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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場化學品管理與防災專題報告及農保條例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會議,首先繼續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6案,部分條文保留,部分通過。接著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完成審查並擬具報告提請院會討論,其中包含通過 3 項附帶決議。會議後段邀請多個部會就「廠場化學品稽查、管理、防災及資訊揭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聚焦於敬鵬大火事件後的跨部會整合、資訊公開與消防安全等議題,並通過 12 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旨在繼續審查多項關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的法案草案,以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 討論內容主要聚焦於法案的逐條審查與條文的通過或保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6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第一章章名及第二條照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通過。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含委員林靜儀等3人修正動議)以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五條予以保留。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修正草案,旨在完備農民社會福利體制,提升農民職安保障,確保職災損失經濟補償。
  • 討論內容包括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經費、資格、保險費率、給付標準及開辦時程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不得以被保險人年齡上限做為資格排除標準。
  • 提案要求農民職災保險試辦 1 年後,若未達農保投保人數 20%,主管機關應檢討投保費率及投保補助比例。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於本決議作成後 1 年內提出符合法律保留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關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完整條文,以利 3 年後正式開辦。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列席說明。

邱昌嶽 常務次長 內政部

  • 列席說明。

劉耆誠 副局長 勞工保險局

  • 即席答復。

張國明 副組長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邱泰源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四十四條之三照案修正通過。
  • 其餘條文(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 3 項附帶決議,包括不得以年齡上限排除職災保險資格、1 年內提出職災保險完整條文,以及試辦 1 年後未達 20% 投保率應檢討費率與補助比例。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勞動部、經濟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交通部就「廠場化學品稽查、管理、防災及資訊揭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主要針對敬鵬工業大火事件後,政府各部會如何加強廠場化學品的稽查、管理、防災與資訊揭露,以避免類似災害再次發生。
  • 核心議題涵蓋跨部會資訊整合、救災應變能力、勞工職業安全、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與管理、以及化學品危害預防等面向。

