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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訴法修正案、預算解凍及考銓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會議審查考試院及法務部多項預算凍結解凍案,並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包括訴訟文書送達方式、證人偵查中委任律師權利、司法警察告知義務及搜索扣押在場權。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加速考績法改革、檢討律師考試、推動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保障公務員育嬰留停保費、處理同性伴侶權益及移工性侵案件,並督促檢調單位遵守傳喚證人規定。部分刑訴法修正案保留,預算解凍案則部分續凍。

討論事項一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經費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因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而被凍結的數項經費,包括資訊業務、一般行政、考銓業務考察、施政業務督導、人事法制及銓敘、訓練與進修業務等預算,各機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凍結原因與處理情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考試院、考選部及銓敘部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經費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考選部及銓敘部所屬機關因 107 年度總預算決議被凍結的經費解凍案,包括一般行政、考銓業務考察國外旅費、考試業務研究改進、退撫基金管理等項目,各機關提交專案報告說明解凍必要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文書送達方式的改革(應以掛號寄送)、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委任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以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詢問證人前應踐行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
  • 同時討論搜索或扣押時當事人及辯護人是否得在場,以及傳喚證人傳票應記載事項及送達期限的調整,以保障人權並提升偵查程序的正當性。

相關爭議

  •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吳志揚委員主張所有訴訟文書應以掛號信函寄送以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因平信遺失或誤認詐騙而遭通緝;法務部邱部長則考量全面改掛號將大幅增加 2.5 倍預算(約 6,000 萬元),並可能造成民眾領取不便,強調已對重要文書實施掛號送達。
  • 證人偵查中委任律師權利:部分委員主張賦予證人偵查中委任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以避免證人因不諳法律誤為不利證述,確保人權;法務部邱部長則認為參考日本、美國聯邦立法多無此規定,且律師在場可能妨礙偵查,並指出最高法院已判決檢察官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採證為違法。
  • 司法警察告知義務:鄭寶清、鍾孔炤委員主張應將檢察官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的義務準用於司法警察,以彌補現行法律漏洞,確保證人權益;法務部邱部長對此理念上認同,但表示需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研擬相關配套。
  • 傳喚證人方式:王育敏委員質疑法務部以電話通知證人到庭的實務做法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應用傳票」之規定,認為是便宜行事或濫權;法務部邱部長則辯稱此為方便證人,且若證人不同意可拒絕,並非違法,強調重點在於通知是否確實達到及證人是否知悉權益,而非傳票形式,並表示若修法將「應」改為「得」可接受。
  • 搜索扣押在場權與事前通知:王育敏、黃國昌委員主張偵查中強制處分應賦予辯護人在場權,但黃國昌委員同時指出,若事前通知辯護人可能導致滅證,徹底摧毀強制處分目的,需謹慎設計排除條款。
  • 傳票送達期限:王育敏委員提案將傳票最遲送達期限延長至 5 日前,但有急迫情形者仍維持 24 小時前送達;法務部邱部長則認為延長期限恐影響偵查效率及當事人處理案件的時程。

