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保條例法制化與核子事故基金預算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16
LawTrace 法律歷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等重要法案,並審查107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會議針對學保制度的法制化、保費與理賠機制、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基金運用合規性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與質詢。最終社區大學及終身學習相關草案審查完竣,學保條例草案則除名稱外全案審查完竣並交付朝野協商,原子能委員會預算案亦審查完畢並通過多項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多個版本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與「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建立社區大學的法律基礎,促進公民素養與地方發展,並完善終身學習體制。
- 討論聚焦於社區大學的設立、委託辦理、場地提供、預算編列、獎勵評鑑及審議會設置等具體規範,以及終身學習法中學習機構與補助對象的界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思瑤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多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委員陳賴素美等提案第二十條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2項:教育部應協助地方政府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辦學場地,並將老舊校舍改善納入考量;教育部應於補助地方政府審查基準中,納入預算編列及其執行情形。
- 「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思瑤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終身學習法」第四條、第二十條修正後通過;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重點為107年度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的預算案,檢視其業務計畫、基金來源與用途、執行成效,並探討核安整備、應變演習、民眾參與及基金管理等議題。
- 會議特別關注核電廠除役後核安應變的調整、預算編列的合理性、文宣成效與國際交流的必要性,以及核廢最終處置場址的社會溝通問題。
相關爭議
- 文宣品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委員質疑原能會文宣品制式化,要求檢討成效與經費配置,並製作普及化防災手冊。
- 緊急應變經費重估:委員質疑緊急應變作業經費多年維持7.8億元規模,應適時參酌物價變動及核電廠除役情況重估。
- 基金用途合規性:委員質疑核子事故基金用於參訪交流的國外及中國大陸旅費,不符基金法定的緊急應變相關用途。
- 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委員指出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仍低於2成,要求研謀措施提升參與度,並規劃滿意度調查。
- 核電廠除役後法規適用與應變計畫:委員要求原能會檢討核電廠除役後基金繳納法規適用性,並說明除役階段核子事故樣態、相應計畫及經費估算。
- 核災疏散道路規劃與地方參與:委員要求原能會督促台電公司提出核災疏散道路可行性研究,並將地方居民意見納入應變規劃。
- 核廢最終處置場址爭議:委員關注行政院預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修正草案,強調新北市不接受核一、二廠內設置,呼籲中央公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檢討文宣品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並製作淺白防災手冊。
- 要求原能會說明107年核安演習規劃,特別是核一廠機組停機除役背景下。
- 質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經費多年未重估,應適時參酌物價及核電廠除役重估。
- 質疑基金用於參訪交流的國外旅費不符法定用途。
- 指出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要求研謀措施提升參與度,並規劃滿意度調查。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檢討文宣品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並製作淺白防災手冊。
- 要求原能會說明107年核安演習規劃。
- 質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經費多年未重估。
- 質疑基金用於參訪交流的國外旅費不符法定用途。
- 指出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預算達成率低,要求檢討改善。
- 要求原能會針對核安即時通APP效用檢討,並提出透過智慧型手機宣導核能訊息的書面報告。
- 要求原能會檢討網站公開的出國及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應列出訪國家、舉辦機關,避免規避監督。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檢討文宣品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並製作淺白防災手冊。
