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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升格體育部公聽會:組織改造、政策困境與多元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體育部的必要性、現行組織架構困境、政策推動與預算限制,以及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功能等議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普遍支持升格,強調運動產業化、全民健康與國際交流的重要性,並呼籲破除「奪牌思維」;政府部門則就現行政策與預算進行說明,並表示將虛心參考各方意見,持續強化體育署功能與定位。

討論事項一

「體育署升格體育部」公聽會 (含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教育部體育署是否應升格為體育部,並就其機關架構、組織規模、政策推動困境、預算權力、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功能,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的擴充與設立必要性進行廣泛討論。
  • 會議旨在尋求適合台灣未來運動及運動產業發展的組織型態,以有效發揮體育事務的效能,並解決現有體育行政體制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

相關爭議

  • 體育定位與教育高權:多位專家認為「運動」已跳脫傳統「體育教學」的教育範疇,更全面深入人民生活並形成龐大產業,不應再隸屬教育部,以避免教育思維限制政策推動(如電競、運動博弈)。教育部則認為現行架構下尚無結構困境。
  • 「奪牌思維」與多元發展:焦顧問與張發起人批評現行體育署過於偏重競技奪牌,忽略全民運動、運動產業及選手生涯發展;陳全壽委員則強調競技運動數金牌的重要性,認為這是納稅人對競技體育的期待。
  • 體育署層級與資源:專家普遍認為體育署作為三級機關,層級過低、資源與人事編制不足,難以推動廣泛的運動產業發展及有效監督協會;教育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則表示體育預算逐年增加,且現有署長職等與決策權已足夠,應聚焦解決實際問題而非僅升格。
  • 體發會的定位與功能:有學者質疑體發會可能成為「太上單位」且立法院無從監督;焦顧問則指出其原意是政策發動起點,但執行上因人員組成與職責未充分發揮而出現問題。
  • 署長政務任用:焦顧問建議可先行考慮將體育署長改為政務任命,以引入具運動戰略思維的專業人才;人事行政總處則表示曾會銜考試院提出相關條例但已撤回,未來可配合大院指示改為雙軌任用。
  • 國訓中心功能與定位:焦顧問指出國訓中心定位不清,是菁英選手訓練場地還是各單項協會的後花園;陳全壽委員則認為法人化後績效反而不佳。
  • 電競發展與主管機關:施理事長指出電競產業發展迅速,但師資缺乏,且亞運電競項目選擇受輿論影響,質疑虛擬射擊遊戲為何不能像真實射擊運動一樣被採納;主席則建議電競應有專法,並由競技組負責,而非綜合規劃組。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世大運成功後,台灣對體育產生興趣,是提升體育地位的好契機。
  • 體育署在教育部下,難以兼顧全民體育與運動產業發展,且易受限於學校體育或競技體育思維。
  • 電競產業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需有專責單位認真輔導。
  • 支持體育署升格體育部,或改組體育署、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等,以找到適合台灣未來運動發展的組織型態。
  • 呼籲政府部門應將體育提升至國安層次,並考量台灣產業、科技、外交需求進行組織設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同組織改變但思維不改將是資源浪費。
  • 台灣老年人平均臥床時間長達7.5年,若能透過體育先行,可大幅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是重要的國安議題。
  • 強調運動發展需要異業整合(健康、產業、觀光、文化、科技),但官僚體系各自為政導致整合困難。
  • 認為政府組織再造並未成功,僅是「大風吹」,設立體育部應是新契機,但需有新思維來翻轉現狀。

相關人員回應

李志峰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 「運動」概念已超越傳統「體育」的教育範疇,更全面深入人民生活並形成巨大產業,不適合由教育部體育署主管。
  • 台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列舉的12項產業(含運動博弈業)已完全跳脫體能教育概念,現有體育署層級與資源不足以推動。
  • 建議體育署升格後名稱應更改,甚至可結合休閒、旅遊、文化成為部會。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體育署作為三級機關,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規模與人事限制,難以履行期待的行政任務。
  • 隸屬教育部且名為「體育署」可能使其自我設限於「教育高權領域」,喪失運動領域的特殊性,導致處理非教育領域事務的尷尬。
  • 多國案例顯示,運動事務常提升至部會層級,且多與文化、觀光等合併,但通常是平行並列,而非下屬機關。
  • 認為將運動彩券歸教育部主管是尷尬,應提升至部會層級,以解決政策推動、預算、人事、組織等結構性障礙。
  • 建議行政組織應多元化,可考慮公私協力、行政法人等方式,以符合運動產業特殊性。

