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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廣電三法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廣播電視法規修正草案,並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會議初期聚焦TBC與民視斷訊事件,委員要求NCC積極保障收視戶權益並強力制裁業者。隨後進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審查,討論重點包含法律位階、兒少保護、境外業者管轄權、網路安全設備採購限制等,但因爭議較多,多數條文保留待續審,部分臨時提案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增訂過去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確立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處理修法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廣播電視法第50條之2,確立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處理修法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復議案)

核心議題

  • 增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確立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處理修法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
  • 委員葉宜津等提出復議案,旨在明確行政處分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對「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的決議提起復議,建議將條文中行政處分的對象明確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連署葉宜津委員的復議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葉宜津等委員提出的復議案,經在場委員無異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5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莊瑞雄等16人、許毓仁等17人、李麗芬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服務普及與近用,並發展數位經濟。
  • 會議初期處理TBC與民視商業糾紛導致斷訊事件,討論NCC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業者斷訊的制裁及復訊措施,並釐清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業者)的責任與政府管轄權限,特別是針對境外業者及封網議題。

相關爭議

  • TBC與民視斷訊事件:委員質疑NCC對TBC斷訊事件的罰款金額過低(新台幣6萬元),未能有效制裁財團,導致75萬收視戶權益受損,要求NCC應採取逐日最高罰款甚至吊銷執照,並立即復訊及補償收視戶。
  • NCC執法魄力與裁量空間:委員批評NCC面對財團斷訊事件顯得無能,未能迅速有效處理;NCC則解釋裁罰金額有法定裁量空間,可連續處罰,且已要求立即復訊及依定型化契約補償,並表示廣電三法工具有限,需修法強化。
  • 法律適用位階: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行政院版本主張「除本法之規定外,適用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而李麗芬委員則提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雙方對何者應優先適用及法律涵蓋範圍存在歧異。
  • 境外業者管轄權與封網:委員質疑對於伺服器設在境外、未設分公司的業者,政府如何有效管制並要求其配合?警政署反映目前對於境外賭博、毒品網站缺乏明確法律授權進行封網,NCC則強調封網需有明確法律基礎,並非僅依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此議題涉及權利與公共利益平衡。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規範範圍:委員認為該條文規範業者依法配合政府辦理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項,但未有罰則形同虛設,且對「明確事實」的認定權限與執行流程有疑慮,NCC則解釋該條為介接條款,細節規範在其他法律,業者不配合則由NCC依其他法律裁處。
  • 網路設備採購限制:蕭美琴委員提案增訂第8條,允許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設備採購及使用,以應對國際趨勢及中國設備疑慮。NCC表示核心網路設備已禁止採購中國產品,非核心設備則依資安疑慮處理,並同意修正提案刪除「國家」兩字,改為「政府」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NCC對TBC斷訊事件罰款6萬元是「笑死人的作法」,要求主委公開表達立場。
  • 強調收視戶權益保障才是重點,75萬戶斷訊不是小數字,要求NCC採取連續處罰並保障收視戶賠償。
  • 支持李麗芬委員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的修正動議,認為其法律用語更清楚且賦予NCC更多彈性以因應網路快速變化。
  • 對於NCC在第5條的「依法配合」機制表示憂慮,認為公部門之間的介接標準不明確,可能導致處理延宕或爭議。
  • 支持蕭美琴委員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8條的修正動議,認為有必要再次宣示立法,加強稽核業者採購中國設備,以維護國家安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NCC必須具體保障收視戶權益,針對TBC斷訊造成廣大收視戶無法收看民視,以及凱擘斷訊威脅,詹主委必須提出具體措施。
  • 具體要求TBC必須補償收視戶權益並立即復訊,強調NCC應拿出魄力,強力制裁TBC等業者的蠻橫作風。
