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水利法、漁業法、動保法修正案及國營事業南向策略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利法、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公司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水利法、漁業法、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會議重點討論國營事業如何運用技術優勢爭取海外基礎建設投資,特別是台電、台水、中鋼在新南向政策下的布局與挑戰。質詢內容涵蓋聯發科對中興通訊供貨的政治敏感性、水資源管理與水價調整、中鋼爐石去化爭議、深澳電廠環評與敦親睦鄰、以及國營事業調薪與綠能產業扶植等多元議題。多項法案條文獲通過或保留,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會議持續審查多項公司法修正提案,旨在更新法規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與企業治理需求。
- 審查內容涵蓋公司法第 9 條、第 23 條之 1、第 27 條、第 113 條、第 151 條、第 154 條、第 172 條、第 172 條之 1、第 177 條、第 179 條、第 185 條、第 189 條之 2、第 192 條、第 192 條之 1、第 193 條之 1、第 193 條之 2、第 194 條之 1、第 196 條、第 198 條、第 199 條、第 199 條之 1、第 203 條、第 203 條之 1、第 204 條、第 205 條、第 206 條、第 206 條之 1、第 208 條、第 209 條、第 210 條、第 210 條之 1、第 211 條、第 214 條、第 215 條之 1、第 215 條之 2、第 215 條之 3、第 282 條、第 283 條、第 387 條及增訂第 10 條之 1 等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72 條之 1、第 173 條之 1、第 177 條、第 192 條之 1、第 193 條之 1、第 194 條之 1、第 198 條、第 206 條、第 210 條、第 210 條之 1、第 214 條、第 215 條之 1、第 215 條之 2、第 215 條之 3 等條文暫行保留。
-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第 175 條、第 175 條之 1、第 177 條之 1、第 179 條、第 185 條、第 192 條、第 193 條之 2、第 199 條之 1、第 203 條、第 203 條之 1、第 204 條、第 205 條、第 211 條 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公司法第 176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公司法第 178 條、第 196 條、第 199 條、第 208 條、第 209 條 等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委員林俊憲等 20 人所提第 189 條之 2 條文及委員高志鵬等 18 人所提第 206 條之 1 條文,均不予增訂。
- 第 216 條以下條文及所有暫行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經濟部部長率相關國營事業董事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國營事業及政府投資事業如何以技術優勢爭取投資其他國家基礎建設項目」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經濟部與國營事業報告如何運用技術優勢,參與其他國家基礎建設,特別是台電、台水、中鋼在新南向政策下的海外投資布局與策略。
- 討論國營事業海外投資的法規、目前進展、面臨挑戰,以及政府如何協助台灣產業拓展國際市場,並回應委員對特定議題的質詢。
相關爭議
- 聯發科對中興通訊供貨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核准聯發科對受美國制裁的中興通訊供貨,擔憂其政治敏感度及可能對台美關係造成後患;經濟部則強調此為正常商業行為,且已確認無軍事用途疑慮。
- 水價調整與節水政策:立法委員建議台水公司調整水價結構,降低家庭用戶負擔並拉大工業大戶級距,以鼓勵節水;台水公司則表示將研議此方向,但強調其原水成本較高。
- 中鋼爐石去化問題:立法委員關切中鋼爐石無法順利出口至菲律賓填海造陸,擔憂廢清法修訂過嚴及爐石去化困難;中鋼否認毀約或國際仲裁,並表示將持續尋求填海造陸等去化途徑。
- 深澳電廠環評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深澳電廠環差案的推動時程、招標程序(限制性招標)及環評委員組成(經濟部官員參與);台電與經濟部則回應招標符合法規,並將檢討評選委員的適當性。
- 國營事業調薪與獲利運用:立法委員支持國營事業調薪以鼓勵士氣,但質疑在獲利創新高之際,是否能撥部分利潤作為電價緩漲機制補貼;經濟部回應電價已有穩定機制,油價部分仍在研議。
- 新南向政策成效與產業扶植:立法委員質疑新南向政策口號大於實質成效,特別是國營事業的投資模式偏向代工合作而非內需市場,且綠能產業扶植政策未能充分連結本土中小企業;經濟部則強調持續整合國家隊,並要求外資提出產業關連性。
