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審查與預算解凍:聚焦平台責任、兒少保護及資安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4
LawTrace 法律歷程:航路標識條例、船舶法、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
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持續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重點討論平台責任、兒少保護、罰則有無、以及「不合營業常規」條款的適用性與明確性。委員們對法案缺乏罰則、平台對不法內容的責任、以及兒少保護措施的落實方式提出質疑,NCC則強調法案定位與國際趨勢。會中並審查NCC 107年度預算解凍案,聚焦數位經濟法制革新、物聯網資安防護及一般行政費用,最終通過多數預算解凍並要求NCC加強跨部會法規檢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逐條協商,核心議題包括平台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歸屬、兒少權益保護條款的細節、法案中罰則的有無與其執行力,以及對「不合營業常規」行為的定義與規範。
- 會議試圖在維護網路自由開放與確保使用者權益、遏止不法行為之間取得平衡,並討論現有法律體系如何延伸適用於數位網路世界。
相關爭議
- **法案罰則的缺失與執行力問題**: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草案中缺乏明確的罰則,認為這將導致法律難以執行,對守法者不公,且無法有效約束違規行為。NCC回應,法案定位為基礎法,主要提供民事、刑事侵權行為的請求基礎,行政罰則難以適用於快速變化的網路行為及跨境管理,恐阻礙產業發展並造成言論審查。
- **平台對不法內容的責任與言論審查疑慮**:立法委員關切平台對假新聞、假貨販售、侵權內容等不法資訊傳播應負的責任,並質疑現行「通知取下」機制是否足夠。NCC強調應依「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維持平台中立性,避免課予過重責任導致平台過度審查,箝制言論自由,並表示其他司法配套機制需同步強化。
- **兒少保護條款的具體落實與權責劃分**:李麗芬委員提案要求業者設置專責人員協助辦理兒少保護事項,並由衛福部辦理訓練。NCC與衛福部對此精神表示認同,但對文字細節、權責歸屬(如由衛福部或中央兒少主管機關辦理訓練)及是否會造成主管機關錯置進行討論與修正。
- **「不合營業常規」條款的明確性與適用範圍**:針對第21條禁止「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規避經由我國境內通訊傳播設施傳輸」的規定,委員質疑其定義模糊、執行困難,恐阻礙創新或被濫用為競爭工具,且缺乏罰則使其淪為「道德勸說」。NCC解釋此條旨在國際貿易談判限制下,間接維護我國國民權益,避免資料刻意規避境內處理,並非針對創新模式,其法律效果體現在民事求償上。
- **主管機關角色與行政作為**:葉宜津委員多次強調,即使有民刑事責任,NCC作為主管機關仍應針對平台故意違法行為採取行政處罰(如關台、換照審查),而不應將所有責任推給法律。NCC則認為同一行為不應有多重評價,並指出行政處罰在跨境網路環境下執行困難,但承諾會將業者違規紀錄納入換照評鑑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1條,增加使用者終止使用時應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及利用使用者資料之方式,並增加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措施。
- 針對第13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業者應設置經訓練之專責人員協助辦理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並由衛生福利部自行或委託辦理訓練。
- 表示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增列「刑事執行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以加強保護。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李麗芬委員關於兒少保護專責人員的提議,認為一定規模業者應有專人自律管控。
- 強烈質疑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缺乏罰則,認為其用語肯定(如「不得」)卻無約束力,對於惡意違法行為,NCC應有行政處罰作為。
- 對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的規定感到疑慮,擔心其模糊性可能阻礙網路產業創新發展,並質疑無罰則的條文是否僅為道德勸說。
- 強調對於平台故意散播假訊息或不法內容,NCC應有行政責任與處罰,而非僅依賴冗長的司法程序。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3條至第18條禁止事項未設罰則,僅丟給其他法律處理,恐不足以保護網際網路消費者。
- 指出網路平台如臉書上販賣假貨問題嚴重,平台從中獲利卻不負責任,NCC不應讓平台「裝無辜」。
- 建議NCC應借鑑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在美國國會承諾加強管理假新聞的經驗,要求臉書在台灣也應配合處理假新聞與假貨問題。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NCC釐清數位通訊傳播法是將網路視為真實世界的延伸,還是應針對網路世界另訂法律及罰則,尤其在兒少保護方面。
- 擔憂第14條至第16條免責條款在缺乏判斷基準下,可能賦予服務提供者實質言論審查權,損害言論自由。
- 強調第17條關於不實通知的賠償責任規定很重要,NCC應加強宣導,以發揮網路自律精神。
- 質疑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用語不夠明確,難以執行,並希望境外公司能落地。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心網路侵權問題,特別是使用者在不知情下違反著作權法,建議應區分無意與刻意侵權的處置方式。
- 建議NCC應擬定公版收費制度,改善有線電視市場亂象,並關注城鄉差距下消費者付費選擇權益及斷訊頻繁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沒有罰則,對守法者不公,且無法達到立法精神。
