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航路標識條例及船舶法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航路標識條例、船舶法、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與「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議聚焦於離岸風電政策下的航道劃設與管理、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強化、高齡船舶監理、逾期檢查船籍註銷,以及驗船師資格歧視條款修正。多項提案經討論後,委員會決議將修正草案提報院會討論,並要求交通部就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或成立跨部會平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的罰則、駕駛執照吊銷規定、以及違規點數記點標準進行修正。
- 核心在於強化交通安全管理,特別是針對利用汽車犯罪、抗拒稽查致傷亡、肇事致死傷等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罰,並調整違規點數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常務次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文瑞 司長 路政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部審查完竣。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不予修正,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 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為:利用汽車犯罪、抗拒稽查致傷亡、撞傷執勤人員、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照,並針對後兩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五年內再犯加重罰鍰。肇事致人受傷記違規點數3點,重傷吊扣駕照3至6個月。
- 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為:調整多項違規行為的記點數,分為1點、2點及3點。
討論事項二
審查「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航路標識條例」與「船舶法」修正草案,旨在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強化航路標識管理、劃設航道法源,並提升船舶航行與人命安全,包括制定國內航線船舶自主管理制度、強化高齡船舶監理及逾期檢查船籍管理機制。
- 同時,審查委員提案,特別是針對「船舶法」中驗船師資格的身心障礙與年齡歧視條款,以及原住民族傳統船隻的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 驗船師資格限制:王榮璋委員質疑現行船舶法第87條對驗船師的身心狀況與年齡(65歲)限制構成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就業服務法,要求刪除。交通部范次長起初坦承忽略,後同意委員提案,承諾檢討並由驗船機構自行訂定合宜人事規範。
- 離岸風電開發與漁民權益:顏寬恒委員關切離岸風場劃設可能犧牲漁民權益,航港局主導修法卻未充分溝通,擔心造成漁民抗爭。林俊憲委員也關切對漁民的影響及後續宣導。
- 航道劃設與部會協調:陳素月委員質疑經濟部能源局與交通部航港局在離岸風場與航道劃設上各自為政,導致優良風場被航道切過,影響外商投資及2025非核家園目標達成。航港局強調航行安全,堅持9浬航道寬度經科學驗證。
- 港口污染與低硫燃油罰則:劉世芳委員質疑交通部對船舶污染(特別是硫氧化物排放)的管理僅依商港法公告,缺乏船舶法中明確的罰則,且稽查管制不足,要求納入船舶法並明確罰則。交通部回應國際公約變動性大,故採引用及公告模式。
- 花蓮港區發展困境:蕭美琴委員指出花蓮港自由貿易港區發展停滯,綠色慢活遊憩區開發計畫無進展,港區粉塵與觀光遊憩衝突,且港務公司拒絕水上活動申請,阻礙多元發展。徐榛蔚委員也強調0206地震後花蓮港復建緩慢,港埠基礎建設經費不足,影響觀光復甦。
- Uber合法化爭議:鄭寶清委員質疑交通部透過行政命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允許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實質上違反公路法第34條對計程車與租賃業的區分,形同為Uber開後門,導致計程車業者不滿並發動抗議。
- 原住民族傳統船隻定義: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出船舶法第4條未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的小船或浮具排除適用,導致與海巡署執法產生爭議,要求增訂條款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船舶法第87條中對驗船師身心障礙及年齡(65歲)的歧視性規定,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就業服務法。
- 譴責交通部對行政院已核定違反人權公約的法規修正案,長期刻意忽視且未提出修正。
- 強調驗船師專業資格不應因年齡而消失,應以體格檢查等事實認定,而非一律撤銷證照。
- 要求交通部檢討所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相關法規與行政措施,並在3個月內提出修正方案。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透過行政命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允許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違反公路法第34條,形同為Uber開後門,導致計程車業者不滿。
