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原民權益、財政與行政區劃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4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地方行政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及行政區劃法等議題。會議中委員就相關提案提出質詢,行政機關則回應修法考量與實務困難。最終決議將部分提案併案審查、通過特定修正,並要求內政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多項議題,提交報告或處理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利保障(含民意代表席次、代理首長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權限,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職務列等調整等議題進行審查。
- 同時也討論了行政區劃法草案的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進度、移動式遊樂器具安全規範、警政申訴管道、新式身分證換發、世界競爭力評比、兩岸交流限制、奧運公投案及殯葬管理條例等內政部相關業務。
相關爭議
- 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保障:孔文吉委員提案在非原住民區依人口數外加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內政部與李俊俋委員質疑此舉恐造成重複計算與排擠區域席次,且原住民族社會尚未達成共識。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孔文吉委員提案恢復稅捐、公共債務為自治事項並修正財源設算方式,內政部與財政部、主計總處擔憂影響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架構,需直轄市共識。
-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秘書職務列等:孔文吉委員提案提高職等,銓敘部認為此涉公務人員任用法,且影響職務衡平性及財政,不宜單獨調整。
- 山地鄉(鎮、市)長代理人身分:Kolas Yotaka委員提案明定代理人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內政部與原民會表示支持,認為有助落實原住民族參政權。
- 行政區劃法與縣市整併:委員們關切行政區劃法推動目的、是否考量人口差異、中央地方溝通及潛在政治考量,內政部強調由下而上需求,排除政治考量。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成效:洪宗熠、陳怡潔、吳琪銘、管碧玲、姚文智委員質疑包租代管媒合率嚴重落後目標,擔憂誘因不足、房東觀望,內政部坦承難度高但表示會積極推動。
-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林淑芬委員批評修正草案偏袒業者,將業者應負擔的基金轉嫁給消費者,並質疑預收款投資獲利歸業者、虧損由專戶承擔之合理性,內政部認為問題複雜、涉及多個面向。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旨在保障都會區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 (人口達1,500人以上)。
- 提案解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窘迫問題,建議恢復稅捐、公共債務自治事項,並將財源設算基準由「稅課收入」改為「總預算歲出平均數」。
- 提案調整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秘書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以吸引優秀人才。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草案」,要求山地鄉(鎮、市)長因故出缺時,其代理人員必須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以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及原基法自主發展精神。
- 強調此修法歷程已久,是原住民族群努力爭取72年的成果,對於原鄉文化與治理至關重要。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支持Kolas Yotaka委員提案,建議將「區長」也納入代理人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的規範,並指出鄉、鎮、區為平行單位。
- 支持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權,建議將1,500人以上代表名額門檻下修至1,000人。
- 質疑警察內部申訴管道不暢通,導致案件外洩,要求內政部加強處理。
- 關切新式身分證換發進度緩慢及現行身分證防偽瑕疵和冒用頻傳問題,要求加速推動晶片身分證。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認為有助解決地方行政區劃不均問題,並關切未來整併方向。
- 關心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推動進度,特別是包租代管嚴重落後,要求內政部提出獎勵誘因,並考慮工業區住宅用地興建社會住宅的可行性。
- 擔憂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結束後房東信心不足,建議檢討租稅限制及增加誘因。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海審會通過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95.4公頃案,與迴避替代方案環評衝突,擔憂影響7,000年藻礁生態,要求內政部提供相關資料並確保合法性。
- 強調大潭藻礁同時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審查中海洋法的保護區規範,要求內政部核許開發範圍應與這些法律一致。
- 支持給予原鄉適當財源及民意代表保障,認為原住民權益特殊應多加考量。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自治法人資格後,公共造產與財源不足問題,要求原民會與內政部思考制度性協助。
