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與政府採購法:聚焦執法安全、電信亂象及東部交通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多項修正提案進行詢答與處理。會議主要討論拒檢逃逸罰則、執法人員安全、疲勞駕駛、中華電信499之亂、東部交通建設及道路標線防滑等議題。部分法案條文審查通過或保留,多項臨時提案與附帶決議亦獲採納,要求行政部門檢討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多案併審)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重點在於逐條審查法案內容,並處理各章節的通過與保留。
- 審查內容涵蓋法案名稱、章次與章名,並特別增訂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設備採購及使用的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 第八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得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相關設備採購及使用的規定。
- 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4案,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NCC應立即介入處理頻道商與系統商(TBC與民視)的斷訊衝突,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採取罰款甚至吊銷執照等處罰措施。
討論事項二
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多案併審)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完善政府採購流程、強化廠商責任、保障職業安全、提升採購專業性及明確化申訴處理機制。
- 修正條文涵蓋國家安全採購限制、不正利益條款、契約範本與責任歸屬、職業安全衛生、審議判斷程序、評選委員會組成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衛福部、文化部、國發會、法務部、經濟部、工程會等相關部會,於政府採購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社福、藝文、資訊產業及公設財團法人之採購監理特性,研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提出立法時程表。
- 提案要求工程會配合修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並針對「尚無在臺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擬定審查規範,以防範「假外資、真中資」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部門辦理採購業務時,應鼓勵並優先考量具有社會責任精神之廠商,以促進社會企業發展。
- 提案要求工程會訂定、修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時,將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編列、標單製作,分別依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毛利率、管銷費用及淨利率等分項列出,並以財政部公布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為依據。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程會訂定、修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時,將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編列、標單製作,分別依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毛利率、管銷費用及淨利率等分項列出,並以財政部公布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為依據。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程會儘速研議解決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法律規範的問題,針對空窗期能給予相對約束與規範。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程會應針對「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有關評選委員之公開原則及建立檢討制度,於3個月內予以檢討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十七條條文,增訂第四項關於國家安全採購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 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廠商不得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違者可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扣除不正利益。
- 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並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受損之責任。
- 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並對因設施欠缺或不良致職業災害者處置。
- 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法時,招標機關的處置期限及廠商請求償付必要費用之權利。