施文彬 社團法人臺灣電競協會理事長

  • 電競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各級學校電競科系、班級師資嚴重缺乏。
  • 電競選手薪資已超越傳統職業運動員,顯示電競產業的巨大潛力。
  • 支持體育署升格為體育部,期望有更多預算來建構電競產業基礎,包含選手培訓及周邊95%的產業人才。
  • 質疑亞運選擇射擊遊戲項目時,因輿論擔憂虛擬射擊遊戲的影響,卻允許真實武器的射擊運動,顯示標準不一。

黃玟靜 紀政特助

  • 紀政女士早在民國70年代擔任立委時就曾提出成立體育部議案,後雖退而求其次成立體委會,但因行政組織改造而未能成功提升層級,深感遺憾。
  • 贊同台中市與高雄市將「體育處」改為「運動局/發展局」,凸顯地方政府對體育運動的重視,並符合國際趨勢。
  • 台灣在國際處境困難,運動是極佳的國際交流方式,能不分國界、語言隔閡地展現國家實力與凝聚民心。
  • 檢視體育署的組織架構與業務範圍,對於其作為全國最高體育運動事務主管機關的責任,存在很大的問號。
  • 質疑體育班制度,認為教育應是五育並重的全人教育,不應讓學生過早選擇運動選手之路,且學校對體育班學生的要求異於其他班級。
  • 強調運動發展與身體健康、心理健康、經濟發展、觀光、文化交流、外交等各層面有諸多連結,不容忽視。

高俊雄 國立體育大學校長

  • 體育有全民運動、運動訓練/競賽專業人才培育與環境設施建構、國際及兩岸體育事務參與和交流等3個不可被其他部會替代的角色。
  • 運動也是協助國家社會發展、國際參與的重要夥伴,應與其他相關部會合作。
  • 從1997年體委會成立,到2012年降級為體育署,顯示有必要從三級單位回復到二級單位,並整合夥伴關係。
  • 台灣體育仍有許多改革需求,如體育班學科學習與健康被忽略、單項協會治理效率被詬病、國際體育參與與競賽成績有待提升、運動產業創新不足。
  • 科技部提出的運動精準計畫,以及運動觀光發展,都顯示運動與經濟產業結合的巨大潛力。

陳全壽 行政院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委員

  • 從運動員、教練、校長到體委會主委的豐富經驗,認為運動、音樂、文學、藝術等不應有太多政治干擾。
  • 2004年雅典奧運後曾有升格體育部討論,當時認為回歸教育部或許是好選擇,因體委會預算僅30億元,且政府組織再造趨向精簡。
  • 從國外經驗看,好的國家多狂熱運動,運動能產生強烈社會整合效果,如世大運與棒球經典賽顯示國民高度關注運動。
  • 支持升格體育部,但質疑與文化、觀光、旅遊併在一起是否會更好,並指出國訓中心法人化後績效反而不佳。
  • 批評體育署發展足球的政策「非常nonsense」,認為應有長遠規劃並相信專家意見,而非錯誤政策花費鉅資卻績效不彰。
  • 強調競技運動就是要「數金牌」,這是所有努力的必然結果與納稅人的期待,但需以正當手段取得勝利。
  • 釐清體育、運動、健康、休閒的核心價值均為「身體運動」,若偏離此核心則悖離其目的。

黃啟煌 國立體育大學副校長

  • 質疑現有體育署的6個業務組(競技、學校、全民運動、運動設施、國際及兩岸、綜合規劃)面對21世紀運動發展是否足夠,特別是運動產業的推動。
  • 建議將運動或產業提升到國安問題層次,透過運動促進國家形象、國際友誼,而非僅限於奪牌。
  • 從健康角度看,運動足夠可顯著降低健保支出,且對老人長照有益,應提升為國安問題,但現行體制難以推動跨部會合作(如與財政部協商減稅)。
  • 支持體育署升格為體育部,但強調其業務內容不應僅限於現狀,而應擴大思維,結合科技、生醫等異業發展,創造更大的經濟產值與健康效益。
  • 認為台灣90%的運動選手在學校,若僅為奪牌,教育部已足夠,但運動不應僅是奪牌。

