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水利法、漁業法及動保法修正草案與國營事業報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水利法、漁業法、動物保護法及礦業法修正草案,並聽取國營事業關於海外基礎建設投資的報告。會議針對礦業權展延、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水庫集水區定義、關礦計畫及漁業補貼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多數爭議條文與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保留或通過,部分法案則完成審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國營事業及政府投資事業如何以技術優勢爭取投資其他國家基礎建設項目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探討國營事業及政府投資事業如何利用其技術優勢,積極爭取參與其他國家的基礎建設項目,以擴展台灣的國際影響力與經濟合作。
- 會議也聚焦於檢討新南向政策下,國營事業在印度、印尼等市場的投資布局現況及所面臨的挑戰,特別是國際採購協定(GPA)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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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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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議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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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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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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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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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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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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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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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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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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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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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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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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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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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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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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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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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生 政務次長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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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榮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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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銘 董事長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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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波 副總經理 中國鋼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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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甫 董事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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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城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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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高志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水利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涵蓋了水權登記、水利設施管理及相關罰則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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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十三條之十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條文,均列甲、乙兩案,並送院會處理。
- 第九十三條之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十三條之十條文,除第二項罰鍰修正為「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十三條之十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
- 第九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委員志鵬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漁業法,主要內容包括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及優惠油價標準的訂定,以及為促進永續漁業發展而辦理的產業提升、資源保育及養護管理等綠色措施。