- 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一定金額採購應強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
-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通過,擴大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廠商的違規情事,並調整不同違規行為的禁制期。
- 通過6項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針對社福、藝文、資訊產業及公設財團法人採購監理特性研議法律修正草案、鼓勵優先考量社會企業、建議編列預算分項列出成本利潤、防範國家安全採購中的「假外資、真中資」、研議解決重大瑕疵廠商空窗期問題,並檢討修正「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討論事項三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多案併審)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加重拒絕攔檢逃逸、肇事致傷亡的罰則,並保障執勤人員安全。
- 會議亦廣泛討論中華電信499方案引起的民怨、國道事故中員警安全、疲勞駕駛認定與防制、道路標線防滑係數提升、人孔蓋平坦度、東部交通建設困境以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浮濫開罰問題。
相關爭議
- 拒絕攔檢逃逸罰則:交通部認為第六十條已於5月8日三讀通過並提高罰則,短期內不宜再修,應待實施後評估;部分委員則提案進一步提高罰鍰並增加吊銷駕照的條件,以更有效嚇阻違規。
- 公務維修人員保障:林麗蟬委員建議將「公務維修人員」納入第六十一條的保障範圍,與警察、消防、救護人員同等,但交通部顧慮公務維修人員態樣過廣、肇事責任認定複雜,恐導致法律適用爭議及吊銷駕照的比例原則問題。
- 民眾檢舉浮濫開罰:葉宜津委員批評警政署與監理單位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存在浮濫開罰現象,特別是同一違規行為被連續開單,造成民怨,並質疑現行法律依據不足以支持連續舉發。
- 中華電信499方案:多位委員嚴厲批評中華電信499吃到飽方案規劃不周、輕視老客戶權益、造成門市大排長龍及基層員工過勞,引發「499之亂」,要求交通部作為最大股東應負起監督責任,檢討管理階層並提出補償方案。
- 東部交通建設:多位委員質疑交通部對東部交通建設的漠視與不足,包括臺鐵一票難求、蘇花改通車限制、花東快速道路規劃停滯、花蓮機場國際航線推動不力及對內航線變相減班,認為政府未提供東部民眾行的公平與正義。
- 疲勞駕駛認定與防制:委員指出疲勞駕駛難以像酒駕一樣透過儀器客觀判定,導致管理困難,要求交通部應加強業者自律、他律及科技輔助,並檢討現行法規與稽查方式,以確保公共運輸安全。
- 道路安全設施標準:委員批評交通部在提升道路標線防滑係數、人孔蓋平坦度及挖補路面恢復標準方面進度緩慢,導致機車自摔事故頻傳,要求應加速修訂技術規範並入法以嚴格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以擴大保障公職人員。
- 要求交通部提供公務維修人員在道路維修工作時被撞傷的統計數據,特別是錯不在他們的情況下,並認為入法才能提供完整保障。
- 主張應在條文中納入保障,以解決公務維修人員因執行公務而遭撞傷的權益問題,並認為應區分肇事者違規與否,而非僅看工作人員身分。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將拒停罰則提高至3萬元至9萬元,並規定肇事致傷者吊扣駕照2年,致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 批評交通部路政司在提升道路標線及人孔蓋防滑係數方面進度緩慢,要求加速修正技術規範,並將斑馬線標線距離由40公分放寬至80公分。
- 要求公路法應增列路面齊平標準並訂定罰則,以解決挖補路面後不平坦的問題,並認為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避免廠商敷衍了事。
- 強調員警執勤安全的重要性,建議參考國外經驗,避免在高速公路車速快的地方攔車開單,應多採逕行舉發,並加強執法人員防護措施。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中華電信499方案規劃不周,造成社會動亂、老客戶權益受損,要求交通部作為最大股東應負監督之責,要求中華電信檢討並重視消費者權益。
- 質詢國道票價是否會因油價走揚而調漲,要求交通部注意公共運輸票價穩定,並在可容忍範圍內由政府補貼,照顧弱勢族群。
- 關切桃園機場跑道維修進度緩慢,質疑交通部對機場管理的鬆散,要求確保機場跑道和滑行道能如期於108年上半年改善完成。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糾正警方與交通部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的浮濫開罰,特別是同一事件被連續開罰,造成民怨,要求警政署檢討「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加入品質考核而非僅時效管理。
- 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連續舉發項目不包含第七條之一的民眾檢舉案件,因此警方不應連續開罰,要求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中華電信499方案造成「499之亂」,管理階層鬆散、不重視老客戶權益,提出5點具體建議,包括重視老客戶優惠、延長簽約期、維持4G品質、撤換管理階層及保障基層勞工權益。
- 要求公路總局嚴格把關國際油價上漲對公共運輸票價的影響,不能讓客運業者以油價漲價為藉口,並應站在消費者及推展大眾運輸立場協調。
- 對國道員警殉職事件表達遺憾,批評警政署對員警執勤安全設備和SOP檢討不足,要求全面提升科技執法設備、重新檢討SOP,確保第一線員警執勤安全。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參考國外經驗,針對高速公路施工路段,應降低法定時速並加重超速處罰,以保障施工人員安全。