- 水利法逕流分擔與原住民土地權益:立法委員關切逕流分擔計畫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時,公告程序是否應提早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諮商同意權;水利署則表示公告不涉及權利義務限制,但計畫實施前仍會踐行原基法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核准聯發科供貨中興通訊,是否已與美方溝通,避免違反美國制裁令,造成台灣政府困擾。
- 關切台灣水情吃緊狀況,詢問台水公司能否確保 5 月底前不影響民生及產業用水。
- 建議台水公司調整水價結構,降低家庭用戶水價,提高工業大戶級距,比照台北市合理化水價。
- 提醒經濟部,國營事業調薪後應確保中油、台電等不再發生事故,並將螺絲轉緊。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對國貿局核准聯發科供貨中興電訊的決定表達強烈不滿,認為此舉缺乏政治敏感度,可能損害台美關係。
- 質疑經濟部在處理對中興電訊制裁時,未充分考量中國駭客攻擊等電訊產業的威脅。
- 要求水利署加速推動再生水、地下水庫、滯洪池等水資源開發與節水措施,並整合水資源管理資料庫。
- 呼籲水利署應就中油在高雄地區抽取地下水並販售的問題進行管制與資源調度。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鋼爐石出口菲律賓填海造島案破局,是否因台灣廢清法修訂過嚴導致菲國質疑污染,要求經濟部督導中鋼處理。
- 詢問台水與工研院合作的水處理產業鏈能否解決台灣缺水問題,並呼籲提升工業用水回收率。
- 關切台水公司漏水率改善計畫執行效率不佳,要求台水提出解決方案、預算編列及完成時程。
- 擔憂台水公司將人力與技術投入新南向市場,恐導致國內缺水、漏水、管線汰換等問題更加惡化。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核廢料最終處置地點可能擴及院轄市及直轄市的報導,強調應讓蘭嶼核廢料回到核電廠所在地。
- 質疑深澳電廠空污模擬結果與學者調查相差 300 倍,要求經濟部與台電說明差異原因及責任歸屬。
- 呼籲中鋼應加速爐石去化,研究用於離岸風電基樁或填海造陸,落實循環經濟概念。
- 提醒經濟部,政府單位應加強與民間溝通,避免官官相護,並關注美中貿易戰對台灣的衝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漁業署推動禁漁補貼,認為能有效保育海洋生態,並承諾立法院將支持預算。
- 質疑新南向政策在越南市場的經營思維,呼籲政府應整合資源,以民生用品為主,學習韓國模式擴展內需市場。
- 建議國營事業獲利創新高時,撥出一部分作為電價緩漲機制的補貼,而非僅調薪。
- 強調漁業在農委會預算中佔比過低,呼籲政府應重視漁業發展,增加相關經費。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主張漁船用油補貼與綠色補貼不應劃上等號,前者為照顧漁民生計,後者為避免過度捕撈。
- 要求漁業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因應 WTO 可能禁止用油補貼,將經費轉為綠色補貼。
- 肯定農委會與動保團體合作修正《動物保護法》第 3 條,重新定義展演動物業。
- 呼籲經濟部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參與新南向政策下的 ODA 案,特別是支持台水公司成立轉投資公司以克服限制。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投資動能不足的原因,並批評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功能不足,僅為資料處理而非主動招商。
- 關切投資台灣事務所的成立進度與未來功效,擔憂換湯不換藥。
- 詢問台灣水情是否樂觀,並要求水利署加速彰化地區伏流水開發計畫,解決民生用水不足問題。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台水公司積極在新南向國家拓展市場,並指出台灣本土廠商在供水設備上的優勢。
- 關切台電在能源轉型中微電網、儲能技術的發展速度,並建議經濟部關注核研所的研發能量。
- 呼籲經濟部應在院內爭取核研所的科技預算,擴充微電網與儲能驗證的實驗容量。
- 支持漁業法修正案,要求將綠色措施經費納入預算下限,確保漁業永續發展。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擔憂美中貿易戰對台灣產業的衝擊,要求政府協助科技廠商避免受害。
- 質疑國貿局對中興通訊的輸出許可,是否符合國家利益,並呼籲政府積極加入 CPTPP。
- 要求台電、台水、中鋼等國營事業在對外投資前,需全面考量優劣勢、機會與威脅。
- 對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條文,關切與水土保持法、下水道法可能競合之處,要求釐清權責,並建議保留部分條文送黨團協商。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國營事業調薪 3.2%,並呼籲台船、唐榮等泛公股事業在經營績效良好時也應積極調薪,改善中南部低薪問題。
- 關切南部地區未來水電需求增加,要求水利署加速推動再生水、節水方案,並縮短漏水率降低期程。
- 要求經濟部加速大林蒲遷村案的用地取得協調,確保 5 月底前如期呈報行政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岸風電政策多由外資主導,未能有效扶植台灣 90% 的中小企業,要求經濟部提出具前瞻性的本土綠能產業扶植報告。