- 要求原能會說明107年核安演習規劃。
- 質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經費多年未重估。
- 質疑基金用於參訪交流的國外旅費不符法定用途。
- 指出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要求檢討改善宣導及動員規劃。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指出《106年核安第23號演習總結報告》演練劇本狀況設計太過理想,未能充分納入「人」的因素,建議劇本僅列演練主軸,強化無預警演練效益。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指出核一、核二廠周邊疏散人數超過百萬,疏散時間長,要求原能會與北北基政府具體規劃都會區通報系統、交通疏散動線,並聯合宣傳強化應變效能。
- 建議原能會應與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管理處合作,將不同月份遊客人數、車流等納入區域核災集結點及緊急疏散路線評估與規劃。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核安演習參與率雖有提升但仍未超過3成,北部核二廠參與人數未達2成,顯有改善空間,要求研議提升民眾參與率辦法。
- 質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缺乏醫療專業成員,且醫療從業人員訓練不足,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 要求原能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應與國防部共同提出核攻擊醫療防護及應變具體措施說明。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於3個月內檢討核電廠除役後相關法規適用情形,特別是基金繳納問題。
- 要求原能會具體說明核電廠除役階段核子事故發生樣態、相應計畫及經費估算。
- 要求原能會針對大屯火山災害與核子事故複合式災害,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演練項目與模擬報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107年度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業務宣導費預算高於決算數,且宣導效益未清楚說明,要求提出完整宣導作業規劃及具體效益。
- 要求原能會督促台電公司於一年內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闢建核災疏散道路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通盤檢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規劃如何具體納入地方居民參與審議。
- 提案凍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40%,要求提出避免研究報告抄襲及精進內容品質的專案報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應考量特殊需求族群(新住民、外籍人士、老人、幼兒、身心障礙者等)撤離避難需求,並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主管機關應諮詢文化部與教育部,與本土漫畫家、藝文創作者合作,提升核子緊急應變相關文宣品宣導成效。
- 對行政院預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修正草案表達關切,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同意台電公司重啟核二廠2號機前,應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機組跳機肇因分析、設備查核、改善措施及安全性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儷倩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 列席備詢。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 基金用途原列1億1,697萬6千元,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旅運費─大陸地區旅費」27萬元及「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50萬元,共計減列77萬元,改列為1億1,620萬6千元。
- 通過決議27項,要求原能會針對宣傳成效、核安演習規劃、基金用途、經費重估、民眾參與率、除役後應變、疏散道路規劃、核廢場址、醫療應變及委託研究等議題提出說明或改善方案,並提交書面報告。
- 洪慈庸等委員提案凍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40%案,經舉手表決不通過。
- 柯志恩等委員提案要求原能會同意台電公司重啟核二廠2號機前提出專案報告案,經舉手表決不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將現行學生團體保險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解決長期以來招標流標、承保意願低落等困境,並將其定位為政策保險,以公辦民營、專戶基金模式運作,確保學生及幼兒的保險權益。
- 討論聚焦於保險的強制性、保險人定義、政府角色、保費釐訂機制、理賠爭議處理、弱勢族群保費補助、保險期間銜接及基金盈虧處理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部長出席與法案重視度:陳學聖委員認為法案重要性高,部長應親自出席會議,否則將影響法案通過意願,並要求部長開完記者會後趕回。