- 關切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節目停播事件,質疑NCC是否介入,並強調不容許黨政軍或外國勢力介入媒體經營及內容。
- 針對中廣頻道收回案,支持NCC上訴,並要求說明清楚其收回頻率分配給客家、原住民族電台的合理性。
- 質疑中華電信499方案被裁罰300萬元的原因,認為NCC處罰理由應更明確,不應因生意太好而處罰,並建議NCC應堅持立場。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對第13條兒少保護條款中,由NCC召集討論兒福內容而非衛福部,提出主管機關錯置的疑慮。
- 對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規定表示疑慮,擔心其嚴格規定可能對新創公司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阻礙創新,且可能被誤解為政府過度管制,類似中國的資料落地政策。
- 關切美國外交官在中國疑似電波/聲波攻擊事件,要求NCC提高警覺,強化電波偵測網路機制,並結合國安機制共同防範。
- 強調物聯網時代AI對隱私的侵犯問題嚴重,要求NCC加強資安防護機制,並與經濟部等單位合作,確保法規與技術能保障人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要求NCC會計部門提供預算解凍案的用款項目別經費明細,以便委員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 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定位是作為司法體系中保護他人法律的基礎,第13條至第18條旨在提供侵權行為的請求基礎,而非另設罰則,以避免過度規範導致網路發展受限及言論審查。
- 回應兒少保護議題,表示網路行為是實體世界的延伸,既有法律應適用,並支持李麗芬委員將兒少法中iWIN機制介接至本法的精神,但需確保文字不與既有法規衝突。
- 解釋第21條旨在國際貿易談判限制下,間接維護國人權益,透過「不合營業常規」規範,讓使用者有權利主張,而非強制資料落地或阻礙創新,並強調NCC職責在於維護通訊傳播暢通與多元價值。
- 強調NCC不會介入媒體節目內容製作與編排,但會關切媒體內控機制是否落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例如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停播事件。
- 回應中廣案,表示將會上訴,並強調原客語電台的頻率核配已確定,不受影響。
- 說明中華電信499方案裁罰300萬元是因其事前評估不足及事中應變不當,影響服務品質,而非方案本身或生意太好,並表示會持續測試網速與檢視合約資訊揭露。
- 強調資安即國安,NCC作為通訊基礎設施主管機關,負責核心網路安全,將透過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提升資安能力,並與經濟部等合作,確保物聯網產品符合國際資安標準。
- 表示與臉書等國際平台有聯繫管道,並會要求其在台灣配合國際上關於隱私政策、社群守則、網路廣告審查等政策,並與檢警調及跨部會合作處理不實訊息及犯罪偵查。
謝煥乾 處長
- 解釋第11條修正動議,行政院版本與莊瑞雄、許毓仁委員提案無異,李麗芬委員提案經協商後將修正文字納入,並增加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措施。
- 針對林俊憲委員對罰則的質疑,說明法律效果不限於罰則,民法亦有「不得」規定但仍有法律效果,此法旨在提供民事、侵權爭訟的基礎,讓違反者在責任認定上處於不利地位。
- 補充說明不設行政罰的原因,包括跨境執法困難、非實名制辨識困難、網路參與者眾多且態樣複雜,以及許多網路服務無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問題。
- 同意李麗芬委員關於第13條兒少保護條款的修正,建議在「辦理」前加上「配合」,以符合兒少權法第46條的權責架構,並將「不負審查或監督責任」修正為「不負審查或監督義務」。
- 說明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用語在證交法中已有使用,意指業界慣例,且個資法第21條也有類似規避跨境傳輸的限制規定,其法律效果是民事求償時對違反者不利。
胡木蘭 科長
- 代表衛生福利部,同意李麗芬委員第13條關於兒少保護的修正動議,但建議調整文字,明確指定數位傳播服務提供者設置專責人員辦理兒少法第46條事項,並定期舉辦或鼓勵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 對第13條訓練辦理單位,最終同意由「衛生福利部自行或委託辦理」,並說明衛福部已請iWIN協助研究,擔心新法規定後,已訓練人員無法回頭肯認的問題。
黃文哲 副處長
- 補充說明第10條及第11條要求揭露資訊的目的,是讓消費者在訴訟時能找到對象,並認為若訂定罰則,則需經營許可,但網路態樣複雜難以全面管理。
- 解釋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仍需由法院判斷,且因產業變化快,難以正面表列,其反面寫法旨在達到間接資料落地的目的,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讓使用者有權利主張。
陳端宜 法官
- 代表司法院,對第29條罰則草案提出意見,認為其未針對各行為類型化,且部分規定(如第27條)不夠明確,若要訂定罰則,建議針對各法條作細部討論,確保處罰的明確性。
相關後續
-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經逐條審查後,保留第1條、第5條、第13條、第17條,其餘條文(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章名依協商結論或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條刪除第二項,其餘內容依行政院所提版本通過。
- 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刑事執行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文字,其餘不變。
- 第13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修正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對兒童及少年之影響程度,指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設置經訓練之專責人員配合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並增訂「前項訓練由衛生福利部自行或委託辦理」;第二項「不負審查或監督責任」修正為「不負審查或監督義務」。