- 批評政府在電動車產業政策上,過度扶植大型財團而忽略本土中小企業,並質疑總統對儲能產業發言的資訊來源。
- 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控股集團概念提出更積極的規劃報告,並關注核研所的研發能量,確保能源民主化過程中本土產業的參與。
- 建議台電應積極規劃生質能源及其他再生能源投資,並將資源挹注東部及原鄉地區,成立「公民電廠」。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的新南向政策,認為其政治環境不如中國大陸,且台灣國營事業的技術優勢已不再,投資時機已過。
- 質疑中油五輕整廠輸出印尼案的失敗,反映新南向政策的潛在問題,並要求經濟部檢討。
- 警告台電、台水等國營事業在南向投資時,應謹慎評估政治風險,避免直接向當地民眾收費,並專注於顧問諮詢服務。
- 呼籲政府應將力量紮根國內,協調廠商、支持廠商,而非盲目推動新南向政策,以免台灣老本耗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台水公司在供水技術上的優勢,並積極拓展印度、印尼等新南向國家市場。
- 詢問台版 ODA 機制在推動上遇到的困難,包括是否能將州政府納入、投資保障協定簽訂進度及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的限制。
- 要求經濟部協助台水公司邀請印度州政府或中央政府來台考察,以促成第一個台灣版 ODA 案。
- 請經濟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議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問題,以利台水成立轉投資公司。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問日本大創公司偽造標籤進口核災食品案,質疑國貿局調查報告粗劣,要求提供與會官員及業者名單。
- 指控大創公司明知故犯,要求國貿局依《貿易法》第 28 條給予應有制裁,並追究官員是否涉入包庇。
- 要求前經濟部部長鄧振中就與大創董事長會面內容出面說明,釐清是否涉及其他弊案。
- 質疑深澳電廠環差案的招標程序,指出限制性招標及經濟部官員擔任評選委員的荒謬性,要求經濟部檢討。
- 要求台電提供深澳電廠環差技術服務報告,並承諾對瑞芳區各里敦親睦鄰經費一視同仁,避免差別待遇。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水利署以淺顯用語說明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的立法目的及內容。
- 關切逕流分擔計畫公告區域時,是否會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主張應提早在公告階段即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辦理諮商同意權。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原基法第 21 條的適用時間點提前至區域公告及計畫擬訂前。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南向政策下的 ODA 推動情況,並舉例台灣美妝、中油五輕、金融業等在印尼、馬來西亞投資的挫敗案例,質疑政策成效。
- 批評經濟部對新南向國家國情、宗教文化研究不足,導致廠商投資受阻。
- 詢問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的規劃細節,包括優先實施區域、經費來源及與其他部會的協調。
- 強調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逕流分擔計畫時,必須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取得原住民同意。
- 質疑水利法第 93 條之 10 條文對未經核定即開發土地的罰款金額與不遵從停止開發命令的罰款金額之間的不符比例原則。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台電公司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煤灰傾倒於彰濱工業區的方式,應依環評規定以密閉方式傾倒,並使用不透水、不透灰的隔層布處理灰塘,防止地下水污染。
- 質疑台電台中發電廠棚式煤倉招標案,規格降低但金額提高,要求台電說明合理性,並確保工程能有效改善中部空污。
相關人員回應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解釋對中興通訊供貨核准是依據我國法規,並非美方要求,且確認無軍事用途疑慮,研判不會有後患。
- 說明南部水情狀況,指出梅雨季降雨有助緩解,但仍需從節水方面思考。
- 回應中鋼爐石去化問題,強調媒體報導與實際情況有落差,並表示將持續關切爐石去化途徑,包括填海造陸。
- 說明核廢料處置區公告並非最終處置場,且核電廠除役計畫正在進行,將尋求最佳燃料棒處置方式。
- 表示深澳電廠空污模擬模式為環保署認可且國際通用,與莊秉潔教授模式不同,但會檢討環差招標中經濟部官員擔任評選委員的適當性。
- 回應新南向政策,指出國營事業受行政體制制約,在時效上較慢,但強調台灣中小企業的彈性與整合國家隊的努力。
- 承諾將帶回委員對於產業串連、整合及民生用品推廣的建議至部裡討論。
- 說明電價部分已有穩定機制,油價部分正在研議提撥超額利潤作為緩漲機制補貼。
- 表示經濟部在 ODA 政策中扮演積極促成角色,並同意協助台水公司邀請印度政府來台考察及研議旋轉門條款問題。
- 說明招商中心扮演一站式服務角色,處理投資問題,並表示投資台灣事務所將於下個月正式掛牌運作。
