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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運備戰、國體法改革與AI/GDPR法制環境專題報告及預算解凍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1

本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聚焦於2018年亞洲運動會備戰情況、國民體育法子法修法進度,以及AI人工智慧發展與GDPR法制環境建置。委員們就體育改革成效、協會人頭會員、電競支援、選手照護、AI產業發展、個資保護與GDPR因應等議題提出質詢,各部會首長及代表則就相關政策與執行現況進行報告與回應。會議最終處理並准予動支科技部及文化部多項凍結預算案。

討論事項一

2018年亞洲運動會備戰情況及國民體育法子法修法進度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教育部及體育署就2018年亞洲運動會的備戰策略、培訓進度及目標進行報告,並說明國民體育法子法(共42項)的研修進度與面臨的挑戰。
  • 委員們主要關切體育改革的實質成效、特定體育團體改選過程中的人頭會員爭議、對電競等新興運動項目的支持,以及運動科學與選手醫療防護的資源投入。

相關爭議

  • 體育改革成效:委員質疑協會改選後,當權派是否真正更替,以及體育署對改革成功的評估標準。
  • 人頭會員爭議:委員對於網路預報名專區出現大量同地址或電子信箱註冊的問題,以及體育署對異常情況的查核標準提出質疑。
  • 亞運獎牌目標:委員認為體育署設定的亞運獎牌目標過於保守,且對選手達標情況的回應不明確。
  • 電競項目支援:委員批評體育署對亞運電競示範項目的了解不足,且對電競選手的培訓與補助資源投入不足。
  • 國訓中心運科資源:委員指出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編制人員嚴重不足,過度依賴科技部專案人力,影響選手訓練與傷害防護。
  • 子法修訂進度:委員關切「體育紛爭仲裁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等關鍵子法遲遲未能完成發布,影響體育改革的落實。
  • 選務監督失能:委員批評體育署選務監督小組在處理爭議(如排球協會人頭會員、健美協會選舉重來)時效能不彰或標準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改革是否成功,特別是協會當權派的更替情況。
  • 關切人頭會員問題,認為以常識判斷一個住址或電子信箱讓多人使用是不合理的,且體育署查核門檻過高。
  • 要求體育署改善現有問題,落實改革目的,讓體育生態變好。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亞運培訓選手達標人數與整體獎牌目標過於保守,未能超越過往表現。
  • 關切棒球組訓進度緩慢,呼籲體育署應加速推動棒協與職棒簽訂MOU,並建議將球員工會納入四方MOU以保障球員權益。
  • 強調體育署應建立「台灣模式」,從制度上進行改革,而非僅是單次性處理。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特定體育團體未依規定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財務,違反國民體育法第35條規定。
  • 質疑選務監督委員會在人頭會員爭議中未能有效監督,導致亂象頻傳。
  • 批評體育署對亞運獎牌目標過於保守,且對電競示範項目不熟悉,缺乏具體扶植策略及經費補助。
  • 建議體育推手獎應鼓勵默默耕耘者,並檢討獎項整併,確保經費花在刀口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體法修法不易,但關切子法修訂進度緩慢,特別是「體育紛爭仲裁辦法」和「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的遲延。
  • 強調體育改革是為了選手,呼籲體育署儘速完成子法,以解決協會運作爭議,並確保選手權益。
  • 期許體育署在改革路上堅持不懈,並關注選手斷層問題,讓選手為台灣而戰,感受國家支持與驕傲。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呼籲體育署提出「體改2.0」計畫,檢討公聽會和改進措施,特別是針對會員代表性問題。
  • 指出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編制人員嚴重不足,科技部專案人力反而更多,質疑運動科學支援能量不足。
  • 批評「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效果不彰,獎勵金過低,未能有效鼓勵相關研究,且子法修正幅度過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體育改革應邁向2.0,不應僅限於協會改選,後續的會務監督才是重中之重。
  • 批評選務監督小組職能失能,處理爭議效果不彰,要求體育署在下會期提出革新方案。
  • 關切國體法第43條賦予體育署解散協會的權力發動時機,要求體育署負責任地思考權力行使的衡平狀態。
  • 對體育署在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及績效考核客觀化等四大目標的執行情況提出具體建議與擔憂。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關切特定體育團體改選進度,指出仍有部分協會未完成改選。
  • 批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運作督導辦法」等關鍵子法遲未訂定,導致協會改選亂象叢生(如人頭會員),要求體育署加速完成。
  • 關切亞運選手鄭兆村受傷影響表現,質疑國訓中心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數量不足,要求體育署確保選手得到最好的照料。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應考慮為電競產業制定專法,以扶植其發展,並提醒體育署各業務組應將電競納入考量。
  • 指出國旅卡將從7月1日起開放購買職棒入場券及紀念品,建議體育署主動告知所有運動產業此利多消息。
  • 關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原訂設立的「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已被刪除,認為可惜,可能影響體育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體育改革過程艱辛,但國體法修法後,教育部與體育署積極推動子法修正及改革事項。
  • 表示42項子法中已有17項發布,其餘正依法制程序積極辦理。