- 此外,也討論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遵守禁漁期,並編列相關獎勵金的機制,以維護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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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規範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永續漁業發展綠色措施,每年不得少於前一年度漁業動力用油總金額的 28%。
- 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增訂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單一漁船獎勵金新臺幣 2 萬元,並依噸數加發,上限為新臺幣 20 萬元。
- 第七十一條條文,除施行日期修正外,其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委員志鵬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涵蓋了動物定義、違反罰則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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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照委員蘇震清等 20 人提案通過。
- 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外,其餘照委員蘇震清等 20 人提案通過。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照委員蘇震清等 20 人提案通過。
- 第二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三十一條條文,除第一項第一款句中「經濟動物或違反」修正為「經濟動物,或任何人違反」外,其餘照案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均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委員志鵬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通過臨時提案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通過的臨時提案涵蓋多項經濟與產業政策議題,包括國營事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的ODA機制研議、加速新南向政策下對印度及印尼市場的投資布局。
- 提案亦關注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環境及產業的衝擊評估,以及台電興達電廠空污改善與學校空清機補助。
- 此外,亦有提案要求台水公司解決國內缺水、漏水與管線汰換問題,推動微型電網與再生能源併網技術,加快大林蒲遷村用地取得,並規劃綠能產業扶植台灣中小企業的具體方案,以及協助東部及原鄉地區成立公民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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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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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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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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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議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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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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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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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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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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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一:請經濟部研議國營事業透過 ODA 模式參與國外基礎建設計畫可行性及配套措施,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二:請經濟部各國營事業機構加速新南向之投資布局,並將辦理結果於 3 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三:請經濟部相關單位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針對「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與環境影響及產業衝擊等相關事宜」,於 2 個月內舉辦座談會。
- 提案四:請經濟部針對中國基樁產品進口我國所產生問題,於 2 個月內提出「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與環境影響及產業衝擊」之書面影響評估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五:建請經濟部、台電公司研議於北高雄地區所有中、小學,補助購買空氣清淨機,並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六:請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就台灣缺水、漏水、管線汰換三大問題,擬定解決方案、預算編列及完成時程,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 提案七:建請經濟部偕台電公司及相關部會,研議推動儲能以及分散式電源之資通訊及電力控制技術,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 提案八:經濟部應於 2 星期內協調完成大林蒲遷村案用地取得問題,並於 107 年 5 月底前如期完成呈報行政院程序。
- 提案九:請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於 2 個月內針對綠能產業如何扶植台灣 90% 中小企業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提案十:請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中國鋼鐵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於 2 個月內針對國營事業建置投資民間標準程序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提案十一:請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於 1 個月內針對協助東部、原鄉地區原住民成立「公民電廠」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 35 案,涵蓋了公司設立、股東權益、董事會職責、財務報告及公司解散清算等多個面向的修訂,旨在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經營彈性及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
相關爭議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 22 條之 3 及第 22 條之 4 條文暫行保留。
