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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及終身學習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社大定位、場地、經費與師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前期迅速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隨後主要聚焦於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的逐條審查。討論重點涵蓋社大法律定位、場地與經費保障、師資培訓、學分認證及大學轉型搶辦社大等議題。期間有立法委員針對教育部部長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最終,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不須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所提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家語言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法案名稱、第1條至第11條、第1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8條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修正部分文字。
  • 第12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 第14條增訂「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 第15條照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14條通過。
  • 第16條至第18條照行政院提案第15條至第17條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6條及委員許智傑等提案第16條均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二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主要審查「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社區大學的定義、主管機關權責、場地與經費保障、師資培訓、評鑑機制、學員學習證明與證書發給、以及與終身學習法的關係。
  • 討論期間,教育部部長吳茂昆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拔管案)的合法性與資訊公開問題,引起多位立法委員的程序性質詢與抗議。

相關爭議

  • 「拔管案」合法性與部長適格性:陳學聖及柯志恩立法委員質疑教育部部長吳茂昆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合法性,要求部長回應行政處分認定及行政救濟問題,並拒絕質詢,影響議事進行。
  • 社大法律定位與終身學習法關係:柯志恩委員主張社區大學應統一遵循專法,與「終身學習法」區隔;鍾佳濱委員及教育部則認為應維持與「終身學習法」的連結,以確保資源分配和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 「在地文化治理」條文納入爭議:陳亭妃及吳思瑤委員提案在第1條及第3條納入「在地文化治理」及「地方知識學」,獲多數委員支持,但陳學聖委員擔憂可能造成「掛一漏萬」。
  • 社區大學場地保障:陳亭妃及吳思瑤委員建議刪除第7條中「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的文字,以強化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場地的責任,避免地方政府卸責。
  • 委託辦理社大之期限與續約:張廖萬堅、柯志恩等委員質疑教育部未納入委託辦理社大應有固定期限及績優優先續約的規定,認為這對辦學績優團體缺乏保障,並可能違反採購法精神。
  • 大學轉型搶辦社大疑慮:陳學聖、吳思瑤等委員擔憂面臨轉型或退場的大學可能轉向經營社區大學,使其商業化,建議應設有辦學績優等門檻規範。
  • 社大名稱使用規範與罰則:洪慈庸委員質疑「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條款缺乏罰則,教育部回應可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但委員認為仍有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拒絕質詢違法部長,要求部長就「拔管案」回答行政處分認定及台大拒絕重開遴選委員會的態度。
  • 質疑將「在地文化治理」放入第1條可能導致「掛一漏萬」,建議教育部提供建議。
  • 指出社大條例第3條「正規教育體制外」的定義可能與學分採認、樂齡學習及大學兼辦社大產生衝突。
  • 建議在第7條場地問題上,除了獎勵提供場地的機關,也應考慮給予社大使用場地的減免。
  • 質疑「寬列預算」的定義與標準,認為其模糊且難以執行。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吳茂昆在「拔管案」中未公布會議紀錄、前後說法不一,要求其履行公開承諾。
  • 支持將「文化治理」納入條文,但對「在地」二字提出討論。
  • 主張社大專法應與「終身學習法」區隔,避免法律適用問題,並建議第3條不應限縮地方政府設立社大。
  • 質疑第6條未納入委託辦理社大應有固定期限及績優優先續約的規定。
  • 批評第8條「獎勵」規定模糊,地方政府消極不作為的問題恐難解決,並質疑「寬列預算」與「編列預算」的差別。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盡快回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的審查議程。
  • 支持將「文化治理」納入條文,認為其意涵包含環境永續。
  • 強調社大法制化後,其名稱應受規範,避免濫用,但鼓勵民間推動類似機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同社大應與「終身學習法」併案看待,以確保社大的法定地位及政府預算支持。
  • 指出社大營運多仰賴公務預算,若開放民間自辦而無保障,地方議會可能不編列預算。
  • 強調規範「社區大學」名稱使用,是為避免體制混亂及保護現有社大招生權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1條及第3條加入「在地文化治理」與「地方知識學」,強調社大應涵蓋各層面、深耕在地文化。
  • 強調地方政府對社大的責任,包括場地與預算,並建議中央應有監督機制。
  • 質疑第6條關於委託學校辦理社大時,應直接規定「評鑑績優」而非籠統的「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 建議第7條應刪除「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的文字,以強制地方政府提供場地。
  • 質疑第8條「寬列預算」及「獎勵」的標準與執行機制,擔憂地方政府未能實質編列預算支持社大。
  • 強調社大學習證書應有全國一致性設計,並能作為學分採認或升遷考核的依據。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擔憂社大條例將主動權限縮在地方政府,可能壓抑民間團體的活力與主動性。
  • 質疑第6條「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若無罰則,其規範效力為何。
  • 對法制處解釋違法使用名稱可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提出質疑,認為其概念不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指責教育部不提供台大校長遴選案相關公文資料,態度傲慢,並強調教育部對台大的處分屬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救濟。
  • 質疑在逐條審查階段新增提案卻不回到大體討論的程序問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3條強調「樂齡學習」應納入社大服務對象,並建議強化社大師資的培育計畫,特別是公民參與互動能力。
  • 贊成第7條場地條文應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的補助或獎勵責任,特別是針對偏鄉地區。
  • 提案在第9條納入對非偏遠地區社大的協助條款,考量區域發展。
  • 贊成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委託研究社大發展政策的條文,以確保政策導入與資料累積。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在地文化治理」及「促進社區及文化發展」納入條文。
  • 建議第6條應明訂委託辦理社大的期限與績優續約機制,以保障辦學團體權益並符合採購法精神。
  • 建議第7條應刪除「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文字,並將「得予補助或獎勵」改為「應予補助或獎勵」,以積極解決社大場地問題。
  • 質疑第8條「寬列預算」的定義,並關切修法後中央對社大的補助規模及積極度。
  • 建議第9條應鼓勵社大在偏遠地區設立分部或分班,並提供補助。
  • 建議第10條評鑑應納入社大自我評鑑制度,績優者可免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1條及第3條納入「在地文化治理」、「地方知識學」及「地方創生」,以強化社大與地方連結的使命。
  • 擔憂大學轉型或退場後搶辦社大,建議第6條應比照實驗教育法,規範委託學校辦理社大需經「辦學績優」認定。
  • 建議第7條刪除「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文字,並將「得予補助或獎勵」改為「應予補助或獎勵」,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 提案在第8條將「編列預算」改為「寬列預算」並「逐年增加預算」。
  • 主張第13條社大審議會應確保具社大實務工作經驗者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將「終止委託」納入審議事項。
  • 提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委託研究社大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以累積經驗並作為政策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吳茂昆 部長 (文化部)