相關爭議

  • 跨部會整合不足:立法委員質疑各部會化學品管理法規分散、資訊未有效整合,導致稽查及救災效率不彰,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
  • 化學品資訊公開與醫療應變:立法委員關切毒化物資訊公開後,醫療院所能否即時取得相關資料以應對毒化災,並質疑現有緊急醫療應變演練的針對性與能量。
  • 勞檢人力及覆蓋率:立法委員指出勞檢人力嚴重不足,覆蓋率偏低,且對於高風險工廠的稽查未能有效預防重大工安事故,如敬鵬大火。
  • 化學品申報與管制量:立法委員質疑部分化學品因未達管制量而無須申報,導致政府無法全面掌握工廠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種類與數量,建議檢討管制標準。
  • 消防人員訓練與裝備:立法委員質疑基層消防人員化災訓練不足、防護裝備不完善,且缺乏現場危險物品配置圖,增加救災風險。
  • 工廠管理與罰則:立法委員批評部分工廠(如敬鵬)工安紀錄不良,違規多次卻仍發生重大事故,質疑現行罰則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且區域聯防組織缺乏強制性罰則。
  • 政府派遣工政策:針對行政院宣布提高派遣工起薪至 3 萬元,立法委員質疑此政策與政府零派遣目標相悖,且缺乏對民間企業跟進的強制力及完整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毒化物資訊公開後,醫療院所如何即時取得相關資訊以應對毒化災,並建議加強與衛福部整合。
  • 質疑雲林麥寮長庚醫院針對六輕毒化災的應變醫療準備,要求衛福部與環保署督導醫院進行模擬演練。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建議消防署研究設計可標示化學物質曝露的手環,以利醫護人員辨識與應變。
  • 批評政府對化學品管理多頭馬車且法規分散,導致源頭管理困難,並以高雄氣爆為例指出不作為的危害。
  • 質疑勞動部對石棉拆除作業的勞檢不力及資訊不公開,導致勞工曝露風險。
  • 呼籲行政院應設立「危險物質辦公室」來協調整合 9 個部會的化學品管理,並要求勞動部與環保署開放化學物質清冊資料並提供便捷查詢服務。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 PCB 廠火災頻繁是因工安未做好,要求勞動部職安署全面檢討並加強工安檢查。
  • 關切敬鵬工廠化學品掌握不足問題,建議檢討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量的調整。
  • 批評地方政府對毒管法應變書的審查能力不足,以及消防人員化災訓練與設備不足。
  • 提案要求職安署重新檢討風險分級標準,將「違規紀錄」納入,並刪除「績效良好者免除行政責任」的規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華電信 499 方案導致員工超時工作問題,要求勞動部加強稽查並嚴懲違法。
  • 批評勞檢覆蓋率低,要求勞動部針對高風險企業提出具體稽查計畫,並質疑各部會橫向聯繫與整合不足。
  • 要求環保署、內政部、勞動部建立跨部會平台,明確化學品管理的主導單位。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毒管法對第四類毒化物廠家稽查的寬鬆,以及稽查人力不足且專業度不夠的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人力管理與專業認證。
  • 關切高科技業化學品因專利問題導致資訊揭露不完整,要求環保署在保障專利前提下,確保公共危險資訊揭露。
  • 強調各部會應整合緊急應變計畫,避免廠商無所適從,並建議行政院應有風險管理的領頭者。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化學品管理前端預防與災害應變的整合,以及環保署化學局在救災中的角色。
  • 質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不合格率偏高,且統計數字可能美化,導致雇主規避責任。
  • 要求檢討特殊健康檢查制度,以更有效發現職業病,並落實作業監督人員的設置。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呼籲消防署應主導救災資訊的跨部會整合,建立符合救災需求的化學品資訊平台。
  • 建議強化化災訓練,並成立專業的化災消防隊。
  • 質疑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未要求廠商提供救災應變計畫,且區域聯防組織缺乏罰則,導致效果不彰。
  • 主張擴大毒管法範圍至所有具危害性的化學物品,全面性進行災害防治。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關於行政院派遣工起薪 3 萬元政策的細節、實施期程與是否溯及既有派遣工,並質疑其與政府零派遣目標的衝突。
  • 批評環保署毒管法要求公開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資訊揭露不便民,且工廠未定期申報毒化物問題嚴重。
  • 關切敬鵬大火事件中消防人員是否未取得現場平面圖與危險物品配置圖,要求消防署檢討改進。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指出敬鵬大火暴露各單位橫向聯繫不足,建議環保署將化學品「存放位置」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範疇。
  • 質疑消防署對敬鵬工廠超量存放柴油的稽查失職,並建議參考農委會對農藥工廠的安全距離規定。
  • 關切移工宿舍安全問題,呼籲勞動部重視移工權益,並考慮加重相關罰則。
  • 再次強調中華電信 499 方案導致員工超時工作問題,要求勞動部嚴格把關勞動權益。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火災後有機化學物質燃燒產生有毒氣體對消防人員及民眾的危害,建議消防署研究抗毒針劑及毒物檢測,並參考法國經驗。
  • 質疑衛福部毒藥物防治諮詢中心功能萎縮,經費逐年減少,並呼籲重新檢討分級醫療,珍惜急診資源。