- 委員蔣萬安等 19 人所提第 170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第 216 條之 1 及第 218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228 條之 1 條文暫行保留。
- 第 245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257 條之 1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278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委員蔣萬安等 17 人所提第 282 條及第 283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56 條之 6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56 條之 10 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72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75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77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84 條及第 385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87 條、委員高志鵬等 18 人所提第 387 條之 1 及第 388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93 條條文暫行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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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 22 條之 3 及第 22 條之 4 條文,均暫行保留。
- 委員蔣萬安等 19 人所提第 170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第 182 條之 1、第 189 條及第 193 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 216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16 條之 1 及第 218 條條文,均暫行保留。
- 第 220 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 228 條之 1 條文,暫行保留。
- 第 230 條、第 235 條、第 235 條之 1、第 237 條、第 240 條及第 241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45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247 條、第 248 條、第 248 條之 1 及第 257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57 條之 1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257 條之 2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61 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 263 條、第 266 條及第 267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68 條條文,除第一項第六款句中「第三款及第八款」等文字,修正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八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73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78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279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蔣萬安等 17 人所提第 282 條及第 283 條條文,均暫行保留。
- 第 291 條、第 297 條、第 309 條、第 311 條、第 316 條、第 343 條、第 356 條之 3、第 356 條之 5 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56 條之 6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56 條之 7 及第 356 條之 9 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56 條之 10 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56 條之 11、第 356 條之 13、第 369 條之 12、第 370 條及第 371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72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73 條及第 374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75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77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378 條至第 380 條及第 382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84 條及第 385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 386 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87 條、委員高志鵬等 18 人所提第 387 條之 1 及第 388 條條文,均暫行保留。
- 第 391 條、第 392 條及第 392 條之 1 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93 條條文,暫行保留。
- 第 438 條、第 447 條之 1 及第 449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暫行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等13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礦業權的設定、展限與廢止條件,特別關注零產量礦權的處理、礦區面積限制、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納入時機與範圍。
- 會議也聚焦於採礦權展延期間是否可繼續開採、環評程序與礦業法規定的協調,以及關礦計畫的內容與責任歸屬,尤其是涉及勞工安置及環境復育的議題。
相關爭議
- 礦業權廢止認定:經濟部已公告新認定辦法,將清查零產量礦業權並廢止不符規定者,但委員關切清查進度與廢止數量的持續性。
- 原住民諮商同意權:委員主張礦業權設定之初即應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權,而非僅限於礦業用地取得或展限時,認為此舉可避免官商勾結及保障地主權益;經濟部則強調已於院版第 43 條之 1 及第 43 條之 2 明確規範礦業用地取得及展限需諮商同意。
- 探礦權展延期間:行政院版認為探礦權在政府准駁期間應繼續存續且不停止探礦,以避免因跨部會審查時效拖延導致申請人損失;林淑芬委員則主張期滿後應暫停探礦,直至准駁,並提出提前申請且行政部門應在期限內准駁的建議。
- 採礦權展延期間繼續開採:行政院版允許採礦權在展延申請准駁期間可繼續開採,並依環評法辦理環評;林淑芬委員質疑此舉具道德風險,恐鼓勵業者延遲申請以延長開採時間,並要求「得繼續開採」應設 6 個月期限。
- 關礦計畫內容與責任:林淑芬委員主張關礦計畫應涵蓋人力安置、社區社會經濟發展等,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業者在申請礦權時即提出;經濟部則認為關礦計畫主要關乎環境復育,人員安置屬勞基法範疇,不宜納入礦業法,且難以預先規劃 20 年後的人力處置。
- 水庫集水區定義:現行條文規定「水庫集水區」不得設定礦業權,行政院版擬縮小為「水庫蓄水範圍」;林淑芬委員質疑此為行政退縮且可能導致違法行政,認為集水區範圍應維持以保護水資源。
- 資訊公開與利害關係人通知:委員主張礦業權設定時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而非僅公告;經濟部則認為礦業權設定尚未涉及具體用地,且後續礦業用地核定及環評程序會再通知,避免重複。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協商前,經濟部與原民會應先就礦權清查進度、委員建議案納入情況及原住民諮商同意權協調結果進行報告。
