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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與公司法修正草案:聚焦假登記與APG評鑑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司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及公司法修正草案,礦業法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或通過,而公司法修正案則引發激烈爭議。核心焦點在於經濟部為公司法第9條不實登記撤銷權限新增但書,遭委員質疑為護航特定企業、偽造提案,並可能影響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最終委員會決議譴責經濟部,並將多數公司法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礦業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多項礦業法修正提案,討論重點包括礦業權申請範圍、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權,以及申請駁回條件等議題。
  • 會議針對特定條文進行逐條審查,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但多數具爭議的條文則暫行保留,待後續審查。

相關爭議

  • 第八條條文:關於礦區面積上限的調整,以及因礦床合理開發需求增加面積的條件。
  • 第十四條條文:關於礦業用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採礦權人是否需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及原住民分享利益的權利。
  • 第二十條條文:關於申請設定礦業權被駁回的條件,特別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未取得同意的情況。
  • 第二十九條條文:關於在特定敏感區域(如聚落、原住民族土地、水庫集水區等)申請礦業權的限制及所需同意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條文除第一項但書修正外,其餘照現行法第七條通過。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之二條文,均暫行保留。
  • 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 第二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法第十九條條文。
  • 所有暫行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十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司法修正案,旨在強化公司治理、處理不實登記問題,並回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要求。
  • 核心爭議圍繞於經濟部對於不實登記撤銷權限的裁量空間,以及其在法案整理過程中程序上的爭議。

相關爭議

  • 第七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建議維持現金出資需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確保公信力及防止資金不實到位;部分委員則認為此舉對新創公司不友善,僅增加交易成本。
  • 第八條之一 (公司負責人限制):委員提案,當公司負責人有違法情事時,法院可裁定限制其從事公司相關行為。經濟部與司法院認為條文不明確、構成要件不清,且可能與現行法規重疊,建議不增訂。
  • 第九條 (不實登記撤銷權限):經濟部於條文對照表乙案中新增但書,允許主管機關在撤銷或廢止不實登記可能導致「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時,不予撤銷。立法委員強烈反對,認為此為「帝王條款」,僭越法院權力,且有護航特定個案(如Sogo案)之嫌。
  • 經濟部程序不當:委員們指控經濟部在整理法案對照表時,將自身意見(特別是第九條但書)偽裝成參考委員提案,且未明確標示為建議意見,嚴重侵犯立委職權並破壞互信。
  • APG洗錢防制評鑑:委員擔憂經濟部對實質受益人等條文的保守立場,可能導致公司法修法無法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要求,使台灣面臨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國家的風險。
  • 個案影響:委員黃國昌、廖國棟質疑經濟部新增第九條但書是為特定大型企業(如遠東集團/Sogo案)解套,並引述相關會議紀錄及法院繫屬案件,但經濟部否認與個案有關。
  • 立法進度:由於爭議不斷,委員會審查進度緩慢,委員擔憂無法在APG評鑑前完成公司法修法,影響國家經濟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為部分條文尚未實質討論,應給予更多時間討論如兼益公司等重要章節。
  • 反對將所有未討論條文直接送院會協商,主張應繼續實質審查。
  • 質疑經濟部但書的來源及對審查不公,要求進行表決。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感謝經濟部次長考慮納入共益公司及社會企業責任精神。
  • 要求將共益公司相關條文保留,待公聽會後在協商中討論。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主張只要偽造不實登記就應撤銷修正,反對經濟部新增任何裁量但書。
  • 譴責經濟部將自身意見包裝成委員提案,嚴重侵犯立委職權。
  • 指出經濟部「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文件曾提及Sogo案,質疑經濟部否認與個案有關。
  • 提案譴責經濟部在公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製作上的重大疏失。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維持第七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確保公信力,避免鼓勵現金投資。
  • 質疑第八條之一的增訂必要性,認為現行法律體系已健全。
  • 反對經濟部新增第九條但書,認為不應允許行政機關凌駕法院判決,且不應給予違法利益信賴保護。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會計師查核簽證是確保公司公信力及體制完整性的關鍵,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擔憂若無會計師查核機制,新設公司資金可能迅速移走,不利公司治理。
  • 建議若無個案影響,可直接採廖國棟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第九條。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計師簽證的實質效果,認為其僅能確保資金在特定時間點存在,未能確保持續性。
  • 支持第八條之一的立法意旨,認為法院介入保護股東權益是適當的,但需釐清法律問題。
  • 強烈批判經濟部在第九條新增但書,指控其為特定個案(如Sogo案)解套,並質疑其程序正當性。
  • 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清查相關繫屬案件,以釐清經濟部修法動機及影響。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引用經濟部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強調不實登記經判決確定後應一併撤銷,反對經濟部新增但書。
  • 質疑經濟部新增但書的受益者,並認為此舉是陷委員於不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有爭議的條文(如第九條)先保留,繼續處理其他條文。
  • 建議從公司法中抽取出與洗錢防制評鑑相關的急迫性條文優先處理。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條文對照表中不實引用委員提案,甚至「盜竊」委員智慧創作權。
  • 認為經濟部第九條但書與現行法規和法院判決相悖,應撤銷。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常務次長

  • 承諾針對保留條文,在下次協商前會再找公正客觀專家交換意見。
  • 代表經濟部為條文對照表製作不周延、將委員提案與經濟部意見混淆致歉。
  • 表示就其理解,大家關心的個案(Sogo案)已判決確定,不受此修正案影響。

李鎂 經濟部司長

  • 解釋第七條維持會計師查核簽證,是為確保資金到位及避免刑事責任。
  • 解釋不增訂第八條之一的理由是委員提案所列行為在現行法規已有救濟或處罰規定,且其裁定內容不明確、構成要件不清。
  • 說明第九條但書是參考行政程序法及商標法等體例,考量若撤銷可能對股東權益或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非針對個案。
  • 承認第九條但書為經濟部自行提出,並非委員提案,對造成誤解致歉。

楊博欽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就第八條之一,對裁定性質、程序規定、要件明確性、次數計算、限制行為範圍及與第三十條的體例不一致等提出疑義。
  • 表示第九條但書與司法院業務無關,且未獲授權,無法表示意見。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就第九條但書,說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有關行政處分撤銷及信賴保護原則的規定,並表示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的職權行使。
  • 表示法務部未接到清查請求,無法提供繫屬中或已結案的個案資料。
  • 澄清法務部對但書規定「不背書」,僅是尊重政策判斷,認為其形同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兼洗防辦執行秘書

  • 說明APG評鑑期程為11月5日至16日,預期6月完成公司法審查是最安全的時程。
  • 表示行政院版公司法修正案雖與國際規範有落差,但相較未修正已有進展,將有助於評鑑效能。
  • 說明兩次模擬評鑑顧問僅提供口頭意見,未提供書面報告或評等,但有會議紀錄可供參考。

相關後續

  • 經濟委員會對經濟部在公司法條文對照表製作上的重大疏失,提出「對經濟部予以譴責,並檢討改進」的臨時提案並通過。
  • 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九條照高志鵬委員、廖國棟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除已通過條文外,其他所有公司法提案及修正動議,全部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高志鵬委員及廖國棟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301
卷/期/冊
107/63/1
發布日期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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