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與預算凍結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預算案,主要聚焦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審查及多個「礦業法修正草案」的討論。會議通過多項預算凍結案的解凍,並就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專利師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礦業法修正案的討論涵蓋礦業專業區、環境敏感區、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礦業權展限等關鍵議題,但多數爭議條文因意見分歧而暫行保留或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經濟部主管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包括業務計畫、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並討論多項預算凍結案與相關決議事項。
- 核心議題涵蓋核廢料處理、核電廠除役、回饋金運用、國外旅費合理性及基金財務基礎等,以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的妥善管理與核能政策的落實。
相關爭議
- 國外旅費編列過高且部分人員與業務無關,遭質疑虛擲公帑且成效不彰。
-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預算編列顯著高於往年,且自2014年起未完成並公布查核報告,恐影響回饋金使用效益。
- 因應2025非核家園政策,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的預算編列未充分考量貯存槽需求量下降的趨勢,且詳細執行計畫不明。
- 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廢棄物處理計畫進度落後原定規劃2年,影響核廢料最終處置時程。
- 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於宣揚核能政策,與「非核家園」目標背離。
- 核電廠附近居民的輻射量檢測未納入核測計畫,有違國民健康及生育力維護。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缺乏具體期程、民眾溝通不足,且選址條例未提出。
- 核能電廠鄰近地區的專案補助費機制需通盤檢討,以適應機組除役後核能設施仍存在的事實。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公投及集中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因選址受阻及鄉民陳抗而延宕。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與國際會計準則認列的後端成本存在差異,且分攤率重估報告逾5年未公布。
- 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遲未能商轉及動工,導致燃料池將滿載。
-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作業不力,自2014年起僅完成1個機關的查核報告。
- 蘭嶼貯存場營運安全實施計畫因鄉民陳抗而延宕,影響重裝容器運送及預算執行。
- 核一廠除役計畫雖已通過審查,但乾式貯存設施未啟用及最終處置計畫延宕,可能影響25年內完成拆除的目標。
- 核後端基金的利息收入達成率偏低,影響基金財務穩定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20%。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預算20%。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關於核能電廠壽期屆滿前專案補助費的檢討改善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委辦案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六個月內提出核能發電分攤率重估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經費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六個月內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作業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蘭嶼貯存場營運安全實施計畫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一廠除役計畫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後端基金派員出國計畫必要性及具體成果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核後端基金利息收入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20%。
- 提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納入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項目。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20%。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 提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納入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項目。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20%。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不得用於宣揚、鼓吹、建議核能之使用。
- 提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納入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項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預算20%。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關於核能電廠壽期屆滿前專案補助費的檢討改善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委辦案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六個月內提出核能發電分攤率重估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經費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六個月內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作業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蘭嶼貯存場營運安全實施計畫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一廠除役計畫的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核後端基金派員出國計畫必要性及具體成果書面報告。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15%。
- 要求經濟部、台電公司提出具體期程並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加強民眾理解並儘速提出選址條例。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議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就蘭嶼貯存場遷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15%。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20%。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7,665萬7千元。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15%。
- 提議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預算20%。
- 提議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就蘭嶼貯存場遷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議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核後端基金利息收入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7年度基金來源增列8億6,000萬元,改列為90億1,668萬5千元。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7年度基金用途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23億5,399萬9千元。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7年度本期賸餘增列8億8,000萬元,改列為66億6,268萬6千元。
- 通過18項決議,多項預算凍結20%或15%,並要求經濟部或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預算不得用於宣揚、鼓吹、建議核能之使用。
- 要求經濟部就核電廠鄰近地區回饋金機制、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基金提撥率重估、乾式貯存設施延宕、回饋金查核、蘭嶼貯存場計畫延宕、核一廠除役計畫、國外旅費成效、蘭嶼貯存場遷移及利息收入改善方案等議題,於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納入我國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之調查項目。
- 要求經濟部、台電公司應提出具體期程並有效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性方案,並加強使民眾理解最終處置之方式與內容,並儘速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條例。
