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與特留分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代位繼承與本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特留分及歸扣等條文進行大體討論。多位立法委員對法務部所提草案版本提出質疑,特別是其對配偶權益及性別平等的影響。會議決議法務部需重新評估爭議點、加強溝通,並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監所衝擊及性別影響進行評估後再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修正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的期程與處分流程,明確規範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陳報時間,以及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聲請強制戒治的裁定與釋放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已完成逐條審查,其中第八條條文已修正。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討論行政院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針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的列管方式、修法可能對監所造成的衝擊,以及受刑人勞作金支付國民年金的制度進行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以明利弊得失,並送立法院參考。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行政院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的衝擊及解決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以明利弊得失,並送立法院參考。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行政院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的衝擊及解決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以明利弊得失,並送立法院參考。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行政院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的衝擊及解決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以明利弊得失,並送立法院參考。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行政院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的衝擊及解決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 提案建請法務部矯正署修改現行規定,讓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受刑人申請後可支付或部分支付國民年金,以確保社會安全網絡沒有漏洞。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矯正署修改現行規定,讓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受刑人申請後可支付或部分支付國民年金,以確保社會安全網絡沒有漏洞。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矯正署修改現行規定,讓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受刑人申請後可支付或部分支付國民年金,以確保社會安全網絡沒有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應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入逐條討論前,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並送立法院參考。
- 法務部應就行政院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監所造成的衝擊及解決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於逐條討論前送交立法院參考。
- 法務部矯正署應修改現行規定,讓非自由支配之勞作金,經受刑人申請後可支付或部分支付國民年金。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進行大體討論,核心議題包括代位繼承與本位繼承的適用、喪失繼承權的範圍與影響、特留分與歸扣制度的調整,以及遺囑作成方式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
- 會議亦關注修法對現代家庭結構、配偶權益及性別平等的影響,並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及社會現象調查。
相關爭議
- 代位繼承與本位繼承的爭議:法務部版本傾向本位繼承說,但黃國昌、尤美女委員認為此舉不符多數立法例,且可能稀釋配偶應繼分,應採代位繼承說。
- 喪失繼承權的代位繼承問題:法務部草案排除喪失繼承權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委員質疑不應波及下一代,法務部表示會再思考。
- 喪失繼承權條文「受刑之宣告」的明確性:委員黃國昌質疑「受刑之宣告」是否需確定,法務部解釋為避免審判拖延,將殺人、重傷害致死等行為與重傷害行為作出區別。
- 特留分與歸扣制度的修正:草案將歸扣原則改為例外(需書面表示才計入),委員尤美女、鍾孔炤擔憂此舉可能削弱特留分意義,加劇重男輕女現象,並影響配偶權益。
- 修法方向與現代社會脫節:周春米委員批評法務部修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將新型態家庭結構納入考量,且未積極化解爭議,導致法案審查進度遲緩。
- 遺囑作成方式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影響:臨時提案指出草案第1189條等關於遺囑作成方式的規定,未充分考慮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有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性別影響評估不足:臨時提案指出法務部性別影響評估報告過時且缺乏實質數據,可能強化重男輕女及未婚歧視現象,要求重新進行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立法意旨及邏輯,指出法務部版本採取本位繼承說與多數立法例不符,且可能稀釋配偶應繼分。
- 質疑法務部為何排除喪失繼承權的情況,要求說明行政院推翻學者專案小組結論的理由及過程。
- 質疑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受刑之宣告」是否需確定,以及與第三款用詞差異的規範基礎。
- 強烈反對採取本位繼承說,認為應採代位繼承說以保護配偶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所採本位繼承說會導致配偶應繼分浮動,不公平地被稀釋,尤其在子女皆過世後,配偶需與孫子女平分。
- 認為喪失繼承權的懲罰應針對行為人,不應波及下一代子女。
- 擔憂民法第1173條歸扣規定的修正,可能削弱特留分意義,加劇重男輕女現象,並影響配偶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中遺囑作成方式的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有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對性別平等影響的量化及質性實證研究與評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喪失繼承權和特留分等問題的處理,認為經過一年多仍未有明確解釋,且修法方向未能納入新型態家庭結構。
- 批評法務部修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可能衍生更多爭議,影響家庭和諧。
- 建議法務部重新檢討繼承編修法計畫,明確哪些條文需立即修正,並積極化解爭議。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中遺囑作成方式的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有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對性別平等影響的量化及質性實證研究與評估。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第1145條關於喪失繼承權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認定標準,擔憂對嫁出去的女兒等情況不公。
- 質疑民法第1173條歸扣規定的修正,從以歸扣為原則改為例外(需書面表示才計入),可能削弱特留分意義或加劇重男輕女現象。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中遺囑作成方式的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有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對性別平等影響的量化及質性實證研究與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民法第1140條「部分」指的是一部分人,而非全部,若全部死亡則由次一順位繼承人本位繼承。
- 解釋排除喪失繼承權者代位繼承的考量,是為避免禍及孫子,並表示會再做思考。
- 說明民法第1145條將現行法拆為三款,區分殺人、重傷害致死與重傷害行為,並解釋「宣告」與「確定」的差異是為避免審判拖延影響繼承確定。
- 承認法務部版本採取本位繼承說,並解釋是考量親等近者為先的原則,避免跨親等繼承。
- 承諾會重新評估性別影響,並將委員提出的配偶權益、喪失繼承權者子女是否失格等問題納入考量。
- 說明繼承編修法原欲大修但因工程浩大改為小修,主要解決實務爭議較大之部分,並會積極化解爭議,於1至2個月內與委員溝通報告。
- 解釋民法第1145條「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需個案判斷,一般情況如女兒嫁到國外不會被剝奪繼承權。
- 表示民法第1173條歸扣制度的修正,以及其對特留分可能造成的影響,會再做考量。
- 同意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鍾瑞蘭 司長 法務部法律司
- 補充說明修法所採的繼承模式與現行實務見解一致,即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皆死亡時,孫子女將依民法第1139條以本位繼承方式平均分配遺產。
- 指出配偶應繼分可能因子女多寡而游移,但尊重委員對本位繼承或代位繼承的討論,並表示部裡修法小組當初採擇意見是依照出席學者專家意見。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進行大體討論,未進入逐條審查,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需重新思考是否堅持採取本位繼承說,並將當初親屬法研修小組會議實錄提供給有興趣的委員參考。
- 法務部需以書面說明喪失繼承權部分在法案送行政院後被拿掉的過程與理由。
- 法務部需重新評估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對配偶權益、喪失繼承權者子女繼承權、特留分與歸扣制度的影響,並與委員積極溝通。
- 法務部需於逐條審查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中遺囑作成方式的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有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法務部需於逐條審查前,重新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對性別平等影響的量化及質性實證研究與評估,並提交委員會參考。
- 下次審查時,將其他委員提案的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一併做成條文對照表,再一起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901
- 卷/期/冊
- 107/59/1
- 發布日期
- 2018-06-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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