  • 要求消防署提出敬鵬火災後的具體檢討措施及未來防範計畫。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清理槽池作業頻繁發生重大工安事故,質疑勞動部勞檢未落實,要求對違規大企業採取更積極作為,如立即停工。
  • 呼籲勞動部應透過工安座談會等方式,加強高風險企業高階主管的工安意識與經驗分享。
  • 批評中華電信 499 方案導致員工過勞,認為不適用天災事變條款,並要求勞動部重視員工勞動權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消防署目前未掌握工廠化學物品的完整位置圖,僅有部分毒化物資訊,要求未來整合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位置圖。
  • 關切消防隊化災應變時效性及偵測設備技術,尤其對於非毒化物的危險物品處理。
  • 質疑職安署對敬鵬工廠的檢查未能預防災害,並要求檢討預防保護機制。
  • 批評政府各部會的「雲端」整合流於形式,質疑其能否有效預防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及消防署對化學品「堆放」位置的掌握不足,建議檢討擴大列管範圍及行業別加強稽查,並呼籲聯合稽查。
  • 批評環保署對澎湖垃圾堆置處理不力,導致火災及環境問題,要求立即提出有感且迅速落實的短期、中期、長期解決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環保署化學雲平台雖整合資訊,但各部會職掌仍分散,質疑其未來執行成效。
  • 關切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成員多為委外聘用學生,質疑其專業性及應變能力,要求建置常態性編制人員。
  • 強調化學品暴露引起職業病認定困難,要求職安署加強前端預防性作業,如健康檢查、醫療監控,以早期發現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追問衛福部關於電子煙及加熱煙的調查進度、種類認定及檢驗能力,要求加速資料收集與政策評估。
  • 關切台灣地下管線化學品種類與分布,要求職安署與工業局加強掌握,並建立瓦斯或異味反映的標準處理程序。
  • 質疑職安署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的有效性,尤其異常超標數據的回報與管理,並要求提供職業病認定資料。
  • 批評勞動部對於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健康危害預防計畫的延遲,並認為勞動部報告流於流水帳,缺乏從事故中學習與改進的政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高空吊掛及局限空間作業工安事故頻傳,呼籲勞動部加強對雇主及業主的工安意識宣導與教育,並善用民間力量預防災害。
  • 質疑化學雲平台在實際救災面的協同效果,要求消防署在體系內成立專業化學隊伍,強化化災應變職能。
  • 提醒內政部消防機關應將工廠危險物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並具體擬定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環保署主管毒性化學物質分為四大類共 323 種,並與相關部會選定 224 類/7,000 多種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 指出環保署在毒化災應變中負責環境偵測、技術小組派遣(1 小時內到場)及諮詢中心(30 分鐘內提供資訊)。
  • 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資訊已在網站公開,並與地方消防局介接。
  • 承諾將加強環保署與衛福部化學雲之間的介接,並研究建置針對地區廠場毒化物災變的緊急醫療系統。
  • 同意將化學品存放管理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範疇。
  • 強調化學雲平台整合 9 個部會與 43 個資訊系統,已匯集 10 萬多種化學物質資料,未來將成立會報機制,加強跨部會協調合作。
  • 承諾會要求各地方政府將毒管法要求公開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資訊上網揭露,並在 1 個月內召集相關單位處理。
  • 說明環保署的短期措施是協助澎湖打包垃圾並繼續外運,中期是減量,長期是協助建置境內就地處理設施。
  • 強調環保署積極支援澎湖垃圾問題,已開始打包作業,並將親自前往勘查,承諾提出有感且迅速落實的解決方案。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說明勞動部對高危害風險事業單位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事前審查及定期製程安全評估,並推動化學品分級管理制度。
  • 指出跨部會化學品資訊已整合於環保署化學雲平台,並將持續納入相關資訊。
  • 強調勞動部加強檢查,106 年共檢查 1 萬 2,257 場次,並透過部會合作實施聯合稽查。
  • 承諾將篩選高風險化學品及事業單位運作資料,擴大指定優先管理及管制化學品,實施風險分級檢查。
  • 承諾將與環保署協調,儘量讓化學物質資訊查詢更便捷,並配合內政部及環保署檢討相關法規。
  • 回應中華電信 499 方案導致員工過勞問題,表示已轉請地方政府勞工局查核,並要求六都全面普查,對違法情事嚴懲重罰,不容許企業犧牲勞工權益。
  • 坦承勞檢人力不足,將採分級管理策略,針對高風險、高違規企業加強檢查,並已針對 PCB 廠擬定專案檢查計畫。
  • 承諾將持續督促事業單位加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落實自主管理,提升化學品管理能力。
  • 承諾針對清理槽池等危險工作,若發現設備不足可立即要求停工,並加強宣導局限空間作業規範,要求管委會落實工安。
  • 表示已針對國營事業及民間大企業高階主管舉辦工安領導高峰會,分享案例以提升工安意識。
  • 回應派遣工起薪 3 萬元政策,表示有參與討論,但實施期程與溯及適用需待行政院決定,目標是藉由政府帶頭示範解決低薪問題,但不代表要繼續使用派遣工。
  • 表示將朝政府機關零派遣方向努力,並透過合約或招標文件要求影響所及的民間企業跟進提高派遣工薪資。
  • 承諾會研議處理石棉作業者的身體健康及相關建議。

