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檢討與強制執行法修正:獄政、人權及債務人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落實情形進行檢討,主要聚焦獄政改革進度,包括矯正人力不足、超收、受刑人權益保障及兒童隨母入監等議題。同時,會議也審查了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債務人基本生活費用扣押標準及法律扶助告知義務。多項獄政改革提案與強制執行法附帶決議獲通過,部分條文經討論後刪除並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建立透明、中立又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大法官解釋程序落實情形。
- 審查與強制治療相關的提案,特別關注地方法院性侵害案件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逐年驟降的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說明地方法院性侵害案件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驟降的原因,以及法院裁定強制治療前送鑑定評估的實務狀況。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連署周春米委員的提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周春米委員的提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周春米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就大法官解釋程序進行報告,並表示關於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的建議將於逐條討論時說明。
相關後續
周春米等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性侵害案件強制治療鑑定人數驟降原因及實務狀況提出書面報告,獲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獄政改革之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獄政改革的落實進度,包括矯正人力、收容空間、受刑人權益、性別平等機制、毒品防制及少年矯正等面向。
- 探討監所超收、戒護人力不足、離職率高、受刑人基本生活保障、監所內死亡原因調查以及兒童隨母入監政策的合理性與影響。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部長缺席:黃國昌委員質疑部長因內部會議而缺席立法院重要獄政改革報告,認為對立法院不夠尊重。
- 獄政改革進度不彰:黃國昌委員批評法務部報告中引用2015年的假釋審核基準充數,並指出耗資4億元興建的台北監獄新大樓因人力不足而閒置。
- 監所管理員執勤條例延宕:黃國昌委員與周春米委員質疑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監所管理員執勤條例草案遲遲未推動,法務部矯正署表示因人力不足及執行困難而仍在研議。
- 受刑人基本生活費用:周春米委員指出矯正署訂定的受刑人每月基本生活費1,000元標準過低,且未提供清潔用品、盥洗用品等必需品,不符基本人權。
- 監所死亡原因調查:尤美女委員關切監所內死亡率偏高,要求建立獨立、透明的死亡調查機制及SOP,並提供家屬完整資訊。
- 兒童隨母入監政策:蔡易餘委員及段宜康委員強烈反對兒童隨母入監政策,認為對兒童人格發展不健康且不符國際趨勢,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協調廢止或修改。
- 特殊受刑人管理:林德福委員質疑監所對高知名度受刑人(如陳水扁、李宗瑞)的管理存在特權或標準不一,影響獄政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部長缺席會議的理由不充分,認為內部會議不應優先於國會報告。
- 批評法務部報告內容不實,以2015年的舊有假釋審核基準充當司改國是會議後的改革成果。
- 揭露台北監獄耗資4億元興建的新大樓因人力不足而閒置,要求安排考察。
- 質疑監所管理員執勤條例的推動進度緩慢,要求矯正署提供詳細研議資料。
- 要求法務部儘速完成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規定的「不法關說罪」立法,並送交立法院審查。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矯正機關戒護人力嚴重不足,替代役將取消,正式人員招考錄取率低且離職率高,要求法務部提出完整配套計畫。
- 建議將戒護人員及監所管理員納入心理輔導範圍,以減輕其工作壓力。
- 指出強制執行法中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慣例不合理,導致卡債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提案修正以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獄政改革三大重點為人力不足、收容人超收及戒護人員輪班制度不合理。
- 強調台灣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遠高於其他國家,要求調整考試方式、提高待遇以解決人力問題。
- 建議推動毒品犯醫療前置化,以降低監所收容人數,特別是毒品犯佔比過高的問題。
- 主張應加速制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以制度性解決監所人員工作特殊性及待遇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管理人員工作負擔過重,要求檢討日勤與夜勤待遇及輪班制度。
- 引用大法官解釋,強調受刑人亦為國民,應保障其基本人權,特別是基本生活保障。
- 批評矯正署訂定受刑人每月1,000元基本生活費用標準過低,且未提供必需品,要求通盤檢討國家供給與自備項目。
- 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建立完整「矯正機關死亡調查機制」,並定期公開相關資訊及原因分析。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6個月內研擬制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收容人就醫制度,在重症或有長期病史情況下,應考慮讓收容人有機會由信任的醫師診治,或透過署立醫院協助轉診,而非完全限制指定醫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獄政改革不應只為剝奪自由,而是應提供基本生活條件與人道處遇,以利教化及更生人回歸社會。
