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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設施設備、罰則與資訊公開,台大遴選案機密爭議引發激烈辯論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逐條討論並通過多項條文,涵蓋幼兒園設施設備、教保服務內容、父母義務、收退費基準及罰則等。會議中委員針對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超收罰則、弱勢幼兒協助及違規補習班經營幼兒園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並作成多項附帶決議。此外,台大校長遴選案會議紀錄的機密性問題引發多位委員與教育部次長激烈爭辯,最終臨時提案未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多項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優化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品質,涵蓋設施設備標準、教保人員資格、收退費機制、父母義務以及強化違規行為的罰則。
  • 會議亦處理了對離島、偏遠地區及特殊需求幼兒的照顧資源分配,並探討了資訊公開與家長參與評鑑的機制。

相關爭議

  • 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與建築法適用爭議:委員擔憂學校場所辦理幼兒園可不受建築法第73條變更使用執照限制,可能影響幼兒安全;行政機關則解釋高階建築用途轉低階不影響安全,且設施設備仍須符合幼兒園標準,旨在簡化行政程序。
  • 超收幼兒罰則與退費機制:委員認為現行對幼兒園超收的罰則過輕(新臺幣6,000元至3萬元),無法有效遏止違規行為,建議應全額退還家長費用以強化嚇阻效果,行政機關對此持開放態度。
  • 父母或監護人義務的執行與政府協助:委員關切弱勢家庭父母難以履行告知幼兒特殊狀況的義務,呼籲政府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並討論此義務條文應如何明確納入政府協助機制。
  • 短期補習班違規經營幼兒園:蔣乃辛委員強烈質疑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對短期補習班違規經營幼兒園的取締不力,認為這造成合法幼兒園的困境,要求嚴格處理。
  • 連鎖幼兒園違規責任歸屬:李麗芬委員建議連鎖幼兒園若有違規,其商標權人應負連帶罰鍰責任,但法務部認為這與行政罰法中行為人責任歸屬原則不符,行政機關則建議透過加盟契約加強自律規範。
  • 台大校長遴選案會議紀錄機密爭議:柯志恩、陳學聖、蔣乃辛委員要求教育部立即解密並公開台大校長遴選案的跨部會會議紀錄,質疑教育部濫用機密、黑箱作業,且部長曾承諾公開卻反悔;教育部次長則解釋為公文傳遞過程的加密,已提供給委員的資料是解密資料,並稱保密法源來自遴選辦法,但委員們批評其為非法組織且遴選已結束,應立即公開。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部長未親自出席重要法案審查,可能與台大校長事件有關。
  • 擔憂幼兒園設施設備相關條文可能引發安全疑慮,要求法條文字應更明確。
  • 認為對幼兒園超收的罰則過低,無法遏止違規,應提高罰鍰至新臺幣30萬元。
  • 強調弱勢家庭父母難以履行告知幼兒特殊狀況的義務,政府應提供實質協助。
  • 強烈要求教育部立即解密並公開台大校長遴選案的跨部會會議紀錄,批評教育部濫用機密、黑箱作業,且部長承諾公開卻反悔。
  • 反對以里程數作為幼童專用車車齡規範,因里程數容易造假。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委員提供資料不公平,只給特定委員,要求所有委員應取得相同資料。
  • 強烈要求教育部立即解密並公開台大校長遴選案跨部會會議紀錄,批評教育部黑箱作業、不尊重國會、玩文字遊戲,並強調其為非法組織。
  • 關切部分縣市政府抗拒幼兒園實報收費數字的問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為幼兒園設施設備相關法條應讓非專業人士也能理解,文字需更清晰。
  • 強烈質疑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對短期補習班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取締不力,要求嚴格處理並應有罰則。
  • 強烈要求教育部立即解密並公開台大校長遴選案跨部會會議紀錄,批評教育部濫用機密、玩文字遊戲,不尊重立法院,且遴選已結束不應再保密。
  • 建議對未經許可從事幼教者,應罰地方政府承辦人以促使其落實取締。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擔憂幼兒園在學校場所辦理時,建築安全責任歸屬不明,要求教育部及營建署明確說明。
  • 建議強化對幼兒園超收的遏止效果,支持全額退費機制。
  • 關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居家式托育服務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權責劃分,要求教育部與衛福部應清楚界定,避免權責互踢皮球。
  • 建議評鑑結果、園所班級數及師資配置情形應主動通知家長,而非僅公開於網站。
  • 強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車齡限制的重要性,並建議教育部研議協助補貼汰換經費。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幼兒園在學校場所辦理時,若幼兒園與國中小學的建築使用類組不同,簡化變更程序可能存在風險。
  • 建議在幼兒園管理中加入通報機制,以加強對發展遲緩或特殊身心狀況幼兒的照顧。
  • 同意將幼兒園超收未退費納入罰則規範。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可透過附帶決議強調遵循現行規範,避免修法造成誤解。
  • 主張評鑑資訊應以可近、可互動的數位或其他方式公布,以提升公民參與及家長獲取資訊的便利性。
  • 強調幼兒園管控應越趨嚴格,而非放寬,避免被誤解為開方便之門。
  • 建議將幼兒園超收未退費納入罰則規範。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強烈建議幼兒園超收應全額退還家長費用,以有效遏止業者僥倖心態,而非僅依比例退費。
  • 關切幼兒園超收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 支持將幼兒園超收未退費納入罰則規範。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幼兒園特殊需求幼兒,政府應建立完善制度提供協助,並考慮配置專業輔導人力。
  • 建議幼兒園個案研討會的名稱可彈性調整,不限於「會」的形式。
  • 建議連鎖幼兒園若有違規,其授權商標的商標權人應負連帶罰鍰責任,因其有獲利且應盡督導把關之責。
  • 建議幼兒園收費誤植更正應有時間限制,且公告數額不影響政府對幼兒的補助。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應縮短城鄉托育、教保服務差異,正視鄉村隔代教養與親屬照顧事實,要求教育部與衛福部整合資源,針對離島、偏遠地區幼兒規劃家庭育兒補助或協助措施。
  • 支持將居家式托育權責釐清的附帶決議。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應研議以可近、可互動的數位或其他方式,公布幼兒園評鑑規劃的公民參與方式,使評鑑報告及結果更透明即時,並提升家長獲取資訊的便利性。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的跨部會會議紀錄不涉國家機密,應公開讓外界檢視,否則將使事件更複雜化並引發黑箱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國教署署長