- 保險人角色與政府責任:委員質疑提會討論版本將保險人定義為保險公司,教育部角色模糊化,僅負責專戶撥補,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穩賺不賠。
- 保費補助比例與財政負擔:主計總處擔憂保險費審議會若未明定政府補助上限,可能導致政府財政負擔加重,特別是地方政府。
- 理賠爭議處理機制:陳亭妃委員質疑現行第八條與第二十一條的爭議處理機制可能賦予保險公司過大權利,使家長在調處或法院程序中處於弱勢,要求政府應有更強的介入與防堵機制。
- 理賠浮濫與道德風險:洪慈庸委員擔憂保險公司因政府承擔盈虧責任,可能導致理賠過於浮濫,失去嚴謹性。
- 理賠程序繁瑣與學校協助:陳學聖委員指出過往理賠單據繁瑣,建議簡化低金額理賠程序,並要求學校應有專人協助家長處理理賠事宜。
- 保險給付範圍爭議:李麗芬委員質疑第十七條第一款對義肢、義眼等僅限於意外傷害事故,排除因疾病所致的需求;柯志恩委員則對第十六條中「故意自殺」的措辭提出疑慮,認為不適用於高中以下學生。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學保強制納保缺乏足夠法律授權,可能侵害財產權,且商業保險機制導致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落。
- 主張學保應回歸政策保險,採公辦民營專戶基金模式,由政府負擔盈虧,保險公司僅收事務費。
- 建議新制度應建立公平合理費率釐訂機制、嚴格事後監督管理、妥善處理爭議並公開結果。
- 強烈建議政府應繼續全額補助離島地區幼兒及學生保費,並對65歲以上未能加保者提供一定比例補助。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感謝行政立法合作推動學保法制化,但對部長缺席表達遺憾,認為部長應親自出席以示重視。
- 建議部長於記者會結束後趕回會議,否則將審慎考量法案是否急於通過。
- 主張法律名稱非常重要,應等部長來共同決定,並建議其版本名稱為「學生團體保險法」。
- 提醒教育部應簡化理賠程序,特別是小額理賠,避免單據繁瑣;並建議學校應有專人協助家長處理理賠事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學生團體保險法案照委員會版本通過。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納入全額補助保費對象,以協助因家庭變故而經濟困頓的學生。
- 強調學保條例對孩子的重要性,應具體討論儘快完成立法程序,以制度化支持偏遠地區與有狀況的家庭。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四條將「代投保單位」改為「要保單位」及「代辦單位」改為「保險人」是否為配合保險法用字,並關切教育部在保險人定義下的角色。
- 關切第十二條關於保險期間起迄及轉銜的概括性規定,建議在子法中做更完整的規劃。
- 建議第十六條第一款「故意自殺」的措辭應更精準,認為不適用於高中以下學生,因其自殺通常非為謀取保險金。
- 建議第十四條應將「重大手術保險金」納入一般性給付項目,而非僅限於第十五條的弱勢對象。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條將保險人直接定義為保險公司,教育部角色僅為專戶撥補,應釐清教育部在公辦民營模式下的具體角色,並詢問是否曾徵詢健保署、勞保局及金管會意見。
- 關切第六條關於事務費的規定,詢問未來是否可能由多家保險公司辦理,以及小型公司承辦可能產生的問題。
- 質疑第十條強制投保下,若家長拒繳保費的處理機制與對學童權益的影響,認為法律應有後續罰則或處理機制。
- 擔憂未來政府承擔盈虧責任後,保險公司可能因無需負責虧損而導致理賠浮濫。
- 質疑第十六條第一款「連續投保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的規定,認為學保作為強制政策保險,是否適用此商業保險條款。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六條子法訂定,認為其為法案精神關鍵,建議主席應審查,避免僅備查,以確保內容妥適。
- 質疑第九條僅規定保險人納入內部控制稽核,但未明確指出在政府承擔風險下,保險公司應負擔何種責任,避免保險公司穩賺不賠。
- 指出第八條與第二十一條的理賠爭議處理機制,可能讓保險公司更有法源依據進入法院調處,使家長處於弱勢,要求教育部說明如何防堵此問題。
- 認為第十一條關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納入補助的範圍過廣,但支持協助邊緣家庭,希望中央與地方能有具體協助機制。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六條中招標與行政契約的優先順序,以及是否可能委託二、三家保險公司辦理。
- 詢問第十條強制投保但無罰則,若家長未繳費是否僅無保障,以確認其政策定位為社會保險或合意合作。
- 認為第十一條中特殊境遇家庭的補助對象因其偶發性,應由社會救助系統協助,而非入法規範,以區分明確對象與突發性協助。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十條保費是否具強制性,若家長抗拒不繳,是否有類似強迫入學委員會的機制處理。
- 同意第十一條納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但建議認定機制應交由主管機關審理、認定、訪查。
- 支持第十一條中較低比例的例外補助對象(如偏鄉、原住民),但關切特殊境遇家庭納入後比例是否過高。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說明今年學生平安保險已順利招標,採商業保險架構運作,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負責補助三分之一經費。
- 解釋保險人定義為保險公司是經教育部、金管會、保險公會等多方討論後確定,因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擔任保險人有疑慮,且勞保局、健保局承辦有困難。
