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與跟蹤騷擾防制法聯席審查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持續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並完成多數條文審查及增列立法說明。隨後,會議重點轉向「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委員們就現行遊戲場管理權責不清、移動式設施缺乏規範、安全標準與特色遊具發展間的平衡、以及基層警政問題進行深入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議改進。
討論事項一
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跟蹤騷擾行為的防制機制,明確定義糾纏行為、主管機關權責、警察機關的調查及核發警告命令權限,並訂定相關罰則與防制令聲請程序。
- 會議針對草案內容逐條討論,確立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糾纏行為的具體樣態,以及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調查、核發警告命令及保全證據的措施。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核心條文保留:草案的「名稱」與「第一條」條文在審查中被「保留」,顯示對法案核心命名與原則可能仍有待釐清或協商。
- 行政院提案部分條文刪除:原行政院提案的「第四條」被刪除,暗示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在某些條文內容上存在分歧或認為原提案不符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數條文經審查後通過,其中「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等條文內容已明確,並刪除行政院提案的「第四條」。
- 增列「第二條」及「第三條」的立法說明,明確主管機關職責及不構成糾纏行為的例外情形。
- 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楊召集委員鎮浯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法施行細則應納入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之相關規定,並將「社政或衛政資源」修正為「相關資源」。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糾纏行為防制法通過後對基層員警業務影響進行評估,估算所需增加員警及研議因應措施,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核心在於提升兒童遊戲場的安全管理規範,將現行行政命令位階提升至法律,納管所有非機械式兒童遊戲設施,並建立定期安全稽查、事故緊急處置流程及符合國家標準的設計、製造、安裝、檢查與維護機制。
- 討論聚焦於現行管理制度的權責不明、移動式及充氣式遊戲設施的納管問題、安全標準的制定與執行,以及如何兼顧遊具的挑戰性、多元性與共融性,以保障兒童的遊戲權。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權責不清:委員們普遍質疑現行「屬地主義」下各部會(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經濟部等)分頭管理導致權責不明,尤其對於移動式、非固定式遊具,行政院至今未明確主責單位,造成管理漏洞。
- 立法位階與必要性:部分委員主張應將「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提升至「條例」位階以強化管理與罰則,但內政部與衛福部初期報告認為現行法令無窒礙難行之處,或認為需更多配套措施,被委員批評為消極卸責。
- 安全標準與遊具多樣性:委員關切過於嚴格的安全標準可能導致「罐頭化」遊具普及,扼殺兒童遊戲的挑戰性與創造力,例如學校溜滑梯因不符新標準而被封閉。如何平衡安全與多元發展成為爭議點。
- 移動式/充氣式設施納管:針對百貨公司、夜市常見的臨時性、移動式機械遊樂設施及充氣式設備,目前缺乏明確的法令規範與罰則,導致安全風險高,行政部門雖已召開跨部會會議研議,但進度與具體成效受委員質疑。
- 公共意外險漏洞:委員指出公園內的非機械式遊樂設施未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相較其他公共場所存在管理漏洞,增加兒童遊玩風險。
- 地方政府執行能力:委員擔憂即使修法,地方政府因人力、經費不足,可能難以落實嚴格的稽查與改善要求,導致法案「徒法不足以自行」。
- 兒童遊戲權的忽略:委員批評政府對兒童遊戲權的上位概念不足,缺乏對兒童發展需求的整體規劃與統計數據,導致遊具設計無法滿足兒童的多元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旨在將兒童遊戲場管理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納管所有非機械式設施、要求定期稽查及符合國家標準,保障兒童遊戲安全。
- 譴責內政部與衛福部在報告中互相推諉責任,認為兒童遊戲安全不能打折,呼籲各委員共同支持立法。
- 主張移動式機械遊樂設施應由內政部主責管理,不應推卸責任,並要求內政部組成跨部會小組於3個月內提出管理辦法。
- 不滿衛福部報告中建議採「自律管理」,認為兒童安全應防範於未然,並質疑衛福部作為兒童主管機關對立法態度消極。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強調「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重要性,指出現行兒童遊戲場管理規範籠統且位階不足,導致瑕疵品與安全爭議。
- 建議將臨時性、移動式及非固定遊樂設施納入此次草案規範,並訂定罰則,以解決目前無法可管的困境。