- 主張礦業法第 38 條第 1 款新規定應加速處理沒有開採實績的礦場,並要求經濟部說明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是否已納入條文。
- 建議採礦權以 10 年為限,不需展延到 20 年。
- 主張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採礦權展限,必須經過原住民諮商同意,並引用 Kolas 委員提案內容。
- 認為礦業權設定時就應通知相關地主,保障原住民土地所有權人知情權,而非僅張貼公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未涉及實質開發」的但書說明不清,並認為礦區擴張到 300 公頃的必要性不明,尤其對既有礦業權的影響應明確。
- 主張探礦權期滿後,在政府未准駁前應停止探礦,並將行政部門的准駁責任匡定在期限屆滿前。
- 質疑行政院版允許採礦權在展延申請准駁期間繼續開採,可能造成道德風險,鼓勵業者延遲申請以延長開採時間。
- 建議在「得繼續開採」後加上「以 6 個月為限」,並修正「其採礦權仍為存續」為「其原採礦權仍為存續」,以平衡業者需求與行政管理。
- 主張關礦計畫應涵蓋人力安置、社區社會經濟發展等面向,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在申請礦業用地時即提出,而非僅限環境復育。
- 質疑行政院版將水庫集水區退縮為「水庫蓄水範圍」,認為現行法規已規範集水區,此舉是退縮且可能導致違法行政。
- 主張礦業權設定階段就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而非僅公告,並將「說明會」改為「公聽會」,以保障民眾知情權與發問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探礦權展延應提前申請,且政府應在期限到期前准駁,若因政府事由未准駁,探礦權可繼續存續。
- 主張礦業用地若影響附近聚落或建物,應取得 1 公里範圍內居民 3/4 同意,礦業申請地內土地及建物所有人則應 100% 同意。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新城山礦區 3 個月即可核准,行政部門應有能力在探礦權期限內完成准駁,若未准駁則為政府不對。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水庫集水區與蓄水範圍的差異,以及水庫集水區若無明確主管機關,其管理與會簽單位將產生混亂。
- 建議將礦場關礦計畫與經濟效益評估的相關討論,集中至第 43 條再行處理。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關於水庫集水區定義的看法,認為「蓄水範圍」與「集水區」差異過大,不應隨意放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贊成將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相關意見若有分歧,可列為丙案或丁案暫行保留,以利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次長 經濟部
- 報告已清查 107 個零產量礦場,並於 4 月 16 日公告新認定辦法,預計 6 月底後將有更多礦業權被廢止。
- 說明礦業法修正版針對礦業用地取得及展限,已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權,預計 5 年內約 50% 礦場、10 年內約 90% 礦場需辦理諮商同意。
- 解釋提高礦區面積但書是為因應既有礦場合併需求,並非針對新設礦業權。
- 認為探礦權在政府准駁期間繼續存續是為避免因跨部會審查拖延造成申請人損失,且現行許多案子已過期。
- 強調採礦權展延期間可繼續開採是考量設備投資及生產線不能停產的重大影響,且新法對展限審查已比以往繁複。
- 反對將關礦計畫涵蓋人員安置等勞工議題,認為關礦計畫應純粹與環境復原相關,勞工問題應循勞基法處理。
- 說明水庫集水區因早期省政府辦法廢止後無明確主管機關,故建議改為水庫蓄水範圍以明確權責,並表示其他條款仍可不予核准開發。
- 表示礦業權設定階段尚未具體到哪塊用地,未來礦業用地核定階段會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辦理環評公聽會,避免重複程序。
鍾興華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是原基法核心議題,參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精神,強調事先知情諮商同意機制的重要性。
- 表示經濟部礦務局已與原民會聯繫討論,並將委員建議納入乙案討論,院版則作為甲案參考。
- 指出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相關規定已納入院版第 43 條之 2,可在該條文討論時一併處理。
徐景文 局長 礦務局
- 說明第 4 條甲案主要修正名詞定義,將第三款改為「合理之利用」,並將「地面」修正為「土地」。
- 解釋第 8 條甲案將礦區面積由 500 公頃減少至 300 公頃,並增加外部審查機制,考量礦場實際需求與礦脈賦存彈性。
- 說明第 13 條乙案建議原探礦權應停工,但行政院版認為准駁期間探礦權仍應存續,避免跨部會審查時效拖延。
- 說明第 14 條甲案建議將採礦權展延申請時間拉長為期滿前 3 年至 1 年,並認為准駁期間原礦業權仍存續且不停止採礦。
- 說明第 16 條甲案已將總量管制、經濟效益評估及礦區環境維護計畫納入,關場計畫則規定在第 43 條礦業用地申請核定階段。
- 表示第 17 條乙案的資訊公開與全民參與規定,已納入甲案第 28 條第 4 項,並透過說明會而非公聽會機制,避免與環評公聽會重複。
- 解釋第 21 條關於礦業申請人區域調整限制的規定,與第 8 條一併保留。
- 說明第 29 條甲案已將委員對實質審查的要求納入第 27 條,並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水庫集水區」改為「水庫蓄水範圍」。
劉雅娟 專門委員 法規委員會
- 解釋第 4 條關於「利害關係人」的定義,行政部門傾向在個別條文具體規定徵詢或通知對象,而非在定義中概括。
- 說明第 14 條第二項後段是與環保署協商結果,展延環評完全回歸環評法處理,若未通過環評不得開發。
- 解釋礦業權設定後,若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開發,業者仍無法取得礦業用地進行開採。
- 說明現行第 17 條院版條文採說明會設計,透過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原住民族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讓民眾提供意見,而非公聽會。
朱言貴 主任 中油公司
- 說明中油公司生產石油和天然氣,一旦停產將對苗栗以北 250 萬民間用戶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希望在礦業法中考慮例外條款。
- 解釋石油和天然氣探勘範圍達數千公頃,若要求通知所有地主實務上不可行,因實際開發僅 1 公頃土地往下鑽探。
呂雅雯 簡任技正 環保署
- 說明環保署目標在 1 年內完成所有環評案件審查,專案小組初審補正次數已限縮,以提升效率。
- 指出若環評案被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環評審查程序已停止,不算是環評審查期間。
- 表示超過 1 年的案子多為進入二階環評,因需較長時間進行環境調查與評估,但近期送審案子仍以 1 年為目標。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主管法案或其他部會主管法案中,未發現有類似礦業法關礦計畫中包含人員安置的立法例。
施信宏 科長 水利署
- 解釋實務上水庫蓄水範圍由經濟水利署管理,而水庫集水區因省政府時期管理辦法廢止後無明確主管機關,故建議改用「水庫蓄水範圍」以明確。
- 說明若申請位於水庫集水區,會先確認該水庫管理單位(如農田水利會)意見,而非直接會簽特定機關。
相關後續
- 第 4 條照甲案通過。
- 第 8 條照甲案通過。
- 第 13 條列甲、乙、丙、丁案暫行保留。
- 第 14 條列甲、乙、丙、丁案暫行保留。
- 第 15 條列甲、乙案暫行保留。
- 第二節節名維持現行第二節節名。
- 第 16 條列甲、乙案暫行保留。
- 委員管碧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 15 條之 1 不予增訂。
- 第 17 條列甲、乙案暫行保留。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 15 條之 2 暫行保留。
- 第 20 條列甲、乙案暫行保留。
- 第 21 條照甲案通過。
- 委員管碧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 20 條之 1 不予增訂。
- 第 29 條列甲、乙案暫行保留。
- 暫行保留部分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001
- 卷/期/冊
- 107/60/1
- 發布日期
- 2018-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