游振偉 副局長 工業局

  • 說明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要求工廠申報危險物品,並輔導產業園區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 表示已輔導轄管產業園區成立 56 個區域聯防組織,參加工廠達 9,000 家以上,每年辦理輔導說明會及演練。
  • 指出將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改以網路進行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並持續協助區域聯防組織運作。
  • 承諾將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及勞動部職安署檢討相關法規後,同步修訂本部法令。
  • 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目前未要求廠商做救災應變計畫,但會配合跨部會整合調整。
  • 指出相關危險物品資訊申報給地方政府時,地方政府有同步轉給消防局,工業區服務中心亦可提供資料給現場指揮官。
  • 坦承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對未成立區域聯防組織沒有罰則,但會持續輔導,並認為敬鵬所在工業區的聯防組織有發揮功能。
  • 表示對地下管線,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理工安聯防等事項。

陳文龍 署長 內政部消防署

  • 說明消防署依消防法管理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目前列管 3,652 家,並每年訂定計畫強化化災應變能力。
  • 報告敬鵬工業火災事故,並說明其儲存柴油超量問題,但強調油箱未爆開。
  • 提出因應敬鵬火警的短、中長期措施,包括立即普查高風險場所、訂定「使用化學品工廠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加強公共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強化火災搶救計畫。
  • 建議經濟部及環保署研議修正法規,擴大化學品申報與管理範圍,並研擬消防法修正案,要求管理權人提供化學品配置圖及指派專人協助救災。
  • 承諾將研究設計可標示化學物質曝露的手環。
  • 表示消防署沒有直接列冊追蹤救災消防人員的職業性傷害,由地方消防機關處理,但會檢討加強。
  • 坦承目前未有工廠危險物品的完整配置圖,但已在研擬綱領,要求業者提供並整合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配置圖。
  • 說明消防人員到火場前會穿戴防護裝備,中程計畫是每人一套空氣呼吸器,並有配備五用氣體偵測器做初步判斷。
  • 表示全國有 39 輛化災處理車,並推動地方成立化災處理隊,強化訓練課程,但承認訓練可能不足,會再加強檢討。
  • 指出消防防災計畫目的在於救火,會將其他計畫納入附件,並認為消防署應作為風險管控主導單位,協調跨部會整合應變計畫。
  • 承諾會專案檢討殉職消防人員是否受過化災訓練,並請警大、警專改善課程,加強畢業後訓練。
  • 表示已與環保署化學局合作,於今日召開會議進行圖資整合及聯合稽查高危險性工廠。

薛瑞元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食品雲與化學雲介接,規劃開發「食品業者可疑廠商篩選」功能,篩選可疑廠商納入優先查核對象。
  • 指出食品工廠的食品添加物有專櫃貯放、專人管理、專冊登錄等管理機制,並透過地方衛生局及跨部會聯合稽查。
  • 強調持續強化與檢警調合作機制,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
  • 承諾未來將鎖定高風險、高違規、高關注項目進行跨部會聯合稽查,確保食品安全。
  • 回應急診室取得毒化物資訊問題,表示 119 會提供初步資訊,且台北榮總設有毒物諮詢中心,全國有責任醫院配置解毒劑。
  • 承認目前醫院可能無法事先取得轄區工廠毒化物資訊,但表示未來可努力整合,並將對麥寮長庚醫院的毒化災應變醫療能力做要求與確認。
  • 表示將檢討毒藥物防治諮詢中心經費問題,並同意重新思考分級醫療,強調毒化災應有功能劃分,不可能每家醫院都配置。

施文芳 副局長 中科管理局

  • 說明科學園區已建置化學品自主網路申報平台,輔導事業單位上傳化學品資料,並建置資訊安全管理權限。
  • 指出園區每年不定期派員勞動檢查,查核化學品安全性,並邀請專家學者輔導。
  • 表示已訂有毒化/火災災害及緊急應變措施,整合周邊防救災資源,辦理聯防演練,並建置園區緊急應變聯防組織,建立聯絡窗口及應變器材資訊。

黃金城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說明農藥管理依農藥管理法規定進行登記管理、販售證明、定期陳報及流向管制,並對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有安全距離規定。
  • 指出農委會成立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計畫,協同地方政府稽核查緝非法農藥,106 年破獲 79 案共 2.6 公噸。
  • 說明肥料管理依肥料管理法進行登記、記錄製造銷售庫存、查驗監督,但廠場化學品管理屬經濟部工業局業務。
  • 說明飼料工廠需工廠登記,產品需檢驗登記,並依飼料管理法記錄流向以追溯追蹤,每年執行抽驗監測計畫。
  • 表示飼料相關許可證資訊已拋轉至環保署化學雲系統。
  • 承諾將配合環保署、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管理措施,持續精進農用化學品安全。

張舜清 副司長 路政司

  • 說明交通部對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進行管理,並透過平台審核勾稽運送許可文件核發臨時通行證。
  • 指出已協調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公告可行駛路線及時段,並督請公路監理機關加強攔檢危險物品運輸車輛。
  • 說明已訂有「車輛行車事故改善作業執行要點」,研析事故原因並提出改善報告。
  • 說明港區危險物品儲放依國際公約規劃專區,港務公司已建置「港區危險品安全管理系統」與海關資料勾稽比對。
  • 說明空運危險物品依「民用航空法」及技術規範申報包裝,民航局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對空運化學品作業執行檢查,並訂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應變程序。
  • 承諾將持續督同所屬機關強化路、海、空危險物品之人員訓練、儲放及運輸管制,並藉由跨機關資訊勾稽介接加強查核。

