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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大法官釋憲程序檢討:聚焦前瞻計畫、毒品誤載及權貴弊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進行檢討,核心議題為建立透明、中立、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會議中,立法委員質詢司法院秘書長關於高雄地院毒品數量誤載輕判、權貴弊案審理延宕、法官法修正進度等問題。最主要爭議集中在前瞻計畫預算案釋憲聲請遭駁回,委員們就大法官釋憲門檻、職權行使認定、會議透明度及司法機關間之權力分立提出強烈質疑,司法院則解釋其決議依據與憲法訴訟法草案規劃。會議最後通過兩項臨時提案,其中一項關於性侵害強制治療鑑定問題,另一項關於前瞻釋憲案會議紀錄公開則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的議事記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與司法院函請審議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遺囑作成方式對身心障礙者、文盲的權利保障,以及修正方向可能對性別平等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遺囑作成方式對弱勢群體表意權利的窒礙:草案中要求親自簽名、按指印或口述等方式,可能未充分考量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文盲或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性別影響評估不足:法務部提交的性別影響評估為民國100年所做,且內容未實質評估草案修正可能強化重男輕女及未婚歧視現象的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因現有評估未實質考量性別影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因現有評估未實質考量性別影響。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設計,以保障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文盲或閱讀障礙者的表意權利。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因現有評估未實質考量性別影響。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因現有評估未實質考量性別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進行大體討論後,另定期繼續審查。
  • 尤美女、周春米、段宜康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徵詢相關團體意見,重新審視並修正草案設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等表意權利,照案通過。
  • 尤美女、周春米、段宜康、鍾孔炤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司法院秘書長專題報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建立透明、中立又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司法院秘書長報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大法官釋憲業務的落實情形,特別是推動「憲法訴訟法」草案,旨在建立更加透明、中立且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 委員們質詢內容涵蓋高雄地院毒品數量誤載、權貴貪腐案件審理延宕、法官法修正進度,以及最主要的前瞻計畫預算案釋憲聲請遭駁回的爭議,包括釋憲門檻的認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定義、大法官會議的透明度與權力分立原則。