- 關切蘇花改大客車通行狀況,並要求公路總局研議在舊蘇花公路坍方或預警性封路時,蘇花改已通車路段提早開放其他車種緊急通行的方案。
- 建議公路總局針對蘇花公路路況資訊,應另外開設專屬APP或資訊管道,以提供即時且完整的路況資訊,改善現有省道即時交通資訊APP流量大、緩慢不便的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批評中華電信499方案因時程規劃不當,導致美意變亂象,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將7天期限延長至30天,並開放網路續約,以即時解決問題。
- 關切阿里山公路(台18線)頻繁坍方落石,要求公路總局加強邊坡防範工程,並儘速檢討將阿里山觀光大道改為省道,以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 質疑嘉義梅山太平雲梯地區因野雞車問題導致嘉義縣公車減班,要求公路總局加強取締,並請觀光局與嘉義縣政府合作,做好整體觀光路線規劃,帶動周邊地區發展。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針對國道車禍導致3人死亡事件,質疑在危險路肩取締違規的妥適性,建議全面透過科技執法取代人力,並要求警政署協助蕭姓駕駛家屬申請國賠。
- 關切疲勞駕駛難以認定與防制的問題,要求交通部與勞動部加強聯合稽查,推動公司治理,並與業者溝通,在兼顧安全與生存空間下,研議更具彈性的管理方式。
- 建議交通部應加速規劃安裝車道偏移警示系統、跟車自動煞停系統等警示系統,並在補助辦法上考量公平性與周全性。
- 要求公路總局會後提供彰化連結台中溪尾大橋延伸至彰南路工程的進度資料,並加速推動此跨河橋梁工程。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針對國道員警傷亡事故,要求交通部儘速訂定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處理交通事故時,執法人員與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基本規範與SOP,包括事故地點距離、警示措施等。
- 關切遊覽車與貨運司機疲勞駕駛問題,要求公路總局加速執行遊覽車疲勞駕駛相關規範,並研議針對貨運司機疲勞駕駛的有效管理方式,如行車紀錄器判讀及勞動檢查結合公路法處罰機制。
- 建議將疲勞駕駛的罰則拉高,因其危險性不輸酒駕,並要求交通部儘速將相關規範付諸行動,避免延宕。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配合5月8日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修正案,進一步提高拒絕停車受檢的罰則,並加重致人傷亡的處罰,以阻絕僥倖心理並保障用路人及執勤員警安全。
- 關切臺中連結彰化跨河大橋的興建進度,特別是溪尾大橋第二期工程及大肚到和美大橋,質疑地方政府不作為導致工程延宕,要求交通部展現魄力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質詢金門大橋工程進度,並關切馬祖南北竿跨海大橋的預算編列與規劃經費,要求交通部儘速提供,並強調離島建設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 建議交通部應向中華電信董事長反映499方案造成民怨的問題,並考慮延長促銷期限,以解決民眾排隊困擾。
- 關切露營車的管理法規是否過於嚴格,要求交通部研究放寬相關限制。
- 質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中,將警察、消防、救護人員納入保障範圍的合理性,認為應聚焦於拒檢肇逃事件,避免過度複雜化法規,且強調肇事責任認定應經程序。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嚴厲質詢交通部對景山交通集團旗下公司長期違規、多次致人死傷卻未依公路法裁處的問題,指出該集團過去5年有4,693件違規紀錄,卻無公路法處分記錄。
- 要求交通部解釋為何過去未對該集團採取公路法裁處,是否涉及包庇縱放,並要求提供該集團過去每次致人死傷事故的申報報告及內部簽呈,以釐清責任。
- 強調公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運輸業行車事故致人死傷應申報,質疑交通部對此的掌握與後續處置。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詢交通部關於小型車駕照可否駕駛輕型機車、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後是否仍可持小型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等問題,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交通處罰裁決書之間存在語意衝突與不一致。
- 要求交通部應明確規範,讓民眾在違規行為發生前就能清楚了解法律規定,避免爭議,並建議應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消除衝突。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針對中華電信499方案引起的民怨,表示會請董事在董事會上反映,要求經營團隊慎重思考,未來市場行銷策略應更周密考慮使用者需求,並提升行政效率。
- 說明國道票價已於年初按油價調整機制調過,短期內不會再調漲,並表示交通部與經濟部密切合作,會注意公共運輸票價穩定,照顧弱勢族群。
- 承認桃園機場滑行道維護期間長、交通維持困難,但表示已列為重點工作加強督導,目標是108年上半年完成全面強度整修,並強調工程進行有其節奏。
- 回應監察院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意見,表示會與內政部檢討,違規舉發旨在促其改正,而非連續處罰。
- 針對高速公路工作人員安全,表示已訂有施工規範、維持計畫,會要求降低速限、布設安全設施,並將爭取預算補足執法設備,加強教育訓練及對用路人宣導。
- 說明蘇花改目前僅A段標通車,待B、C段標及南迴公路於109年農曆年通車後,整體交通狀況會有很大改善。
- 認同花蓮機場具備飛國際航線條件,但需爭取足夠客群從包機市場開始,並表示中央願意協助花蓮縣共同對外行銷,但地方政府需負開發客源責任。