謝燕儒 局長 化學局

  • 說明毒化災應變準備與演習有建立醫療體系,相關資訊有互通,但會再加強運作順暢度。
  • 回應地方稽查人員專業不足問題,表示環保局業務人員具專業,將加強訓練,並由技術小組與教授支援稽查,承諾半年內讓第一線人員擁有專業認知。
  • 指出科學園區在化學品資料掌握做得不錯,將透過跨部會協調公布相關資訊。
  • 說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地方政府公開,將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儘可能上網揭露。
  • 解釋毒化法第八條未定期申報案件多,是因為逾期申報會被查獲,將加強宣導與稽查。
  • 說明環保署與消防署合作,在毒化災發生時,諮詢中心 30 分鐘內電話提供資訊,技術小組 1 小時到場,並會做增減。
  • 回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成員委外問題,表示已向行政院爭取,未來修法將設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特約方式聘用人員,而非委外。
  • 表示毒化物部分的圖資會複製給消防局,有部分縣市已介接毒化物管理系統。

鄒子廉 署長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 PCB 廠火災頻繁可能與製程預熱、烘烤及工安未做好有關。
  • 指出敬鵬工廠除柴油外,還使用鹽酸、硫酸、雙氧水等化學品,將檢討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量是否調整。
  • 表示 PCB 廠已排定專案檢查,今年針對高風險、使用量大的企業將檢查 180 場次,覆蓋率達七成以上。
  • 說明勞動部會配合消防署,針對火災爆炸部分安排專案,將篩選出高火災爆炸風險工廠進行有效監督檢查。
  • 指出目前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有 6,195 家次,9 萬多筆資料,106 年發現 618 筆異常超標,會要求事業單位改善。
  • 承認化學品暴露引起職業病認定困難,將透過特殊危害作業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與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勾稽比對,以早期發現問題。
  • 澄清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健康危害預防試辦計畫將於明年 1 月 1 日正式啟動。
  • 說明高雄市已訂定地下管線自治條例,圖資明確,宜蘭工業區內管線亦有掌握,職安署會監督廠場管線運輸操作SOP。
  • 表示將會依照委員提案,針對「績效良好並經評定認可者」的詞彙在辦法中寫得更清楚,只要發生違反職安法經處分,就會取消其認定。
  • 承諾將持續舉辦工安座談,尤其針對高階主管,要求高危險、高違規公司上課。

潘彥志 聯絡人 國健署

  • 表示加熱煙目前不屬於電子煙的範疇。

相關後續

  • 第 1 案:建請消防署於救災現場對受傷人員在清楚易見之位置標示檢傷分類記號,如戴上曝露於毒化物之黃色手環,以利後端醫護人員依據檢傷分類系統做出適當之醫療照護,照案通過。
  • 第 2 案:要求於 107 年 5 月 15 日中華電信行銷活動結束之一週後,公布中華電信本身聘僱員工及承攬中華電信門市業務之宏華員工之勞檢結果,照案通過。
  • 第 3 案:建請勞動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於 1 個月內展開全國事業單位之聯合稽查,加強勞動環境之安全衛生及消防安全事項,保障國人安全,照案通過。
  • 第 4 案:建請勞動部會同環保署應於 1 個月內開放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之資料,並提供可模糊查詢之服務,照案通過。
  • 第 5 案:建請環保署於 3 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研議整合機制,並依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定期運作,照案通過。
  • 第 6 案: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盤點火災、爆炸資料等風險分析之資料,並於 6 個月內完成檢討修訂「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照案通過。
  • 第 7 案:請內政部應於 6 個月內以圖資形式將各單位彙整資料公布爆炸災害因子分布圖,照案通過。
  • 第 8 案:要求環境保護署偕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雲林長庚紀念醫院進行毒化災搶救模擬演練,並提前 2 星期通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照案通過。
  • 第 9 案:要求職安署應重新檢討目前風險分級之標準,將「違規紀錄」納入分級之標準,並刪除「績效良好並經評定認可者」得以監督輔導之方式替代檢查,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修正後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輔導及檢查作業規定」,照案通過。
  • 第 10 案:要求職安署應向政府退休基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重大職災及違反職安法之資訊」,俾利投資、融資者審酌之,修正後通過。
  • 第 11 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環保署化學局、內政部消防署聯合針對印刷電路板產業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並於 2 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照案通過。
  • 第 12 案:要求勞動部、國發會就其執掌,彙整後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一步解釋及說明,並於 1 個月內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後通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001
卷/期/冊
107/60/1
發布日期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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