立法委員發言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讓證人可委任律師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證人轉被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訴訟文書應以掛號信函寄送,確保民眾權益,避免因未收到通知成為通緝犯。
  • 提案賦予證人偵查中受訊問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並要求全程錄音錄影,保障證人權利。
  • 指出現行平信送達方式可能導致民眾將法院文書誤認詐騙,或因長期不在戶籍地而未收到通知,造成通緝的窘境。
  • 認為律師在場僅為提醒權利,不應妨礙偵查,並已設計配套避免串證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司法警察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的義務納入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以彌補立法疏漏,確保憲法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關於判決書通俗化及量刑應考量社會情感,以提升司法信賴度。
  • 關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國民參審)能否縮短法官與民眾認知差距,並詢問其對審判效率及客觀性的影響。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及調查局對總統關於清查中國對台滲透、收買政治人物及媒體的政策,是否有具體強化偵辦作為。
  • 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對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者應加重處罰的立場。
  • 關切吹哨者保護法草案在行政院的審議進度,要求儘速送入立法院。
  • 嚴厲質疑矯正署包庇已被監察院彈劾的貪污獄政高官,不僅未停職反而升官,並指控該高官負責追查吹哨者,要求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司法警察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的義務納入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以保障證人權益。
  • 關切證人於偵查中是否可委請律師在場,以及傳喚證人是否應提出正式書面文件。
  • 指出實務上證人可能因不了解法律而轉變為被告,強調告知義務的重要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及高檢署,實務上以「關係人」名義傳喚當事人的情況是否過多,要求應儘量避免,並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身分以保障權益。
  • 關切偵查中被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權利受限的問題,指出屏東、高雄等地檢署實務上存在全面性限制或錄音行為,要求高檢署檢討並於 1 個月內說明。
  • 認為傳喚證人應明訂傳票記載拒絕證言事由,並廣納各界意見討論律師在場權限、職責及傳喚時間點等議題,以兼顧人權保障與偵查效率。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節省經費將雙掛號公文書改為平信寄送,認為此舉可能導致民眾忽略重要通知、誤認詐騙,甚至因未送達而觸法,反而浪費更多社會成本及司法資源。
  • 要求法務部應從民眾角度重新檢討公文書送達方式,分類重要信件並以掛號寄送,以確保民眾權益,並於 1 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證人轉被告的情況及證人是否可請律師,認為若證人有顧忌或可能被栽贓,應有律師保護。
  • 建議法務部應確保問案現場全程錄音錄影做得紮實,以減少惡意檢察官的不當做法;若不紮實,則應考量讓證人請律師以保障人權,並要求法務部實地調查後說明。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北檢以電話通知傳喚證人的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應用傳票」規定,認為是便宜行事、濫權,並可能造成民眾誤認詐騙。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將「審判中之」刪除,使當事人被搜索或扣押時,不論是否審判中,律師都可在場協助。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要求傳票應清楚記載證人得拒絕證言事由,以保障證人權益。
  • 質疑法務部實務執行與法律規定脫節,若認為電話通知可行,應修法將「應」用傳票改為「得」用傳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於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後,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的政策先行作為不足,要求法務部儘速協調各部會公告開放適用,並提出時程規劃。
  • 關切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問題,要求法務部建立全國統計基礎並提出改善措施。
  • 質疑法醫師鑑定能力提升及考核機制,指出過去冤案與法醫專業問題相關,要求法醫研究所說明進修考核機制及解決法醫師訓練困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交鄭性澤案書面報告,質疑檢察官在被告受槍傷情況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及刑事訴訟法中 24 小時排除條款,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責任。
  • 建議證人偵訊時律師在場權利屬重大變革,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不宜倉促決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訊問被告全程錄音錄影的起迄時點、違法法律效果、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以電話通知證人到庭、以及濫權追訴處罰罪未涵蓋司法警察等問題,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說明及防制。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行政院關於婚姻平權法案的研商進度,以及反同公投是否影響相關進度,並要求法務部保證在大法官劃定期間內完成修法。
  • 書面質詢金管會與法務部研擬加密貨幣實名制及洗錢防制措施的進展,包括具體做法、適用範圍及對交易所的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對於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從人權保障觀點表示敬佩,並尊重法務部實務操作見解。
  • 說明司法院已建立量刑資訊及趨勢系統,並透過法官教育及與民眾溝通,以縮短法官與社會認知的差距。
  • 解釋國民參審制度將引入無法律專業者觀點,有助於國民了解法律、反映國民價值觀,並縮短整體訴訟時程。
  •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以與其他訴訟法規一致,並認同將拘提前傳喚改為掛號寄送。
  • 說明法院傳喚證人皆以傳票並於 24 小時前送達,檢察官偵查階段較寬鬆,但強調應確保通知確實達到。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對於刑事訴訟文書全面改掛號寄送,表示敬表尊重但需考量預算將增加 2.5 倍,且已對重要文書實施掛號,並指出全面掛號可能造成民眾領取不便。
  • 對於司法警察詢問證人前應告知拒絕證言權,表示敬表認同,但需警政署研擬配套。
  • 對於偵查中證人委任律師在場權利,表示敬表尊重,但指出外國立法例多無此規定,且最高法院已判決檢察官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採證為違法。
  • 承諾檢察署已實施問案全程錄音錄影,對司法警察部分也敬表尊重但需研擬配套。
  • 不認同王育敏委員提案將傳喚時間延長至 5 日前,認為會影響偵查效率,但同意傳票應載明「得拒絕證言事由」。
  • 說明法務部已要求各檢察機關加強蒐證、協同辦案、審慎起訴以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並研擬偵查不公開作業準則。
  • 表示吹哨者保護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審議中,由羅政委主責。
  • 對於矯正署高官被彈劾後仍升官,承認矯正署有做綜合考量,並承諾將深入了解被彈劾者負責追查吹哨者的情況,要求 10 天內提交書面報告。
  • 對於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表示目前由行政院主導跨部會會議,法務部作為幕僚協調機關,會將委員意見轉達行政院。
  • 對於移工性侵害案件,表示現階段先針對個案調查,未來會排時程建立大數據分析並提出改善措施。
  • 說明法醫研究所已規劃提升法醫師能力計畫,並持續與衛福部協商訓練問題,目前已大幅降低委託兼任研究員解剖比例。
  • 對於鄭性澤案,表示已指示高檢署調查檢察官部分,司法警察刑求部分則由台中地檢偵辦,並承諾儘速提交報告。
  • 辯稱檢察官以電話通知證人是為方便證人,若證人不同意可拒絕,並非違法,強調重點在於通知確實達到及證人知悉權益,而非傳票形式,並表示若修法將「應」用傳票改為「得」用傳票可接受。

