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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建築法與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及警消權益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建築法與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建築法部分,多條文經討論後部分修正通過,部分不予採納或保留,並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協商。警械使用條例則因意見未完全送達,另定期繼續審查。會議中委員們也針對警察因公傷殘保險、陞遷調度、警消健檢制度及消防救災安全等提出臨時提案,經討論後多數修正通過或交付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建築師與專業技師的簽證負責範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審查與勘驗機制,以及相關審查人員的資格要求等。
  • 另涉及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的申報規定、勘驗項目與方式,旨在強化建築安全與管理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不予採納。
  •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照委員施義芳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三十三條修正為刪除「(局)」字,並將「十日」修正為「十五日」。
  • 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三、第九十五條之四、第一百零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七十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保留。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請願文書1案 (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核心議題

針對民眾張榮昌君陳請修正建築法中「違建以罰代拆」制度,認為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特別是對於無關係的弱勢每期必罰,而有關係者則不拆不罰的問題。

相關爭議

違建執法公平性爭議:請願人指出現行違建處理存在「以罰代拆」及「關係戶不拆不罰,弱勢每期必罰」的現象,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願文書請委員於審查「建築法」時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建立警械使用鑑定機制、強化警械使用正當性、保障員警執勤安全,以及警械種類的定義與使用時機的明確性。
  • 同時討論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裁量空間、用槍自保的法律保障,以及警械教育訓練結合法規實務的需求。