相關爭議

  • 高雄地院毒品案判決誤載:判決書將782公斤毒品誤載為419公克,導致社會譁然,質疑裁定更正的適用性及法院公信力。
  • 權貴貪腐案件審理延宕:多位委員指出傅崐萁、王令麟、游淮銀等人的重大貪腐案件審理超過10年未結,質疑司法對權貴的拖延與輕判,影響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
  • 大法官釋憲聲請門檻與職權行使認定:前瞻計畫預算案釋憲聲請因部分委員未出席投票被駁回,引發對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定義(投票、退席、請假)及大法官會議認定標準的爭議。
  • 大法官會議解釋一致性與透明度:委員質疑大法官許宗力過去協同意見書與本次不受理決議的立場不一,並要求公開會議紀錄及大法官具名表態,以提升透明度,但司法院以評議秘密原則拒絕。
  • 降低大法官釋憲表決門檻的風險:新法草案將釋憲門檻由2/3改為過半同意,有委員擔憂在高度爭議議題上,過半數決可能反而製造社會對立,且恐使院長意見具決定性影響力。
  • 立法院考察司法院業務的權限爭議:部分委員安排考察司法院大法官業務及決算執行情形,被質疑立法院無權監督司法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憲法訴訟法草案的第四審疑慮與案件負荷:新制允許人民因判決結果侵害基本權利提起憲法訴訟,引發是否淪為第四審、案件量暴增及篩選機制效能的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地院毒品案判決書誤載782公斤為419公克,裁定更正的合法性及法院粉飾太平的態度。
  • 指出傅崐萁、王令麟、游淮銀等權貴貪腐案件審理延宕逾10年,越判越輕,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 要求司法院針對權貴犯罪拖延及輕判問題提出有效改革措施。
  • 關切法官法修正草案進度,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加速送審,以回應人民對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期待。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駁回立法委員釋憲聲請的方式,認為三分之一門檻不應設限於特定表態,且大法官應釐清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資格要件。
  • 指出大法官許宗力過去協同意見書對釋憲聲請門檻的見解與本次決議的適用不一致。
  • 對憲法訴訟法草案降低釋憲表決門檻至過半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爭議性解釋,反而製造社會對立。
  • 建議大審法修法應明確訂定三分之一連署門檻的認定方式,包括迴避者人數計算,並考慮公開不受理案件的理由。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改革應站在人民立場解決延宕與公平透明問題,提升公信力。
  • 質疑大法官處理釋憲案的先後次序缺乏明確規定,導致不同案件審理時間差異大,要求建立透明的審理標準及進度查詢機制。
  • 建議司法院應明確告知人民釋憲案受理與否的時程,並對一般司法案件設定審理時程,避免案件遙遙無期。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利用委員會時間排案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及財政委員會考察司法院決算,是政治操作,製造國會亂象。
  • 強調憲法訴訟法草案已多次討論,不應重複排案,指責國民黨以癱瘓國會手段阻礙法案及預算通過。
  • 重申大法官釋憲聲請應符合「行使職權」與「三分之一反對票」兩要件,批評國民黨未能符合要件卻持續抗議。
  • 呼籲國民黨懸崖勒馬,回歸理性問政,維護憲政機關間的相互尊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民主立憲國家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與司法院應相互尊重,質疑立法院考察司法院業務及決算的合法性。
  • 明確指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釋憲須符合「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及「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疑義」兩要件。
  • 批評國民黨在前瞻預算審查中未受阻礙卻不行使職權,且未達三分之一反對票門檻,不符釋憲要件。
  • 反對公開大法官會議紀錄或私下溝通,認為法律未規定即不應強制,且大法官無需對立法院負責。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安排議程的效能,認為立法院不應過度干預司法院內部運作,且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理由已充分公布。
  • 指出大法官不受理前瞻釋憲案的理由有三:聲請人未出席表決、反對票未達三分之一門檻、抽象主張違憲未具體敘明疑義。
  • 強調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不代表大法官是立法院的第四審或上級機關,應自我檢討是否認真行使職權。
  • 關切犯罪被害人保護修法進度,特別是獨立聲請上訴及調查證據權限,並要求司法院檢討性侵害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驟降問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不受理前瞻計畫釋憲案的理由,特別是預算案是否屬於法律爭議裁決,以及出席委員人數的認定標準。
  • 指出大法官原則上不受理政治問題,質疑前瞻計畫是否被視為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以符合釋憲條件。
  • 關切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認為降低表決門檻有助於提升效率,但需兼顧人權保障與裁判品質。
  • 提及前瞻計畫已妥協分期實施,質疑其釋憲的必要性與符合性,並強調大法官釋憲應具體符合法律條件。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駁回前瞻釋憲案未考量立委行使職權的態樣,包括利益迴避,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批評大法官許宗力聲明對釋憲聲請門檻的解釋,立場前後不一致,認為其限縮少數黨的釋憲管道。
  • 強調過去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案只看連署人數是否超過三分之一,本次卻以決議推翻歷年作法,程序上不合理。