  • 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質疑境外業者伺服器設在境外,甚至未設分公司,NCC如何管制或要求其配合,並強調應保障網路使用者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
  • 支持李麗芬委員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1條的提案,認為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以及揭示使用者不得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行為,方向非常重要。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NCC除了罰款之外沒有其他作為,面對TBC悍然斷訊,凱擘也可能效仿,要求NCC應明確告知業者若不復訊就停掉執照或取消執照。
  • 認為政府不應包庇財團,應保障消費者權利,要求TBC退還未播放頻道費用給消費者,促使其復訊。
  • 批評NCC對TBC僅罰款6萬元過輕,法律可罰至300萬元,應每日重罰以示擔當。
  • 提案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要求業者配合政府辦理事項時,需有「明確事實足認為危害國家安全」及「明確事實足認為危害資通安全」,避免空白授權,並要求重大公共衛生或災害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NCC應站在公共利益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立場,但現實狀況是業者展現魄力斷訊,NCC卻顯得無能。
  • 建議NCC應協調恢復民視新聞台的收視,因消費者主要希望收看新聞頻道。
  • 關切若有政治力介入系統台,隨意下架頻道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要求NCC提出修法因應。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認同主委強調傳輸與行為內容切割,但支持李麗芬委員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的修正動議,認為其涵蓋範圍更廣,能因應網路瞬息萬變的特性。
  • 請教NCC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法第3條中「採行適當措施」的定義與範圍,以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是否需要提供專人協助。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8條,建議增訂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得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以因應國際趨勢及保障國家安全。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建議第一項增列「安全」二字,使目的為「普及、安全與近用」,並修正第二項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以明確法律位階並避免法規競合疑慮。
  • 提案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3條,增列「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應建立適當準則及防護機制,保護兒少免於受害其身心健康資訊之傷害」及「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措施」兩款,以強化兒少保護及保留彈性。
  • 提案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建議將第三款修正為「刑事犯罪之執行程序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並增列一款「為實現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事項之必要措施」,以聚焦執行程序、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擴大業者配合範圍。
  • 指出日本有做到兒少色情網站的境外阻絕,並關切數位通訊傳播法第21條鼓勵業者在地化的企圖,認為有助於建立管轄權。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 說明NCC最重視消費者權益,針對TBC與民視授權爭議,已動用廣電三法相關條款要求一方持續授權、另一方不能斷訊,並已做出處分及罰款,可連續處罰。
  • 表示NCC委員會將討論對TBC的第二次處罰及具體補償方案,強調依照定型化契約,業者本就應提出消費者補償辦法。
  • 解釋數位通訊傳播法定位為傳輸行為規範,與內容行為切割,並引用歐盟、德國、美國等國案例說明傳輸者責任規範。
  • 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安全」增列,建議可調整文字為「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安全、普及與近用」。
  • 對於李麗芬委員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認為行政院版本與委員版本本質上不同,行政院版本是疊加適用其他法律,而委員版本可能導致本法無法涵蓋新型態行為,但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 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為「依法配合」的介接條款,業者應配合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刑事偵查等要求,但具體配合方式及細節需依各相關法律規範,例如通保法。
  • 強調若要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處理封網問題,需嚴肅討論並立法規定,因過去相關法案(如電信法、著作權法)曾引起極大爭議,且封網涉及權利與公共利益平衡。
  • 說明現行電信事業的核心網路通訊設備已入法禁止採購中國產品,非核心設備則依資安疑慮規管,並同意蕭美琴委員對第8條的修正提案,但建議刪除「國家」兩字改為「政府」。

蕭祈宏 主任秘書

  • 建議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維持行政院版本,強調本法旨在保持傳輸暢通,實體世界的法律規範已完整,應適用各該法律。
  • 回應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表示該條已規定「依法配合政府」,不存在濫用權力的疑慮。