涂達人 所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說明法醫研究所針對在職公職法醫師有提升能力計畫,但訓練問題需衛福部首肯,目前仍在與衛福部商量。
  • 表示已嘗試讓法醫師開始做解剖,並將召開公聽會座談,因醫師對此仍有反對意見,希望能有緩衝時間處理。

王添盛 檢察長 臺灣高等檢察署

  • 說明目前開會已儘量避免使用「關係人」名詞傳喚,但因案件狀況不明確時仍會使用,承諾會利用各種場合要求檢討,並於 1 個月內報告偵查中被告與律師接見權利受限情況。
  • 針對鄭性澤案,表示法務部已指示高檢署調查檢察官部分,警方部分由台中地檢偵辦,承諾據實調查並儘速提交報告。

林邦樑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3 項修正為拘提、通緝前之傳喚應以掛號郵寄,並表示實務上檢察官已這樣做。
  • 說明重要文件如聲請再議期間通知也一定會用雙掛號郵寄,強調只要有經費,對於重要文件會用掛號郵寄,並非法律未規定就一定用平信。

黃俊棠 署長 法務部矯正署

  • 說明假釋審查依相關規範辦理,各機關假釋審查小組聘有外部委員,尊重委員會決議。
  • 表示已委託外部研究假釋制度,預計年底提出報告,但否認矯正署核准率為 100%。

馬振華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 修正案,原則上沒有意見。
  • 對於證人訊問全程錄影,表示基層警機關設備及硬體可能不足,錄音則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 57 條及第 61 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志揚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第二案(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第 175 條之 1、第 192 條、第 150 條及第 175 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將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 法務部第 5 案凍結經費續凍 10 萬元,第 10 案凍結經費全部續凍。
  • 其餘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討論事項預算解凍案,除上述 2 案外,其餘 12 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A:要求法務部協調各部會開放同性伴侶權益適用

核心議題

法務部雖曾多次檢視相關法規,但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後,行政院專案小組決議政策先行開放適用於同性伴侶的規定,仍未獲各部會普遍落實,導致同性伴侶註記徒具象徵意義而欠缺實質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在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方面作為遲緩,未有效協調各部會落實行政院決議,使同性伴侶註記缺乏實質權利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說明目前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跨部會事務由行政院主導,法務部作為幕僚協調機關,層級不足以有效推動,建議由行政院處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A 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提請行政院於 3 個月內協調各部會就其主管法規,就可逕予適用於同性伴侶者公告開放適用,並就尚未能開放適用者提出過渡作法及開放適用於同性伴侶之時程規劃,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並經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 B:要求法務部調查分析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

核心議題

台灣女性移工遭受性侵害案件通報人數眾多,其中 7 成以上為家庭看護工,但因語言隔閡、對訴訟程序不了解等因素,導致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形成黑數,政府未能了解實際情形並提出積極防制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調查分析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原因,並研擬改善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原則上同意提案內容,但請求將調查分析及研擬改善措施的時程從 3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B 修正為將「三個月內」改成「六個月內」進行調查與分析,並經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 C:要求矯正署報告監所全面改用自來水實施進度

核心議題

全國多數監所仍混用地下水與自來水,地下水水質存有疑慮,影響受刑人基本人權;矯正署雖有「改善監所計畫」,但各機關改建期程不一,需了解全面改用自來水之實施進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矯正署每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各矯正機關全面改用自來水之實施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表示感謝委員提案,說明 107 年底將完成 19 所監所改用自來水,108 年至 113 年規劃完成 24 所,並將持續向行政院爭取經費。
  • 指出最後 8 所監所因位處偏遠地區,管線費用龐大,難度較高,將與自來水公司溝通協商,並強調目前監所地下水均符合衛生安全標準。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C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 D:要求法務部督促檢調單位遵守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規定

核心議題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明文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但檢察機關實務上常以電話通知約詢證人,此便宜行事作法未合於現行法規,應予糾正,以尊重證人協助偵審發現真實的立場。

相關爭議

傳喚證人方式:王育敏委員等提案人認為檢調單位以電話通知約詢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要求應確實遵守傳票傳喚;法務部邱部長則主張電話通知是為方便證人,不認為違法,並建議在提案中加入「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的但書,以保有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促檢調單位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的規定,糾正實務上以電話通知約詢證人的便宜行事作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擔憂在提案中加入「急迫或特殊情形外」的但書可能導致例外變原則,要求法務部需明確定義這些情形,避免提案失去意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修正條文尚未討論,此附帶決議應謹慎處理,或與母法修正一併考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清楚,若要調整應討論條文本身內容,建議可接受部長提議加入緊急狀況但書,或暫不處理此附帶決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但書修正為「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以更精確的語法呈現。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建議在提案中加入「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的但書,以保有實務運作的彈性,並承諾將在下次修法時報告何謂「急迫或特殊情形」。
  • 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在於確實通知及讓被通知人知悉權益,而非傳票形式,並表示若證人同意電話通知,可增加效率及方便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D 修正為「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之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並經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7001
卷/期/冊
107/70/1
發布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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