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會改革法案:聚焦協商、調查權與議事效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達75案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包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及多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強化國會調查權、改革黨團協商制度、提升議事效率、以及委員會席次與召委制度變革。多項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保留或交付黨團協商,部分條文照案通過,以期精進立法品質。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部分條文進行逐條審查、修正與刪除。
- 討論重點包含訴訟代理人委任律師規定、大法官出席人數門檻及解釋效力範圍等。
相關爭議
- 訴訟代理人規定:第八條修正草文要求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特定情形外,此為重要程序修正。
- 大法官出席門檻:第二十六條修正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提高決議門檻。
- 解釋效力範圍:第五十三條修正為「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界定解釋效力。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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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部分條文(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等)照案通過。
- 部分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五條等)照案刪除。
- 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經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等條文及多項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旨在推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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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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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尚未宣讀。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陪審法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陪審法草案》、《刑事陪審法草案》及《陪審團法草案》,旨在推動陪審制。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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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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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尚未宣讀。
討論事項四
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公聽會提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鑒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優先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建議於相關草案大體討論及逐條審查前舉行公聽會。
- 目的為蒐集民間專家學者與團體意見,以利後續綜合審查。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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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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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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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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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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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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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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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十五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項國會改革法案,包括《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等。
- 本次會議旨在推動國會改革,強化立法機關職權,提升議事效率,並檢討現行制度。
相關爭議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制度:黃國昌委員及吳志揚委員主張優先處理國會調查與聽證相關法案,認為應強化立法院的「牙齒」,讓立法院更具功能。
- 委員會席次與召委制度變革:吳志揚委員反對將委員會從8個改為12個,或雙召委改為單召委,認為這會使立委分身乏術,削弱少數黨權力,且不應在任期過半時進行重大體制變革。主席段宜康則認為應分化委員會以有效監督行政部會。
- 議案宣讀程序:主席段宜康提案委員會議案可不宣讀以提升效率,李俊俋委員支持,認為宣讀非完整立法必要條件;林為洲委員反對,強調宣讀有對照、錄音等意義,且各委員會應一致。
- 院長協商範圍:時代力量黨團及李俊俋委員提案將院長協商限縮於議事程序相關事項,或委員會議決交由院長協商之議案,以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避免院長協商常態化侵奪委員會功能。秘書長林志嘉則傾向維持現狀,讓院長在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處理實質內容。
- 黨團協商簽名效力:尤美女委員及主席段宜康提出黨團協商結論應以黨團授權代表簽字為準,不需再回黨團幹部簽字,以避免實務上簽字後反悔或黨團不簽字導致協商失效。
- 黨團協商首次會議期限: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協商日起7日內應召開首次協商會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則由下次院會處理,以避免協商拖延。國民黨團及主席段宜康則建議10日或15日,並維持1個月的協商期限。
- 憲法修正案表決方式:提案修憲案應採記名投票表決,確保透明化。
- 機密預算查閱權:呂孫綾委員提案增訂機密預算可由立法委員指定公費助理查閱,但預算中心及周春米委員對此有疑慮,認為助理查閱有國安疑慮。