- 質疑現行遊樂設施檢驗標準與實際執行脫節,例如溜滑梯設計未充分考量兒童安全,以及部分業者以年齡而非身高作為收費標準導致變相加價等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兒童遊戲場管理權責分散,中央缺乏一個真正主責單位,導致難以取得全面的總體檢與稽核資料。
- 指出非機械式遊具的檢驗人員資格、訓練標準不明確,政府橫向聯繫不足,恐影響未來法條的澈底執行。
- 強調移動式機械設備及充氣式遊戲設備未納入現行法條規範,呼籲政府應盡快補強相關標準與管理機制,以因應時代進步。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報告稱現行法令無窒礙難行之處與現實不符,特別是百貨公司移動遊樂設施、充氣式遊戲設備缺乏罰則,導致兒童安全面臨巨大風險。
- 要求內政部積極主導跨部會研商,儘速補齊移動式機械遊戲設施的管理漏洞,並承諾半年內完善相關政策,讓家長安心。
- 關切中和分局副所長因暗示吃案而調職,但仍擔任主管職且調動距離近,質疑懲處不足,重創警察形象,要求內政部督導警政署介入調查,確保基層員警士氣與民眾信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衛福部對公園兒童遊戲場安全檢查後的不合格設施處理進度緩慢,缺乏具體改善或拆除時程,擔心地方政府因人力經費不足而選擇拆除所有設施。
- 認為將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若無務實管理層面考量,恐導致「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議行政單位「打掉重練」,思考更有效確保兒童安全的方案。
- 指出現行規範多以消費者保護法處理事後求償,但兒童遊戲設施使用者廣泛且多數不收費,難以適用,且部分遊具無年齡限制,權責界定模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台兒童遊戲場合格率低於6成,台北市高達92%遊戲場不符規定,強調應儘速補強法規,改變法律位階,強化管理。
- 要求內政部與衛福部加快跨部會會議進度,儘速提出具體報告與法規規範,不應以會議仍在進行為由拖延。
- 關切政府對特色公園的推動與補助不足,建議內政部應將特色公園納入檢討,提供地方政府規劃與補助的思考模式,促進兒童身心發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兒童遊戲設施應有「溫度」,不應僅以現行法令足夠為由拒絕修法,並引用調查數據指出家長對安全性高度期待,且苦惱於休閒場地不足。
- 指出非機械遊樂設施(如公園)未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是現行法令的漏洞,要求政府建立相關制度。
- 質疑夾娃娃機被認定為販賣機而非兒童遊樂設施,導致色情、賭博問題入侵社區,認為現行法令不周全。
- 批評行政部門對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議題的回應過於消極,缺乏願景和積極作為,要求建立更完善的法制體系。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衛福部報告內容存在落差,且行政部門對於「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立法態度不明確,認為此會期恐難有結果。
- 強調移動式、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缺乏管理辦法,且城鄉差距大,兒童安全堪慮,要求兩位次長訂出明確時間表,儘速提出法案,避免人民無所適從。
- 關切立法院周邊圍牆拆除進度緩慢,呼籲內政部不要將立法院變成「鐵幕立法院」。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會議凸顯行政部門在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上「沒有準備好」,缺乏完備的體系,但強調該議題關乎國家下一代保障,應被重視。
- 質疑衛福部作為統籌機關,半年一次的兒少安全事故協調會議功能空泛,未能有效處理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提出的稽查數據與改善問題。
- 指出新形態遊具(如移動式、充氣式)未納入現行法規,特別在離島、偏鄉等稽查能力不足地區更容易出現管理漏洞,要求主管單位認真面對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非固定式、移動式、臨時性遊具目前「無法可管」,中央無明確主責單位,行政部門報告未解決此問題,僅針對現有固定式設施。
- 要求行政部門加快跨部會會議進度,縮短期程,儘速擬定具體管理規範與罰則,並建立單一主責單位,以避免不幸事件重演。
- 建議未來應建立臨時活動的公安申報機制,確保遊具在架設前符合安全標準並有稽查人員檢查,不應僅依賴事後消保法求償。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同王育敏委員關注兒童安全,但也擔憂過於嚴格的法令可能以安全為名,卻扼殺特色遊具的發展,導致「罐頭化」公園。
- 建議修法應鼓勵地方政府發展特色公園和遊具,融入地方特色與自然環境,兼顧安全與多元創意,而非僅追求制式標準。
- 強調應在觀念上重新定義安全範圍,區分輕微擦傷與致命危險,並藉此次修法作為國民教育機會,多對話而非躁進。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指出非固定式或移動式遊樂設施導致兒童受傷比例高,但目前缺乏明確規範,且衛福部訂定的「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涉及11個單位,恐成多頭馬車。
- 批評台灣公園「罐頭化」現象嚴重,缺乏特色與挑戰性,忽略兒童發展所需,建議規劃應納入兒童發展遊戲專家與設計者。
- 呼籲普及「共融式遊樂設施」,讓所有兒童、成人及年長者都能共同使用,並要求衛福部訂定相關標準,目標是每個行政區至少有一座共融式公園。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重要性,指出都會區兒童活動空間狹小,仰賴公園,但新北市公園遊戲場合格率低,亟需改善。
- 要求內政部加快制定規範速度,確保遊具材質、安全性,並強制機械式與移動式設施加保公共意外險,以保障兒童安全及求償權益。