相關爭議

  • 警械種類與使用時機:本部建議維持「棍、刀、槍」的區分,認為統一為「警械」恐造成混淆;部分委員則主張毋需區分種類,統改為「警械」。
  • 警察盤查裁量空間:李俊俋委員提案限縮警察在盤查時要求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的權限,需有明顯事實;本部則認為實務狀況不一,宜賦予相當裁量空間。
  • 警械致人致命部位之處罰:徐榛蔚委員提議具正當性者不罰;李俊俋委員提議限縮於刑法第23、24條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情形;林麗蟬委員提議刪除;本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情況急迫時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槍械使用「急迫需要」要件:林麗蟬委員提議刪除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使用槍械之規定,並將「槍械」修正為「警械」;本部則認為此舉恐有礙明確性,應以急迫需要為前提。
  •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之效力:司法院表示鑑定報告僅供法官參考,非審判唯一依據;立法委員則擔憂若法官仍憑心證判斷,鑑定委員會恐無法實質保障員警。
  • 警用槍枝瑕疵問題:陳怡潔委員質疑警政署採購德製新手槍出現生鏽斷裂、準星磷光點脫落等問題,認為嚴重影響員警安全與信任感;警政署則回應這些非安全結構問題,已要求廠商改善,且有維修機制。
  • 原住民獵槍管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使用自製落後槍枝,應修法開放制式獵槍並由政府兵工廠設計製造;內政部則表示需考量管理權責單位,並建議由原民會協調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認為「警械使用條例」逾10餘年未調整,已不合時宜,應修正以符實際需求。
  • 主張修正案包含警械使用前、中、後各階段環節,如教育訓練、使用時機、現場證據保全、責任定義及訴訟問題。
  • 建議增設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鑑定警察人員執勤使用警械致傷亡或財損的爭議。
  • 質疑內政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度緩慢,提案已一讀近2年,要求明確時程。
  • 主張應設立專責小組負責警械相關教育訓練,涵蓋法治、訴訟能力及快速用槍反應訓練。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認同將警械作統一規範,並提及辣椒水已納為警方應勤裝備。
  • 關切警察使用警械後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認為現行法律對警察保障不足。
  • 質疑司法院報告中法官審酌鑑定報告的權限,認為最終仍由法官判斷,對員警保障不足。
  • 呼籲司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應多站在警方立場思考,避免員警執法時手軟。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重要性,其鑑定內容可供法官檢察官參考。
  • 指出台灣警械使用規範較美國嚴謹,且「基於急迫需要」定義籠統,應修法明確用槍時機。
  • 認為警察開槍與否面臨兩難,不開槍恐危及自身或民眾安全,開槍則需歷經冗長訴訟。
  • 建議修法應放寬員警用槍時機的裁量範圍,保障員警在保護自身、同袍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能大膽用槍。
  • 呼籲內政部應處理警察危險加給、退撫制度及因公死亡撫卹問題,並提高樓地板,保障警員權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警械使用條例中警刀的實用性,並詢問員警能否自備警刀。
  • 質疑束帶被歸類為警繩,但未列入警械規格,導致採購標準不明及可能產生漏洞。
  • 指出新北市警察因公傷亡率在六都名列前茅,但刑案發生率逐年降低,要求警政署調查原因並加強防範措施,保障新北市員警安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回顧原住民族獵槍管制歷史,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使用落後槍枝,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對原住民族文化保障。
  • 主張應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開放原住民使用政府兵工廠設計製造之特定規格獵槍和獵彈。
  • 反對將獵槍管理交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認為應由基層派出所執行,並將制式槍枝存放於派出所供取用。
  • 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副首長平台討論,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意見。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周邊高牆阻材的設置必要性與時間,認為不符民意機構精神,有損國際觀瞻。
  • 關切拔管案公文被列為國家機密10年的妥當性,質疑其法律依據。
  • 指出內政部與司法院報告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存在距離,認為修法應兼顧警察安心執法與人權保障。
  • 呼籲由公部門統一處理警察意外保險,不應讓員警自費或募款。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計算警消年功俸調整至525點及意外保險所需費用,並重視警消因年改不服從的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道員警危險加給的進度,希望能在下半年儘早實施。
  • 詢問束帶作為警繩使用的合法性,並支持警械使用條例應概括規定,不宜過於細膩列舉,以賦予警察裁量空間。
  • 呼籲警政署邀集相關部會處理台北火車站周邊遊民、直銷、傳教人士騷擾旅客及店家問題,維護交通安全與觀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警察健康檢查制度,提高50歲以上警消每年健檢頻率,並由中央協助建立制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
  • 研判台灣警察使用警械傾向保守,動輒得咎,而非濫權。
  • 建議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參考美國制度,以「使用行為強度」而非「工具種類」來分類,並區分致命性與非致命性強制力。
  • 建議警政署考慮使用活動式圍籬,兼顧民主價值與安全需求,並加強情資掌握與部署行動的連結性。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應保障警察,讓他們敢於使用警械維護治安,並擔任基層員警的後盾。
  • 主張警察執行公務用槍時機若無瑕疵,不應因個人因素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 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建立制度,協助基層員警面對用槍爭議的司法程序,避免其家庭受困。
  • 建議將警察繁重加給及消防危險加給制度化,不必每2年討論一次,符合基層期待。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度緩慢,雖支持成立鑑定委員會,但要求應積極動起來,以修正動議方式加速處理。
  • 關切國內槍枝走私氾濫問題,特別是查獲大量長短槍是否與年底選舉有關,要求警政署掌握情資並確保社會治安。
  • 嚴正質疑警政署採購德製新手槍的瑕疵問題(生鏽斷裂、準星磷光點脫落、缺少彈匣保險),認為嚴重影響員警生命安全,要求零容忍並汰換問題槍枝,而非僅維修。
  • 批評警政署長對槍枝瑕疵的說法缺乏同理心,認為其不應輕忽或替廠商說話。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指出立院周邊拒馬布置對基層員警造成額外體力負擔及微傷,建議將非專業組裝部分委外處理。
  • 質疑新進警察制服需自行購買,或第二年才編預算的不合理性,要求警政署應編列足夠預算解決。
  • 建議內政部應於每年新會期開始前提出立法計畫,與立法院溝通,確保法案排審與行政部門方向一致,提升立法品質。
  • 強調警消人員是承平時期最重要的保衛者,呼籲提升警消設施與設備預算,並對槍械瑕疵零容忍。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身為警消主管機關,應協助警消人員針對年金改革提出釋憲,捍衛其權益。
  • 主張應修法明確警械用槍時機的「急迫性」與「必要程度」,以及「致命部位」的定義,並參考國外制度保障警察用槍權益。
  • 建議在非急迫情況下傷到非致命部位而致死者不應處罰,以保障博命執勤的警察。
  • 要求內政部加速全面性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並成立包含司法、醫療專業人士的警械爭議事件鑑定委員會,作為警察執勤後盾。
  • 強調警消設施與設備應提升,對槍械瑕疵零容忍,要求汰換問題槍枝而非僅維修,並提供相關預算資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部長警械使用條例是否有修正必要,以及修法能否解決警察用槍問題,或需透過訓練與社會溝通。
  • 透過美國警察用槍案例,質疑警察用槍判斷的標準與修法在解決問題上的侷限性。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提供警察因公傷亡中,因被攻擊造成傷殘死亡的比例數據。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對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必要性進行縝密評估,釐清其在司法判決中的角色。
  • 主張應透過滾動式檢討與更縝密的訓練,改善員警在案發時使用警械的判斷力。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對於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認為隨著時代變遷,執法環境與社會認知改變,確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特別是用槍時機判斷、社會支撐、賠償補償及責任歸屬等課題。
  • 表示提高國道員警危險加給60%的案子已送行政院核定中,將盡力促成儘早通過。
  • 支持警械使用條例應概括規定,給予警察機關相當裁量空間,以應對變動不居的執法環境,但仍需符合比例原則。
  • 承諾會指派次長與原民會協調原住民獵槍管理問題,並在3個月內提供具體意見。
  • 表示內政部對警消人員權益與執勤環境的改善持續努力,包括提升俸點,但對於地方政府代為提出年改釋憲案予以尊重,未明確承諾中央將提出釋憲。
  • 強調任何槍枝瑕疵都應正視,已要求廠商澈底改善,但部分瑕疵不影響槍枝結構安全。
  • 回應立法計畫溝通有其必要性,樂意與委員溝通內政部整體立法規劃,以取得排案優先次序等方面的合作。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警刀目前主要供儀隊使用,值勤上幾乎未使用;辣椒水為防護型應勤裝備,不屬警械種類。
  • 坦承法律對執法安全保障需與時俱進,支持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以保障員警權益。
  • 認為台灣警械使用規範較嚴謹,美國警察在生命受威脅時即可使用槍械。
  • 表示束帶雖未有細部規格,但因攜帶便利,授權各縣市警察局採購,將重新討論檢討規格及種類。
  • 承諾將了解新北市警察因公傷亡率較高的原因,並加強防範措施。
  • 表示對員警使用槍械不猶豫,現場該開槍就開槍,只要為防衛自身及民眾安全,就應大膽使用。
  • 否認德製新手槍的瑕疵(磷光點脫落)會影響槍枝安全結構,已要求廠商澈底改善,並強調即使保固期過後,警械修理廠仍可維修。
  • 表示槍枝走私案仍在偵辦中,不便說明細節,但強調槍枝流入市面將對選舉、人民及警察執勤安全造成威脅。
  • 回應立院周邊阻材搬運及架設由同仁負責,大型阻具搬運有廠商協助,將考慮將不需專業部分委外。
  • 說明警專、警大畢業生制服已由學校製作,不足部分由第二年預算處理,未來將努力克服預算編列時間差問題。

