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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預算解凍案與醫療事故法草案,並專題報告非典型勞動及新經濟移民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5 月 23 日及 24 日、28 日召開會議,主要審查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並附帶多項決議。會議亦持續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 6 案,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院會協商。此外,勞動部、國發會等部會就「非典型勞動」及「新經濟移民法」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其對勞動環境及人才結構的影響。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108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多項公務預算凍結案的解凍書面報告,並針對「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項下預算,關注台中后里區居民健康與污染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視后里區調查研究計畫結果,蒐集戴奧辛來源及對健康影響資訊,並召開專家會議規劃「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可能污染問題」,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視后里區調查研究計畫結果,蒐集戴奧辛來源及對健康影響資訊,並召開專家會議規劃「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可能污染問題」,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視后里區調查研究計畫結果,蒐集戴奧辛來源及對健康影響資訊,並召開專家會議規劃「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可能污染問題」,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視后里區調查研究計畫結果,蒐集戴奧辛來源及對健康影響資訊,並召開專家會議規劃「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可能污染問題」,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 108 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視台中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污染問題。

討論事項二

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25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度多項公務預算凍結案的解凍書面報告,並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的認定標準及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評估以 AQI 超過 200 認定空污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之嚴重影響程度,並擴大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同時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評估以 AQI 超過 200 認定空污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之嚴重影響程度,並擴大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同時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評估以 AQI 超過 200 認定空污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之嚴重影響程度,並擴大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同時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評估以 AQI 超過 200 認定空污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之嚴重影響程度,並擴大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同時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 25 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環保署評估以 AQI 超過 200 認定空污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之嚴重影響程度,並擴大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同時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討論事項三

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10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多項公務預算凍結案的解凍專案報告,並針對「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關注病患權利義務同意書電子化規範推行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完成電子化同意書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以利病患瞭解其權利義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完成電子化同意書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以利病患瞭解其權利義務。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完成電子化同意書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以利病患瞭解其權利義務。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完成電子化同意書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以利病患瞭解其權利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 10 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完成「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案中病患同意書電子化之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

討論事項四

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49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動部 107 年度多項公務預算凍結案的解凍專案報告,並針對新修正勞動基準法適用情形資訊公開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績效管考機制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新修正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之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適用行業別、原因與理由、審議結果等資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勞基法第 32 條但書「加班工時帳戶制」、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事業單位家數及勞工人數。
  • 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 1 週內提出績效管考機制,將研發成果應用具體指標納入年終研究績效評核。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新修正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之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適用行業別、原因與理由、審議結果等資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勞基法第 32 條但書「加班工時帳戶制」、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事業單位家數及勞工人數。
  • 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 1 週內提出績效管考機制,將研發成果應用具體指標納入年終研究績效評核。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新修正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之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適用行業別、原因與理由、審議結果等資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勞基法第 32 條但書「加班工時帳戶制」、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事業單位家數及勞工人數。
  • 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 1 週內提出績效管考機制,將研發成果應用具體指標納入年終研究績效評核。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新修正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之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適用行業別、原因與理由、審議結果等資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告勞基法第 32 條但書「加班工時帳戶制」、第 34 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 8 小時」、第 36 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事業單位家數及勞工人數。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 1 週內提出績效管考機制,將研發成果應用具體指標納入年終研究績效評核。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 49 案中,第 18 案保留另擇期處理,第 13 案改為凍結 20 萬元,其餘各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 2 項,要求勞動部設立專區公告新修正勞基法適用情形及相關數據,並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績效管考機制。

討論事項五

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1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度多項公務預算凍結案的解凍專案報告,並針對林內焚化廠轉型、塑膠垃圾減量、垃圾費隨袋徵收及焚化再生粒料管理等議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雲林縣府盡速完成林內焚化廠點交程序,輔導轉型,並爭取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
  • 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宣導,提出塑膠垃圾減量量化數據。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明確用途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雲林縣府盡速完成林內焚化廠點交程序,輔導轉型,並爭取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
  • 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宣導,提出塑膠垃圾減量量化數據。
  • 提案要求環保署要求各地方政府規劃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於年底前提出規劃期程及檢討報告,並每年檢討;直轄市應於 1 個月內提出明確期程。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明確用途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雲林縣府盡速完成林內焚化廠點交程序,輔導轉型,並爭取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明確用途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雲林縣府盡速完成林內焚化廠點交程序,輔導轉型,並爭取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明確用途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宣導,提出塑膠垃圾減量量化數據。
  • 提案要求環保署要求各地方政府規劃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於年底前提出規劃期程及檢討報告,並每年檢討;直轄市應於 1 個月內提出明確期程。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要求各地方政府規劃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於年底前提出規劃期程及檢討報告,並每年檢討;直轄市應於 1 個月內提出明確期程。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要求各地方政府規劃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於年底前提出規劃期程及檢討報告,並每年檢討;直轄市應於 1 個月內提出明確期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 21 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 4 項,內容包括協調林內焚化廠點交與轉型、加強塑膠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要求地方政府規劃垃圾費隨袋徵收,以及督導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