黃文哲 副處長

  • 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中免責條款針對民事責任,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行政法上的義務仍需履行,權利行使不阻卻義務履行。
  • 解釋數位通訊傳播法第3條「適當措施」包含所有行政作為及訂定法律,並以個資法為例,說明主管機關已訂定維護辦法及保存規定,行政措施包含例行性檢查。
  • 解釋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行政院版本旨在說明通訊傳播行為包含電信服務、廣播電視服務,是二、三項一組的概念,強調疊加適用其他法律。

謝煥乾 處長

  • 建議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1項文字調整為「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安全、普及與近用」。
  • 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立法本意是課予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義務,要求其「依法配合」政府辦理國家安全、資通安全等事項,細節會在各相關法律中規範,因此本條無需訂得過細。
  • 解釋我國刑法及其他法律原則上對境內行為或結果有管轄權,但網際網路的跨國特性導致境外業者執行上困難,需要司法互助及國際合作,但台灣外交處境困難。
  • 回應數位通訊傳播法第3條李麗芬委員的增訂款項,表示兒少保護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有機制,增訂不衝突且概括性條款可同意;但建議第2項維持院版,避免「研議制定相關法律」解釋成一定要法律形式,應保留行政措施彈性。
  • 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8條蕭美琴委員的修正動議,表示電信事業部分已有規範,重複規範亦可,但若用於非電信事業的網路服務業者亦可,唯建議刪除「國家」兩字,修正為「政府」限制。
  • 說明當業者不配合偵查時,若涉及通保法,電信業者有義務配合,違反義務由NCC裁處,有相關配套措施。但對於境外犯罪者的封網問題,需要明確的法律基礎才能執行,目前法律上仍不明確。

蔡金誥 專門委員

  • 建議NCC釐清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行政院版本與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在適用上的差異,以確認委員提案是否變更了NCC原本的規範範圍。

胡文棟 副研究員

  • 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第2項,行政院版本似乎賦予本法優先適用地位,而李麗芬委員版本則是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若有重疊或不足再由本法補充。
  • 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表達疑慮,認為一般民眾可能會覺得政府藉「國家安全」等用語影響言論自由,且NCC與其他單位在配合執行上應有更明確的標準和說明。

林豐裕 主任

  • 說明警政署在實務上常遇到跨境賭博、毒品網站等犯罪行為,若網站設在境外,目前完全無法處理,因缺乏法律授權阻斷非法網站的IP位址或網域名稱。
  • 表示若有法律授權,警政署可請求NCC或業者阻斷非法網站,有助於犯罪防制及國家安全保障。
  • 確認賭博網站是否違法由警政署認定,再要求NCC處理,但若網站在境外,NCC無法處理,或缺乏法令授權阻斷。

羅金賢 處長

  • 解釋NCC與刑事警察局設有跨平台機制處理電信詐騙或網路犯罪,但目前癥結在於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的「依法」原則,事實認定仍由各項法律處理。
  • 指出兒少法有明確的Notice & Take Down機制及封網規定,但網路犯罪如賭博等刑事案件,目前法律上不明確,導致業者即使願意配合,也缺乏明確的下架、封網法律依據。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NCC應要求TBC立即復訊,如不復訊,應採取逐日最高罰款方式處罰,甚至吊銷執照。
  • 通過臨時提案2:NCC應拿出魄力,立即介入保障收視消費者權益,針對TBC與民視因商業糾紛而突然斷訊,嚴重影響75萬戶收視民眾及公共利益。
  •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名稱「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條,依NCC修正意見再修正通過(將「安全」增列於「普及」之前,並就第2項主從關係依NCC意見修正)。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2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3條,增列李麗芬委員提出的第4款及第10款,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4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因立場差異大,先保留,擇日繼續處理。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二章章名「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8條,依蕭美琴委員修正動議,並經NCC建議刪除「國家」兩字,修正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三章章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1條至第29條因時間不足,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會議主席指示NCC持續與委員針對無共識條文進行溝通與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801
卷/期/冊
107/58/1
發布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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