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津貼排富條款修正審查:放寬資產認定及農業政策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及內政三委員會聯席審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條款中,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調升而影響請領資格的問題。會議亦廣泛討論了農民退休制度、農業缺工、農地農用及原住民農民權益等議題,並有多項建議交付農委會研議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為審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旨在放寬排富條款中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調升,導致部分老農喪失津貼請領資格的問題。
- 會議同時延伸討論多項農業政策議題,包括農民退休制度的長期規劃、農業勞動力短缺的解決方案、農地農用原則的維護,以及原住民農民權益的保障等。
相關爭議
- 排富條款溯及既往爭議:部分委員質疑修法未能解決過去因公告現值調升而被取消津貼的農民權益,農委會表示難以追溯。
- 原住民保留地認定爭議:原住民立委主張應將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視為「準所有權」而非「佃農」資格,以利原住民農民投保農保,農委會同意研議。
- 既成道路排除爭議:有委員建議將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排除於財產價值計算,農委會同意修訂文字納入。
- 土地持分與財產認定:委員建議應考量共有或繼承土地的特殊性,將其排除於排富計算,農委會表示將盤點個案。
- 宜蘭農舍政策爭議:有委員批評宜蘭縣政府新訂農舍辦法違反中央「臨路、臨側」原則,造成「一國兩制」,農委會重申將堅守原則。
- 農業缺工政策爭議:委員質疑「農漁工共聘」和「青年打工度假」等政策的實施可行性、潛在負面影響及規劃周延性,農委會澄清其定位並承諾完善配套。
- 老農津貼「暫行」定位:多位委員質疑條例已「暫行」22年,要求農委會盡速規劃農民退休年金制度,以取代現行津貼。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方向,但認為應解決之前因地價調高被取消資格的真正農民問題。
- 要求農委會盤點受影響的實際務農者,並思考配套措施。
- 質疑都市化地區農民,即使僅剩一間祖厝,其房屋價值超過標準仍被排富的不公平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老農津貼排富條款的合理放寬,認為有助於照顧非富有但受資產增值影響的老農。
- 關切農業就業人口老化問題,呼籲農委會積極吸引年輕人才投入農業。
楊曜 立法委員
- 贊同修法報告,強調老農津貼對農村安定的重要性。
- 提出澎湖漁會作業疏失導致漁民勞保中斷,影響老農津貼請領資格的個案,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解決。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心老農津貼500萬元排富上限因公告地價調升造成的困擾,要求放寬。
- 建議農委會與林務局私下研議解決三峽地區原墾農林地租約無法續約的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肯定老農津貼對農村安定的貢獻,並支持修法使其更完善。
- 關切荔枝椿象疫情嚴重,要求農委會加強宣導生物防治與化學農藥的最佳防治時機及方法,並於秋冬前預作準備。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農委會處理農民職災保險及培育國內專業農業人力,如農業師傅團等做法。
- 質疑農業打工度假政策的必要性及其是否應納入勞保,認為應優先發展在地專業人力。
- 建議農委會應更大力宣傳國內農業發展創新及高薪農業工作機會,而非打工度假的爭議議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已暫行22年,詢問何時能取消「暫行」並與國民年金結合。
- 指出農保繳費低、給付高導致「假農民」問題,要求農委會加強勾稽與處罰機制。
- 建議應整合農保與國保,建立長期規劃以解決制度不公與財政負擔。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宜蘭縣政府代理縣長陳金德新訂農舍辦法,公然挑戰中央農地農用原則,造成「一國兩制」。
- 要求農委會對宜蘭縣政府的行為採取堅定立場,避免其他縣市效仿。
- 強調應保障農民權益,同時維護農地利用空間,不允許「假農民」炒地皮。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老農津貼修正案,認為其保障了因公告地價調升而「有名無實」的有錢老農。
- 關切荔枝椿象疫情擴大,要求農委會盡快提出防治方案,並說明平腹小蜂生物防治的生態影響。
- 提出香菜缺乏核准除草劑問題,要求農委會加速衍生用藥的核准程序。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排富標準放寬僅從今年開始,對之前因地價調漲被排除的農民不公平,建議清查人數並尋求解決方案。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原住民保留地」明確納入老農津貼排富條款的扣除範圍,比照國民年金法精神。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對老農的體恤,要求農委會說明為200人修法增加21億元支出的必要性。
- 強調農委會應長期規劃農民年金或保險年金制度,並加速年輕化農業政策。
- 針對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的爭議,要求農委會以客觀數據說明其上任後農民收益提高的事實,並強調北農應達成穩定物價等政策任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老農津貼排富條款比照國民年金法放寬,凍結不動產價值計算基準,以確保老農權益。
- 建議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納入排富條款的排除範圍,並質疑農委會長期規劃期程。
- 要求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供農民退休年金制度的大方向規劃。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老農津貼修正案排審時機,擔心與選舉產生聯想,但肯定修法保障老農美意。
- 建議將農民持分的土地或不動產排除於500萬元排富計算之外,以照顧實際困難的農民。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老農津貼修正草案。
- 質疑農委會「農漁工共聘」和「青年打工度假」政策的規劃與可行性,擔心可能導致逃逸外勞或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 要求農委會重新檢視農業缺工解決方案,應從高勞力負荷低報酬及農業科技化不足等核心問題著手改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從善如流修正老農津貼排富條款,解決農民困擾。
- 再次建議農委會考慮將多代繼承且難以買賣的土地持分排除於排富計算之外。
- 呼籲農委會與水保局針對山坡地農舍問題,應有區別於一般農地的法令解釋,以利苗栗等山坡地縣市發展。
陳瑩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應視為「準所有權」,而非「佃農」資格,以保障務農原住民投保農保權益。
