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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核心法案審查:憲法訴訟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激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深入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憲法訴訟法)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關鍵司法改革法案。會議聚焦於大法官釋憲門檻、憲法訴訟程序透明度,以及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制與陪審制之優劣與實施細節。多項條文因存在爭議而保留送協商,委員會並決議針對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召開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相關訴訟程序與規範。
  • 討論內容涉及現行條文的維持、增訂新條文以及特定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4 案進行逐條審查,其中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等 13 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增訂第八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三條之六均照案通過。
  • 增訂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照案通過,第二項修正後照案通過,第三項及委員許智傑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增訂第四項為「前項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受限制出境、出海,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本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九十三條之三、增訂第九十三條之五,及委員許智傑等 4 人、委員尤美女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 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均照委員周春米等 26 人提案通過。
  • 委員尤美女等 23 人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等 2 案,增訂第七條之十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 以上審竣各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 以上審竣各案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及併案審查「陪審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憲法訴訟法),討論大法官釋憲程序、門檻與透明度等議題。
  •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法草案,探討台灣應採參審制或陪審制,以及相關制度設計與實施挑戰。

相關爭議

  •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司法院提案維持 1/3,但多數委員和過去版本主張應降至 1/4,質疑司法院決策過程不透明及可能受到政治壓力。
  • 大法官解釋同意門檻:司法院提案將門檻從 2/3 降至 1/2,引發委員對解釋權威性、共識性及公眾信任的疑慮。
  • 政策制定透明度:委員質疑司法院拒絕提供研修小組會議紀錄與公聽會紀錄,影響國會審查法案的基礎資料與公眾監督。
  • 憲法法庭處理案件能量:委員擔憂司法院現有資源與人力不足以應對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可能暴增的案件量,恐導致制度崩盤。
  • 陪審制與參審制之選擇:司法院與行政院力推國民參審制,但多位委員及民間團體主張應採陪審制,認為參審制是「半套改革」或不符國情。
  • 國民參審制爭議:包括國民法官是否具憲法法官資格、權威效應、心證污染、三階段證據開示程序可能造成檢辯不平等、以及有罪評決數門檻的合理性等。
  • 國民參審制實施挑戰:擔憂國民法官專業知識不足、參與意願低落(參考日本經驗)、以及如何確保審判期間國民法官不受外界干擾。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主張陪審團制度是世界潮流,已有 52 個國家採用,能預防權力腐化、制衡法官檢察官濫權,並提升司法多元性及民主優點。
  • 反對司法院兩階段實施參審制再過渡到陪審制的說法,認為應一次到位直接採陪審制。
  • 強調應思考如何讓陪審制度更完善,而非一味拒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出「刑事陪審法」,批評司法院國民法官制的決策過程重蹈覆轍、令人失望。
  • 挑戰司法院對陪審制「背離無罪推定原則」的批評,認為缺乏實證基礎。
  • 質疑司法院為何背棄過去所有版本及研修小組結論,將立委聲請釋憲門檻由 1/4 調回 1/3,要求公開決策者與理由。
  • 擔憂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大法官現有能量恐無法處理大量案件,導致制度崩盤。
  • 要求司法院提供研修小組會議紀錄及公聽會紀錄,以利法案審議與公眾檢證。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出陪審制法案,希望台灣能走向陪審制,或至少採雙軌制讓人民有選擇機會。
  • 質疑國民法官不參與準備程序,恐因法官篩選證據影響心證。
  • 擔憂國民法官在密集審理期間無法與外界隔離,可能受外力干擾。
  • 建議司法院參考香港模式,研究如何管理國民法官在審理期間不受外界接觸。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法官制度可能存在違憲問題,因憲法對法官的定義未包含國民法官。