討論事項六

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 6 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旨在建立醫療事故預防與爭議處理機制,改善醫病關係,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 討論重點涵蓋醫療事故定義、爭議處理程序、調解會組成與運作、醫療機構關懷小組設置、通報系統建立、以及相關法律責任與罰則。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部分條文內容及條次仍有爭議,需送院會協商。
  • 醫療爭議定義廣泛,恐將醫療收費爭議納入,增加醫療院所關懷小組業務負擔。
  • 醫療爭議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之受託團體組成,包括成員專業背景、利益迴避原則及雙向匿名處理方式等細節存在不同提案版本。
  •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的具體運作方式、成員專業要求、對病人及家屬的告知義務、以及對醫事人員的協助與保護措施等,委員提案有不同版本。
  •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是否應先行函請或移付調解,以及調解不成立後提起告訴的時效認定等,存在不同意見。
  • 罰則條文涉及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時的罰鍰金額、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等,多個提案版本內容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14 條,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表單格式,並協助申請人填寫。
  • 提案修正第 17 條,醫療機構應指派具調解決策權代表出席調解會議,且不得因所屬人員申請或同意調解而有不利處分。
  • 提案增列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應於本法三讀後,立即研擬得適用此法之醫療爭議類型,並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
  • 提案修正第 4 條,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等辦理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受託團體成員須具備醫事、法律等專業,並以雙向匿名方式處理。
  • 提案修正第 5 條,要求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 2 個工作日內向病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並主動告知相關權益與救濟資訊。
  • 提案修正第 6 條,要求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機構應於病人要求時,於 3 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等相關資料複製本,資料繁多者至遲 7 個工作日內提供。
  • 提案修正第 9 條,主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醫療事故爭議調解會,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案件數補助。
  • 提案修正第 36 條,針對醫療機構違反嚴重醫療事故分析、改善方案提出及通報等規定,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20 條,增列調解過程中滋擾調解處所秩序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代理人有此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
  • 提案修正第 22 條第 2 項,要求調解委員有應迴避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若不自行迴避或未經申請迴避者,應由調解會命其迴避。
  • 提案修正第 32 條,主張主管機關應於嚴重醫療事故通報或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後 1 年內,進行查察。
  • 提案增列第 34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
  • 提案修正第 13 條,主張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函請或移付其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偵查程序依法進行。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20 條,增列調解過程中滋擾調解處所秩序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代理人有此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
  • 提案修正第 13 條,主張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函請或移付其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偵查程序依法進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14 條,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表單格式,並協助申請人填寫。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5 條,要求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 2 個工作日內向病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並主動告知相關權益與救濟資訊。
  • 提案修正第 34 條,針對醫療機構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1 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13 條,主張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函請或移付其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偵查程序依法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 7 條修正為避免醫事人員或代理人出於關懷所為陳述遭受法律不利益,並落實不責難精神,將病人及家屬納入免責規定範圍,以緩和醫病關係。
  • 說明第 10 條修正後,醫學、醫學以外或任一性別之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1/3,並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調解人員教育訓練。
  • 說明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修正為醫療爭議調解應於受理日起 45 日內召開,並於 3 個月內完成。
  • 說明第 12 條第 2 項刪除「或有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之情形」之次句。
  • 說明第 15 條第 2 項修正為調解會得要求當事人提出民事請求權人名冊及聯絡方式,並通知其參加調解。
  • 說明第 21 條第 1 項末句修正為調解過程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
  • 說明第 24 條第 2 項第 1 款次句修正為當事人為醫療(事)機構者。
  • 說明第 25 條新增第 5 項,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說明第 33 條修正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具醫事專業之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成立專案小組,對特定情形之醫療事故進行調查並公布報告,並明定專案小組組成、運作方式等辦法。

管靜怡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峻豪 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椿雄 科長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書立 研究員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 6 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 7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第 21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33 條等條文經參酌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第 14 條、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34 條等條文經參酌委員提案或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法案名稱及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3 條、第 19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等 16 條條文保留併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七