- 指出監獄教誨師、醫護人員比例不足,導致受刑人就醫延誤及教化功能不彰,認為應從制度面解決。
- 強調監所管理員執勤條例的重要性,以解決人力、過勞及待遇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環境惡劣、法規未與時俱進、硬體設備不足及人力短缺等問題,要求法務部說明改善進度。
- 質疑受刑人再犯率高(尤其毒品犯),要求法務部提出改善對策。
- 詢問「一人一床」目標達成時程,並強調惡劣環境不利教化成功。
- 關切監所對特殊受刑人(如陳水扁)的管理分際與特權問題,要求一視同仁。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超額收容比例及原因,特別是都會區與毒品相關犯罪的影響。
- 指出台灣戒護人員與收容人比例遠高於其他國家,導致戒護人員嚴重過勞,支持提高福利、津貼並提供心理諮商。
- 建議法務部制定計畫,在2年內將戒護人員與收容人比例降低至1:6或1:7的健康水準。
- 建議法務部評估透過數位化和智慧監理科技減輕人力負擔,並要求提供相關報告。
- 肯定監獄利用屋頂鋪設太陽能板種電的政策,要求提供推廣至全國的資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引用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關切監所高死亡率,要求成立獨立組織調查在監死亡案例,並探究根本原因。
- 提出桃園少輔院買泓凱及彰化少輔院洪姓少年死亡事件,質疑監所SOP不完善,要求明確死亡事件通報對象、時程及證據保全程序。
- 建議建立友善告知家屬制度,透明公開受刑人死亡相關資訊,以避免糾紛及促進修復式正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攜子入監」政策的合理性與對兒童人格發展的影響,認為男女不平等且不符國際趨勢。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召開協調會,盤整社會福利機構收容能量,並修法廢止或修改監獄行刑法第10條攜子入監規定。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兒童隨母入監的年齡上限高於多數國家,且監所環境對兒童成長不利,可能導致人際關係封閉或發展遲緩。
- 強調應以兒童福祉為優先考量,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時程,解決兒童隨母入監問題,而非僅評估研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監獄高回籠率(嘉義6成、宜蘭8成)導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及監獄人滿為患,形成惡性循環。
- 特別關切性侵犯高達9成的再犯率(後經矯正署澄清為6%),認為其心理問題深層,要求法務部投入更多資源,提出更專業、有效的性侵犯矯正處遇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部長因與賴院長報告選舉查察及其他行程衝突而請假,並為行程說明不夠具體致歉。
- 報告法務部獄政改革已修正1項行政命令、實施14項行政措施,並規劃3項法律草案,持續推動司改決議。
- 表示已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開辦監外自主作業,成效良好。
- 指出已啟動「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法程序,並已陳報行政院審查。
- 表示將持續推動擴改遷建監所,紓解超收擁擠,並規劃建置智慧監控系統輔助戒護。
- 澄清毒品犯再犯率約50%,而非80%或更高。
- 表示對於攜子入監政策,法務部傾向不攜子入監,但衛福部有困難,現行草案維持3歲但不延長,並要求社福機構強制收容。
- 承諾將委員對攜子入監政策的意見提交行政院討論,並檢討相關制度。
- 表示已要求矯正署針對在監死亡原因進行分析研究,並加強生病者外醫的醫療人權。
- 承諾儘快研議更合理的重症、特殊病症收容人就醫機制。
- 承認過去SOP可能不完善,承諾改進死亡事件通報SOP,確保通知檢察官、警察及少年法院的時程與證據保全。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台北監獄新大樓目前已有50多人進駐,但因人力不足,預計9月至10月八德外役監進駐後才能完全啟用。
- 解釋戒護人力不足是因招考題型(申論題)、體格體能限制及工作辛苦,導致錄取率低,已與考試院協調改為測驗題以提高錄取率。
- 說明矯正機關已推動長照技能訓練,輔導收容人出獄後就業。
- 表示「一人一床」目標預計108年達75%,110或111年可望紓解超收問題。
- 說明監所對受刑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已研議提高至3,000元,但清潔用品、醫療費用仍需自備。
- 表示監所死亡人數每年約130人,將調查、統計及研究死亡原因。
- 說明性侵犯在監人數約3,947人,5年內再犯率約6%(與委員提供數據有出入),並有專案計畫進行強制治療及社區處遇銜接。
- 說明攜子入監的兒童會給予較寬廣空間並設保育室,但保育員是運用社會資源。
- 說明監所已啟動智慧監控系統建置,並規劃爭取預算推廣至全國,以科技輔助人力。
王燕琴 衛福部救助司簡任視察
- 表示兒童隨母入監議題非其業務範圍,應由社會及家庭署負責,但會將委員意見帶回。
相關後續
- 提案A(檢討受刑人基本生活用品國家供給與自備項目)照修正文字通過,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B(建立矯正機關死亡調查機制及定期公開資訊)照修正文字通過,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6個月內建立機制,並於3個月內針對過去3年死亡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及檢討。
- 提案C(研擬制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照修正文字通過,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8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條,確保債務人能獲知法律扶助資訊,避免因不諳法律而陷入困境。
- 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確定義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權,並平衡債權人權益。
相關爭議