  • 同意將「在地文化治理」納入第1條,並表示「文化治理」是專有名詞。
  • 同意委員關於地方知識學及社大問題釐清的觀點,支持公益團體主動提出方案參與社大運作。
  • 解釋柯委員提議移除「終身學習法」連結存在法律銜接問題。

林福來 政務次長 (教育部)

  • 表示「發展」已包含「促進」和「創新」,院版名稱「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合適。
  • 尊重委員將「在地文化治理」納入第1條的意見,因社大具在地性。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

  • 解釋社大立法架構是由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開放民間團體自辦可能衝擊現有體制。
  • 說明第6條未納入委託期限及續約規定,因地方政府可依採購法或行政委託自訂,中央透過獎補助辦法要求契約期限3年以上。
  • 解釋第6條關於學校辦理社大,中央難以統一訂定評鑑績優標準,建議由地方政府在招標時考量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 說明第6條中「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雖無罰則,但可依行政執行法要求改善或停止。
  • 解釋第8條「寬列預算」可參引終身學習法第19條立法例,但「逐年增加」恐違反地方財政自主權。
  • 說明中央對地方政府社大獎補助辦法設有最低30%地方配合款下限,並透過評鑑機制監控執行。
  • 說明第10條評鑑已有績優免評機制。
  • 解釋第11條學習證書與學分認證是不同制度,學分認證需經嚴謹的非正規學習成就認證機制,而非所有社大學習皆可直接採認。
  • 建議第12條師資部分可調整為「師資及其培訓」。
  • 解釋第13條審議會委員組成比例及終止事項,建議「終止」指停辦,與設立對應。
  • 建議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委託研究社大發展的條文可作為附帶決議,不入法。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 法制處)

  • 解釋社大條例與終身學習法是接軌關係,現有社大適用新條例,新設社大依本條例,待終身學習法修訂後不會有雙軌問題。
  • 解釋第5條僅規範不得限制學歷及國籍,是為強調社大在正規學制外的核心概念,其他限制由學校自訂。
  • 解釋第6條「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雖無罰則,但違反者可依行政執行法命其改善、停止,拒絕可處怠金。
  • 建議第6條關於學校辦理社大之績優認定,因各教育階段學校評鑑目的不同,難以統一標準,應由第12條授權地方政府在自治法規中考量財務及辦學績效。
  • 解釋第7條應維持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體,中央主管機關不會直接補助學校或機關,而是透過地方政府協調。
  • 解釋第11條學習證書與學分抵免是兩個不同制度,若要銜接正規學制,課程開辦時就需符合嚴格的認證標準,證書由中央機關發給。
  • 建議第13條審議會審議事項中,「終止」應指「停辦」,與「設立」相對應,而「終止委託」則屬契約爭議,可依爭議事項處理。

江增彬 專門委員 (科技部)

  • 建議陳賴素美委員提案第20條關於社大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歸屬的條文不需入法,因現行科技基本法及其相關法規已可適用。

相關後續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名稱依行政院版本「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通過。
  • 第1條修正為「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照陳亭妃委員和吳思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
  • 第2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3條修正為納入「地方知識學」、「地方創生」等文字,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 第4條修正為在第1項增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後修正通過。
  • 第5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6條保留後,依行政院提會版本通過,納入「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及「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等文字。
  • 第7條刪除「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文字,並將第2項「協辦學校」改為「學校、機關(構)」,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 第7條附帶決議通過,要求教育部考量少子化校舍餘裕釋出、老舊校舍補強需求,協助地方政府提供社大穩定合適辦學場地,並以獨立空間為優先,老舊校舍改善時應納入既有社大學員學習權益。
  • 第8條依行政院提案討論版本,將「合理預算」修正為「寬列預算」後通過。
  • 第9條修正為「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後通過。
  • 第10條依行政院統合各委員版本修正通過,明確評鑑要項。
  • 第11條依行政院院版修正通過,規定學習證明與證書發給條件及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2條修正通過,納入「師資及其培訓」及「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等文字。
  • 第13條修正通過,規定審議會委員組成應納入具社大實務工作經驗者,且其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並將「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納入審議事項。
  • 第14條依院版提會版通過。
  • 第15條依院版提會版通過。
  • 第15條附帶決議通過,要求教育部在補助地方政府的審查基準中,除預算外亦應包括預算編列及其執行情形。
  • 增訂第16條:「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 原第16條改列為第17條,並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均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相關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朝野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701
卷/期/冊
107/57/1
發布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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