  • 擔憂國民法官在與職業法官共同討論時,可能產生「權威效應」而受影響。
  • 關切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前可能因外界資訊而形成「心證汙染」。
  • 質疑三階段證據開示程序可能導致檢察官「藏步」,造成檢辯不平等。
  • 建議司法院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來避免上述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所有釋憲業務改採法庭審判形式的法源依據,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僅列舉特定事項。
  • 主張立委聲請釋憲門檻應降至 1/4,以保護議會少數意見,避免多數決傷害民主制度,並符合國際潮流。
  • 建議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書,並記載贊成與不贊成大法官姓名,以昭公信。
  • 建議陪審制應有機會試行,不應僅因與國情不符而排除,否則難以服眾。
  • 擔憂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判決效力擴張至未參與訴訟者,若判決不利恐影響其權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溝通至關重要,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特別是與支持陪審制者對話。
  • 譴責國民黨考察司法院的行為,認為是藉題發揮、本末倒置。
  • 認為立委聲請釋憲門檻高低可討論,但過低恐成「立法院的延長賽」,加劇藍綠對立。
  • 主張國民參審制應解決訴因制度、三階段證據開示導致的不公平以及嚴格上訴等問題。
  • 認為陪審制與參審制不宜並行,必須做出選擇,但選擇過程需廣泛宣傳與溝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改革寄予厚望,但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討論仍感混亂,需加強溝通與宣導。
  • 關切民眾擔任國民法官時,對自身法律知識不足的憂慮,建議司法院宣導國民法官應以生活經驗判斷而非法律專業。
  • 質疑國民參審制中,有罪判決需達 2/3 同意且包含職業法官的門檻,是否有實證或論理基礎。
  • 擔憂身心障礙者擔任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規定過於模糊,可能牴觸人權公約,建議明確合理調整措施。
  • 對國民法官的保護措施規定過於單薄,擔憂不足以鼓勵民眾參與。
  • 質疑三階段證據開示程序可能造成時間延宕和檢辯不平等,參考日本經驗認為應在準備程序庭全面呈現證據。
  • 擔憂判決效力擴及未參與訴訟的聲請人,可能影響其權益,建議給予訴訟參與機會。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在調查案件時應特別謹慎,避免淪為他人工具或造成無辜者污名化,應先做好初步調查再約談。
  • 擔憂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可能因擾民而導致參與率下降,參考日本經驗,建議採登記意願制而非海選。
  • 認為參審制中,國民法官應只決定被告有無罪,而非量刑,建議司法院重新評估參與者來源與職權。
  • 擔憂參審制可能導致民粹,需小心處理,避免擾民與民粹化。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再仔細研究參與者來源與職權,以求平衡並避免擾民。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政府動用司法檢調介入學生赴陸升學事件,質疑法務部此舉是否適當。
  • 質疑司法院捨陪審取參審的理由,認為司改會主張應納入支持陪審制專家學者的參與。
  • 擔憂國民參審制中職業法官對素人法官的影響,建議透過試行觀察而非僅依民調。
  • 關切日本裁判員制成效不彰、引發負面效應(如司法魔人、憂鬱症)的問題,擔憂台灣可能重蹈覆轍。
  • 要求司法院明確承諾若參審制度失敗,應由司法院擔負最大成敗責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民眾對司法改革有高度期待,希望透過國民參與審判提升司法信任度與透明度。
  • 質疑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中「因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其職務者」的規定,認為可能牴觸身障法精神,應考量合理調整。
  • 認為國民法官保護措施規定過於單薄,可能導致民眾不願參與,應具體化保護措施。
  • 關切三階段證據開示程序可能導致時間延宕,並質疑檢察官起訴書內容若產生預斷之虞卻無不利益結果。
  • 認為檢察官舉證能力強大,辯護人取證權不足,三階段證據開示恐難實現武器平等,建議參考日本經驗應全面開示。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為何將立委聲請釋憲門檻從 1/4 改為 1/3,要求釐清決策環節及理由,認為此為司法院重大轉變。
  • 批評司法院降低大法官解釋同意門檻至 1/2,擔憂影響解釋的高度一致性、專業性及國人信任,認為是「多數欺壓少數」。
  • 強調司法應保持獨立性、專業性及一致性,否則國家憲政體制可能崩壞。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習俗及價值觀,將原住民族案件納入國民參與審判範疇。
  • 認為涉及原住民族文化的案件,比最輕本刑 7 年以上之罪更有必要納入國民參與審判,應讓原住民耆老及專家學者參與。
  • 建議將選舉訴訟(如當選無效之訴、賄選案)納入國民參與審判,以避免法官與人民距離遙遠,做出不符民情的判決。
  • 批評司法院對原住民族議題的立法態度過於保守,應參考過去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的經驗積極推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蔡次長在台大校長遴選案中,以非證券交易法專業身份強力主張獨董相關意見,且以代號發言不夠公開透明。
  • 要求蔡次長說明遴選委員與管教授之間具體存在何種重大經濟與法律衝突。
  • 批評法務部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不符比例原則,質疑為何 94% 教授兼職做法與管中閔相同卻未受同樣處置。
  • 提醒法務部作為政務官,應秉持專業,不應淪為政治工具。