- 指出內政部、財政部、原民會均有函釋支持此觀點,批評農委會長期漠視此問題,要求立即研議修改相關辦法並於三個月內公告。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老農津貼「暫行」23年,要求農委會釐清其定位與走向,並盡速提出農民退休年金制度規劃。
- 建議農委會農民學院課程納入職災預防,並與勞動部協商結合復健系統,提供農民職災協助。
- 贊成修法後農委會建立個案說明,以釐清民眾疑惑。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天然災害補助標準應全面一致,不因用地不同而有差異,特別是台大實驗林下經濟的農作物。
- 關切農保契約換約空窗期保障及訴訟中農民權益問題。
- 追問行政院長指示農委會通盤檢討南投縣土地問題的進度,要求農委會兩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並提供紀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老農津貼修法,認為應盡快通過。
- 質疑新農民培育計畫中農場實習及農事教育等項目成果與目標落差大,要求農委會盤點困難並加倍努力。
- 肯定台灣青農發展,但批評農委會未充分利用網路平台宣傳「百大青農」等成功案例,要求加強政策推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督促農委會盡速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訂定為正式法律,並規劃農民退休年金制度,目標明年第一會期送立法院。
- 主張應將「既成道路」納入排富條款的扣除範圍,理由是農民持續繳稅且土地已供公共使用。
- 關切農民因家庭變故或子孫不肖導致土地被處分,在請領津貼前夕喪失資格的問題,要求農委會思考緩衝機制。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重新思考「暫行條例」內容,將農林漁牧納入考量,特別是養殖漁業。
- 質疑老農津貼排富條款中,土地及房屋價值500萬元標準是否應隨物價調整,以及凍結計算基準的公平性。
- 指出農民在生前處分土地給子女,可能導致津貼停發一年的問題,要求農委會釐清並提出配套措施。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農保被保險人身分清查進度,強調合乎公平正義。
- 質疑農民繳納30年農保,卻因土地處分而喪失請領資格的問題,要求農委會研議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老農津貼在鄉村社會安定中扮演重要角色,每年支出約550億元。
- 解釋修法緣起為因應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調升,導致部分老農受排富條款影響,修法將放寬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並凍結已領取者不動產價值計算基準於107年。
- 承諾一個月內解決澎湖漁會作業疏失導致漁民老農津貼請領資格受損的個案問題。
- 回應荔枝椿象疫情,表示已積極防範,將提供完整專案方案,並透過農藥管理系統通知合法用藥。
- 說明農業缺工問題,強調主要解決方案是培訓國內人力(農業師傅團等),打工度假僅是小部分輔助措施。
- 坦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已暫行22年,規劃將農民退休制度與國民年金結合,目標明年第一會期送立法院。
- 重申農委會對宜蘭農舍問題的堅定立場,強調農地農用及農舍「臨路、臨側」原則,不允許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 同意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納入排富條款扣除範圍,並承諾解決原住民農民以「自耕農」身分投保農保的問題。
- 同意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納入排富條款扣除範圍。
- 說明農保資格清查持續進行,人數已從120萬降至116萬。
- 承諾於一個月內提供農民退休年金制度的大方向規劃。
- 同意針對農民因生前處分土地給子女而影響津貼領取的問題,進行樣態整理並研議解決方案。
- 同意針對南投縣土地問題,於兩個月內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檢討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
- 承認新農民培育計畫部分項目成果與目標落差,承諾加倍努力,並加強網路宣傳。
- 承諾將職災預防課程納入農民學院,並規劃職災傷害的職能復健與醫療體系結合。
王東良 農委會輔導處科長
- 回應老農津貼修正案中,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款部分受惠人數無法估算,但200人受益預估每年增加1.4億元支出。
- 說明農保契約換約空窗期可延長至3週。
- 解釋財產計算時,農地和農舍不計入500萬元,無農舍者自用住宅可額外扣除400萬元,總計900萬元以下不排富。
陳淑惠 衛福部社保司科長
- 表示尊重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的調整,並配合農委會稽查不合格農民的作業。
楊純婷 財政部賦稅署科長
- 確認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繼承時,若5年內未持續耕作需依法課徵遺產稅。
王乃芳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
- 確認法務部函文並未否定原住民他項權利為「準所有權」,而是建議農委會洽商原民會意見。
吳芙蓉 農委會法規會專門委員
- 解釋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從102年1月1日開始適用,之前已領取者不受排富限制。
- 說明所得以年度計算,土地房屋則視狀況可按月計算,並強調執行狀況與國民年金法一致。
李海峰 農委會輔導處技正
- 說明房屋交易所得會計入年度所得,土地交易因已課稅則不計入,若年度所得超過50萬元將影響津貼領取。
鄭雅心 勞動部勞保局助理員
- 說明若年度綜合所得(含房地交易所得)超過50萬元,將停發老農津貼一年。
- 解釋土地房屋價值若超過500萬元,但當月完成移轉並舉證,下個月財產未超標即可恢復請領,採「當月」概念。
鄭美玲 勞動部勞保局專門委員
- 補充說明綜合所得以國稅局年度資料為準,土地房屋則可按月計算,若移轉後財產符合標準,可於次月恢復發給津貼。
朱建偉 農委會處長
- 補充說明農舍和生產工具不計入500萬元財產計算。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邱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修正動議增列第四項第五款「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第六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 農委會同意臨時提案,將研議修改《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將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視為「自耕農」身分投保農保,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公告。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農委會將就老農津貼實施細則、個案說明及配套措施進行研議,並與委員溝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701
- 卷/期/冊
- 107/57/1
- 發布日期
-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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