降至5公克,是因應實務上利用20公克分裝規避刑責的現象,預估將增加約900名入監人口。
- 主張第17條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對被告犯後態度欠佳者不予寬貸。
- 回應監所超收問題,表示「新世代反毒策略」是整體性政策,吸食者朝病患定位處理,製造販賣運輸者則強力打擊,並透過多元處遇及假釋機制紓解監獄壓力。
- 承諾會與教育部及警政署加強大學法制宣導,並將「門號詐騙」納入生活與法律教材。
- 說明卡西酮已列為二級毒品,恰特草含有卡西酮,台南個案已提起上訴。
- 承諾會研議讓受刑人非自由支配勞作金用於繳納國民年金。
- 表示法務部已委託化學專家研究列管毒品品項與類似化學結構物質,半年內會有成果。
- 承認監所醫療設施不足是嚴重問題,將爭取相關設施改善,並承諾公布2011年後保外就醫死亡數據,今年會建立在監死亡事故獨立調查機制。
- 針對科技緝毒,表示法務部與刑事警察局已在研擬追蹤Darknet及比特幣毒品交易流向的技術,並將提供相關報告。
何啟功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贊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擴大毒品定義及一次性列管類似物質,認為有助防範於未然及稽查檢驗,維護民眾健康安全。
- 說明食藥署將協助毒品審議委員會提供新興物質藥毒理性質及各國列管資料,以利評估。
- 解釋修正第18條允許衛福部領用檢體製成標準品,可節省經費與時程,並已考量法醫研究所、調查局的需求。
- 說明增訂第33條之1允許驗餘尿液檢體供醫藥或學術研究,旨在提升檢驗技術發展,並承諾未來研究單位需符合IRB要求及制定領用流程辦法。
- 強調衛福部立場為醫療先行,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提供多元處遇或戒治。
- 釐清衛福部與法務部在毒品認定上的分工:有無醫療用途是區分關鍵,兩者委員會會互通有無,合法藥物使用則不構成毒品問題。
李明益 司法院法官
- 針對《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修正草案,建議維持裁定即可,因不能排除法院裁定駁回的可能性。
- 指出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標準調降至5公克,恐大幅增加少年進入司法處遇的機會,並可能使兒童提早被標籤化,牴觸《兒童權利公約》司法最後手段性意旨,敬請斟酌。
- 建議釐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所定「判決確定」的時點,是否適用於修正生效前後。
- 回應委員黃國昌對監察委員調閱繫屬中案件卷宗的質疑,表示司法院正在查證中,並強調個案審判獨立,由法官自行審酌決定。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監所勞作金分配及使用規定,受刑人可自由使用部分不多,非自由使用部分主要用於增進營養,出監後全數歸還。
- 表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已刪除勞作金僅限增進營養的限制,未來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可支應其他用途,並承諾會朝讓非自由支配勞作金用於繳納國民年金方向研議。
聶眾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建議在《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檢察官聲請後加上「強制戒治」四字,使法條更為完整,避免客體不明。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A,要求法務部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入逐條討論前,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並提供英國、美國、韓國、日本等4國的資料及條文翻譯,送立法院參考。
- 通過臨時提案B,要求法務部就行政院提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之衝擊及解決之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入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 通過臨時提案C,建請矯正署讓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受刑人申請後,可支付或部分支付國民年金,以確保社會安全網絡沒有漏洞。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701
- 卷/期/冊
- 107/57/1
- 發布日期
- 2018-06-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