焦佳弘 台灣運動產業協會顧問

  • 體育署組織法賦予其完整職責,但實務上業務重點仍偏重學校體育與競技體育,導致「奪牌思維」盛行。
  • 認為若升格後的體育部仍缺乏運動產業戰略與全民運動思維,則對台灣運動發展無實質效益。
  • 建議在升格前,可先行針對「中央組織基準法」授權,以政務任命方式選任具運動戰略思維的署長,並擴編提升運動產業相關單位位階。
  • 指出教育部並未積極主導體育政策,而是「全面棄守」對體育署的監督,導致體育署缺乏清楚政策與產業發展戰略。
  • 質疑體育資源分配不均,體育署形同「補助署」與「單項協會的提款機」,若問題不解決,升格也無助益。
  • 批評體發會組成人員平均年齡偏高,未能充分反映第一線發展問題,且編制人員未滿,執行蔡總統政見出現問題。
  • 認為國訓中心定位不清,淪為各單項協會的「後花園」,而非專業訓練場地。
  • 強調運動產業政策必須被採納,且體育行政應破除奪牌思維,關注運動人才在奪牌之外的產業領域發展。

張祐銓 體育改革聯會共同發起人

  • 從里約奧運後,體育改革主要透過「國民體育法」修法,但核心問題是體育署(或體育部)對協會的監督責任。
  • 支持體育署升格體育部,但前提是應破除「奪牌思維」,並解決年輕世代選手所面臨的訓練、後勤支援及生涯困境。
  • 指出台灣在國際賽場上情蒐、運動科學支援方面嚴重不足,與其他國家差距甚大,未能善用台灣的科技優勢。
  • 認為台灣全民性體育比賽多由民間團體發動,體育署或協會對全民運動的推廣嚴重脫節。
  • 強調選手及民眾在運動傷害後的物理治療與恢復資源匱乏,健保或長照補助未能涵蓋運動訓練與術後恢復。
  • 呼籲無論是否升格,都需破除奪牌思維,並在組織架構下達成世代平衡,讓行政事務能與民眾及選手有效溝通。

林振煌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律師

  • 認為體育運動是提升國家人民素質和視野的重要領域,可藉由體育與世界接軌。
  • 對體育班的存在持多元選擇看法,認為不應以定型化發展看待小孩,應尊重不同發展階段。
  • 指出德國將體育權提升到憲法層次,台灣若能如此,將對體育隸屬教育部有不同想像。
  • 台灣將體育擺在教育部底下,源於當年教育與體育皆為政治服務,並延續「運動國族主義」思維,應脫離此舊思維。
  • 建議體育部名稱可納入「休閒」,因休閒政策是當前體育學術研究主軸與台灣發展方向。
  • 建議草案第二條第六項應將「競技賽事籌辦」改為「運動」,以避免以競技運動為中心思考,應競技與全民運動並重。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感謝各委員與先進對體育署升格體育部的建言,教育部與體育署將虛心記錄並參考。
  • 體育署自2013年整合學校體育業務併入教育部以來,已發表體育運動白皮書、推動國體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並在世大運中展現成果,應能勝任發展體育任務。
  • 教育部在一定教育經濟規模下,能站在制高點督導協助體育運動發展,目前尚無結構上困境。
  • 體育經費逐年增加,公務預算、運動發展基金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均有增編,以達成體育預算倍增目標。
  • 體育署組織結構變革小,業務重疊幅度最小,組織文化穩定銜續。
  • 行政院成立任務編組「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統籌規劃國家體育運動政策及重大措施,並提供行政協助。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法人化,旨在提升組織效能、管理績效與競爭力,以科學方法支援競技運動實力提升。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未來將委託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籌組智庫群,強化產業推展及籌劃能力,並評估籌設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將體育署提升為體育部,重點在於解決什麼問題,而非僅是換更大的房子就能解決所有問題。
  • 曾會銜考試院研議體育署長政務任用,但已撤回;未來若大院指示,總處樂意配合改為政務與常務雙軌任用。
  • 體育署長職等為13至14職等,決策權和影響力已足夠,且署本身即負責政策制定與執行。
  • 建議體育署應在現有6個組中衡平人力部署,隨業務消長調整新的需求,如電競產業。
  • 總處樂意協助解決體育署運作上的窒礙難行之處,並配合推動相關業務,強調應以解決問題為導向。

王水文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

  • 體育改革是國體法修正後首次重大變革,主要目標是開放人民參與、財務透明、經營專業化、考核與輔導協會。
  • 協會改組涉及國際體育組織規定,官方介入需謹慎,以避免被國際總會取消資格。
  • 國體法通過後6個月內協會需完成改組,中斷任期,但改革重點在於開放參與與透明化,而非僅是理事長更替比例。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要求政府部門,特別是人事行政總處,應多思考如何解決台灣體育困境,並將體育提升至國安層次,考量產業、科技、外交需求進行組織設計。
  • 主席提醒教育部體育署,電競已是正式比賽項目,競技組應了解並協助組隊,而非繼續丟給綜合規劃組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7001
卷/期/冊
107/70/1
發布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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