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審查與勞動部專題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會議,首先聽取勞動部關於勞動檢查與3K產業勞工權益的專題報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隨後,會議繼續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針對法案名稱、醫療事故與爭議定義、當事人範圍、評析意見的法律效力及委託專業團體資格等核心條文進行激烈討論,但因爭議較多,部分條文保留待協商,全案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專題報告:現階段勞動檢查作為與成果、3K產業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與職業安全改善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就現行勞動檢查的執行狀況與成果進行報告,並探討如何保障3K產業(辛苦、污穢、危險)勞工的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
- 會議主要討論如何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檢查效能及優化相關專業人力配置。
相關爭議
- 手術室醫護人員職業健康保障不足:缺乏長期持續的教育訓練,特別是手術煙霧排除、呼吸防護具配戴及相關職業安全檢查的不足。
- 疲勞駕駛導致車禍頻傳:需要評估「中途換駕駛」措施的可行性與法制化,並改善國道服務區駕駛人休息室的開放時間與設施不足問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不足:我國PSM(製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與美國OSHA相比仍有不足,需加強工作場所規範以防範化學品外洩災難。
- 職安署專業人力缺乏:職業安全衛生署缺乏職業衛生或職業醫學專業公務人員職系,導致專業人力不足,影響政策擬定與執行。
- 勞動檢查人力配比失衡:勞動檢查人力增加中,但勞動條件檢查員比例過高,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嚴重不足,難以有效預防職業災害。
- 勞動檢查成效資訊混淆:勞動檢查年報未清楚揭露實際受檢事業單位「家數」,導致勞檢覆蓋率資訊不清,影響成效評估。
- 勞動檢查罰則過輕與追蹤不足:勞動法令罰則過輕,且勞檢後對違規事業單位的輔導改善與追蹤措施有待加強。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提出手術室呼吸防護教育課程宣導計畫(至少20場次),內容應涵蓋排氣設備、防護具配戴、定期健檢及法規等。
- 連署吳玉琴委員提案,要求勞動部比較台美PSM規範差異並修正相關法規。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於6個月內評估「中途換駕駛」效益與可行性,研議納入法令規範。
- 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檢視國道服務區駕駛人休息室設置及使用情形,檢討改善方案。
- 連署吳玉琴委員提案,要求勞動部比較台美PSM規範差異並修正相關法規。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研究並比較美國OSHA的PSM規範與我國職安法規差異,並於1個月內提出勞動檢查法及職安法修正草案進度報告。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增加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公務人力,向考試院建議設立相關職系並修正遴選辦法,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勞動部調整勞動檢查人力進用人數,研議持續增加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並每3個月提交書面進度報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增加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公務人力向考試院建議設立前開二職系之進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修正遴選辦法。
- 要求勞動部調整勞動檢查人力進用人數,研議持續增加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人數,每3個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進度報告。
- 提案要求職安署將實際勞動檢查「家數」自2017年勞動檢查年報中清楚揭露,以了解勞動檢查成效。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職安署將實際勞動檢查「家數」自2017年勞動檢查年報中清楚揭露,以了解勞動檢查成效。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檢查人力到齊時程、今年勞動檢查目標及績效評量進行說明釐清。