- 要求交通部檢討並修改行政命令,或修訂法律,以維護法治精神。
- 關切Uber等平台駕駛的納保、納管問題,以及涉及中資的疑慮,要求交通部依法加強管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航港局在離岸風電政策中應扮演關鍵公部門角色,負責航道安全把關,避免公權力被搶走或被港務公司架空。
- 指出台灣在海事工程及離岸風電工程方面至少落後20年,急需急起直追。
- 質疑內政部海岸管理法也要管航道,與交通部職權重疊,要求釐清航道劃設權責。
- 關切離岸風電大量船隻進出台灣海峽可能帶來的航安挑戰,要求交通部給予航港局足夠支持與量能。
- 提案修正航路標識條例第6條第3項,將「費率」改為「收費標準」,以增加彈性。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修正船舶法第87條,基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就業服務法,刪除對驗船師就業的身心障礙及年齡歧視。
- 要求交通部在3個月內通盤檢討所屬法令,確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 肯定船舶法修正案引入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SM)及強化高齡、高風險船舶監理強度。
- 關切逾期5年未檢查的4,122艘「幽靈船」問題,要求航港局加強船籍管理,並依規定註銷船籍。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航路標識條例及船舶法修法主要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可能犧牲弱勢漁民權益,要求交通部與漁業署及漁民團體充分溝通。
- 擔心離岸風場劃設將漁場變禁區,罰則可能主要懲罰漁民,要求修法過程慎重周全。
- 建議航路標識條例第3條第4款「海洋設施」定義應更明確,增訂「海域工程」定義,避免過於籠統,減少日後紛爭。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岸風電區劃設對漁民權益的影響,要求漁業署確保漁民補償機制,並針對新航道設置加強宣導期。
- 建議航港局應適度活化台灣36座燈塔,發展觀光,可與遊戲合作,並與地方政府、觀光局合作串聯景點。
- 建議航路標識條例第4條第4項將「通知」改為「要求」,以與第11條用語一致。
- 提案修正航路標識條例第6條第3項,將「費率」改為「收費標準」,以增加彈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花蓮港自由貿易港區及綠色慢活遊憩區開發計畫數年來進展緩慢,未能帶動地方產業。
- 指出花蓮港區水泥、煤炭等原物料進出導致粉塵問題,與觀光遊憩期待的乾淨環境衝突,要求解決。
- 批評港務公司拒絕水上活動申請,阻礙親水、親海遊憩產業發展,要求積極研擬共融方案。
- 要求交通部對花蓮港區未來規劃及面臨困境提出書面調整方案。
- 共同提案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遊艇產業推動規劃報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航道劃設缺乏法源依據,要求航路標識條例修法後能提供明確法源。
- 關切2025非核家園政策下,離岸風電推動進度與挑戰,特別是福海彰化及台海桃園W1N計畫受挫原因。
- 批評中央部會(能源局與航港局)在離岸風場與航道劃設上協調不足,導致外商投資受阻及政策目標延宕。
- 要求交通部與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合作平台,加速離岸風電所需船舶航行與相關規範的申請流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在船舶污染管理上,環保署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不處理船與港,而船舶法也未將空氣污染相關規定及罰則明確納入,僅依商港法公告,導致高雄港船舶污染嚴重卻缺乏有效管理。
- 要求在船舶法修訂過程中,直接納入空氣污染相關規定與罰則,與環保署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並駕齊驅,共同管理港區環境。
- 指出高雄港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佔主要污染物2成,要求交通部不能只靠公告或禁止入港,必須有明確罰則與稽查機制。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對高雄港空污問題的積極回應,但指出船舶減速及低硫燃油補助政策執行效益不佳,達成率低,要求交通部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
- 批評高雄港岸電設施使用率極低,11座中10座閒置,要求交通部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加快使用率,達成年度目標。
- 建議交通部大力推動台灣遊艇休閒產業發展,與海委會合作,將台灣從遊艇製造王國提升為遊艇休閒王國。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花蓮港0206地震後復建工程進度緩慢,影響郵輪停靠及花蓮觀光復甦,要求交通部加速修復與整建。
- 質疑花蓮港航港建設基金經費遠低於其他港口,基礎建設不足,要求航港局應做好基礎設施以利招商攬客。
- 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港務局與地方政府「三位一體」合作,串聯周邊觀光景點,並活化花蓮港與北埔火車站間的觀光火車路線,解決花蓮交通瓶頸。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船舶法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所使用的船隻(如蘭嶼拼板舟)定義模糊,常與小船定義產生爭議,要求在船舶法第4條增訂排除適用條款。
- 強調原住民族享有科學之惠,傳統船隻加裝動力不應因此被認定為不適用船舶法,呼籲交通部支持其修正動議,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承諾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將加強航港局監理強度,並透過跨部會會報加強協調。