  • 指出大法官未找當事人說明,草率駁回釋憲聲請,且對「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等新限制未於大審法中明文,有僭越立法權之嫌。
  • 表示將再次提出前瞻計畫預算案釋憲聲請,挑戰大法官是否敢再次以程序駁回,並擔憂許宗力院長會葬送司法院公信力。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駁回前瞻計畫釋憲案是「技術卡關」,大法官嚴重失格,因未進入實質審理就以高金素梅委員未出席表決為由不受理。
  • 質疑大法官評議過程不公開的合理性,要求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公開前瞻釋憲案的會議紀錄,以釐清真相。
  • 指出大法官許宗力對立委行使職權的認定過於嚴格,限制立委多元表達意見的方式,形同強迫立委限制自我職權行使。
  • 主張憲法訴訟法草案應直接標示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大法官姓名,讓大法官具名負責,以確保司法獨立不受影響。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身為前瞻計畫預算案釋憲聲請當事人,對大法官會議以「未出席參與表決」為由駁回感到遺憾與可笑。
  • 澄清自己當天並未請假,且早在106年7月已在臉書表明對前瞻計畫及立法院包裹表決的不滿,選擇「拒絕投票」以表達最強烈立場。
  • 批評大法官會議將其立法委員地位提升至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層級,卻以幼稚可笑的行政程序理由駁回釋憲案,將留下歷史污點。
  • 呼籲所有立法委員應守護三權分立,不要因政黨輪替而閹割自身職權,要求大法官為其可笑的決定道歉。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將立委對前瞻釋憲案不受理的不同意見帶回向院長及大法官報告,作為未來參考,避免大法官脫離民情與國會運作。
  • 指出國會運作中退席抗議的反對強度遠高於投票反對,且請假、未出席、人在會場不簽到等情況多元,不應簡單以「未出席」作為駁回理由。
  • 質疑大法官會議本次決議改變過去只計算連署人數的作法,卻未提出合理理由推翻先前見解,缺乏說服力。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會議以決議變更歷年來只計算連署人數的釋憲受理作法,程序上不公平且不合理。
  • 批評大法官許宗力先生立場前後不一致,過去主張不應限縮立委釋憲管道,現任院長後卻反過來限縮國民黨釋憲權,淪為「民進黨的司法院院長」。
  • 表示將再次提出釋憲聲請,以挑戰大法官是否敢再次以程序駁回,並擔憂許宗力會葬送司法院公信力。
  • 指出大法官未參考大審法立法理由,且未詢問當事人就駁回釋憲,過於草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憲法訴訟法草案可能導致「第四審」疑慮及案件量暴增問題,詢問司法院如何篩選案件、避免人力浪費。
  • 對法官聲請法規違憲時,法官成為當事人、實質權利受影響者反成利害關係人,以及閱卷權限等問題提出討論。
  • 詢問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與憲法法庭未來如何整合,以及司法院最高法院化的終極目標與過渡方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地院毒品案判決誤載782公斤為419公克,導致輕判毒販,嚴重打擊人民對法官信任度。
  • 要求司法院向社會澄清誤載原因及量刑依據,避免自砸招牌,並研究制度面改進措施,避免類似錯誤發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釐清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需過半同意,並非院長一人決定,且現任大法官中馬總統提名者仍佔多數。
  • 指出近10年來大法官對立委釋憲聲請受理的形式要件未曾改變,一直要求立委需「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且未果,達到三分之一門檻。
  • 強調高金素梅委員退席抗議不屬於「行使職權」,不符合釋憲形式要件,且聲請書未具體指出哪裡違憲,故駁回合理。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司法改革是司法院現階段重點,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大法官釋憲業務作成多項決議,司法院研議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憲法訴訟法」以落實改革。
  • 「憲法訴訟法」草案旨在提升大法官憲法審查程序的公開透明、中立及效能,包括採裁判化、法庭化、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判決書記載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人數、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卷宗閱覽,並合理調降表決門檻為過半數同意。
  • 回應高雄地院毒品案判決誤載,說明判決書已裁定更正,法官量刑是依782公斤,輕判是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可減輕刑責,並承諾將請高雄地院改進及研究避免錯誤機制。
  • 承認權貴貪腐案件久懸未結確對司法信賴產生影響,司法院已叮囑各法院加緊清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並要求定期呈報及訂定清理計畫。
  • 表示法官法修正草案基本條文已出,5月底前會送出司法院,將盡力與行政院、考試院溝通加速送審。
  • 回應立委聲請釋憲門檻問題,強調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前段有「就其行使職權」限制,與德國法不同,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是基於深思熟慮的法理,而非技術卡關。
  • 說明大法官會議不受理釋憲聲請案的決定,並非單一委員未出席投票的唯一原因,主要理由為統計結果顯示投反對票者不足三分之一,且聲請人未具體敘明違憲疑義。
  • 表示大法官會議評議過程不公開是所有司法制度的共通原則,為避免外部干擾,即使召開秘密會議也不宜公開。
  • 說明憲法訴訟法草案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設計,旨在提供人民更便捷的權利救濟,並透過選案制度及助理法官篩選,因應案件負荷問題,但承認會增加工作量。
  • 表示司法院最高法院化是終極目標,目前先在各審判系統建立小型金字塔,未來再考慮與憲法法院、大法官結合。

