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再就業、年金與遺屬權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0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持續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退役軍人再就業限制、退休俸滾動式調整、遺屬年金請領條件、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及18%優惠存款本金歸還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多位立法委員對現行草案提出強烈質疑,認為部分條款不公、違憲且影響軍心穩定。國防部與退輔會多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最終多數爭議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軍人退撫制度的改革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退役軍人再就業的限制與配套、退休俸與遺屬年金的調整機制與請領條件,以及優惠存款18%的處理方式。
- 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國家財政永續、軍人職業特殊性保障、退役人員生活尊嚴與權益,並避免污名化與世代對立,同時確保募兵制順利推動。
相關爭議
- 第34條再任職務限制:多位委員質疑限制退役軍人轉任私立學校職務不合理,認為侵害工作權且影響軍人事業第二春,國防部與退輔會則稱是為避免「肥貓」雙薪爭議。
- 第35條例外職務範圍:委員認為現行條文對不停止退休俸的例外職務範圍過於狹隘,建議擴大至教育、科技研發、長照、外交支援等特殊專業領域,以利人才運用。
- 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委員強烈反對配偶請領遺屬年金需「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的限制,認為此為歧視性條款,對晚婚軍人配偶不公,且與民法規定衝突。
- 第39條退休俸滾動式調整:委員擔憂「滾動式調整」可能導致退休俸向下調降,破壞信賴保護原則,影響軍心穩定,主張應僅能向上調整或直接刪除此條文。
- 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多位委員反對離婚配偶可請求退休俸半數的規定,認為其凌駕民法,可能製造更多家庭糾紛,且不符軍人職業特殊性。
- 第46條18%優惠存款本金歸還:委員質疑政府未依承諾在第1年歸還18%優存本金,反而延至第11年,認為政府佔用私人財產,並強調18%與退撫基金破產無直接關係,不應污名化退役軍人。
- 第61條實施日期:國民黨團主張軍改應採「現役先行,退役暫緩」實施,避免世代對立,並要求單獨處理因精簡案被勸退提前退伍者,認為行政院版本犧牲退役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建議軍改樓地板應與公務人員一致,不應限制職業別,並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
- 質疑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年滿55歲、婚姻存續10年」不合理,可能導致配偶無法請領半俸。
- 批評滾動式調整缺乏明確保障,且無民主國家追溯既往,主張應僅能向上調整。
- 主張刪除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認為可能創造新行業,侵犯自主性。
- 質疑政府佔用18%優惠存款本金,未在第1年歸還,並將利息挹注基金,認為政府應負擔基金責任。
- 建議若每年撥補160億元且基金獲利達7%,基金將不會破產。
- 強調政府應負最終給付責任,且基金操作績效應入法並達7%,否則政府應撥補。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反對私校條款,認為阻礙退役軍人事業第二春,違憲侵害工作權。
- 主張第39條「滾動式檢討」只能往上調,否則應刪除,以保障國軍安心服役,並強調政府應負最終保證責任。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限制退伍軍人轉任私校不合理,影響40多歲退伍軍人養家活口,主張刪除私校條款。
- 強調18%是早期軍人低薪的彌補,政府不應污名化退役軍人,應為他們發聲,並澄清18%與退撫基金倒閉無直接關係。
- 主張軍改應「現役先行,退役暫緩」實施,避免世代對立,並單獨處理因精簡案被勸退者。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年滿55歲、婚姻存續10年」為歧視性「黑寡婦條款」,與民法繼承規定衝突,要求刪除。
- 建議將退休俸調整依GDP成長率連續5年下滑或上升5%作為依據,並刪除「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認為此舉更具保障。
- 主張刪除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質疑其適當性,認為應回歸民法處理。