- 呼籲政府應積極防範傷害發生,讓兒童能在安全的社區公園中活動。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夜市移動式遊樂器材目前無法可管,且「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通過後,管理權責仍可能散落在各部會,建議應設立專責單位。
- 要求衛福部應針對「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提出自己的版本,以更嚴謹地規範移動式遊樂器材的安全性。
- 請內政部審慎評估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中「成屋履約保證」強制信託對經濟活動的影響,避免因修法而衝擊房屋交易市場。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身分證晶片化政策方向,認為這符合國際趨勢,有助於台灣數位化經濟發展,並應整合自然人憑證功能。
- 質詢內政部身分證換發的時程規劃,要求明確告知國人何時能做出換發決策。
- 關切新式身分證的註記欄位(如配偶、性別、父母)是否保留或改為自選,強調應歸納各方意見,由行政院做最終定調。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校園內溜滑梯等遊具因教育部訂定新安全標準,導致超過9成無法使用而被封閉,形成矛盾,要求政府解決此問題,或編列經費採購新設備。
- 指出公園遊具設備狀況可能與學校類似,但缺乏高強度規範,建議跨部會會議應將此案例納入討論,促使標準一致化。
- 關切兒童遊戲場遊具的安全間距缺乏明確規範,認為這也是影響兒童安全的重要考量因素,地方政府應掌握並爭取改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行政院至今未確定移動式、機械式遊具的主管機關,認為事件一再發生,政府卻持續「推來推去」、「擺爛不作為」,進度過於緩慢。
- 質疑內政部與衛福部在主管機關問題上互相推諉,並要求行政部門明確指出誰應負責管理好這件事情。
- 追問新竹巨城飛天椅事件是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裁罰,以及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的具體執法情況,指出行政部門對此問題的回應含糊不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遊戲是兒童發展的必需品,但現行兒童遊戲場普遍低齡化、缺乏挑戰性,忽略兒童不同年齡層的發展需求,導致兒童轉向不安全環境尋求刺激。
- 批評國家對兒童遊戲權的忽略,業務主管單位對兒童遊戲場偏好調查、遊戲場類型(傳統、現代、冒險、創造型)及人均公共遊戲面積等基本資訊皆不清楚。
- 指出政府應思考造成安全問題的根本原因(如經費、人力不足導致遊具耗損、缺乏教育),而非直接歸因於挑戰性遊具本身,進而剝奪兒童身心發展需求。
- 建議政府應參考香港等地區的統計數據,重視兒童遊戲場的公共面積、遊樂設施數量及比例,並納入兒童發展遊戲專家進行規劃設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兒童遊戲場分類複雜(兒童、親子、成人;機械、非機械、充氣、充水;移動、非移動),且涉及進出口商品規範與地方因地制宜管理,管理難度高。
- 認同政府在兒童遊戲空間管理上做得不足,未充分照顧兒童需求,但認為現行「屬地主義」管理方式有其必要性,建議應統一遊戲規則與標準,再由各場域主管單位執行。
- 建議由衛福部作為兒少法主管機關,統整各單位,與教育部共同主推兒童遊戲權的實踐,並將其落實到各種空間管理,同時兼顧消保、商品標準與安全維護。
- 強調兒童遊戲不應僅限於「遊戲場」,應包含冒險犯難、刺激腦力等多元體驗,並融入自然環境,提升兒童的身心發展。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充氣式遊具的安全問題,引用靖娟基金會調查指出6成兒童使用過充氣式遊具,2成曾受傷,主要因推擠或地面無保護措施,且多數遊具無人數限制或工作人員協助。
- 追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充氣式遊戲設備安全要求及試驗法」的制定進度與內容,要求明確規範材質、承載量、充氣量、幼限、使用人數限制、出入口高度及固定方式(如錨釘)。
- 建議未來應要求租借充氣式遊具的廠商具備安全執照,並將場所管理人的責任義務(如安全執照、意外保險)納入管理措施。
- 要求衛福部、內政部及經濟部儘速調查盤點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的數量與設立地點,以便後續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承認兒童遊戲場管理有待努力,特別是移動式設施過去有缺漏,正亡羊補牢,希望給行政部門時間改善。
- 解釋現行管理機制採「屬地主義」,由各場域主管機關負責,並透過跨部會會議研議統一管理範本與作法,協助各部會訂定管理原則。
- 指出移動式遊樂設施缺乏國家標準,多為拼裝進口,難以訂定標準,但經濟部標準局已積極制定充氣式設施國家標準。
- 承認公園固定式兒童遊戲設施目前沒有強制公共意外險,將要求加強,並會努力督導新北市落實安全管理。
- 說明行政院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內政部也接續召集,預計6月初召開第二次會議,將收斂共識,訂定子法,強化管理機制。
- 強調內政部在主管範圍內會盡力管理,並願意協助衛福部等單位,提供結構技師、建築師等專業經驗。
- 回應身分證晶片化是政策方向,將整合自然人憑證,但時程及註記欄位(如配偶、性別、父母)仍在評估與跨部會溝通中。
- 表示對校園溜滑梯因新標準被封閉的狀況,將在跨部會會議中請教育部思考標準的務實性,並希望標準能盡可能一致化。
- 承認台灣兒童遊戲場人均公共面積等細部統計數據目前缺乏,但承諾會努力改善管理現況。
呂寶靜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表示衛福部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兒童遊戲場安全是政府責無旁貸的工作,但承認遊樂設施管理涉及多部會,需共同推動。