- 建議推動山地部落公務機關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作為公共造產來源,並解決天災斷電問題。
- 關切部落安全計畫、基礎建設(如民生國小校門安全、野溪整治)及農業補助(肥料、配額)等問題,要求原民會與相關部會加強溝通與協助。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行政區劃近50年未大規模調整,造成人口與資源不均,要求內政部應進行總體檢,配合國土規劃,劃定最適當的行政區。
- 指出現行地方制度法頻繁修法僅解決低層次問題,未能根本解決區域發展不均,呼籲內政部應從國土規劃角度重新思考行政區劃。
- 以新北市板橋區為例,強調行政區劃不合理造成民眾生活不便,要求一併檢討縣市內鄉鎮市區劃分及原住民部落居住型態變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蹤移動式遊樂器具安全問題,指出地方政府執法困境(缺乏檢驗標準、無法裁罰),要求內政部加快訂定相關規範,預計6月或7月完成。
- 關切公務員考績制度改革,指出高官考績甲等比例過高、主管考績優於非主管,要求考試院考量基層公務員參與主管考績評鑑的訴求。
- 對目前考績法修正版本感到失望,建議考試院利用暑假澈底檢討,下個會期提出更好的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參政權體系(山地、平地原住民區分)不應隨意破壞,應掌握機會增加而非縮減。
- 批評原民會報告對提案採「尊重」態度是沒有擔當,應積極協助立法委員論述或反對違背原則的提案。
- 質疑山地鄉事務官職等以人口數決定不合理,應考量面積等特殊性,要求銓敘部支持調整,並指出財政困難不應成為阻礙。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區劃法通過目的、是否為選舉考量、中央地方溝通與潛在衝突,要求內政部具體排除政治考量,並規劃重劃縣市。
- 關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成效不彰,質疑目標設定過於樂觀,要求內政部檢討達標率低落原因並提出更積極的推動策略,預估年底目標應達5,000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孔文吉委員提案未排除山地鄉,導致重複計算原住民代表名額,違反票票等值原則,不合理。
- 批評親民黨黨團提案將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混合計算,打破現行區分,亦造成重複計算及排擠區域席次。
- 強調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的重點在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非僅透過人數計算增加席次,並指出原住民無法選擇投給一般議員是問題核心。
- 支持Kolas Yotaka委員提案,明確規定山地鄉(鎮、市)長代理人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地方制度法應通盤檢討,以解決原住民部落人口下降、都會區平地原住民增加,以及地方里鄰人口數懸殊等問題。
- 關切新北市社會住宅推動速度緩慢,建議中央應積極介入興建,並承擔經費支撐,以加快推動速度滿足民眾需求。
- 呼籲原民會副主委應掌握三鶯部落社會住宅進度及協助貸款事宜。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地方制度中原住民投票權益的混亂現象,並強調行政區劃有必要性,但六都升格造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的財政與體制差異。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調整縣市政府職等僅限府內一級機關副主管及科長,造成府外二、三級機關職等偏低,擾亂人才養成與行政運作,要求通盤檢討。
- 呼籲內政部考量離島特殊性,放寬員額編制限制,解決約聘僱人員膨脹、正式編制不足導致待遇不公的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Kolas Yotaka委員提案,建議內政部在代理人資格上應進行鬆綁,避免限定官員身分,以符原住民自治精神。
- 關切原住民石板屋文化資產保存,指出非文化保存區的石板屋難以取得建照,建議內政部研議適用建築法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或另立條款解決。
- 質疑社會住宅政策中86萬戶空屋與僅8萬戶包租代管的落差,建議內政部應研究透過購買民間住宅轉租(住宅法第三款)來增加社會住宅供應,避免未來建築業泡沫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殯葬管理條例協商版本偏袒業者,指出殯葬業利潤豐厚卻不願繳納管理維護基金,反而將基金負擔轉嫁給購買塔位民眾。
- 質疑業者自益信託基金規模過小無法因應風險,且生前契約預收款投資獲利歸業者、虧損由專戶承擔的合理性,要求內政部專案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草案中,反方代表的設定不當(立法院或行政院),可能導致辯論失衡,應由利害關係人擔任。
- 建議將辯論會中禁止「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言論修正為禁止「歧視性或仇恨性」言論,以符政黨法等修法精神。
- 建議中選會設置事實查證人員或平台,確保公投辯論資訊正確,提升公投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肯定行政區劃法提供地方政府整併劃分行政區的執行規則,強調由下而上、由地方政府通盤考量資源與規模的原則。
- 說明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已完成及興建中約2.2萬戶,預計109年達4.9萬戶,包租代管媒合率雖低但逐月遞增,租賃專法上路後將加速。
- 回應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案,內政部海審會僅核准過去已填海部分,不涉及新填海或藻礁衝擊,將提供資料。
- 表示內政部積極協助各主管機關訂定移動式遊樂器具安全規範,預計6月或7月完成。
- 坦承現行警察申訴管道存在問題,承諾會立刻處理,並要求加強警察法制觀念素養。
- 說明新式晶片身分證是政策方向,將會加速辦理,並列管重複申請身分證者。
- 支持Kolas Yotaka委員提案,明定山地鄉(鎮、市)長代理人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認為是正確方向。