陳文貴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法院審判實務中,警械使用鑑定報告僅供法官參考,非審判的唯一依據,法官會綜合全部調查所得予以審酌。
  • 指出鑑定報告若有多份且內容不符,法官需判斷何者可採,不能被單一鑑定報告拘束。
  • 同意警察執勤開槍有風險,員警常先達成使命而忽略自身安全,但法律證據法則仍需法官判斷。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局局長

  • 表示未曾開過槍,但曾遇過2次槍戰。
  • 表示未曾使用過警刀。

相關後續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尚有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意見未完全送達,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1案:建請主管機關刪除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關於不得再投保額外保險之規定,並由中央政府統一負擔全國警察意外險之保費。

核心議題

基於警察工作性質高度危險,傷亡風險高,本案旨在呼籲刪除警察不得再投保額外保險的規定,並由中央政府統一負擔全國警察意外險保費,以保障警察同仁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呼籲刪除現行《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中不得再投保額外保險的規定。
  • 主張由中央政府統一負擔全國警察意外險之保費,以契合警察勤務高風險特性。

相關人員回應

王育群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副主任

  • 表示如果由中央政府負擔保費,警政署樂觀其成,將研究辦理。

莊進星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

  • 說明現行規定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在某些狀況下才可投保意外險,主管機關為保訓會,非行政院。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本席呼籲」為「建請」主管機關辦理後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2案:建請主管機關就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1條調度之分發次序應當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將家庭生活利益一併納入考量。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自請調地規定,呼籲將家庭生活利益納入考量,解決新進人員因無積分無法調度、兩地奔波,及父母年邁、子女待照顧卻無法回鄉的問題,以確保警察人員家庭生活安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呼籲主管機關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將家庭生活利益納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1條調度之分發次序考量,以確保警察人員家庭生活安穩。

相關人員回應

莊進星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

  • 說明現行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已將員警或眷屬遭遇特殊事故(如罹患重病、照顧身心障礙及高齡雙親)納入請調規定。
  • 表示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交通環境特殊等部分,已於106年增訂設籍規定,返籍請調可比照特困及一般請調,以1:1:1比例統調回去,已將家庭及生活納入考量。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本席呼籲」為「建請」後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3案: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會同縣市警政消防單位完成警消健康檢查制度及預算規劃。

核心議題

  • 鑑於警消人員工作特殊,現行健檢制度(40歲以上每2年1次、未滿40歲每3年1次,每次3,500元)及各縣市補助不一,本案要求提升健檢頻率與補助金額,並以警消健康一體為目標,完善制度與預算規劃。
  • 具體目標為50歲以上每年1次、30至49歲每2年1次、29歲以下每3年1次,每次補助5,000元,預估每年最大補助金額為222,861,667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以50歲以上每年一次、30至49歲每兩年一次、29歲以下每三年一次健檢頻率,每次補助5,000元,並以警消健康一體為目標,於1個月內完成制度及預算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莊進星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

  • 建議將提案中「1個月內會同」修正為「2個月」做制度及預算的規劃。

相關後續

本案將提案中「1個月」修正為「2個月」後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4案:要求內政部針對消防救災體系與人員安全問題進行通盤檢討並提交書面報告。

核心議題

  • 鑑於近年消防員殉職意外頻傳,顯見我國消防體系與法規有檢討空間,本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如何改善消防人員救災現場資訊不足、管理權人協助救災義務、消防人員安全保障及救災指揮系統等議題。
  • 並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學術單位與民間團體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內政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消防人員於救災現場資訊不足、管理權人協助救災義務、救災安全保障與指揮系統等問題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獲得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101
卷/期/冊
107/61/1
發布日期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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