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暨「新經濟移民」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國發會、教育部等部會就我國公私部門非典型勞動現況、權益保障措施以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對國內勞動環境的影響與衝擊進行報告及質詢。
  • 討論內容涵蓋非典型勞工(派遣、承攬)人數增長、薪資保障、勞動部派遣專法立法進度,以及新經濟移民法對國人就業機會、薪資水準、技職教育人才培育的潛在影響與評估標準。

相關爭議

  • 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派遣、承攬)總數不減反增,且有從派遣轉承攬以規避責任之現象,勞動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對承攬人數增加的合理性與管理原則意見不一。
  • 勞動部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尤其在沒有專法的情況下,勞檢是否足夠,以及派遣公司抽成過高導致同工不同酬問題。
  • 勞動部對於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的立法進度緩慢,難以達成勞資共識,且部長對立法期程缺乏具體承諾。
  •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的薪資門檻(中階技術人力 41,393 元、社福人力 32,000 元)被質疑過低,恐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拉低薪資水準,與賴院長宣稱的平均薪資數據不符。
  • 新經濟移民法將大量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並給予永久居留權,被質疑可能影響技職教育人才培育,且未充分考量對社會治安、福利支出、健保及教育資源的衝擊。
  • 衛福部新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將賽派芬(C 級致癌物)從不得殘留放寬至 20ppm 於茶葉,被質疑食安把關不嚴,與其對中藥材分類販售的嚴格限制形成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非典型人力(派遣、承攬)總數不減反增,且有從派遣轉承攬規避責任的現象,要求教育部解釋承攬人力數量龐大的原因。
  • 指出頂尖大學計畫中,負責行政作業的專門技術人員多為派遣和承攬,造成人力流動嚴重,不利國際競爭,要求教育部提供報告並考慮給予正式員額。
  • 關切台灣非典型就業人數逐年增加,青年低薪問題嚴重,要求勞動部加速訂定派遣法或相關規範,以改善派遣勞工就業環境。
  • 質疑賴院長宣布公部門派遣人員調薪至 3 萬元,是否會刺激通貨膨脹,並要求勞動部提出逐步降低派遣人力的報告。
  • 質疑國發會公布新經濟移民法前跨部會協調會議的溝通成效,要求提供會議紀錄。
  • 質疑新經濟移民法將中階技術人力薪資門檻訂為第 70 分位 41,393 元,低於賴院長宣稱的平均薪資,認為是降低門檻,恐影響年輕人就業機會。
  • 要求國發會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召開公聽會,納入年輕朋友及失業民眾的對話空間,並強調該法應慎重,避免病急亂投醫。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 1 週內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衝擊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教、考、訓、用政策之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會商人事總處研議給予高教深耕全效型學校提升國際排名之人力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釐清派遣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差異,認為兩者主要差異在於能否指揮監督,但承攬契約仍適用勞基法。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承攬人力是派遣人力的 5 倍,政府應通盤檢討人力運用,避免業務委外化導致承攬人數節節高升。
  • 指出大賣場貨物堆放安全問題,質疑勞動部職安署對賣場現場擺置的監督是否確實,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與裁罰資料。
  • 建議勞動部應直接在報紙人事廣告版面刊登勞動法規或權益資訊,鎖定求職者宣導,並要求台灣就業通網站揭露薪資級距資訊,以推動薪資透明化。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勞動部,於 3 個月內盤點政府勞務採購之各類標的中派遣、承攬人員數量及薪資數額,並研議將提高政府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措施納入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非典型勞工領不到最低工資 2.2 萬元的人數缺乏精確調查,要求勞動部應更精確掌握數據,並要求主計總處進行更細緻分析。
  • 關切派遣公司高額抽成導致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問題,要求勞動部查清楚派遣公司抽成比例,並質疑在沒有專法情況下,勞檢是否足以保障權益。
  • 要求勞動部應就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提出具體期程,並針對上次撤案原因提出解決計畫,強調政府應保障幾十萬名民間派遣工權益。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 1 週內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衝擊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教、考、訓、用政策之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會商人事總處研議給予高教深耕全效型學校提升國際排名之人力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移工直聘中心業務量下跌及服務據點裁撤問題,質疑勞動部對移工直聘制度的推動成效與對直聘雇主的協助。
  • 指出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法後,移工轉換雇主成功率低,質疑勞動部就業服務中心媒合功能不足,要求 1 個月內檢討移工轉出專案並擴大職訓中心功能,不應拖延研究。
  • 要求勞動部提供仲介非法收取移工仲介費的數字與狀況,並加強宣導與查處。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勞動部,於 3 個月內盤點政府勞務採購之各類標的中派遣、承攬人員數量及薪資數額,並研議將提高政府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措施納入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中。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個月內明列麻疹疫苗施打優先對象並建立清冊,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外國人來台各種事由所面臨問題之配套措施,並儘速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且於疫苗供給完備前,公告將申請聘僱許可納入可切結之事由,以保障來台尋職工作者之權益。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健保總額制度下的醫療困境,提出宣導正確就醫觀念、落實分級醫療,並立即檢討健保總額範圍擬訂公式,規劃於 3 年內達成「1 點 1 元」之目標。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應輔導薪資在基本工資邊緣的企業,改善營運體質,而非僅透過提高派遣人力待遇來解決低薪問題。