- 解釋台灣水情因梅雨季逐漸緩解,並說明南部地區用水策略包括開發伏流水、再生水及推動節水方案。
- 表示大林蒲遷村案用地取得已達成共識,正跑行政院流程,目標儘快呈報。
- 指出離岸風電計畫外資居多,但要求設備生產與工程執行交由國內團隊,並要求業者提出產業關連性。
- 同意將檢討給予總統的資料是否明確,並強調電池儲能是能源轉型重要工作。
- 指出台電在電網穩定、發電技術、設備檢修上具技術優勢,但劣勢是機關龐大、橫向整合需努力。
- 回應美中貿易戰對台灣的衝擊,認為台灣無法跳脫全球貿易格局,將積極應對並推動加入 CPTPP。
李冠志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
- 說明聯發科對中興通訊供貨是依據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法規,並非美方要求,且已確認無疑慮。
- 表示貿易局與美方保持密切聯繫,審核時會兼顧國家經濟發展、安全需求、產業特性及國際合作。
- 回應新南向政策個案,指出台灣廠商輸銷印尼、馬來西西亞需符合當地清真法規,經濟部已積極協助法規接軌與行銷推廣。
- 說明 CPTPP 簽署後需待各國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才能生效,之後才會討論新成員加入,目前若干國家表達善意,政府正評估法規面與市場開放影響。
胡南澤 台水公司總經理
- 承諾 5 月底前不會影響民生及產業用水。
郭俊銘 台水公司董事長
- 說明水情狀況因區域而異,苗栗因強降雨改善,但南部蓄水量仍低。
- 同意水價 23 年未調,將研議調整水價級距,針對用水大戶比照台北市拉開級距,家庭用戶則維持虧本販售,不調漲。
- 指出台水公司擁有全世界最多元的供水系統及一流的水質處理技術,可協助淨水處理。
- 表示台水公司將聚焦印尼、印度等水務市場較大的新南向國家,已與印尼 MNC 集團、印度清奈水務機構洽談合作。
- 說明台水因章程限制無法直接海外投資,將成立轉投資公司專注技術服務及顧問工程,並組建 Aqa A-Team Taiwan 團隊。
- 指出新南向國家自來水普及率低,飲用水安全堪慮,台灣技術可提供協助。
- 提及旋轉門條款限制退休同仁參與轉投資公司,希望政府協助克服。
- 強調 ODA 案需經外交部、經濟部、國發會共同審議,並表示部會積極支持台水拓展海外市場。
- 說明工業用水回收技術可行但成本問題是主要考量。
- 指出台灣 90% 漏水來自用戶端塑膠管老化,並表示供水管網改善計畫已達成降低漏水率目標。
- 報告烏溪伏流水計畫預計 5 月 16 日審查,目標明年汛期前完成,對彰化地區有幫助。
邱俊榮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家發展基金宗旨為加速產業創新、促進經濟轉型,透過投融資協助產業發展,投資績效尚佳。
- 指出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中尚無具備投資其他國家基礎建設項目業務者,但未來會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承諾在一個月內提供扶植本土綠能產業的規劃報告給委員。
張秋波 中鋼公司副總經理
- 澄清媒體報導中鋼爐石出口菲律賓毀約為錯誤報導,強調爐石去化管理嚴謹,目前沒有國際仲裁。
- 說明轉爐石為煉鋼副產品,已應用於道路鋪面並經第三方驗證,具硬度強、排水能力佳等優點。
- 表示中鋼集團積極布局東協、南亞市場,透過越南冷軋廠、印度電磁鋼捲廠及投資台塑河靜鋼鐵公司,供應當地鋼鐵產業。
楊偉甫 台電公司董事長
- 說明台電為綜合電業,在發電、輸配電方面累積豐富經驗與高品質專業技術能力。
- 指出台電將配合新南向政策,參與評估投資海外基礎建設,並透過台汽電公司參與菲律賓燃煤電廠投資計畫。
- 說明空污模擬模式採用環保署認可且國際通用的模式,與學者模式不同。
- 表示深澳電廠環差案始於 2015 年馬政府時期推動,招標給泰興工程符合法規,但會檢討評選委員組成。
- 承諾會後提供深澳電廠環差技術服務報告。
- 強調台電敦親睦鄰對象是地區居民,不會因里長態度而有差別待遇,並會秉公處理各里需求。
- 說明台電優勢在於電力專業人才與團結團隊,劣勢為機關龐大、橫向整合需努力。
- 表示台電投資澳洲煤礦是為降低發電成本,而非賺錢。
- 承諾會提出更積極的台電控股集團規劃報告,並與委員說明概念。
- 說明微電網計畫在金門、東吉嶼、澎湖七美等地試辦,目標提升再生能源比例,但儲能技術仍需加強。
黃鴻燕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回應監察院報告,表示將努力改善休漁補貼成效,並思考強制性休漁以復育資源。
- 說明漁業用油補貼被 WTO 列為紅色補貼,未來若禁止,希望將經費轉為綠色補貼,休漁補貼是其中一項。
- 指出楊曜委員提案的休漁獎勵金預算需求高達 9 億至 10 億元,遠超現有 2 億元預算,建議調整為 2 萬元起跳、每噸加發 1,500 元、上限 20 萬元,預算將增至 4 億元。
- 同意將禁漁獎勵金制度納入漁業法修正草案,並授權農委會另訂實施辦法。
- 強調漁業署預算不足,但若法律通過,會向財主單位爭取增加預算。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說明水利法修正草案旨在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讓台灣成為韌性國家,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分擔降雨逕流。
- 解釋逕流分擔主要由公部門負責,利用公共設施增加滯洪功能;出流管制則規範土地開發案需提出計畫,確保不增加下游防洪負擔。