- 第17條照原文字內容通過。
- 第24條納入「性傾向」文字,依許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
- 第27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當業務涉及性平和兒少保護事項時,其自律行為規範應包括這些內容,依行政院再修正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NCC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涉及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及國家安全、假新聞、誹謗事件等,儘速與各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法規,並提出具體修法或配套措施。
-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蕭美琴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解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遭凍結的「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及「一般行政」等項目的預算。
- 會議重點討論預算凍結項目之專案報告,包括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的內容與執行、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的重要性與效益、以及有線電視數位機上盒收費標準、偏遠地區基地臺建置、3G業務終止方案、公有建物土地設置基地臺、廣電事業內容製播強化、數位無線電視訊號改善等具體業務進展。
相關爭議
- **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停播事件**:鄭寶清委員質疑NCC是否介入節目停播,並關切黨政軍或外國勢力介入媒體經營與內容。NCC主委詹婷怡強調NCC不介入內容,但會關切媒體內控機制是否落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表示會將此事件納入換照評鑑的通盤考量。
- **中廣頻道收回案的判決爭議**:鄭寶清、李昆澤委員關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NCC敗訴,認為其裁量權濫用(不得請求補償、頻率分配)的問題。NCC主委詹婷怡表示將會上訴,並強調原客語電台的頻率核配已確定,不受影響,且過去類似案件最終NCC仍勝訴。
- **中華電信499方案裁罰300萬元爭議**:鄭寶清、葉宜津委員質疑NCC裁罰中華電信的理由,認為不應因生意太好而處罰,且499方案造成網速下降、違約金不合理、資費高昂等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NCC主委詹婷怡說明裁罰主因是中華電信事前評估不足及事中應變不當,影響服務品質,承諾將持續測試網速並檢視合約資訊揭露,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視報告。
- **亞太電信未依事業計畫建設與裁罰問題**:劉櫂豪委員書面質詢指出,亞太電信未依許可計畫建設卻使用台灣大哥大接取網路,NCC裁罰兩公司相同金額,質疑亞太電信未依事業計畫建設的部分是否未被開罰,導致偏遠地區基地臺建設計畫難以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詢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節目停播是否涉及政治力干涉,要求NCC說明處理方式及對換照評鑑的影響,並強調不容外力介入媒體經營。
- 關切中廣頻道收回案的敗訴判決,支持NCC上訴,並要求說明清楚其收回頻率分配給客家、原住民族電台的合理性。
- 質疑中華電信499方案被裁罰300萬元的原因,認為裁罰理由應明確,不應因生意太好而處罰,並要求NCC堅持立場。
- 呼籲解凍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預算,強調資安即國安的重要性。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NCC明確說明媒體報導指稱其以換照審查威脅大愛電視台重新上架「智子之心」是否屬實,並強調NCC應堅持電視台自律、內控編審機制及獨立自主營運。
- 針對中廣案判決,要求NCC上訴並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強調中廣頻率重新分配給客家、原住民族電台的合理性與公益價值。
- 要求NCC詳細說明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的執行與預計效益,並支持解凍相關預算,強調其對國家資安防護體系建立的重要性。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詢NCC與臉書公司有無溝通聯繫管道,並要求NCC應利用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在國際上公開道歉並承諾加強管理的時機,要求臉書在台灣也應配合處理政治假新聞、抹黑及販賣假貨等問題。
- 指出臉書在台灣成為販賣假貨的大本營,且對政府要求「已讀不回」,NCC應正視此問題,不能讓平台業者裝無辜。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有線電視收視戶現況及未安裝戶可能使用非法機上盒問題,並質疑NCC擬定公版收費制度對市場的影響。
- 要求NCC解決城鄉差距下,鄉下地區有線電視獨佔導致消費者付費選擇少、服務品質可能較差的問題。
- 建議NCC應對斷訊問題有更積極的處理方法,不應僅限於斷訊24小時以上才處罰,並應納入廣電三法修法處理。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外交官在中國疑似電波/聲波攻擊事件,要求NCC提高警覺,強化電波偵測網路機制,並結合國安機制共同防範。
- 強調物聯網時代AI對隱私的侵犯問題嚴重,要求NCC加強資安防護機制,並與經濟部等單位合作,確保法規與技術能保障人權,因其對國家未來、人民生活、政府與人民關係影響深遠。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電信499方案的評估不足,導致網速下降、服務品質受影響,並指出中華電信藉由收取老客戶違約金及未來手機綁約提前解約金,賺取巨額不當利益。