許委員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為何將立委聲請釋憲門檻從 1/4 改為 1/3,認為所有學者及立委提案都主張降低門檻。
  • 要求司法院提供大審法研修會議紀錄,質疑學者參與是否僅是「過水」,意見未被採納。
  • 關切法官對社會脈動的掌握,認同國民參與審判是讓法官了解國民看法的重要方式。
  • 回應台灣陪審團協會對參審制的批評,認為不應以「不贊同」來面對,應加強溝通,扭轉社會對司法的印象。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國民參審和刑事陪審制度皆持疑慮,擔心社會如何處理這類制度。
  • 關切國民參與審判需耗費的訴訟成本(金錢、時間、人力),特別是國民法官每次開庭都須到齊的挑戰。
  • 擔憂重罪案件審理時間冗長,國民法官可能難以全程參與,導致辭退率高或審判中斷。
  • 指出若因未達門檻而無法做出判決,將耗費巨大資源且拖延案件,質疑社會是否已準備好面對此制度。
  • 強調重大案件所承受的社會壓力與輿論干擾,必須納入制度設計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推出的國民法官制度,擷取陪審團制度優點,如人民參與審判居多數、採不特定人海撈方式選任。
  • 解釋司法院未採陪審制的原因: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無罪判決不能上訴、可否決法律、採一致決成本高,認為不符台灣國情與民眾對司法透明度的要求。
  • 回應立委聲請釋憲門檻,認為 1/3 與 1/4 無絕對優劣,需考量國情,降低門檻恐使國會爭議快速轉嫁憲法法庭。
  • 承諾將儘速提供公聽會會議紀錄,但研修小組會議紀錄因涉及委員發言尊重與保密慣例,需再整理並徵詢委員意見。
  • 認為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大法官將配置助理法官,且表決門檻降低,預計案件產量將大增,但承認現有組織能量不足,需增員與配套。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中,透過法官清晰解說法律規定,可避免「權威效應」;選任過程的「拒卻制度」可篩選已形成心證者。
  • 承認三階段證據開示程序理論上可能導致檢方「藏私」,但制度建立在檢辯理性與職務倫理基礎上。
  • 反對參審制與陪審制並行,認為可能造成共犯案件裁判歧異,撕裂司法院。
  • 強調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目的在於希望國民貢獻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而非法律專業,將加強宣導。
  • 承諾若國民參審制度推動不成,司法院所有參與決策者將負責,並將每 6 年評估制度運作。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達成高度共識,給予最大支持,以落實司法改革。
  • 針對草案第八十三條「有罪評決數」規定(2/3 同意)提出異議,認為應與一般刑事案件同為過半數即可,並參考日本立法例。
  • 質疑重罪有罪門檻高於輕罪是否合理,以及少數國民法官意見為何能推翻多數職業法官與部分國民法官意見。
  • 回應台大校長遴選案,澄清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並未約談遴選委員,可能是台北地檢署第五辦公室約談。
  • 說明檢察官選擇訊問地點是基於考量當事人權益與方便,避免不必要事端,並非政治動機。
  • 強調檢察官在選舉查賄經驗中,會對具名檢舉進行判斷,避免淪為打擊對手的工具。
  • 說明個人擔任律師 20 年,除刑案外,民事、商事及行政爭訟亦有實務經驗。
  • 回應台大校長遴選案,指出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兼薪酬委員,在台大校長尚未同意前即上任,且薪酬委員會可決定其薪資,存在程序問題。
  • 表示 94% 教授兼職做法不表示合法,105 年後已有「彭文正條款」要求兼職需經學校書面同意,台大處理彭與管的標準不一。
  • 強調作為政務次長,奉命參與跨部會小組,僅憑專業認事用法。

江惠民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針對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大法官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後,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得」字有其必要性。
  • 說明若規定「應」依職權,則檢察總長需主動檢視所有案件,實務上困難度高,特別是數十年前的案件。
  • 表示會對近期案件進行過濾,早期案件則仰賴被告聲請,以盡量做到平反冤案。

黃上 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專門委員

  • 說明監所管理持續補強人力與經費,人事總處有撥補人員,經費正向行政院爭取。
  • 指出擴充收容空間僅能治標,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前端刑事政策的配合,參考德國採取寬和刑事政策,避免長刑期拘禁,以降低再犯率並減輕矯正體系負擔。

王碧芳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 說明憲法訴訟法第八條關於訴訟代理人資格若有不足,概括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
  • 解釋法庭之友制度,認為其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參考,法官應有高度決定權,且需與案件有關聯性並經裁定許可,避免意見過於紛雜影響效能。
  • 表示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聲請書公開,司法院建議在受理聲請後才公開,以避免公開濫訴、謾罵或涉及隱私的書狀。
  • 說明不受理裁定可不附理由,但若有必要仍會附理由,並參考德國制度。
  • 解釋憲法訴訟法第四十條「一事不再理」範圍,界定為同一個審查標的不能再聲請。
  • 說明第四十一條是實務發展出的結果,用事後裁定擴張判決主觀效力範圍,處理被遺漏的案件,但未設計訴訟參加制度。
  • 表示大法官研修大審法時,學者專家雖有提出降低門檻的意見,但不當然拘束司法院決策,司法院需考量台灣國情。
  • 說明大法官出席言詞辯論的門檻,強調大法官鮮少缺席,即使設門檻,大法官也會儘量參與,並透過庭議說服其他大法官。
  • 解釋判決書記載年、月、日,並說明大法官意見書的時序與公布流程。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議針對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召開公聽會,蒐集民間專家學者與團體意見。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多項條文,包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等,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照尤委員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其餘按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並在立法說明中補充說明。
  • 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601
卷/期/冊
107/66/1
發布日期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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