- 修正動議要求18%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1年發還本人,質疑政府佔用私人財產10年不合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4條限制退役軍人轉任私校與輔導轉職精神違背,影響募兵制。
- 質疑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與政府信賴保護原則衝突,呼籲政府重新盤點修正。
- 建議第40條因案通緝期間停發退撫金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應予拿掉。
- 建議將政府每年撥補100億元基金明確入法,以確保基金運作穩定。
- 主張退撫基金是為保障個人老年經濟生活,退休金非可處分財產,應回歸此原則討論離婚配偶請求權。
- 強調軍改缺乏完整精算報告,對退役部分全數要求保留,不為缺乏精算報告的年改案背書。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第34條限制退役軍人轉任私校職務,若薪酬總額超過33,140元即停發退休俸,與憲法保障工作權衝突,且不符軍人43歲壯年退伍需再就業的現實。
- 強調軍人與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不同,不應一體適用公教條款。
- 建議放寬常備士官回役條件,並要求退輔會應為軍人爭取就業機會,向行政院說明軍人特殊性。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對退伍軍人再就業限制多,缺乏美國的稅收優惠及失業保障等優惠措施。
- 質疑國防醫學院退役教授到私校教書卻因薪資超過門檻而停發退休俸不公,造成人才流失。
- 批評政府以「砍」退役人員退休俸來補現役部分,做法不合理,恐影響募兵意願,形同詐騙。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對壯年退伍軍官(40多歲)的轉職輔導成效,要求提供具體就業媒合率及合理薪資報告。
- 質疑第39條退休俸滾動式調整條文籠統,要求提供背後判別基準及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的連動試算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軍人與公務、教育人員退休年齡不同,不應一體適用限制私校任職的條款,退輔會應為軍人爭取就業機會。
- 批評現行條文解釋比公教人員更嚴格,連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的研究費都受限,建議國防部應向銓敘部請教,不要自我限縮。
- 指出第35條「山地、離島」用詞錯誤,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認為限制退伍軍人轉任私校會限縮就業機會,主委應站在退伍軍人立場發聲,而非僅尊重意見。
- 質疑18%優惠存款與退撫基金破產無直接關係,不應污名化軍公教,並要求政府澄清。
- 建議第37條關於遺屬年金的結婚年限等限制,對不同族群的用詞應特別注意與小心,避免歧視。
- 主張18%本金應在第1年歸還,或至少逐年歸還,而非等到第11年,認為政府不應苛扣退役人員財產。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指出尉級軍官約38歲退伍,若無月退俸僅領一次退伍金200多萬元,不足以養家糊口,限制其二度就業不合理。
- 批評將軍人與60-65歲退休的公務人員、老師一體適用就業限制,對壯年退伍軍人極不公平,要求重新考量。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第34條有共識部分應直接通過,不應全部保留送協商,並建議不溯及既往已就職者。
- 建議第35條應將教育人員、教育單位納入偏鄉服務不停止退休俸的範圍。
- 強烈要求刪除第37條遺屬年金「年滿55歲、婚姻存續10年」的限制,認為此為儲金制,不應限制領回自己的錢。
- 主張刪除第39條第二項「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的文字,認為會動搖軍心,應有信賴保護原則。
- 批評國管院精算報告不夠專業,變數考量不足,應由兩位以上精算師簽證。
- 主張刪除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認為其凌駕民法,製造糾紛。
- 要求林萬億政委承諾的18%優存本金第1年歸還應做到,並質疑政府在版本送出前兩週改變為第11年歸還。
- 強調18%與退撫基金破產無直接關係,不應混淆,並主張每年100億元撥補基金應明確入法。
- 建議第53條大陸長居者暫停退俸,應取消停發,繼續發放,因行政查核困難。
- 提案增列第39條第三項,給付金額差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穩定軍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第35條增列「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外交需求而派赴國外支援外交各項鞏固邦誼的職務」為例外不停止退休俸的範圍。
