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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土地徵收、交通執法與公共運輸發展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1

LawTrace 法律歷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

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大法官釋憲要求限縮捷運毗鄰地區土地徵收範圍,以及保障穿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議題。會議中立法委員亦就ETC執法爭議、行人兩段式穿越道試辦、大眾運輸使用率調查與轉乘優惠、鐵路高架化財政負擔及軌道產業人才技術等廣泛議題向交通部提出質詢與建議。最終決議將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另定期逐條審查,並通過一項關於試辦兩段式行人穿越道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毗鄰地區土地徵收規定違憲,以及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提及情勢變更下土地移轉第三人需有法律規定,進行相關條文的修正討論。
  • 會議也廣泛討論了交通部在推動交通科技執法(如區間測速與ETC運用)、行人交通安全改善、大眾運輸系統(含捷運、高鐵、台鐵)使用率提升策略、偏鄉公共運輸(DRTS)、鐵路高架化建設的財政分攤,以及軌道產業人才與技術發展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毗鄰地區土地徵收範圍爭議:多數委員主張應嚴格限縮徵收範圍至捷運系統所必須使用之土地,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財產權。葉宜津委員版本則建議在協議不成時,毗鄰地區土地開發應排除依法徵收,但交通部傾向仍保留協議價購後可參與開發的空間。
  • 土地徵收後利益分配不均:葉宜津委員指出過去美河市等案例顯示,毗鄰地區土地徵收後若再轉售開發,常導致開發商獲利豐厚,而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政府應避免強制徵收後圖利廠商。
  • ETC用於超速執法爭議:委員質疑交通部研議以ETC系統取締國道超速的合法性與合約問題,擔心侵犯民眾權益並引發搶錢疑慮。交通部則澄清目前僅在萬里隧道試辦區間測速,並非使用ETC系統,且ETC涉及用戶合約需再研究。
  • 既成道路補償與土地正義:顏寬恒委員質疑政府長期未對私人既成道路進行補償,造成地主權益受損,要求交通部提出具體計畫與期程,解決全國性既成道路補償問題,但交通部坦承經費龐大且涉及地方權責。
  • 嘉義縣鐵路高架化配合款不公:陳明文委員指出嘉義縣財力分級為第五級,卻需負擔比第三級的嘉義市更高的鐵路高架化配合款,尤其水上調度場的土地費用由嘉義縣負擔,認為不公平,要求交通部重新協調分攤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將捷運系統毗鄰地區的徵收限縮為「必須為其捷運系統所必須使用之毗鄰地區」,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的比例原則。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將徵收範圍明確限縮為「捷運系統所必須使用之毗鄰地區」,避免無限上綱擴大徵收,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同意修法以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但主張應保留行政部門透過協議價購、私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的彈性,避免強制徵收,尤其毗鄰地區土地在行政機關用盡手段後若地主不願,則不應再勉強。
  • 質疑現行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對「毗鄰地區土地」定義模糊,特別是「相連接」的範圍過大,要求法律定義應更清晰。
  • 建議交通部應研究將行人兩段式穿越道或號誌兩段式通行納入考量,提升行人過馬路安全。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要求對毗鄰地區土地意涵有更具體明確規範,並增訂土地開發利害關係人保障機制,以及穿越私有土地造成逾越社會責任忍受範圍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 質疑政府長期未對私人既成道路給予補償,造成地主權益受損,要求交通部提出解決方案與期程,還給人民土地正義。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處理大眾捷運法違憲修法進度緩慢,自104年宣告違憲至今近3年才提出初步版本,要求加快修法進程。
  • 質疑交通部實施區域平均速率科技執法的法律依據,強調政府執法應依法有據,不可隨意採用新方式。
  • 關切每年行人車禍死亡人數,特別是高齡長者比例高,建議交通部研究試辦「兩段式行人穿越道」以保障行人安全。
  • 要求交通部明確否認將ETC用於國道超速取締的計畫,避免引發民眾對政府「搶錢」的誤解。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未持續進行全國大眾運輸系統使用狀況調查,導致無法掌握政策推動成效,要求盡速恢復調查。
  • 建議交通部應規劃長期性的轉乘優惠措施,擴大應用於平日及捷運轉乘長途公路客運或鐵路,提升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意願。
  • 關切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中「運輸資源整合共享計畫」的進度,要求交通部加速整合電子票證與App平台。
  • 強調DRTS(需求反應式運輸系統)對偏鄉運輸的重要性,建議擴大輔導各縣市小黃公車、社區巴士等,並打造友善熟齡長輩的搭車環境。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主張鐵路軌道立體化對民眾生活便利性有幫助,建議交通部研擬法規鬆綁方案,允許軌道下方空間多元運用,增加附加價值以平衡造價,並減少軌道對生活圈的切割。
  • 提醒DRTS推動應考量對原有計程車等交通服務者的衝擊,建議優先輔導在地業者經營,實現利益共享。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南高鐵站區產業專用園區開發進度緩慢,肯定高鐵局改變招商方式為附條件標售土地所有權,要求高鐵局與辦公室保持聯繫,了解招商成效。
  • 質詢交通部是否研議採用ETC取締國道超速,強調須釐清合約與法律層面問題,並建議應透過獨立科技設備執法,確保執法準確性與民眾權益。
  • 呼籲交通部在明年世界飛安高峰會中,不應自我設限,應將M503航路等攸關飛行安全的議題納入討論,以回應中國對台灣的打壓。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嘉義縣民雄、水上鐵路高架化計畫可行性評估進度,批評縣府報告已延宕8年並多次被退回,要求交通部高鐵局介入技術指導,確保計畫能按預定時程於2018年8月前完成行政院核定,並於2020年5月實質動工。
  • 質疑嘉義縣鐵路高架化配合款分攤不公,指出嘉義縣財力分級較差,卻需負擔比嘉義市更高的配合款,特別是水上調度場14億元土地費用由嘉義縣負擔不合理,要求交通部重新協調降低嘉義縣分攤比例。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肯定中央政府支持中南部軌道建設,但質疑台灣軌道產業人才與技術是否足以應付未來大規模建設,特別是機電系統仍無法克服,希望交通部能積極扮演統合角色,避免重蹈過去系統混亂、造價高昂的覆轍。
  • 建議交通部應從製造端開始扶持國內軌道產業,將技術留在台灣,並利用前瞻基礎建設的機會,讓國內業者有更多參與機會,縮短建設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尊重委員提案,認同大法官解釋對毗鄰地區土地徵收的限制,交通部已研擬修正草案,將刪除第七條第二項「毗鄰地區土地」定義,並新增「捷運開發區」定義以明確開發範圍。
  • 針對ETC執法,澄清目前僅在萬里隧道試辦影像辨識區間測速,不涉及ETC系統,且ETC合約問題茲事體大,需再研究。
  • 表示交通部支持鼓勵公共運輸轉乘優惠,但政策推動需與地方政府商談,因涉及經費分攤與執行細節。
  • 坦承交通部106年起停做全國大眾運輸使用狀況調查,因過去調查結果與地方有落差,目前統計處與運研所仍在研究改革調查方法,將再了解時間拖延狀況。
  • 回應鐵路立體化空間運用,表示交通部希望與地方政府配合,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擴大車站周邊開發面積,參考東京經驗,增加平台概念,以平衡建設成本。
  • 認同既成道路補償是全國性課題,理論上應補償,但經費高昂,目前地方政府多採漸進式處理,交通部公路總局有訂定5年計畫處理中央管轄部分,但未承諾具體期程。
  • 說明台灣軌道產業在維修部分能量充足,製造部分則透過KPI扶持台車、中鋼等國內業者參與,並透過研討會協助業者了解角色,將能量集合起來參與新建設。
  • 承認捷運機電系統因技術核心與系統整合問題,過去多仰賴國外系統,導致延伸線整合困難,承諾將利用前瞻建設機會,要求國內參與,將技術留在台灣,避免走冤枉路。
  • 說明嘉義縣民雄、水上鐵路高架化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已於5月9日送達交通部,預計6月19日進行審查,將加速審查並協調行政院核定時程,但無法保證8月完成核定。
  • 澄清嘉義市鐵路高架化計畫中,嘉義縣並未負擔水上基地用地費,表示委員所提14億元資訊可能與交通部了解不符,將會後查證。