- 回應公務維修人員納入第六十一條保障的建議,表示理解委員好意,但顧慮其態樣複雜,肇事責任認定冗長,直接吊銷駕照恐有比例原則問題,且該條文主要針對駕駛人處罰,非保障工作人員權益。
- 解釋小型車駕照目前可以駕駛輕型機車,但有修法準備取消此規定,並同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交通處罰裁決書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產生語意衝突,將研議處理。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表示目前未接獲客運業者或公會有關票價調整提案,承諾會站在消費者權益立場考量,並發揮最大溝通機制與業者協調,不以油價漲價為藉口。
- 說明遊覽車疲勞駕駛相關規範已訂定並執行,全國1萬6,000多輛遊覽車已納入動態資訊系統全面了解;貨車因經營模式不同,採分級管理,並透過勞動檢查結合公路法處罰機制來處理潛在高風險業者。
- 承諾公路總局將於8月以前公布道路標線防滑相關規範,並加速辦理APP改版,研究在省道即時APP中設置蘇花公路專區,以提供即時路況資訊。
- 回應阿里山公路坍方問題,說明該地曾有坍方並做過防護,近期將以明隧道方式處理,並運用科技加強沿線公路維護與安全確保。
- 表示嘉義梅山太平雲梯地區的野雞車問題,會請嘉義所加強取締,並與縣政府溝通公車減班情形,希望鼓勵大眾搭乘公共運輸。
- 說明溪尾大橋第二期工程及和美大橋等跨河大橋建設,需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公路總局才能依生活圈計畫機制補助,並表示會持續關心地方交通建設。
- 回應黃國昌委員質詢景山交通集團未依公路法裁處問題,承認公路監理機關以往未依公路法對該集團進行裁處,主要因同仁在法條適用上有不同看法,承諾將於1週內提供書面說明,並要求監理機關提供相關事故報告及內部簽呈。
- 針對道路標線及人孔蓋問題,表示公路總局已完成相關研究,預計8月前公布新規範,並強調路面挖掘後應回復原有品質,將提出相關規範來約束管線單位挖掘道路,並承諾提供相關資料。
黃勢清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承認民眾檢舉案件攀升,監察院有表示意見,表示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及內部稽核審核責任,並強調已於去年9月19日下公文給各警察機關,同一違規行為不再舉發第二次。
- 針對國道員警殉職事件,表示警政署與交通部已舉行高層會議,研議透過科技執法減少人力,特別在夜間、清晨或車流大時段避免警察攔檢勤務,並加強員警風險管控認知。
- 承諾對民眾檢舉浮濫開罰問題,將於1個月內向葉宜津委員報告檢討結果,並實際下去督導,以解決僅高雄市政府有效執行公文的問題。
- 針對員警執勤安全,表示員警生命安全是執勤首要考量,警政署已積極檢討,並與交通部爭取預算補足執法設備,加強教育訓練,並研議用科技執法取代人力。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臺中市107年汽燃費分配為25億元,並表示跨河大橋建設需由地方政府提案申請,公路總局才能協助。
- 回應東部交通改善問題,表示目前臺鐵與公路系統都有相關計畫進行,包括臺鐵電氣化、雙軌化,並提升票務系統,但承認尖峰時間一票難求問題仍待解決。
- 說明蘇花改第一階段通車後,除連續假期外,平常日交通狀況正常,但承認民眾對安全仍有疑慮。
- 解釋露營車是一種特種車,經型式認證後可領牌,全國已有數百輛,並承諾會研究委員提出的法規過嚴問題。
-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已於5月8日三讀通過,本次審查不再修正,增訂第六十條之一也不予增訂。
- 解釋第六十三條因第六十條已規定吊扣駕照,故刪除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十條第一項」文字,且第五十四條已吊銷駕照,無需再記點。
- 解釋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後,即使持有小型車駕照也無法駕駛輕型機車,因為已被取消駕駛機車資格,並指出交通處罰裁決書上會註明此點,但承認現行法規仍有待完善。
謝銘鴻 交通部道安會執行秘書
- 針對國道員警安全,表示正在研議引入施工區提前震動警示產品提醒疲勞駕駛,並加強警察裝備防護,本週將召開會議具體化相關措施,承諾會儘快訂定完整防備措施。
- 指出有些安全設施如爆閃警示燈已添購,但對於疲勞駕駛需採用震動等多元方式提醒,並強調處理交通事故應有明確規範與SOP,將與警政署合作檢討。
葉祖宏 交通部運研所副組長
- 表示運研所在東部交通方面,以軌道運輸為主要運輸方式,並提及公路、空運、海運等多元方式。
- 承認東部最經濟的可能是軌道,但最便利的可能是公路,並指出蘇花改等公路建設是在此背景下產生。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因已三讀修正通過,本次審查不再修正;增訂第六十條之一也不予增訂。
- 交通部及警政署被提醒除了相關法規調整外,應更嚴肅檢討員警執勤安全,提升軟硬體設備,並全面檢討執勤SOP。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第六十三條修正通過,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三款第五十四條文字,因相關條文已規定吊扣或吊銷駕照,無需再記點。
- 第六十七條維持現行法規,不予修正。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公路總局研擬開發蘇花公路專屬即時路況APP,以改善現有APP資訊查詢不便的問題。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交通部於7月中旬前提出大貨車之蘇花改通車評估報告初稿,並將機車通行長隧道條件納入研究,及提出蘇花公路維養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公務維修人員因道路事故造成傷亡之相關分類統計資料,並向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001
- 卷/期/冊
- 107/60/1
- 發布日期
- 2018-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