- 批評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為「陸配條款」及「歧視條款」,打擊面過大,應刪除「年滿55歲」及「配偶為公教人員」的門檻。
- 主張軍改應全面照顧軍人,不應因意識形態設定限制,並認為假婚姻可透過司法處理,不應在年金條文中限制。
- 批評軍改是「欺負退役,欺騙現役」,缺乏精算報告,國民黨團不為此案背書。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5條對退役軍人人才(如飛官、高科技人員、長照人員)的再就業限制不完善,應給予更大空間適才適所。
- 批評政府過於關注「肥貓」議題,卻忽略真正無專業佔位者,並指出實習生月領20多萬元更像肥貓。
- 呼籲政府在無時間壓力下,應廣納社會意見,理性討論,勿重蹈一例一休覆轍,避免誤人一生。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以雙重標準對待退伍軍士官,一方面污名化為「米蟲、肥貓」,另一方面又寄望他們在危難時發揮所長。
- 質疑教官退出校園後由退役軍人轉任校安,卻被污名化,要求將校安職務納入第35條不停止退休俸的職務範圍。
- 呼籲政府榮彰那些為台灣默默付出的單身老榮民,他們將一生積蓄捐獻給國家,不應再受污名化。
- 批評政府在年改過程中欺壓軍人,失信於民,不符合其他強制保險制度的衡平精神。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第35條應針對軍人特殊性,設計更適合壯年退伍軍人的職務,並由退輔會積極安排,而非被動等待。
- 主張退輔會應積極輔導30-50歲退伍軍人接受職訓並媒合私人機構,以減少退撫基金負擔。
- 建議第34條應回到國民黨團版本,若轉任公職薪水未達原退休俸,補差額即可;若超過則不領退休俸,以示對軍人尊重。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主張第36條應給予退役人員一次機會,變更退休給與種類,因政府可調整退休俸,基於公平原則應允許個人變更。
- 強調第45條有關年資資格取捨應採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式,以保障退役人員權益。
- 針對第46條(親民黨團提案第37條之一)主張純舊制軍職人員的18%優存應不受影響,因其平均年齡已高達85歲,且人數逐漸凋零,不應「一刀切」改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第35條增列「具有軍中專長的專門技術人員」作為例外不停止退休俸的職務,以利國家緊急需要時延攬人才。
- 提案修正第37條,主張亡故軍官士官若無子女、父母,遺屬一次金應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比照公教人員條文,保障配偶權益。
- 提案修正第39條,主張退休俸滾動式調整應只能往上調,不能往下調,以穩定軍心,並符合大法官釋字455號解釋及美國退撫規定。
- 主張第42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應回歸民法處理,不應針對軍公教設定,認為其違反職業平等原則,且與遺屬年金10年婚姻限制不符。
- 質疑第46條18%優存本金應在第10年歸還,而非第11年,因第10年已無優惠利息。
- 質疑第54條規定退輔會每年需編列1,005億元公務預算,將大幅排擠退輔會其他業務預算,導致只剩下55億元可用。
- 質疑第59條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中的「定期檢討」未定下明確時間,擔憂退休權益再次被檢討調降。
- 強力主張軍改應有精確精算報告,否則不應審查,並要求國防部儘快交付正確精算報告作為朝野協商依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第39條滾動式調整是照抄公務人員版本,可能導致退休俸向下調降,而非僅向上,認為此條無增列必要,且多此一舉。
- 回顧18%歷史,認為其是為彌補早期軍人低薪,不應污名化,並批評軍改版本對純舊制軍人缺乏人道考量,計較50-500元本俸差異,傷害軍人尊嚴。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39條滾動式調整,認為其違背政府對軍人的承諾,可能引發擔憂與不安,破壞信賴保護原則,並與第29條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邏輯衝突。
- 質疑第37條遺屬年金中「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的規定,建議修正為「未滿25歲之子女,仍在學就讀,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以更妥善照顧子女教育。
- 批評第37條遺屬相關規定與民法衝突,且行政院審查法案時由林萬億政委主導,但法務部未提供明確意見。
- 批評第35條新增條文立法理由不充分,且與第34條自打嘴巴、相互矛盾,認為政府應思考如何留下好人才,而非退役後再設例外條款。
- 質疑軍改法案內容不充實、不用心,擔憂立法後衍生不必要的麻煩,重蹈「一例一休」覆轍。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批評委員會審查認真但缺乏績效,多數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擔憂最終仍會強勢過關。