楊正君 高鐵局副局長

  • 說明交通部對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的處理建議,認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建議刪除第七條第二項「毗鄰地區土地」定義,並新增「捷運開發區」定義,統一用詞。
  • 對於顏寬恒委員提案中新增第七條第九項土地開發利害關係人保障機制,建議暫不新增,因現行已有「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執行相關機制。
  • 針對第十九條新增地上權徵收請求權,建議酌修「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及「法律上之利益」等客觀難認定易生爭議的文字。
  • 對於地上權徵收請求時效,建議從委員提案的「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修正為「完工之日起五年」,並將第三項一併修正為完工後五年,以求公平與一致性。
  • 說明台南高鐵站區產業專用園區為促進招商,將改變作法為附條件標售土地所有權,預計6月或7月開始招商。
  • 表示鐵路車站或地下高架新生土地,雖屬交通設施用地,但現有法規可援用多目標使用方案,且高鐵局已派員協助嘉義縣政府進行鐵路高架化可行性評估,初審已完成並送交通部複審。

林家正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 回覆全國都市計畫既成道路未取得面積約5,700多公頃,若用徵收方式取得,概估需新台幣3兆多元。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臨時提案「兩段式行人穿越道」文字修正,將「會同地方政府」改為「會同營建署與地方政府」,並將「挑選公車專用道中」修正為「挑選公車專用道或有」,以擴大適用範圍並利執行。

胡湘麟 高鐵局局長

  • 說明高鐵局主導大眾捷運法修法草案送交交通部審議。
  • 說明台南高鐵站區產業專用園區為增加民間投資意願,將採用附條件標售土地所有權方式招商,預計6、7月開始。
  • 說明高鐵局已派員參與嘉義縣民雄、水上鐵路高架化可行性評估,並將意見納入,初審已完成並送交通部複審。
  • 解釋嘉義縣鐵路高架化配合款是可行性研究所提數字,尚未經中央協調,並表示嘉義市計畫中嘉義縣並未負擔水上基地用地費,將會後查證委員所提14億元資訊。

相關後續

  • 大眾捷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通過委員鄭寶清等提案,建請交通部、運研所、公路總局會同營建署與地方政府,研議挑選公車專用道或有中央分隔島區域的路段,優先試辦兩段式行人穿越道,以協助建立「車讓人」觀念。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之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7101
卷/期/冊
107/71/1
發布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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