- 要求NCC作為監理單位,應對中華電信499方案造成的資費不合理、違約金問題及服務品質下降等問題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視報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 107年度預算解凍案中,「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704萬7千元繼續全數凍結,其餘同意動支。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中廣案判決,要求NCC儘速上訴,並與法務部及司法院溝通研議,確保講客廣播電台及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營運無虞。
- 書面質詢亞太電信未依事業計畫建設卻使用台灣大哥大接取網路提供服務,NCC裁罰兩公司相同金額,質疑亞太電信未依事業計畫建設的部分是否未被開罰,導致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設計畫無法落實。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肯定NCC在數位匯流趨勢下對關鍵通傳基礎建設管理革新的努力,並支持相關預算,但認為NCC腳步不夠積極,台灣未能居領先地位。
- 書面質詢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第21條「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文字定義不明確表示疑慮,認為其限制過當,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建議參酌證券交易法增列定義,並在採行措施時應嚴格限制,以對人民及業者權利影響最小為原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民視與TBC授權紛爭及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無預警下架事件,要求NCC展現主管機關魄力,不應被動管理,應有明確規範給予民眾損失賠償,並提出有效管理辦法,避免業者藐視公權力。
- 書面質詢「黨政軍零持股」政策已成障礙,導致「一張股票卡住百億元交易」等不合理現象,且NCC屢遭訴願會判敗訴,要求NCC儘快提出黨政軍法令修正,放寬零持股,改採實質掌控認定,並於2週內提出簡要說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 報告NCC 107年度總預算凍結案,涵蓋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及一般行政等3項,強調預算編列秉持撙節原則及零基預算精神。
- 說明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旨在落實DIGI+計畫,推動頻譜共享、匯流創新數位經濟管制革新、網路治理議題觀測及國際連結,並協助行政院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
- 報告已完成匯流法制兩法草案(數位通訊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旨在建構創新應用環境及符合國際趨勢的法規,加速數位轉換。
- 說明有線電視數位機上盒收費標準,前兩臺無償借用,第三臺以上由系統業者合理規劃,NCC將審慎核定收費規劃並督促業者落實消費者資訊對等。
- 報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的重要性及效益,強調資安即國安,NCC負責基礎通訊建設,計畫旨在確保通訊網路及物聯網設備資安,提升國內廠商競爭力,並確保六大網路運作。
- 說明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狀況,透過普及服務機制、頻率使用費彈性處理及4G釋照建設義務,推動偏鄉行動寬頻建設。
- 解釋濟南路辦公室租金預算編列原因,因辦公室位於郵政協會土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將積極與交通部聯繫處理未來可能組織調整問題。
- 報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行動方案,目標是「零衝擊、無爭議」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透過業者方案、系統延續性及終端設備支援等措施,確保用戶權益。
- 說明推動公有建物土地設置基地臺,透過釋出土地、電波宣導及協調公務機關,已設置500多處基地臺,將持續精進法規與管理。
- 強調強化廣電事業內容製播,NCC尊重內容創作,但有違反法令狀況須有課責機制,並責成廣電機關建立內控及自律委員會,強化媒體自律。
- 說明數位無線電視使用現況及訊號改善,NCC每年補助地方政府改善數位電視節目共同上鏈,提升偏鄉涵蓋率,並協助統一採購與修復設備。
- 回應大愛電視台「智子之心」停播事件,強調NCC不介入節目內容,但會關切其內控機制是否落實,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並將此納入換照評鑑考量。
- 回應中廣頻道收回案,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但將會上訴,並強調原客語電台的頻率核配已確定,不受此判決影響。
- 回應中華電信499方案裁罰,說明委員會考量是業者事前評估與準備不足,導致營運不當影響服務品質,而非單純因方案便宜或生意好,並承諾會持續檢視合約與服務品質。
相關後續
- NCC 107年度總預算解凍案中,「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兩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704萬7千元繼續全數凍結,非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不得動支,其餘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劉櫂豪、顏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6801
- 卷/期/冊
- 107/68/1
- 發布日期
- 2018-06-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