  • 指出非典型勞動人口(派遣與承攬)大幅增加,要求勞動部應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的具體期程,不應因勞資爭議而拖延。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等法規的連動影響,質疑新法開放永久居留權對本國人才的排擠效應,強調政府應優先培養和進用本國人才。
  • 要求勞動部和教育部加強宣導暑期打工學生的勞動權益,包括時薪規定、勞健保投保等,確保雇主守法。
  • 詢問教育部對於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及管中閔先生參加畢業典禮的立場,要求尊重學校內部意見。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職業工會積欠勞保費導致會員權益受損問題,要求勞動部從寬認定會員繳費證明,即刻通知受影響會員,並加快追繳程序。
  • 建議勞動部建立預防機制,對於同一職業工會大量會員遲繳保費時,應緊急通知會員查明。
  • 質疑高鐵公司對育嬰留職停薪員工調薪資格的排除或以在職天數比例調整薪資,構成制度性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勞動部主動調查並明確宣示高鐵做法不合理。
  • 關切高溫假與颱風假議題,要求勞動部對颱風假應有明確態度,儘速立法保障勞工生命安全,不應以「尋求社會共識」為由拖延。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言行應謹慎,高溫工作場所與高溫假議題應區分,重點在於保護勞工健康安全,而非隨意放假。
  • 質疑政府部門承攬人力大幅增加,且多數並非清潔、接聽電話等事務性工作,顯示人事總處檢討不澈底,組織編制有問題。
  • 批評私人企業為節省成本和逃避責任而濫用派遣工,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要求勞動部檢討如何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以台大保全被潑硫酸案例,質疑承攬契約下職災責任歸屬不明,要求勞動部檢討職安法規,明確規範派遣勞工及業務單位的權利義務與職災責任,避免推諉。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勞動部,於 3 個月內盤點政府勞務採購之各類標的中派遣、承攬人員數量及薪資數額,並研議將提高政府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措施納入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中。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個月內明列麻疹疫苗施打優先對象並建立清冊,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外國人來台各種事由所面臨問題之配套措施,並儘速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且於疫苗供給完備前,公告將申請聘僱許可納入可切結之事由,以保障來台尋職工作者之權益。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健保總額制度下的醫療困境,提出宣導正確就醫觀念、落實分級醫療,並立即檢討健保總額範圍擬訂公式,規劃於 3 年內達成「1 點 1 元」之目標。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高溫假議題應謹慎發言,勞動部應關心高溫下工作勞工的保護措施,加強宣導自我保護。
  • 要求勞動部持續關心高鐵育嬰留停員工調薪問題,避免影響運輸,並強調性平法保障育嬰留停員工不應受不利處分。
  • 呼籲勞動部努力推動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勞工勇於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並要求企業主遵守法律規範。
  • 關切 5 歲女童受虐致死案,要求衛福部檢討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建議賦予社工公權力,並加強與鄰里長及跨部會整合,追蹤未入學孩童狀況。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雲林縣府盡速完成林內焚化廠點交程序,輔導轉型,並爭取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宣導,提出塑膠垃圾減量量化數據。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明確用途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署欲提高醫師診察費及護理費未獲通過,恐影響其他給付,導致血汗醫護問題難解。
  • 指出台灣健保醫護滿意度低,DDP 醫療費用佔比低於他國,要求國發會應正視醫療費用不足、新藥新科技難以引進等問題,並檢討健保總額制度。
  • 要求國發會審議健保總額時,應多聘請臨床專家參與討論,並規劃於 3 年內達成「1 點 1 元」目標,以提升醫療品質,保障醫護人員權益。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健保總額制度下的醫療困境,提出宣導正確就醫觀念、落實分級醫療,並立即檢討健保總額範圍擬訂公式,規劃於 3 年內達成「1 點 1 元」之目標。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電視台 72 名記者、編輯、導播、製作人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聘用,卻有指揮監督關係,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規避適用及勞動基準法,要求勞動部及工程會調查。
  • 關切德國麻疹疫苗短缺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申請聘僱許可的影響,要求疾管署及勞發署專案協助,並加速疫苗供應,明確優先施打名冊及資訊公開。
  • 肯定行政院調升公部門派遣工薪資,但指出中央政府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更低且人數龐大,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工程會盤點並研議提高承攬人員薪資,解決公部門低薪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透過新加坡、瑞典等國經驗,說明移民政策對人口結構、勞動市場及產業發展的影響,強調新經濟移民法應有明確策略。
  • 指出台灣中階技術人力短缺,新經濟移民法鎖定具技術能力的僑外生、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及直接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詢問其對國內勞動市場的影響。
  • 建議衛福部可考慮吸引具有醫師背景的馬來西亞華人等高階勞動力來台,促進新南向市場開拓。