- 要求勞動部研議建立對違反勞動法規事業單位輔導改善及追蹤機制,並通盤檢討罰則,每3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施克和 勞動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淑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胡迪琦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7項,要求勞動部、交通部及衛福部針對手術室呼吸防護、疲勞駕駛預防、職安法規修正、職安人力配置、勞檢資訊揭露及勞檢追蹤罰則等議題進行評估、研議、修正並定期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包括法案的立法目的、醫療事故與爭議的定義、當事人的範圍、爭點整理與評析意見的法律效力,以及調解會的組成與運作等。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在保障病人權益與維護醫病和諧關係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醫療專業的客觀性與調解程序的公正性。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立法宗旨:委員對行政院版法案名稱和第一條的立法宗旨措辭有不同意見,林靜儀委員認為「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破題有問題,應更聚焦「即時關懷、妥速處理爭議、預防不良結果」。
- 醫療事故與爭議定義:行政院版將「醫療事故」限縮為「重傷或死亡」並強制關懷,而「醫療爭議」則範圍較廣。委員質疑此定義可能導致輕傷無法進入關懷機制,且對「重傷」的判斷標準有疑慮。陳曼麗委員建議將「醫療事故爭議」連結,避免地方政府負擔過重。
- 當事人定義範圍:林靜儀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範圍過寬,建議明確列舉當事人範圍,以參考「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來界定。
- 「醫事服務」措辭:林靜儀委員建議將法條中的「醫事服務」改為「醫事照護」,以避免將醫療專業商業化。
- 委託團體是否限於「醫事專業」:陳曼麗委員主張第四條受託辦理爭點整理與評析意見的團體不應限於「醫事專業」,應納入法律、心理、社福等跨領域專業,以避免「醫醫相護」疑慮。林靜儀委員則堅持應具「醫事專業」,強調醫療爭議釐清需高度專業判斷。
- 評析意見的法律效力:第四條規定評析意見「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引發激烈爭議。陳曼麗委員與鍾孔炤委員認為此舉會讓評析意見缺乏分量,且可能限縮法官裁量權,建議改為「不得採為唯一證據」。衛福部與法務部則強調其目的在於促進調解,避免專業意見趨於保守,並與司法訴訟區隔。
- 關懷小組的適用範圍:針對第五條關懷小組的設置,劉建國委員與吳玉琴委員質疑「醫療機構」的範圍是否過窄,應涵蓋「醫事機構」如物理治療所、藥局及到宅醫療,以確保所有病人都能獲得關懷。衛福部則回應擴大範圍會導致醫療機構負擔過重,且醫事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比例較低。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草案的重要性在於關懷、照顧病人,並提供調解機制,促進醫病和諧,而非處罰。
- 提出的版本基於實務經驗,堅守醫療核心價值,希望透過法案讓醫病關係有更好的出路。
- 贊成保留第一條,讓行政部門協商,並建議衛福部將法的精神具體呈現,兼容委員意見。
- 質疑行政院版第三條「發生重傷或死亡之結果」定義,認為若病人本已重傷,應如何界定醫療事故。
- 堅持第四條委託團體應具「醫事專業」,認為處理醫療爭議需高度專業判斷,否則會「天下大亂」。
- 強調評析意見是本法核心精神,旨在關懷病人、解決紛爭、追求真相,不應與行政處分或訴訟證據掛鉤,否則本法將失去意義。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邱泰源委員版本的第一條,認為應聚焦「促進醫療事件即時關懷、妥速處理醫療爭議、預防醫療不良結果」。
- 建議將「醫療事故」定義中的「醫事服務」改為「醫事照護」,避免將醫療專業服務化。
- 針對當事人定義,提出修正動議,明確列舉「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避免範圍過寬。
- 強烈支持第四條委託團體需具「醫事專業」,認為醫療爭議釐清需專業判斷,且雙向匿名能避免「醫醫相護」或「醫界仇視」問題。
- 強調評析意見不得作為行政處分、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的重要性,認為這有助於坦誠釐清事實,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衝突,並促進RCA(根本原因分析)精神。
- 質疑醫療事故定義中「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若包含已是重傷或OHCA的病人,是否會導致一入院即需成立關懷小組,增加基層醫療負擔。
- 強調本法應處理系統性錯誤,而非究責個人,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與衝突。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應保留「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的破題,但建議將「公正妥速」中的「速」改為「適」,即「妥適」。
- 認為第三條將醫療事故與爭議區分,但「醫療事故」定義過窄,應放寬至「傷害或死亡」以涵蓋更多關懷與調解對象。
- 質疑當事人定義中「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可能掛一漏萬,建議法務部協助釐清。
- 建議第四條受託團體不應限定「醫事專業」,應考量納入其他公正客觀團體,如法扶或司改會。
- 質疑第四條「評析意見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的規定,認為民眾付費申請的資料應可作為法院參考,傾向將此條移至調解程序後的第19條。
- 建議在第四條中,應考慮將「系統性錯誤」納入名詞定義,以利釐清問題。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應納入「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但質疑「預防醫療不良結果」是否應拿掉,因本法主要針對事故發生後的處理。
- 建議第三條應將「醫療事故爭議」連結,避免一般醫療爭議也進入地方政府的調解會,增加負擔。
- 建議第三條當事人定義中刪除「醫事人員」,改由「醫療機構」作為主體處理,以體現團隊責任。
