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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股東權益、公司治理與登記代理人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0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利法、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公司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35案,本次會議聚焦於股東權益保障、公司治理彈性與透明度、以及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等核心議題。多數行政院提案條文獲得通過,但針對盈餘分派次數、公司重整申請權、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及電子登記平台等關鍵條文,因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決議保留至下輪審查或維持現行法。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以提升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資訊透明度、並為公司營運提供更多彈性。
  • 討論重點涵蓋公司盈餘分派、董事監察人職權與責任、公司重整申請資格、公司登記程序與代理人資格,以及無記名股票與債券的處理。

相關爭議

  • 盈餘分派彈性:蔣萬安委員提案將盈餘分派從半年度擴增至每季,經濟部與金管會雖表示尊重,但曾銘宗委員對此有保守意見,認為應設一定條件。
  • 公司重整申請權:蔣萬安委員提案擴大公司重整申請人範圍納入工會或員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但經濟部與司法院認為此涉債務清理法,且公司法體例不宜納入工會等名詞。
  • 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部分立法委員(如陳超明、邱志偉)主張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但經濟部反對,認為應回歸各專門職業法律規範,且會計師公會反對此提案。
  • 電子登記平台與審查機制:高志鵬委員提案建立電子登記平台並由公司對資訊真實性負責,但經濟部擔憂此舉可能導致紙本與電子申請審查機制不一,並影響不實登記的法律適用。
  • 監察人檢查權罰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加重非公開發行公司規避監察人檢查的再犯罰則,但經濟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對公開發行公司缺乏再犯罰則恐不一致。
  • 股東會書面決議:蔣萬安委員提案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但經濟部認為此僅適用於股東結構單純的閉鎖公司,一般公司恐有股東識別與實務操作困難。
  • 議事規則與撤銷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違反股東會議事規則納入撤銷決議事由,金管會及經濟部擔憂此將影響公司經營彈性與穩定性,並衍生過多法律糾紛。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維持現行法對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不予修正。
  • 提案刪除無記名債券,並強制現有持有人轉換為記名式,否則限制其權利與轉讓。
  • 提案公司登記可採電子平台,由公司對登載資訊真實性與時效性負責。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司盈餘分派彈性擴增至每季,以增加投資意願與公司彈性,參考美國、英國、新加坡立法例。
  • 提案刪除員工承購股份發放對象「一定條件」的限制,以擴大受益範圍。
  • 提案擴大公司重整申請對象至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員工,以保障勞工生計,並引用復興航空案例說明。
  • 提案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以提供中小型企業彈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加重對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的罰鍰,特別是針對再犯者,以強化處分力道。
  • 認為為體系完整性,第二百十八條(監察人)及第一百九十三條(董事)應一併討論加重再犯罰則。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支持盈餘分派增加彈性至每季,認為有助吸引資金。
  • 支持保留員工承購股份發放對象「一定條件」的限制,認為有其道理。
  • 認為強制無記名債券轉換茲事體大,不宜修正。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認為鄉下地區律師、會計師較少,應開放給更多專業人士辦理,不應偏袒都市。
  • 認為公司登記並無很大困難,應開放更多人辦理。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條文應更概括,避免直接載明律師、會計師,以應對未來其他法令可能納入記帳士等專業人士的情況。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維持行政院版本,認為應回歸各專法規範,避免紊亂。
  • 提及台灣在公司登記容易度方面全球排名第11名,制度已非常寬鬆且自由度高。
  • 擔憂電子登記平台若採自負其責模式,可能造成詐騙更容易發生,且紙本與電子申請審查機制不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蔣萬安委員關於擴大公司重整申請對象的提案,認為有道理,應先保留。
  • 關切蔣萬安委員提案中股東會書面決議的條文,認為其內容未包含在已通過的條文中,建議保留討論。
  • 對於時代力量黨團關於議事規則的提案,傾向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訂。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的提案。
  • 支持行政院版關於電子登記平台與審查機制的提案。
  • 同意不增列蔣萬安委員提案中關於股東會視訊會議的條文,因已有相關條文通過。
  • 支持維持現行法對股東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不交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支持維持現行法對股東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不交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
  • 支持行政院版對未參與決議董事責任的規定,不予增訂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李鎂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說明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多處為文字修正或配合其他條文變動,實質內容未變。
  • 解釋公司盈餘分派條文新增一年可分兩次盈餘,並將閉鎖公司適用經驗推廣至所有公司。
  • 對高志鵬委員強制無記名債券轉換的提案持反對意見,認為影響債權人權利且立法體例不宜。
  • 反對擴大公司重整申請人範圍,認為涉及債務清理法且公司法體例不適合納入工會等名詞。
  • 反對將記帳士及報稅代理人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認為其業務範圍應回歸各專門職業法律規範。
  • 擔憂高志鵬委員電子登記平台提案中,電子申請與紙本申請的審查機制不一致,恐影響不實登記的法律適用。
  • 反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可採書面股東會決議,認為股東結構複雜,身分識別困難,且已在閉鎖公司有此規定。

王美花 次長 經濟部

  • 支持盈餘分派彈性擴增至每季,認為可吸引創投與資金,增加公司彈性,但強調發放股票仍需股東會決議。
  • 建議員工承購股份發放對象應保留「一定條件」限制,以避免員工工作時間短即要求分紅。
  • 說明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爭議已久,會計師法、律師法已有規定,公司法僅是明確化,若刪除或納入記帳士均有爭議,建議維持現行法。
  • 反對時代力量黨團將違反議事規則納入撤銷決議事由,認為公司議事規則輕重不一,恐導致過多法律訴訟,影響公司經營穩定性。

周惠美 副局長 金管會

  • 表示對公司盈餘分派調整至每季,上市櫃公司在配合上沒有問題,但尊重經濟部對所有公司的整體看法。
  • 反對將違反議事規則納入撤銷決議事由,認為會影響公司議事彈性,且可能衍生更多法律程序,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楊博欽 法官 司法院

  • 說明債務清理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公司法重整章未來將併入該法處理。
  • 對擴大公司重整申請權,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但提醒未來債務清理法完成立法時,可能與公司法產生法律適用衝突。

楊益昌 科長 經濟部商業司

  • 解釋閉鎖公司股東結構單純,已允許書面開會,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較多且複雜,書面識別有障礙,故不建議開放。

胡美蓁 專門委員 經濟部商業司

  • 說明股東會書面表決機制在實務上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困難度,因需徵詢全體股東同意,且擔憂有公司刻意規避股東會,故未採納此放寬機制。

相關後續

  •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一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六、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八章章名、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七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正通過,新增配合特別股款次變動的第六款。
  • 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三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等條文保留,待下輪審查或協商。
  • 高志鵬委員等人提案第二百二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高志鵬委員等人所提第二百六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蔣萬安委員等人提案第一百七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主席要求經濟部於下週三第二輪審查前,彙整建議條文、改列立法說明或列出甲、乙、丙案(最多3案)的書面對照表供審查會討論。
  • 暫行保留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001
卷/期/冊
107/60/1
發布日期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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