  • 呼籲國發會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規,統籌支援各部會權責,並對社會大眾充分說明移民政策的優點與潛在問題。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因組織未修、無新增用人能力而大量起用自然人承攬,卻有指揮監督事實,政府機關應檢討逃脫雇主責任的問題。
  • 指出民間承攬公司透過派遣機構提供勞工,導致勞工雇主認定模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難以落實,造成原住民職災頻傳,要求勞動部訂定相關規範以避免職災發生。
  • 強調職業安全衛生法應修法明確規範派遣工和業務單位的權利義務及職災責任歸屬,不應推到派遣法,以免曠日費時。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帶頭增加派遣人力,勞動部對減少派遣缺乏具體目標與約束各部會的作為。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是勞動力補充還是移民法案,認為其薪資門檻恐引進低階白領,衝擊台灣技職教育培養的勞工及高科技產業中技術人員,要求勞動部評估其對產業鏈的衝擊。
  • 批評勞動部部長對新經濟移民法案的參與度不高,不清楚台灣產業勞動力強項與缺乏人才區塊,提醒政府應打造友善移民環境,而非僅將移民視為勞動力輸入。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時間短,跨部會會議是否有異議或保留意見,以及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歸屬。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開放中階技術外籍勞工取得國籍,是否代表我國外勞政策將從補充性轉變為替代性,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保障國民工作權的優先概念。
  • 指出其他國家移民政策多採彈性原則,授權主管機關定期檢討評估,質疑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是否缺乏自我調整授權機制,未來修法才能調整移民政策。
  • 關切移民家屬問題對社會治安、福利支出、健保及教育資源的衝擊,要求國發會提供詳細規劃與因應說明。
  • 質疑政府在推動移民政策的同時,為何不優先開發國內潛在勞動力,如原住民、婦女、中高齡勞工及身心障礙者,並鼓勵年輕人提早就業。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中專業資格認定及薪資門檻,是否導致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影響有意入籍外籍勞工的薪資提升,並衝擊本國勞工權益。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花東基金公文要求受補助農民購置的建物及機器設備產權應登記為政府所有,並收取租金,認為此舉強取豪奪,不合理且無法推動,要求國發會撤銷第三條規定。
  • 關切衛福部食藥署對中藥材分類新規定,導致農民無法販售黨蔘、丹蔘、當歸等二級加工產品,影響產業發展,要求釐清農民販售權益。
  • 質疑衛福部食藥署增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將 C 級致癌物賽派芬從不得殘留放寬至 20ppm 於茶葉,認為此舉犧牲國人健康,有違食安把關原則,要求立即撤銷該修正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我國勞動力外流嚴重,尤其高達近 80 萬菁英人才流向海外,質疑行政院推出新經濟移民法攬才的成效,認為政府不了解人才出走原因。
  • 批評新經濟移民法本質上是外籍移工開放,但缺乏吸引力,未創造友善移民環境,且薪資門檻過高,導致多數移工無法符合資格。
  • 指出台灣缺乏的是高階 CEO 專業經理人及低階勞工,而非新經濟移民法鎖定的中階技術人才,恐衝擊台灣勞動力最強項。
  • 強調移民政策應打造友善移民環境及家庭支持,而非僅將移民視為勞動力輸入,要求勞動部與國發會多舉辦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研擬完善法案。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公部門非典型僱傭人數不減反增,且有從派遣逃遁到承攬的嚴重現象,質疑承攬對勞工權益保障較低,勞動部應正視此問題。
  • 批評勞動部不願公開地方政府對違反勞基法廠商的裁罰金額,導致公眾無法監督,地方政府對不肖集團裁罰過輕,違反裁罰基準。
  • 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說明地方政府對景山交通集團等累犯廠商裁罰過輕的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支持修法公開裁罰資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新經濟移民法之對象群體、符合條件人才及與既有經濟性移民的差異,並質疑其是否為解決勞力不足問題的權宜之計。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允許連續 7 年在台工作且每年居住達 183 天者取得居留權,恐影響本國中階勞工及大學生未來的就業與升遷機會。
  • 指出新經濟移民法跳脫現有就業服務法、移民法規等規範,另訂專法吸引外籍人力,質疑其對國民就業權益的保障。
  • 強調無論承攬、派遣或要派,只要在工作地點受指揮監督與管理,就應負責職業安全衛生,以簡化職災責任認定。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說明勞動部持續檢討並精簡公部門派遣人力,但員額控管主責單位為人事行政總處。
  • 表示派遣工勞動條件保障是核心,勞動部正朝法制化方向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但因勞雇雙方對派遣比例上限及正面/負面表列有歧見,需持續溝通尋求社會共識。
  • 強調提高公部門派遣員工薪資及時薪經評估不會刺激通貨膨脹。
  • 說明派遣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但要派單位在職安及性平部分需負雇主責任,以加強保障勞工。
  • 表示若派遣公司積欠薪資,勞動部可將應給付廠商價金扣留代付給勞工,並有積欠工資墊償機制處理公司倒閉問題。
  • 表示勞動部會加強宣導暑期打工學生的勞動權益,包括工資、工時及勞健保等。
  • 說明職業工會欠繳勞保費,會員只要能證明已繳費給工會,其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保局會從寬認定繳費證明,並針對工會追繳。
  • 認為高鐵公司對育嬰留停員工調薪的做法有不利處分之虞,已請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並呼籲高鐵應盡企業社會責任,不應因育嬰留停而有差別待遇。
  • 表示高溫假議題需社會共識,勞動部重點在於保障戶外勞動者工作安全,要求雇主做好降溫、防曬等防護措施。
  • 表示勞動部會調查地方政府對違反勞基法廠商裁罰過輕問題,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 說明新經濟移民法主要目的在於調整人口結構,補充國內人才與人力不足,勞動部會站在保障本國人權益的立場參與討論,並提供意見給國發會。
  • 強調新經濟移民法會設計總量管制、薪資門檻、產業別限制等機制,確保不會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
  • 表示外籍勞工可以參加技能檢定,新經濟移民法中階技術人力設有薪資門檻及嚴格規範把關,不會讓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