- 同意王榮璋委員提案,將在最短時間內從善如流,檢討船舶法第87條驗船師資格歧視條款,並承諾3個月內通盤檢討交通部所有相關法令,確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針對Uber爭議,表示已追繳罰鍰,並將檢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與公路法第34條的競合問題,加強了解與處理。
- 回應花蓮港復建問題,表示經費無虞且已發包施工,將請港務公司檢討縮短工期。
- 承諾會加強督導高雄港船舶減速、低硫燃油補助及岸電使用率,並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解決方案。
- 表示港務公司已積極推動遊艇產業發展,將與海委會合作推廣海洋觀光休憩。
謝謂君 局長 交通部航港局
- 說明航路標識條例修法重點在於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確保風場開發與船舶航行安全,增設航道劃設法源,並強化航路標識管理機制與國際接軌。
- 解釋船舶法修法旨在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SM)、提高高齡及高風險船舶監理強度(檢查週期減半)、強化逾期檢查船舶船籍管理機制(逾期5年註銷船籍)。
- 回應離岸風電航道劃設已透過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三方平台討論,確保漁民補償。航道劃設以航港局為核定單位,並經科學驗證為9浬。
- 同意鄭天財委員提案,將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的小船或浮具排除船舶法適用範圍。
- 表示將與觀光局及地方政府合作,從幾個燈塔點開始推動觀光,活用燈塔的文化與歷史價值。
陳劭良 執行副總經理 臺灣港務公司
- 說明花蓮港1至4號倉庫已招商成功,引進休閒、文創及餐飲,希望逐步擴展。
- 回應花蓮港區水上活動申請,表示需考量航行安全及碼頭水域餘裕,但已進行測試活動。
- 說明花蓮港0206地震後復建工程將於9月底前分段完成,郵輪停靠不受影響。
- 表示港務公司自營基金107年已投入花蓮港2億元,用於港埠設施改善。
戴重仁 處長 交通部航港局航安處
- 說明目前航道劃設法源依據僅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小三通,航路標識條例修法目的為提供臨海內航道劃設法源。
- 解釋航路標識條例第3條海洋工程定義採說明欄方式處理,避免修母法工程過大。
- 說明船舶法第101條之1行政調查未設罰則,因其目的非追究責任,而是為發覺真相、防範未然,若有違規仍依其他作用法處罰。海事再評議制度將放在子法規定。
陶自勵 組長 交通部航港局
- 說明針對逾期5年未檢查的船舶,將依法公告3個月後註銷船籍,船主事後仍可申請恢復。
- 回應離岸風電所需外籍工作船問題,將依「外籍船舶來台審核作業要點」審查,並加強安全規範,原則上以國內船舶為優先。
- 承諾將在一、兩個星期內邀請能源局、中國驗船中心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建立離岸風電所需船隻的工作平台,並於會後3週內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鄭如閔 專門委員 經濟部能源局
- 說明離岸風電已完成第一階段遴選,總計3.8GW,預計109年有700MW商轉,114年達3GW。
- 解釋福海彰化及台海桃園W1N離岸風力發電計畫未通過主因是環評未過或與公告航道重疊。
- 承認能源局在公告彰化外海優良風場時,未充分與航港局協調航道問題,導致部分風場受影響,但後續已合作劃設南北航道與風場退縮。
陳進生 司長 交通部航政司
- 回應船舶法第87條驗船師資格歧視條款,表示原考量公共安全及工作危險性,但尊重委員提案,將檢討並要求驗船中心修正招聘規定。
- 說明商港法已規定罰則,可依國際公約對違規船舶採行罰則或禁止入港,且國際公約變動大,故採引用及公告模式,透過子法滾動式檢討,避免修法頻繁。
- 表示PSCO港口檢查員已納入相關檢查,明年將強制實施低硫燃油,目前為獎勵階段。
祁天健 科長 交通部航政司
- 說明船舶法已採用國際公約規定,所有船舶從109年開始須使用低硫燃油,交通部已於102年公告將採用國際公約規定。採用國際公約的效力等同納入船舶法,罰則也適用船舶法。
劉家禎 簡任技正 農委會漁業署
- 說明漁業署已協助經濟部能源局訂定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以補償受影響漁民。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委員王榮璋等提案「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部審查完竣。
- 針對船舶法第87條,委員會依照王榮璋委員所提修正條文通過,刪除對驗船師的身心狀況及年齡限制。
- 船舶法第4條增訂第5款,排除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適用本法規定。
- 航路標識條例第4條第4項將「通知」改為「要求」。
- 航路標識條例第6條第3項修正為「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 委員會決議將上述修正草案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蕭召委美琴補充說明。
- 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所屬相關法令,確保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 交通部應會同經濟部能源局盡速建立離岸風電所需船舶航行與相關規範的合作平台,並以書面資料向委員會說明執行狀況。
- 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遊艇產業推動規劃書面報告。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801
- 卷/期/冊
- 107/68/1
- 發布日期
- 2018-06-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