- 強調第39條滾動式調整為最不確定因素,可能一夕摧毀對軍改的信任,主張應調整或刪除,或僅能向上調整。
- 質疑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認為退休金非剩餘財產,與民法體系不符,可能引起恐慌,應回歸民法處理或暫不列入。
- 建議法務部和銓敘部應澄清離婚配偶請求權的適用範圍與限制,避免以訛傳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解釋民法親屬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認為退休金應納入分配範圍,以保障對家庭有貢獻的配偶。
- 說明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旨在解決實務上退休金是否納入分配的爭議,並非鼓勵離婚或製造糾紛。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部長
- 承認現役部隊因國家安全與戰備任務需要,朝九晚五不可行,年輕化、休假正常化一直努力中,加班費會以調高薪水方式補償。
- 表示軍人基於特殊性不能兼差、不能組工會。
- 對第34條私校條款、第35條例外職務擴大、第37條遺屬年金條件、第39條滾動式調整、第42-44條離婚配偶請求權等議題,多表示「尊重委員意見」或「尊重委員會決定」。
- 同意第35條例外職務擴大有道理,但涉及外交非國防部專業。
- 同意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被誤解,會請同仁說明清楚並修正文字。
- 同意第39條退休俸調整應朝好的方向保障軍人權益,且低於原給付金額須立法院同意。
- 同意第46條18%是政府對軍人的照顧,與退撫基金無直接關係。
- 同意第58條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但未回應是否應修改為「依法保守機密」。
- 同意第59條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有必要,以進行複式管控。
- 同意政府負最終保障責任,並支持呂玉玲委員增列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差額的提案。
邱國正 退輔會主任委員
- 對第34條私校條款,表示是通盤考量避免「肥貓」雙薪,但尊重委員意見。
- 承認退役軍人找工作辛苦,退輔會提供就業輔導及訓練班隊,但私校條款會限縮一部分就業機會。
- 對第35條例外職務擴大,表示樂觀其成,但涉及其他部會需研議。
- 承認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年滿55歲、婚姻存續10年」有考慮防堵詐騙(黑寡婦)因素,但亦認為不妥,並表示原配不受55歲限制。
- 對第39條滾動式調整,表示是為讓物價指數波動時能調漲,若有顧慮可調整,尊重委員意見。
- 認為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不怎麼妥當」,應回歸民法處理。
- 說明18%優惠存款是早期軍人薪俸低,國家給予的特別照顧,與退撫基金無直接關係,而是由公務預算支應。
- 解釋18%優存本金歸還機制,強調領月俸者差額分10年調降,本金仍留在臺銀孳息,利息給領俸人。
- 說明第54條政府撥補基金計畫每年編列100億元,總計1,000億元挹注基金。
- 承認18%是造成基金破產的原因之一,但澄清與退撫基金無直接連結,而是與國家整體財政有關。
- 同意政府負最終保障責任,並支持呂玉玲委員增列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差額的提案。
- 同意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有必要,是為檢討基金運作狀況而非檢討個人支付金額。
- 承諾會將委員意見帶回會內與部內再做討論與修正。
傅政榮 國防部資規司人資處處長
- 說明軍人平均退伍年齡約42-50歲,支領退伍金者平均27歲,支領月退俸者平均43歲。
- 解釋尉級軍官若未服役滿20年,只能支領一次退伍金約200多萬元,不足以養家糊口。
- 澄清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若在役期間結婚,即便退役後亡故,其配偶請領半俸不受55歲及10年婚姻存續限制,僅退伍後再婚者受限。
- 說明第37條比照公教人員條文,採軍公教一致性原則處理。
- 說明第39條滾動式調整是為保障軍人權益,只要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需立法院同意。
- 澄清第40條因案通緝期間停發退撫金,是希望公務人員勇於面對,避免資助逃亡,期間停發,澄清後可補發。
秦文臺 退輔會就學就業處處長
- 說明退輔會對退伍軍人就業輔導,提供300多個訓練班,結合其他部會約5,000個班隊可參加。
- 提供2017年數據,退伍10,374人,經輔導就業6,068人(約6成,不含自行就業)。
- 說明退伍軍人失業保障,第一類榮民前6個月每月12,000元,後6個月每月8,000元。
- 澄清國防醫學院退役教授可到私校教書,但若月薪超過33,140元,月俸將停發。