高仙桂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說明台灣非典勞動比重遠低於鄰近國家,行政院正透過員額評鑑、提高時薪、公部門帶頭加薪、提高兼任教師鐘點費、推動薪資透明化等短期策略改善低薪。
  • 說明中長期策略包括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縮減學用落差,並將制定「最低工資法」、「派遣勞工專法」與「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相關法律。
  • 說明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立法目的在不影響國人就業與薪資前提下,延攬人才、改善人口結構,適用對象包括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新增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鬆綁投資移民要件、引進海外國人及其後代。
  • 解釋新經濟移民法將建立評點制,鬆綁永久居留及依親條件,並提供類國民待遇(納入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等)。
  • 強調新經濟移民政策將在不影響國人就業及薪資待遇前提下進行,以解決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並訂定產業別配額、總量管制、薪資門檻及專業資格要件。
  • 說明院長所提平均薪資與中階技術人力薪資門檻的定義不同,41,393 元是中階技術人力的第 70 分位薪資,已考量確保國人就業機會。
  • 表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目前仍在研擬階段,預計下個會期送立法院,並將透過公聽會等方式尋求社會共識,進行經濟及社會影響評估。
  • 說明新經濟移民法在法規設計上會最具彈性,中階技術人力規範將授權主管機關依產業需求、勞動市場供需定期檢討評估,並設定總額及產業別限制。
  • 說明針對不同移民種類,依親對象條件不同,已參考新加坡案例,考量對社會治安、福利支出、健保及教育資源的影響。
  • 表示衛福部每年會將醫療給付總額標準送到國發會審議,低推估值依公式訂定,高推估值視各種狀況訂定,會將委員意見納入研議參考。
  • 表示將偕同衛福部,在醫療費用總額審查機制中充分考量國民生計、醫療品質提升等問題。
  • 表示針對花東基金公文要求受補助農民購置設備登記為政府所有並收取租金一事,將回去了解原因並請相關單位向委員說明。