- 對於孔文吉委員提案的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表示會再蒐集訊息深入研究,不以「重複計算」單一理由駁回。
- 回應殯葬條例修法爭議,強調問題複雜,非單一方面可解釋,願會後專案報告。
- 回應行政區劃法排除政治考量,強調是地方需求反映,將增強地方自治效率。
- 回應離島職務列等及員額限制,表示會繼續檢討並朝放寬方向努力。
- 表示對奧運公投案及身分證設計等議題不發表個人意見,但強調身分證會有國名、國旗。
蔡秀涓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公務員常務職務列等由考試院任用法規定,不宜在地方制度法中調整,且涉及整體制度衡平性及財政考量,單獨調整恐牽動10,709個職務。
- 回應考績制度改革,承認高官考績甲等比例高、主管優於非主管是長期現象,考績甄審會雖有非主管代表但實質角色受機關文化影響。
- 表示考績法修正草案已進行第三次全院審查,將盡快完成法制程序送立法院審議,並承諾利用夏天重新檢視,納入基層公務員心聲。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對於孔文吉委員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保障原住民席次)及第83條之3、7、9-11(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表示尊重各提案委員意見。
- 支持Kolas Yotaka委員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7條(代理鄉長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認為有助促進原住民族權利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因其更了解當地文化與事務。
- 說明現行山地原住民只能選舉區域議員或代表,確有檢討必要。
- 對於山地原住民區財政問題,承認原民會預算有限,將朝發展太陽能板等方向努力,並協助解決部落安全計畫、基礎建設及農業補助等問題。
- 回應鄭天財委員對原民會報告缺乏擔當的批評,表示會充分配合審議意見,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鄭英弘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 解釋親民黨黨團提案將山地原住民與非山地原住民混合計算席次,將打破現行制度,涉及重複計算並排擠區域議員席次。
黃新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主動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副局處長與科長職務列等,主要考量台灣省政府業務調整及組織功能,但承認財務問題是其中一個因素。
- 回應委員質疑調整範圍僅限府內一級機關,造成府外二、三級機關職等偏低問題,表示後續會持續檢討,並強調職務列等考量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高美莉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公投案已過第一階段,尚在連署中,中選會依公投法程序進行形式審查。
- 回應尤美女委員對公投辯論會實施辦法草案的疑慮,表示將帶回向主委報告,並將參考政黨法等規定修正「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歧視性或仇恨性言論」。
- 表示將向主委報告關於設置事實查證人員或平台,以確保辯論資訊正確。
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第一案及第二案提案併案審查,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除文字修正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通過。
- 附帶決議1項,為使地方議會落實議事公開透明,請內政部研議針對財政狀況不佳之地方議會提供經費補助或協助建置軟硬體之可行性,除將「地方議會」修正為「地方立法機關」外,餘照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洪宗熠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第1案,建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地方民意代表無法實質履行職權提出明確定義,並針對「地方制度法」中「出席定期會」提出處理方案評估報告,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請內政部於第9屆第7會期內,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並提高性別比例,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1案 (楊鎮浯等提案),建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修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調降離島三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之標準,俾使問題合理解決,經文字及時限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 (楊鎮浯等提案),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併研議調整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正副首長等職務列等,使人才流動與養成制度更臻合理化,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3案 (楊鎮浯等提案),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原住民族區以外省轄市及縣轄市內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事項等進行研議並作成檢討報告,經時限確認後通過。
-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701
- 卷/期/冊
- 107/67/1
- 發布日期
-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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