  • 解釋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即使使用國小場地,所有幼兒園設施仍會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設置,符合幼兒人體工學。
  • 回應父母義務:承認部分弱勢家長履行義務有困難,政府會加強提供輔導資源和親職教育,但強制執行有困難。
  • 回應超收退費:行政機關對於將超收退費改為全額退還家長持開放態度,願意配合修正。
  • 回應連鎖幼兒園責任:對於商標權人連帶處罰有疑慮,認為行為歸責性需討論,建議透過行政指導在加盟契約中加強自律要求。
  • 回應違規補習班:理解委員對依法執行的期待,同意提供相關資料並提出未來強化查核作法。
  • 回應評鑑資訊公開與數位化:同意朝向數位化、互動式方向努力,但執行細節需進一步思考。
  • 回應居家式托育權責:建議維持院版第一條,並透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與衛福部偕同研議並清楚界定權責。
  • 回應台大校長遴選案會議紀錄:同意提供蔣乃辛委員所需資料,並表示會留意資安問題。

楊哲維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簡任技正

  • 解釋建築法第73條適用:國中小學(D3、D4類組)變更為幼兒園(F3類組)屬於高階變低階使用,只需檢討停車空間及無障礙環境,且學校本身已具備相關設施,因此簡化變更程序不影響安全。
  • 說明此條文旨在簡化程序,避免幼兒園未來若回復為國中小教室使用時,從低階變高階會遇到的困難。

林福來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回應台大校長遴選案會議紀錄:解釋將會議紀錄列為「密件」是依照公文傳遞過程的加密處理,已提供給委員的資料是「解密」資料,委員可引用。
  • 說明保密規定法源:來自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遴選結果未公布前相關人員有保密義務。
  • 聲明教育部將決定管中閔教授不予聘任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列為密件,並將在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公布後公開。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解釋行政罰法:針對幼兒園超收的不法所得,行政罰法第18條允許加重處罰,使其不法利得被罰掉,但罰鍰進入公庫而非家長口袋。
  • 解釋行政罰法第7條:針對連鎖幼兒園違規,若要處罰商標權人,需符合主觀故意過失及行為可歸責性,否則可能與行政法原則不符。

祝健芳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

  • 說明兒權法中並無「親屬保母」或「親屬育兒」等詞彙,建議居家式托育相關議題以附帶決議處理,並維持院版第一條增列第二項的文字。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需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鍾佳濱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針對離島、偏遠地區幼兒,就居家托育之權責予以訂定,並研議規劃家庭育兒相關補助或協助措施。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查核短期補習班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並透過相關督導機制促使地方政府重視。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並落實查察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提供教保服務之情事。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設立申請時,其設施設備均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標準規定辦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收費審議原則中訂明幼兒園修正收費數額機制,並確保幼兒園公告數額不得影響幼兒受政府補助權益。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7項授權子法中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5日內回復教保服務機構查詢擬進用人員有無不適任情形的結果。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協助補貼幼兒園屆齡車輛汰換之可行性及配套措施,以保障幼兒安全。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以可近及可互動之數位或其他方式,公布幼兒園評鑑規劃之公民參與方式,以促使評鑑報告及結果更透明與即時。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7條修正通過,明定幼兒園若有超收,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全額返還已收取費用,不受退費基準限制。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復議通過,增列若幼兒園未依第37條第3項規定返還費用,將處以罰則。
  •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會議紀錄解密的臨時提案,經記名表決後不予通過(3票贊成,7票反對)。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101
卷/期/冊
107/61/1
發布日期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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