林騰蛟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教育部派遣人力持續下降,承攬人力主要用於本部及相關機關、學校業務所需,如資訊管理、專案協助、期限性計畫等非核心業務。
  • 表示對於頂尖大學計畫中負責行政作業人員的員額問題,將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並承諾會檢討。
  • 說明教育部配合國發會新經濟移民政策,盤點所屬技職校院、高職、專科學校,針對農業、海事及長照等國內短缺工領域,增設相關系科,招收新南向僑外生及相關人員進修,預計 107 學年度開始招生。
  • 說明教育部派遣人力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評選,並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納入契約維護派遣人員勞動權益,包括考核、晉薪及文康福利措施,且配合行政院調增軍公教待遇調升 3%。
  • 表示教育部將持續控管派遣人數不再增加,並積極管理廠商履約行為,確保派遣同仁勞工權益。
  • 說明教育部尊重台大校長遴選的校內事務,目前由郭代理校長代理,若學校邀請管中閔先生參加畢業典禮,教育部尊重學校處理方式。

薛瑞元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衛福部運用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是為應業務增長、配合政府業務委外化政策,以增加人力運用彈性及提高行政效能。
  • 表示衛福部及所屬機關(構)運用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力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於採購合約中明訂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及薪資標準,並建立申訴管道、訪視機制,確保勞動條件符合規定。
  • 說明本部派遣勞工人數自 102 年成立以來已減少 393 人,降幅達 31.74%,並將持續依業務性質及公務人力配置檢討運用成效。
  • 說明社會安全網包括兒虐事件,本部不斷檢討,但每個案件背後因素不一定類似,若能持續關心或從鄰里長了解實際狀況,有助於發現封閉家庭中的受虐情況。
  • 提出針對出生登記孩童,應要求家長留下電話,並透過疫苗施打、入學追蹤等系統性方式,確保每個小孩都受到保護。
  • 說明台灣健保制度是世界模範,醫護人員付出良多,但醫護滿意度不高,提升合理待遇需有足夠經費,保費額度受限導致矛盾。
  • 表示健保總額制度的法律規範、定額或定率等問題都應一併檢討。
  • 說明花蓮中草藥發展,衛福部中醫藥司與食藥署將向農民及消費者說明中藥材分類販售規定,區分食用與藥用,農民自產自售食用中藥材不受影響,但若作為藥品販售則需符合藥事法規範。
  • 表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訂定由衛福部與農委會合作,賽派芬在茶葉上是延伸使用,經風險評估符合攝食量標準,目前仍在預告期,會再評估。

黃秋桂 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法後,移工直聘案件量遽減,服務據點裁撤是為提升人力運用效益,但仍提供專人協助與線上申辦。
  • 表示針對移工與雇主語言不通問題,勞動部透過手機 App 軟體提醒雇主辦理體檢、護照換照等手續,並建置 5 國語言就業機會媒合平台。
  • 說明就業中心針對移工轉換雇主會定期舉辦媒合作業,但轉換成功率低,將透過委託研究深入了解原因,並加強宣導。
  • 表示白領外勞只有補習班老師需健檢合格,其他依衛福部規定辦理。
  • 說明外籍勞工可以參加技能檢定。

黃新雛 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說明政府運用非典型人力有其必要性,因應業務眾多且人力資源有限,將不涉及公權力之事務委外辦理。
  • 表示行政院已訂定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管理規定與人數上限,並持續精簡,但勞務承攬因不需機關直接指揮監督,故無人數上限規定。
  • 說明政府已檢討出 8 大類業務性質可改為承攬,如電話總機、檔案管理、清潔等,不需機關直接指揮監督。
  • 表示承攬契約政府只檢視工作成果,不干預廠商僱用人數及薪資給付,但承認承攬人數確實增加。
  • 說明行政院各機關增加員額有一定程序,若有需要可循預算員額請增程序處理,人事總處會定期進行員額評鑑協助機關。