- 法律扶助告知義務:吳玉琴委員提案將法律扶助告知義務明文寫入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司法院則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規定,可透過行政措施落實,不需另訂條文。
- 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吳玉琴委員提案以主管機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作為必需生活費用標準;曾銘宗委員提案以基本工資加計扣除基本工資後餘額的2/3;司法院則建議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標準。
- 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規定:黃國昌委員質疑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中關於扣押薪資不得逾1/3的規定,認為其目的不明,且可能變相保障高薪者,而非真正保障一般薪水階級,主張應刪除此項規定,直接以保障最低生活所需為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建議將基本工資部分扣除後,再對餘額執行1/3扣薪,以保障卡債族基本生活,鼓勵其工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要求執行法院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 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建議推定以主管機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必需生活費用。
- 主張應明定生活必需費用標準,以確保債務人能繼續生活,並支持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落實法律扶助告知義務。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建議的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的理論基礎,認為若信任政府界定,應使用1倍即可。
- 強烈質疑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中「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不得逾1/3」的規定,認為其與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所需的法理相悖,且可能保障高薪者,主張應刪除此項規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強制執行法修正應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權利與債權人利益的公平正義,不應過度限縮債權人權利。
- 支持明確界定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避免判斷上的模糊。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法律扶助法第2條已規定法院有協助義務,可透過行政措施落實,不建議另訂第12條條文,但同意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加強行政作為。
- 建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最低生活費用1.2倍加計扶養人口比例作為生活必需費用標準,認為此較務實可行。
- 解釋現行法第122條對於維持生活必需的概括定義易生判斷差異,支持立法明確化,並指出若保留1/3規定,仍有例外條款可依個案調整。
黃維琛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
- 說明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通盤考量社會經濟情勢審慎調整。
- 表示勞動部刻正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社經指標入法,使制度更健全。
- 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提案敬表尊重,並建議未來最低工資法完成立法時,應一併考量相關法律的連動修正。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最低生活費1.2倍的基準是參考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1.5倍的標準,經衡酌後認為1.2倍對債務人維持生活所需較適當。
- 說明若以1.2倍標準,月薪3萬元者與扣1/3相差無幾,但對月薪30萬元高收入者,則可扣除更多以清償債務,較為公平。
- 解釋強制執行實務上為求迅速,法院通常先按1/3扣薪,債務人再聲明異議,並表示若刪除第六項,可在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中明訂保留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再聲明異議。
周群翔 周法官
- 解釋原增訂第六項是為避免爭議,因實務上可能仍會繼續扣1/3,擔心立法意旨被誤解,故希望保留以明確化操作。
- 在黃國昌委員質疑後,同意若立法意旨明確,可考慮刪除第六項,並在注意事項中要求執行法院第一時間扣押時,以保留一人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來計算。
相關後續
- 強制執行法第12條不修正,但通過附帶決議甲案,要求執行法院核發強制扣薪及自用住宅執行命令時,應加註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及聯繫資訊。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六項條文(關於扣押薪資不得逾1/3的規定)刪除,說明四照修正建議文字通過,說明五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志揚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301
- 卷/期/冊
- 107/63/1
- 發布日期
- 2018-06-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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