林德福 體育署署長

  • 表示體育改革基本是成功的,因協會自願修改章程,且改選後至少有五分之一理事為選手理事。
  • 解釋網路預報名是為方便民眾參與,當初未設限是為避免不公,並指出千人註冊多未繳費。
  • 表示亞運目標是超越上屆10金51面總獎牌數,並說明獎牌數受項目變動影響。
  • 承認對電競項目不熟,但表示會比照一般運動員培訓制度給予補助,並承諾努力培育。
  • 表示正在檢討「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並需科技部專案協助。
  • 說明目前有67個特定體育團體完成改選,剩餘協會預計在7月7日前完成,並強調未來選舉將更為規範。
  • 表示「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預計需一年時間訂定,以融入本次改選經驗並作為下次選舉依循。
  • 表示已使用國體法第43條的警告權力,並將持續檢討發動時機。
  • 承諾將研議與球員工會溝通,讓其了解MOU內容並表達意見。
  • 說明國訓中心防護員人數,並承諾亞運期間將有約30位防護員隨隊,確保選手照護。

李文彬 國訓中心執行長

  • 表示國訓中心目前目標為協助選手訓練,並提供所需協助。
  • 承認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能量不足,但表示已增購器材,並針對特定項目提供運科協助。

相關後續

  • 體育署需在7月7日足協改選完成後,確保所有特定體育團體改選底定,不再發生爭議。
  • 體育署需在下會期開議時,提出選務監督小組的革新方案及對國體法第43條法律授權發動時機的思考。
  • 體育署需於2週內提供健美協會、排球協會和泳協等所有被檢舉協會的處理過程、內部會議紀錄和決策過程及側錄影片。
  • 科技部需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回收效益較高的發明專利」範圍。
  • 科技部需提供書面報告說明開源模組的具體進展與規劃。

討論事項二

從AI人工智慧的發展看台灣相關法制環境的建置與世界潮流趨勢(GDPR)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科技部、國發會、衛福部、經濟部、金管會及通傳會就AI人工智慧的國際發展趨勢、台灣的AI科研戰略、以及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對台灣法制環境與產業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
  • 討論聚焦於AI發展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平衡、GDPR對跨境資料傳輸及企業的衝擊、台灣個資法與GDPR的差異,以及政府應如何協助產業因應並建置相關法制環境。