高福堯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工程會已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於投標須知範本中載明派遣勞工實際薪資、勞健保費用、退休提撥等固定費用不列入廠商報價範圍。
  • 表示工程會訂定「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將勞動條件、廠商支付薪資能力、勞工權益保障計畫等納入評選項目,以擇選優良廠商。
  • 說明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訂明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條款,包括薪資、勞健保、請假、併計服務年資、性別平等及工作環境保障等。
  • 表示工程會訂定廠商積欠派遣勞工薪資處置條款及機關查核機制與廠商違約處罰條款,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 說明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禁止意圖規避適用而分批採購,但可依不同專業領域分別採購,認定需依機關實際工作性質,工程會可提供諮詢意見。
  • 表示將會同勞動部調查原民台 72 名人員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聘用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勞基法,並有指揮監督事實的問題。
  • 說明承攬契約政府只看工作成果,難以要求廠商支付承攬工多少薪水,但會透過評選項目要求廠商提供更好的勞動條件以得標。

黃金城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說明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主要分布於試驗研究機構,以協助試驗研究等輔助性工作,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實屬必要。
  • 表示運用非典型人力是為配合政府精簡人力、節省人事成本、推動業務委外化及促進就業。
  • 說明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構)臨時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並依勞動基準法保障權益。
  • 說明勞動派遣人力依「政府採購法」、「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等規定,採最有利標,於招標文件明訂固定費用,並於要派契約中規範工作範圍、出勤規定及權益事項。
  • 表示農委會將定期抽訪派遣人力,督促派遣事業單位依法照顧勞工權益,若有違反將處罰並提報勞工主管機關。
  • 說明勞務承攬人力權益保障依採購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辦理,農委會責成承攬廠商訂定勞動契約照顧勞工權益。
  • 表示花蓮農民種植的黨蔘、丹蔘及當歸等中藥材,生鮮或乾燥後作為食用用途,農民可自行販售,對農民權益不會有影響。
  • 說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賽派芬在茶葉上是延伸使用,而非放寬,旨在禁止高毒性農藥後,容許低毒性藥物延伸使用,並已將風險評估資料送衛福部審議。
  • 表示針對氟派瑞在茶葉上的使用,農委會希望能夠再與食藥署協調。

陳焜元 處長 教育部人事處

  • 說明台大校長遴選問題,教育部尊重台大校內事務,目前由郭代理校長代理,在新校長選出前會維持代理校長機制。
  • 表示管中閔先生本身也是台大老師,若學校邀請他參加畢業典禮,教育部尊重學校的處理方式,不會有意見或處分。

羅怡玲 處長 勞動部統計處

  • 說明勞動部對非典勞動的數據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結果,因其為全國性調查。
  • 表示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時薪為 160 元,已超過最低時薪 140 元。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勞動部職安署對賣場的物料堆放有檢查,歷年有做過類似堆放物品不合規定的通知改善處分,會後可提供裁罰件數資料。

鄧明斌 司長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 說明職業工會會員只要證明已繳費給工會,其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保局會追繳工會欠費。
  • 表示勞保局沒有調查受影響職業工會會員人數,但會將公開揭露欠費工會資訊,並從寬認定會員繳費證明。

周志浩 署長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預估德國麻疹疫苗供應在 6 月中旬可以足夠。
  • 說明對於因疫苗短缺而健檢不合格的外籍人士,會以專案方式協助,例如先驗抗體或調度疫苗,確保其聘僱許可不受影響。
  • 表示已掌握因疫苗短缺而受影響的外籍勞工人數,並已主動通知醫院優先施打順序。

陳尤佳 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說明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禁止意圖分批採購,但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同標的、項目可分別採購,需由機關依工作性質認定。

林金富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說明中藥材分類新規定目前是衛福部中醫藥司預擬的草案。
  • 說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訂定由衛福部及農委會合作,賽派芬在茶葉上的標準是參考日本,經風險評估符合攝食量標準,目前仍在預告期,會再評估。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協同工程會及勞動部於 3 個月內盤點政府勞務採購派遣、承攬人員數量及薪資數額,並研議提高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措施之可行性。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衛福部疾管署 2 個月內明列麻疹疫苗施打優先對象並建立清冊,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外國人來台各種事由之配套措施,儘速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並於疫苗供給完備前,公告將申請聘僱許可納入可切結之事由。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衛福部及國發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健保總額制度下的醫療困境,提出具體作為,並規劃於 3 年內達成「1 點 1 元」之目標。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教育部於 1 個月內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衝擊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教、考、訓、用政策之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並會商人事總處研議給予高教深耕全效型學校提升國際排名之人力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76901
卷/期/冊
107/69/1
發布日期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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