- 表示逕流分擔計畫將優先於公有土地辦理,若需私有土地則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 說明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逕流分擔計畫,公告前會邀請相關單位公聽諮詢,若涉及傳統領域或固有土地,將依原基法第 21 條取得同意。
- 回應委員對水利法條文與其他法規競合的疑慮,表示已設計排除條款,並將在子法訂定時注意法規完整性。
- 解釋出流管制計畫書、規劃書審查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監督查核費用則不收費。
- 說明技師簽證範圍已考量技師法執業範圍,建築師可執行建築業務,本法為補充而非扞格。
- 同意將水利法第 93 條之 10 第 2 項不遵從停止開發命令的罰鍰,從 1 萬元至 5 萬元修正為 5 萬元至 10 萬元。
- 指出水利法修正草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會盡快推動。
- 說明南部地區用水策略包括區域調度系統優化、再生水推動,並優先辦理南部地區漏水率降低計畫。
- 表示彰化地區伏流水計畫年底將有詳細評估,並強調彰化地區歷年來未因水情影響產業,但仍會加速開發。
黃金城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動物保護法》第 3 條修正案,肯定與動保團體、業者合作修正的成果。
- 表示尊重委員對漁業休漁獎勵金增加的提議,農委會將盡可能調整經費,並向主委報告。
陳梅英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漁業法修正案不應在法規中明定預算下限或百分比,以維持財政調度彈性。
- 指出休漁獎勵金入法後將成為長期福利給付,應更慎重,並建議農委會對經費投入成效進行詳細評估。
- 強調 107 年度預算已編定,希望給予行政部門充分討論時間,確保經費使用效益。
謝耀清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處長
- 建議《動物保護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應增列違反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不予許可申請,以更完善規範。
相關後續
-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黨團協商。
- 水利法第 93 條之 10 第 2 項罰鍰修正為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兩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 漁業法第 59 條修正案,保留 28% 優惠油價支出款項用於綠色措施,但不寫入金額下限。
- 漁業法第 59 條之 1 修正案,將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提高至新台幣 2 萬元起跳、每噸加發 1,500 元、上限 20 萬元,並納入禁漁獎勵金制度,授權農委會另訂辦法。
- 漁業法第 71 條修正案,施行日期延至 107 年 11 月 1 日。
-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第 6 條之 1、第 26 條、第 29 條、第 31 條 等條文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增列違反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不予許可申請。
-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3 條 等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或不予增列。
- 臨時提案第 1 案、第 2 案、第 4 案、第 6 案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 3 案「一個月內」修正為「兩個月內」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5 案「並於兩個月內提出預算、辦理期程等書面資料」修正為「並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7 案「市電」修正為「電網」,「二週內」修正為「一個月內」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8 案「於兩星期內完成」修正為「於兩星期內協調完成」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9 案「一個月內」修正為「兩個月內」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10 案刪除「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修正為「兩個月內」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 11 案修正為「……應協助東部、原鄉地區原住民成立『公民電廠』為重要指標任務。」,並將報告期限修正為「一個月內」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001
- 卷/期/冊
- 107/60/1
- 發布日期
- 2018-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