- 說明現行非機械式固定遊樂設施管理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由各場所主管機關負責,衛福部負責彙整資料及辦理管理人員訓練。
- 初期報告中提及先進國家採「自律管理原則」是為呈現他國做法,但強調台灣社會期待政府有積極作為,衛福部會與其他部會努力捍衛兒童權益。
- 承認衛福部在工程、力學等專業不足,需跨部會合作,並建議地方政府採購兒童遊樂設施時應諮詢專家意見,了解社區居民使用行為,設計安全兼具特色與創新性的設施。
- 說明衛福部會每5年進行兒童及少年生活調查報告,作為政策加強參考,並已針對管理人員進行訓練及編寫工作指引手冊。
- 表示衛福部有兒少安全事故協調會議,每半年召開,協調各單位處理兒童安全問題,但承認執行單位仍在縣市政府。
- 針對共融式遊戲場,衛福部支持推動,並已訂有國家無障礙標準,目前全台已有36處符合共融式遊戲場所,將持續努力普及。
- 承認對兒童遊戲場的偏好調查、遊戲場類型及人均公共遊戲面積等細部資料掌握不足,但強調兒童遊戲應有互動、挑戰性、成就感,並會努力補強上位概念。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無動力固著的兒童遊樂設施有彙整資料,並由縣市及各部會稽查,衛福部負責彙整。
- 指出非機械式固著設施的檢驗由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的檢驗機構執行,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的CNS國家標準進行。
- 表示衛福部會透過兒童安全事故協調會議要求地方政府,目前雙北及部分縣市有諮詢專家參與兒童遊樂設施規劃。
- 說明「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涵蓋多個相關機關,但對於移動式、機械式遊具,目前行政院已責成內政部召集跨部會討論。
- 承認衛福部目前沒有針對「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的院版提案,因涉及多部會需共同討論。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表示106年不合格的363處兒童遊戲場已檢查過,但未提供具體修繕、拆除或報廢的比例,僅表示會督促縣市政府處理。
王淑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參議
- 說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中央與地方都是主管機關,可依其核心法規裁罰,但針對新竹巨城案,是地方主管機關裁罰。
欒中丕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 表示新竹市政府已將巨城百貨的機具撤除,但無法立即確認是否已開罰,需會後查證。
賴俊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長
- 說明「充氣式遊戲設備安全要求及試驗法」已於5月11日審查通過,預計7月前公告,將規範2至12歲兒童使用的充氣設備的材料安全、幼限、使用人數限制、出入口高度及六個錨釘固定等要求。
- 表示未來可參考現行遊戲場規定,要求租借充氣式遊具的廠商經過驗證,但目前標準尚未完全出爐。
- 澄清滑水道部分,若為固定式及非充氣式,可依兒童遊戲場規範,但機械式目前無標準,充氣式正在研訂中。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承認地方政府對公園部分目前沒有投保公共意外險,認為問題嚴重,需與地方政府討論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相關後續
- 「戶外體健設施」臨時提案通過,要求內政部、體育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議制定國家標準及設置規範,並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研究報告。
- 「共融式遊戲場」臨時提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提出鼓勵計畫,鼓勵地方政府優先考量共融式遊戲場域,並於3個月內提出獎勵措施。
- 「滑水道安全」臨時提案通過,要求經濟部邀集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針對滑水道安全問題研議因應策略,包括建立坡度、彎道比例、材質及高度等標準與檢驗規範,並研擬完成相關法規修正。
- 「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臨時提案通過,將「充氣式大型設施」修正為「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並將提案要求的研擬完成時間從「3個月」改為「4個月」,要求內政部組成跨部會工作小組完成安全管理規範及相關罰則。
- 「公園遊樂設施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臨時提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擬具報告,盤點國內公園遊樂設施安全情形,並具體落實附遊樂設施之公園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規範。
- 「兒童遊戲安全相關條例修正案」臨時提案通過,將提案人修正為「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部會」,並將研擬完成時間從「3個月」調整為「4個月」,要求研擬完成兒童遊戲安全相關條例修正案送交委員會審查。
-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401
- 卷/期/冊
- 107/64/1
- 發布日期
- 2018-06-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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