- 說明第53條大陸長居者暫停退俸,是依兩岸關係條例規範,出境超過183天即暫停,回台後可補發,並透過資訊化查驗出入境資料。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解釋第37條遺屬年金制度,公務人員提撥35%,政府出65%,若兩夫妻皆為軍公教且皆已退休,其中一方亡故,另一方因已有月退休金,無法領取遺屬年金,但可選擇一次金。
- 說明第39條滾動式調整,銓敘部細則中明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至少每4年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法定因素後調整。
- 解釋第42-44條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其規範精神是考量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明定。
- 澄清退休金請領權在未領取前不屬於個人財產權,領到手後才算個人財產。
- 說明第40條因案通緝期間停發退撫金,是因公務人員涉案應勇於面對,避免資助逃亡,澄清後可補發。
王德本 退輔會退除給付處處長
- 說明目前列管領半俸配偶81,926人,其中大陸配偶3,515人;80歲以上榮民5萬多人,單身榮民25,000人。
- 澄清18%優惠存款是由公務預算支應,與退撫基金沒有直接關係,但結餘款會挹注基金擴大規模。
- 說明18%優存利息支出,退輔會與臺銀一年總負擔約240億元,目前已是高峰期,預估約至2068年(民國157年)金額會較低。
- 解釋18%優存本金歸還機制,領月俸者差額分10年調降,第10年仍有最後餘額,臺銀持續支付利息,第11年才歸還本金。
- 說明目前擁有1986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且領18%優存者約19萬多人。
- 說明第53條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暫停退俸,是依兩岸關係條例規範,出境逾183天即暫停,回台後可補發。
- 說明第54條政府撥補基金,計畫每年編列100億元,10年總計1,000億元挹注基金,預計每年總編列約900億元。
- 澄清退輔會年度總預算1,160億元,若依第54條規定編列1,005億元公務預算,將增加215億元挹注,不會排擠其他預算。
康正全 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經理
- 說明臺灣銀行在軍人18%優惠存款中負擔約2.895%的利息,每年約38.9億元。
- 澄清沒有本金就沒有利息,18%優存本金若提前領回則優惠終止。
- 說明18%逐年遞減機制中,臺銀仍持續負擔六分之一的利息支出,直至第10年仍有優惠餘額。
陳國勝 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 澄清18%優惠存款與退撫基金沒有關係。
- 說明從1997年至今,國防部僅在2012-2017年撥補退撫基金42億元,承認撥補不足。
- 說明第58條終身保守機密之責,是基於軍人特性,但未回應是否應修改為「依法保守機密」。
楊長政 退輔會服務照顧處處長
- 說明榮民榮眷基金會資產約20億元,主要來自1993年以前單身榮民亡故後若無大陸繼承人,其資產捐入基金會。
- 強調退輔會不會污名化榮民,他們是前輩,並持續推動感人榮民捐款事例。
劉靖中 國防部資規司代司長
- 為上次會議中口誤將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稱為「黑寡婦條款」而道歉,並自請處分。
蔡進滿 退輔會會計處處長
- 說明退輔會2018年度總預算為1,160億元。
周文祥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說明離婚配偶有無贍養費請求權及其數額,應由民事法庭判決。
- 澄清民法對離婚配偶退休俸請求權無詳細規定,但民法是概括性規定,尊重銓敘部專業意見。
- 說明通緝有多種層次,不一定代表罪刑已確認。
- 說明退撫基金是否屬於可處分財產,因屬特別規定,需請銓敘部解釋。
相關後續
- 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至第44條、第46條、第54條、第59條等爭議條文與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 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5條、第47條至第53條、第55條至第58條、第60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無異議通過。
- 針對委員提出的文字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所有修正動議均已併案審查,並同意均併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交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王定宇補充說明。
- 針對本次會議所作各項決議的復議動議,經點名表決後不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901
- 卷/期/冊
- 107/59/1
- 發布日期
- 2018-06-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