相關爭議

  • AI發展與GDPR的衝突:委員質疑AI發展需要大量數據,而GDPR強調個人資料保護,兩者存在本質上的矛盾,可能阻礙台灣中小企業AI發展。
  • GDPR因應準備不足:委員指出台灣科技公司對GDPR的準備度不足,政府提供的協助不夠具體,且對GDPR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如NCC)。
  • 個資法專責機關:委員質疑現行個資法由22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頭管理效率不彰,呼籲成立獨立專責機關,並質疑國發會作為統籌單位的適當性。
  • 健保資料庫應用:委員關切健保資料庫在GDPR規範下的應用限制,以及其資料被用於警察偵查或保險業者分析的潛在隱私風險。
  • AI發展的倫理與社會衝擊:委員提出AI可能取代勞動力、導致經濟模式改變、以及演算法決策的倫理困境(如無人車事故責任歸屬),認為現有法制環境未充分討論。
  • 數據戰略與台灣版GDPR:委員建議台灣應建立自己的數據戰略及「台灣版GDPR」,作為非關稅壁壘,保護本土產業並增強國際競爭力。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投入160億元於AI的政策目標,以及科技部與經濟部在產業合作上的具體成效。
  • 關切GDPR上路後,台灣產業的準備情況,並指出台灣個資法在跨境傳輸方面與GDPR存在巨大差異。
  • 質疑政府作為最大個資持有者,對隱私權保護的態度,特別是對於智慧路燈人臉辨識的看法。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AI發展與GDPR在數據使用上的矛盾,關切GDPR對台灣小型新創公司在成本與技術上的阻力。
  • 要求科技部說明如何將GDPR因應措施納入AI發展計畫,並協助解決小公司的法律與技術問題。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對金融業者因應GDPR的報告完整,但質疑NCC對GDPR的認識不足,並提醒電信漫遊可能受GDPR規範。
  • 關切國發會個資專案辦公室的責任與工作內容,並指出對GDPR條文及立法解釋需更深入研究。
  • 詢問我國與歐盟洽談跨境傳輸適足性認定的進度,並建議應加速個資法修法並成立專責獨立機關。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科學園區在極端氣候下可能面臨的缺水缺電問題,要求科技部提出因應作法,確保GDP成長不受影響。
  • 質疑我國與歐盟在GDPR協商進度,關切GDPR對國人跨境數據傳輸及AI產業發展的影響。
  • 呼籲政府應儘速處理GDPR問題,檢視個資法是否需修法,並考慮成立獨立的個資保護機關。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AI發展依賴大數據,而GDPR旨在保護個人隱私,兩者關聯性高,且數據應用存在個人行為被識別、追蹤、預測的風險。
  • 質疑健保資料庫被警務人員用於偵查通緝犯,以及保險業者可能利用基因資訊拒保的隱私問題。
  • 強調GDPR對金融、運輸、飯店、電子商務等產業的影響,並呼籲台灣應建立自己的「數據戰略」和「台灣版GDPR」,作為非關稅壁壘。
  • 質疑國發會僅花費不到100萬元進行相關研究,且作為統籌單位非獨立機關,無法確保法遵落實,建議成立專責獨立機關處理個資保護。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中小企業在AI發展中面臨的人才、資金、數據及研發不足問題,要求經濟部建置相關平台,讓中小企業能共享資源並提升競爭力。
  • 詢問國營事業在AI發展中的角色,要求經濟部推動國營事業資訊公開(去識別化),並建立AI中心,讓其數據與人才得以發展。

蔡委員培慧

  • 強調AI發展不應僅限於技術研發,法規建置需面對道德、倫理、勞動力取代及責任歸屬等深層問題。
  • 指出台灣在AI法制環境建置上緩不濟急,缺乏國家報告書,且跨部會整合速度慢。
  • 以無人機應用於農業為例,呼籲政府應建立開源模組共通性,推動農機具 Made by Taiwan,並明確無人機等新興科技的管理權責。
  • 要求科技部積極整合跨部會資源,加速法規建置,並針對無人車、農機具研發模式、社會衝擊等議題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良基 科技部部長

  • 表示今年是AI的「實踐年」,行政院匡列160億元(5年總預算)投入AI,科技部負責協助經濟部推動產業導入及人力支援。
  • 說明台灣AI小國大戰略的五大方向,包括建置AI雲端平台、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啟動半導體射月計畫、打造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及推動科技大擂台。
  • 解釋GDPR對個人隱私權的保障,指出台灣個資法在跨境傳輸方面與GDPR存在差異,承諾將精進資料去識別化技術。
  • 回應AI發展會創造新機會,包括協助新創公司處理GDPR合規成本,將去個資化變成工具,並努力解決演算法透明化問題。
  • 說明科技部與海委會針對海洋科學研究的分工,科技部主要協助大學學研單位,海委會處理其他相關科技研究。
  • 強調AI是透過資料蒐集、學習行為模式、推理及決策的運算過程,並承認無人車最怕有人車。
  • 承諾科技部將持續結合各專業考量AI的倫理、社會衝擊,並將跨部會科技發展項目統整,加速Data Law相關法制建置。
  • 否認將接任教育部長,表示將繼續在科技部為年輕人創造機會。