- 議事規則重付表決門檻: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重付表決門檻,以避免重付表決被用作拖延議事手段。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請求優先處理國會聽證和調查的法案,認為行政官員在國會說謊卻無需負責的情況離譜。
- 主張強化國會的調查和聽證程序,讓立法院有實質功能。
- 詢問主席排案範圍,並強調希望優先處理國會聽證和調查部分。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贊成黃國昌委員關於強化國會調查權的建議,認為應盡快賦予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牙齒」。
- 反對將委員會從8個改為12個或雙召委改為單召委,認為這會使立委分身乏術,削弱少數黨權力。
- 認為重大體制變革不應在任期過半時進行,應從下一屆立委第一會期開始。
- 建議在議案宣讀方面,可只宣讀條文不同之處或修正動議要旨,而非完全不宣讀。
- 認為黨團協商應通知原審查委員會成員,避免委員未被通知而影響參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段宜康不宣讀議案的提案,認為宣讀並非完整立法的必要條件,應將時間用於實質討論。
- 主張委員會審查應聚焦內容討論,以提升立法效率。
- 認為黨團協商結論後,少數委員提異議的門檻應低,因其需承擔黨紀壓力,且僅針對部分異議表決可縮短時間。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旨在阻止黨團任意退案。
- 提案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將保留條文超過三分之一的議案退回重審。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不宣讀議案,認為可提升議事效率,尤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案量大,應授權各委員會彈性處理。
- 認為議案宣讀的依據和效果值得討論,書面關係文書比錄音更具法律效力。
- 對院長協商限縮在程序事項的提案持保留意見,擔心會對立法院實體運作產生影響。
- 對於條約案應一併審議相關法律案的提案,認為其目的在於強化審議強度,但實際執行上可能面臨困難且會壓低立委意志。
- 建議臨時提案改於中午處理,方便區域立委。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不宣讀議案,認為實務上宣讀時委員常不在場,浪費時間,應將時間用於實質討論。
- 認為各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是否宣讀,即使不一致也無妨,可作為國會改革的先行者。
- 建議臨時提案改於下午2時至2時30分處理。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贊成各委員會議事規則可不一致,認為可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帶頭改革,效果好可供其他委員會跟進。
- 建議臨時提案可先通過,讓國會改革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始實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如果真的要宣讀條文,應在逐條審查時,針對各版本條文逐條宣讀並討論,而非一次唸完所有條文。
- 認為政黨辯論是理想,但委員會才是專業審查,院會和院長協商多為政治表態,難以達成共識。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之一至之三,要求條約案審議應一併修正配套法律,並規範服貿條款,但對實務困難表示理解。
- 建議臨時提案B改為附帶決議,以擴大其適用範圍至全院各委員會。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為主席段宜康提出不宣讀條文的建議立意良好,但此改革應由立法院所有委員會整體討論並執行。
- 建議立法院編列預算提供機器人讀稿機,以減輕議事人員負擔並提高記錄效率。
- 對於黨團協商,認為應保留彈性,讓法案有緩衝期,避免過快處理。
- 支持將機密預算由立委指定公費助理查閱,但對此有疑慮。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反對不宣讀議案,認為各委員會議事規則應一致,且宣讀有錄音對照、確保提案內容正確等意義。
- 主張宣讀程序即使耽擱效率,也具備讓少數黨充分表達意見的功能,是國會監督的重要環節。
- 認為委員會數量與立委人數應成比例,反對在立委人數113席時將委員會擴增至12個,擔心造成委員分身乏術。
- 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強調優先處理國會聽證和調查法案。
- 主張院長協商應限縮於議事程序相關事項,以強化委員會實質審查功能。
- 提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之一,建立政黨辯論制度,讓各黨團固定人數、交錯發言,以提升院會實質討論。
- 對於黨團協商首次會議,主張應明確訂定於10日內召開,以避免拖延。
- 支持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強化被質詢人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的責任。
- 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的修正,旨在廢除點名表決及限制重付表決,以避免議事杯葛。
- 對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增訂修憲委員會提案門檻,希望以黨團身分即可提案,不應限制人數。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秘書長
- 對於不宣讀議案的提案,原則上不反對其時效性,但建議各委員會處理方式應一致,否則可能造成困擾。
- 認為院長協商應維持現狀,即院長可針對實質內容召集協商,不僅限於程序問題,尤其在委員會無法處理時。
- 對於政黨辯論制度,表示目前已有讓各政黨依名次發表立場的發言機制,不確定「辯論」是否需要特殊目的。
- 對於黨團協商記錄刊出速度慢的問題,解釋是因為現行法規定需「併同協商結論」才可刊登,若無結論則無法刊登。
陳清雲 法制局局長
- 說明議案條文宣讀慣例,指出以往即使條文很長、版本多,也都有宣讀。
- 提醒委員會若自行決議不宣讀,過去曾因委員異議而產生爭議。
- 說明國際條約案內國法化通常透過制定施行法,但尊重委員合議制職權行使。
- 對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正,認為應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修正。
- 對於臨時提案B,建議將文字修正為僅能規範本委員會,並可將書面評估列入公報。
尹章中 公報處處長
- 解釋黨團協商紀錄刊出較慢的原因是現行法規定需「併同協商結論」刊登,若協商無結論則無法刊登。
- 建議修正條文,讓協商紀錄無論有無結論皆可逐次登載,以符合委員期待。
方清風 預算中心主任
- 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及之二的規定,部分內容已存在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等內規,但非法律位階。
- 對於機密預算可由立法委員指定公費助理查閱的提案,認為此舉有疑慮,因助理在秘密會議中通常需迴避。
高百祥 議事處副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旨在讓院會進行具預判性,書面提案可讓資料有時間印送全體委員。
- 對於臨時提案處理時間,說明現行慣例在總質詢期間為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其他時間則為下午5時至6時。
- 對於修憲委員會提案門檻,指出過去國民大會修憲過程曾有較高門檻規定。
- 對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召委出缺補選問題,說明目前尚無發生過,通常需協商處理。
- 解釋《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若變更程序委員會擬定辦法,在場院會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701
- 卷/期/冊
- 107/67/1
- 發布日期
- 2018-06-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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