王碧芳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 說明大法官解釋原則上按受理先後順序,特殊或急迫案件(如再審期間將屆)可優先審理,但需大法官全體決議。
  • 解釋預算案屬於形式意義的法律,大法官可處理其釋憲聲請。
  • 說明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前瞻釋憲案的理由,包括聲請委員未出席表決、反對票未達38人門檻,以及未具體敘明違憲疑義。
  • 說明憲法訴訟法草案中,不受理案件將以裁定為之,分為審查庭3人一致決定或大法官全體裁定,且不符合訴訟要件而駁回的裁定也要透明。
  • 說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透過第59條和第61條設定要件控制案件數量,強調案件需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基本權利必要性,且聲請人須在審級救濟中主張過違憲事由。
  • 說明審查庭篩選案件的補救機制,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仍會在大法官內部網站放15天,若有3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則提交大會評決。
  • 說明法官聲請法規違憲時,法官為聲請人,被認為是形式意義的當事人,而實際權利受影響的人則為利害關係人,卷內資料將透過公開制度上網。

相關後續

  • 司法院秘書長承諾將立委質詢意見帶回向院長報告,並提供給大法官參考,以利未來審理案件。
  • 主席建議大審法修法時,應明確訂定三分之一連署門檻的認定方式,包括迴避者人數計算,並考慮公開不受理案件的理由。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下週安排大審法逐條審查,具體處理門檻及公開等爭議問題。
  • 委員會將於本週四參訪司法院憲法法庭,以增進對大法官審理案件制度的了解。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A:要求司法院說明性侵害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驟降及實務運作情形

核心議題

質疑地方法院性侵害案件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逐年驟降,且部分案件未經專業醫療鑑定即裁定強制治療,恐影響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說明地方法院性侵害案件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逐年驟降的原因,以及法院裁定強制治療前送鑑定、評估的實務情形。
  • 認為未經專業鑑定即裁定強制治療,對人權保障有很大疑問,應參考實務裁定時送鑑定。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性侵害強制治療送鑑定人數較少,將檢討並提供相關資料及檢討作業報告予委員會。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A照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性侵害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驟降原因及實務運作情形。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B: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公開前瞻釋憲案會議記錄

核心議題

鑒於大法官駁回前瞻釋憲案引發爭議,且拒絕提供會議記錄,提案要求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公開相關會議記錄,以釐清疑義並保障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秘密與中立性。

相關爭議

  • 公開大法官會議紀錄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司法院秘書長認為公開會議紀錄不符現行規定,且評議過程應保持秘密,以維護大法官獨立性;提案委員則認為社會高度議論,且有大法官反映程序問題,應以秘密會議方式公開。
  • 立法院強制要求公開的權限:有委員認為法律未規定公開義務,立法院不應強制要求,且大法官無需對立法院負責;提案委員則認為立委有權要求審閱會議紀錄,以釐清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月底召開秘密會議,就前瞻釋憲案公開會議紀錄進行專案報告。
  • 表示有大法官私下反映程序處理有問題,且社會將駁回焦點放在高金素梅委員出席與否,應公開釐清。
  • 同意將此議題留待審理大審法時一併討論。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不贊成公開會議紀錄或私下說明,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規定公開義務,不應強制。
  • 強調高金素梅委員有無出席並非重點,關鍵在於釋憲聲請未符合「行使職權」及「三分之一反對票」兩要件。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表示理解提案意圖,但認為過去類似案例也有相同處理方式,且大法官已明確說明駁回理由。
  • 建議將此議題納入下週大審法逐條審查時具體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認為公開會議紀錄不符現行規定,私下說明也不宜,建議不要有此決議。
  • 表示大法官透露內部評議內容不宜,應維持其獨立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B不予處理,相關議題將留待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一併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101
卷/期/冊
107/61/1
發布日期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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