- 強烈建議第四條受託團體不應限定「醫事專業」,應納入法律、心理等專業人士,避免「醫醫相護」疑慮,或應正面表列跨領域專業。
- 質疑第四條「評析意見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的規定,認為會讓評析意見缺乏分量,且可能限縮法官裁量權,建議刪除此項或加上「唯一」二字。
- 質疑第四條雙向匿名與利益迴避原則可能存在衝突,建議刪除「雙向匿名」或僅強調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感謝醫事司將第三條第二款「醫療機構」改為「醫事機構」,認為擴大調解範圍是正確的。
- 質疑第三條第一款「醫療事故」定義中僅限「醫療機構之醫事服務」,認為應涵蓋物理治療所、到宅醫療等醫事機構發生的事故。
- 對於評析意見不得作為訴訟依據的規定感到不解,認為這與立法目的相矛盾,且民眾付費申請的資料卻不能作為證據,不合理。
- 建議第四條中關於「專家之利益迴避規範」應在母法中明確列出,而非僅在子法中規定,以提高位階。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肯定草案的重要性,並分享高雄市醫師公會透過關懷小組成功化解醫療糾紛的經驗。
- 建議第三條「醫事服務」部分應考慮未來遠距醫療發展,文字應具將來性。
- 提案第五條關懷小組應於醫療事故發生2日內組成,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等專業顧問,並要求調解會成員受訓。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四條,希望了解衛福部版本排除法律等專業人士或團體,僅由醫事專業團體進行評析意見的目的與理由,認為更多專業人士加入會有幫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條「評析意見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的規定,認為評析意見本質是初步鑑定,應改為「不得採為唯一證據」,以利後續司法程序參考。
- 認為第四條若將法扶等非醫事專業團體排除在外,可能導致爭議整理不夠周全,甚至造成更大紛爭。
- 指出第四條與後續第7、12、13、21、30、31條等條文關於證據效力有連動性,若第四條通過,將影響後續條文的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建議第一條修正條文,綜整各版本關鍵詞彙,強調即時關懷、公正妥速處理爭議、維護醫病雙方權益、提升品質與安全。
- 說明第三條醫療事故與醫療爭議區隔原因:事故(重傷或死亡)強制關懷,爭議(病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負責)進入調解,兩者範圍不同。
- 建議第三條第一款將「重大傷害」改為「重傷」以符合刑法定義,第二款「醫療機構」加上「(事)」擴大爭議調解適用對象。
- 解釋醫療事故定義排除「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的必然結果」,會在關懷條文(第五條)中排除。
- 說明若擴大醫療事故定義至醫事機構並強制關懷,將對臨床產生巨大衝擊,因其涉及罰則。
- 回應第四條「專家之利益迴避規範」將寫在授權法規(子法)中,並強調雙向匿名是為確保客觀公正,避免個人名義或利益衝突。
- 強調本法目的是在司法訴訟之外建立獨立調解程序,評析意見非鑑定,不應作為司法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否則會使評析趨於保守,不利於和解。
- 說明第四條委託具醫事專業團體是因其主要業務為醫療爭議的爭點整理,需高度專業,與關懷團體性質不同。
- 回應第四條雙向匿名是指受託團體挑選專家時遵守利益迴避,專家提供意見時則雙向匿名,以確保客觀性。
管靜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表示若評析意見不能採為證據,法院在審理醫療訴訟時會另找醫事機構重新鑑定,但這是否能節省程序有待商榷。
- 同意評析意見可以提供給院方或檢方參考,但不會直接作為判斷依據。
- 澄清若評析意見有具名機構,即使不知道醫生是誰,法院仍會認定為鑑定意見。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法務部尊重行政院版本,同意評析意見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採為證據基礎,但可以提供給檢察機關參考。
- 強調檢察機關參考評析意見後,仍可依偵查權限決定是否送鑑定,不會影響偵查權。
- 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縮短訴訟期間,透過調解機制讓醫病雙方盡早解決爭議,達到三贏局面。
郭峻豪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同意評析意見若能提供檢察官參考,有助於研判偵查方向,不至於束手無策。
- 說明檢察官偵查手段多元,送醫審會鑑定是其中一種,並非唯一,仍保留個案彈性。
- 強調即使沒有評析意見,檢察官仍可透過傳喚證人、調閱資料等方式釐清事實。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第四條第三項若要增列「專家之利益迴避規範」,需在第一項文字中提及「專家」,否則法制作業上不宜直接增列,建議在說明欄中強調並於辦法中訂定。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等關鍵條文因委員間意見分歧,且部分條文涉及立法核心精神,經討論後均先行保留,待行政部門與委員進一步協商。
- 針對第四條,衛福部提出修正動議,將「得委託」修正為「應委託」,並於說明欄強調「專家之利益迴避規範」將於子法中訂定,此修正意見獲得通過。
-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6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801
- 卷/期/冊
- 107/58/1
- 發布日期
-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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