- 表示未來學保將透過招標為主,若流標則可透過行政委託公營保險公司(如台銀人壽)承作,確保保險服務不中斷。
- 說明學保費用包含作業費(政府支付)與保險費(家長與政府共同負擔),保險費收入將存入專戶,年度結餘回專戶,不足由公務預算支應。
- 回應理賠浮濫問題,強調保險公司受保險法監督管理,且今年已簡化申請程序,可透過網路平台辦理。
- 建議第十一條不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納入全額補助範圍,因其性質偏社會福利,且現行扶助條例已有教育補助,學校亦有基金可協助,納入將大幅擴大補助對象。
- 說明第十一條提會版本中的第四款及第五款(高山地區、山地偏遠地區及離島)已包含在現行辦法全額補助範圍內,並未擴大對象。
邱乾國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回應第六條招標與行政契約並無先後順序,賦予彈性,通常會先從採購招標開始。
- 說明採購部分目前未特別規範一家或多家,未來子法可能思考複數決方式。
- 解釋理賠部分主要規範在第八條審議會及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機制,審議會可明確化給付內容,爭議處理機制將解決困境。
- 承諾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規定將納入委員提醒,不會讓家長居於弱勢,將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合作,妥適處理。
- 回應第十條家長拒繳保費問題,表示會先瞭解是否有困難提供協助,且政府補助大,不繳對家長損失大,拒繳者極少,且不建議訂罰則。
- 說明第十二條身分變動銜接問題,母法不宜過細,子法將參採委員意見與地方政府、學校討論,確保周延。
- 建議第二十條關於結餘及孳息繳入專戶的時間點,可簡化為「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
- 說明第十九條有管理規定,保險人辦理業務會區隔,並需依規定格式、時間提送保費收入、理賠支出等資料供主管機關監管。
蔡火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長
- 說明學保條例主要為解決招標流標及理賠爭議問題,業者在意業務虧損及爭議處理機制,尊重教育部政策。
- 解釋第十條若家長刻意不繳保費,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效力將不發生。
- 說明第十六條第一款「被保險人連續投保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的文字與現行團體保險單示範條款一致,實務可行。
- 解釋第十七條義齒、義肢等給付項目,實務上會限定在意外傷害所致,且以一次為限。
- 回應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資金運用及孳息本來就是保險資金運用的一部分,以支應將來理賠需要。
李嵩茂 教育部國教署處長
- 解釋第九條保險公司擔任保險人,受保險法嚴密監督管理,理賠作業需符合專業規範,不論太寬鬆或太嚴苛都違法。
- 說明學保市場規模小但服務幅員廣,若脫鉤保險法需建構完備規範及人事制度,不符效益,故保留商業保險架構。
- 強調立法架構解決財務虧損及理賠爭議,保險公司不負盈虧責任,但理賠仍受高度監理。
- 指出未來理賠爭議因政府承擔盈虧,保險公司不會過於嚴苛,且保單將納入一定條件的既往症可帶病投保,並建立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合作的調處機制。
- 說明第六條中行政契約與招標的辦理方式,若依政府採購法流標,可透過行政委託公營事業機構承作。
- 建議第二十條關於結餘與孳息繳回時間點,修正為「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繳回,以涵蓋不同承保期間。
陳莉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第十條應明定政府補助保險費的天花板上限,以避免未來審議會要求提高比例,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質疑第二十條未說明20億元保險費孳息處理方式及結餘繳入專戶的時間點,擔憂資金管理問題。
- 澄清第六條架構下,20億元保險費應為政府與學生共有,而非保險公司所有,但第九條規定錢會送給保險人,且未規定專戶,擔憂保險公司財務調度缺乏管理,因此在意結餘需每年或每學年繳回。
相關後續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保險條例草案」除名稱保留外,全案審查完竣並交付朝野協商。
- 第八條經復議修正,將主管機關補助比率從審議會權限中移除,並於第十條明定為三分之一。
- 第十一條關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偏遠地區學校全額補助部分,經討論後維持提會討論版本(即現行辦法規定),不擴大範圍。
- 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以避免道德風險。
- 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為「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之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明確結餘繳回時間點。
- 第六條第四項經復議修正,將「保險費所生孳息歸屬」改為「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以釐清孳息處理細節。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301
- 卷/期/冊
- 107/63/1
- 發布日期
- 2018-06-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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