黃天牧 金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GDPR已於5月25日全面實施,適用範圍擴及歐盟境外對歐盟居民提供服務的企業,並加重罰則。
  • 指出國內設有歐盟據點的金融機構已採取適當措施因應GDPR,包括設置資料保護長、進行個資盤點、調整內部規範等。
  • 表示金管會已督導公會建置資訊交流平台,並將配合國發會辦理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事宜。
  • 說明GDPR對台灣影響在於個資使用標準更嚴格,國發會將統籌更高標準的個資管理。

林志憲 國發會參事

  • 說明行政院規劃「台灣AI行動計畫」的五大主軸,旨在推動台灣AI產業化及產業AI化。
  • 指出我國個資法在修訂時已參考歐盟指令,部分規範與GDPR相似,但GDPR在適用範圍、企業責任及當事人權利方面更為嚴格。
  • 說明國發會建議成立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以整合目前22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GDPR因應事宜。
  • 表示國發會主委已在歐盟洽談跨境傳輸適足性認定,並說明企業可透過SCC、BCR等方式進行例外傳輸。
  • 承認GDPR條文解釋存在不同看法,國發會將持續關注歐盟解釋態度。
  • 指出成立個資保護專責獨立機關是趨勢,但現階段因行政機關組織編制問題尚需討論,故先以專案辦公室整合各部會。
  • 澄清國發會未委託研究GDPR,但有研究獨立機關議題,並承諾提供關於獨立機關設立方向的報告。

黃偉宏 衛福部高級分析師

  • 說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的建置緣由、內容及隱私保護措施,包括三卡認證、資料遮蔽、疾病代碼化及民眾選擇權。
  • 報告健保雲端系統的執行成效,包括民眾高滿意度、高查詢使用率,以及在藥費和檢查檢驗費用上節省的顯著效益。
  • 表示衛福部將配合國發會辦理GDPR相關因應事宜。

牛信仁 通傳會平台事業管理處簡任技正

  • 說明通傳事業在隱私保護及資通安全方面的現況與作為,包括訂定安全維護辦法、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實地查訪及資通安全管理專章修訂。
  • 表示目前電信業者無電信服務設於歐盟境內,亦無蒐集歐盟公民資料,但未來將配合規劃注意。
  • 說明通傳會辦理DNS防護演練、CIIP跨領域綜合演練、CIP防護演練及電信機房行政查核等工作,以提升資安防護能量。
  • 承諾將持續觀察歐盟「隱私與電子通訊規則」發展,並研議將資通安全管理專章擴大適用於傳播事業。

羅達生 經濟部技術處處長

  • 說明經濟部配合「台灣AI行動計畫」的投入重點及效益,包括AI人才衝刺、AI領航推動、建構國際AI創新樞紐、場域與法規開放及產業AI化。
  • 指出針對不同應用領域的隱私與安全問題,將採取去識別化等適當因應對策,並與產業合作建立兼顧隱私保護的資料應用實務。
  • 建議可成立「資安產業服務團」,盤點資安業者並媒合供需,將GDPR危機轉化為商機。
  • 表示將提供中小企業使用人工智慧的工具或平台,並根據其能力提供不同處理方式,未來國營事業資訊去識別化後可考慮公開運用。
  • 承諾提供中小企業AI化及國營事業資料公開的書面資料。

相關後續

  • 科技部及文化部主管的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經協商後均准予動支。
  • 科技部需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回收效益較高的發明專利」範圍。
  • 科技部需提供書面報告說明開源模組的具體進展與規劃。
  • 國發會需提供關於獨立個資保護機關設立方向的報告。
  • 經濟部需提供中小企業AI化及國營事業資料公開的書面資料。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覆者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7001
卷/期/冊
107/70/1
發布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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