- 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經濟部及所屬單位14項預算凍結案,涵蓋商業司、投資業務處、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等各項業務預算。
- 主要關切點在於各凍結預算案是否已提出書面報告並符合解凍條件。
相關爭議
委員廖國棟、陳超明及孔文吉對部分解凍案聲明不同意,顯示對預算動支仍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第8案、第9案、第11案、第13案及第14案的解凍決定聲明不同意。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對第8案、第9案、第11案、第13案及第14案的解凍決定聲明不同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第1至第14案的解凍決定聲明不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4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項預算凍結案,針對「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預算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委員孔文吉對解凍決定聲明不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的解凍決定聲明不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案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由委員余宛如等32人擬具的「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 主要討論社會企業的定義、發展方向及相關法規框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黃美瑛 主任委員
- 進行報告。
龔明鑫 政務次長
- 進行報告。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高仙桂 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陳昭妏 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鄭麗芳 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林仁偉 科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專利師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王榮璋等提出的「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案。
- 主要修正條文為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專利師法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專利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推請高志鵬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六
審查或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計8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經濟部及所屬單位8項預算凍結案,涵蓋科技專案、礦務局、工業局、水利署及能源局等業務預算。
- 主要討論各凍結預算案的解凍條件與後續處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濟部「科技專案」預算繼續凍結2%,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後自動解凍,另排專案報告;其餘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繼續凍結3%,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後自動解凍;其餘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一般行政」預算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工業局歲出預算繼續凍結2%,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後自動解凍;其餘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管理」預算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水利署「一般行政」預算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繼續凍結5億元,重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後自動解凍,提報院會。
-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預算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七
審查或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5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5項預算凍結案,涵蓋公平交易業務、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5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契約容量1,000瓩以上能源用戶節約能源規定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政府推動逾1,000KW商業用電大戶節電5%措施,其法源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的適用性。
- 關切此規定對用電戶權益及企業生產線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經濟部援引能源管理法第8條公告「契約容量1,000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草案,被質疑引用有誤,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98年修法意旨。
- 台電公司片面變更與用電戶間的契約行為,恐嚴重影響用電戶權益。
- 企業因配合節電政策可能導致生產線大亂、工時挪移、運輸成本增加,甚至違反勞基法,造成營業損失。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經濟部援引能源管理法第8條作為節電措施法源有誤,逾越法律保留原則,且恐影響用電戶權益。
- 要求經濟部針對「契約容量1,000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草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成立單一窗口接受未來權益受損廠商申訴,並依國家賠償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要求經濟部針對「契約容量1,000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草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經濟部應成立單一窗口接受未來權益受損之廠商申訴,並依國家賠償相關規定辦理。
討論事項九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繼續審查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共13案。
- 主要討論礦業權設定、礦業專業區劃設、環境敏感區採礦限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礦業權展限、礦業權廢止及相關罰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礦務局在立法說明中將「水庫集水區」修正為「水庫蓄水範圍」,被質疑為偽造公文書及藐視國會,因水利署未曾建議此修正且範圍定義不同。
- 關於採礦限制範圍,甲案將「水庫蓄水範圍」改回「水庫集水區」,但乙案建議納入「一級環境敏感區」或「環境敏感區」,經濟部擔心範圍過大且未來國土計畫將不再區分一級/二級,導致條文定義不明。
- 礦業權設定申請時,是否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而非僅靠公開展覽,以及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的程序嚴謹度。
- 礦業權核定後開採量彈性調整的上限(10%或20%),以及擴大開採量是否應以降低出口為優先手段。
- 礦業保留區指定、變更或解除程序中,是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並舉行公聽會。
- 礦務局整理提案時遺漏委員孔文吉提出的修正動議,引發委員對其工作態度及行政部門溝通不足的強烈不滿。
- 礦業權展限程序中,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半段(依法公告停止接受申請區域)是否應適用於展限案。經濟部主張不適用以保障既有業者,委員則質疑此舉恐造成市場壟斷及為特定業者量身訂製,且部分矽砂礦場可能假藉採礦之名行採砂石之實。
- 礦業權展限申請時,是否應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作為駁回申請的要件,而非僅列於第43條之2,因第43條之2的法律效果被質疑過弱。
- 礦業權展限申請中,若僅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是否允許「駁回全部或一部申請」,以及如何處理不同意土地夾雜在同意土地中的技術問題。
- 礦業權變更時,增區是否應依新設礦業權規定辦理,避免「偷渡」增加礦區。
- 對於以詐欺、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取得礦業權者,其撤銷或廢止礦業權的條件是否應從嚴認定,例如是否包含緩起訴或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以及是否應回溯審查已核准的礦業權。
- 礦業權廢止條件中「妨礙公益」的定義是否過於狹隘,未充分涵蓋環保署環評結論等新概念。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礦業法第29條之1,建議設置礦業專業區以高值化利用礦產,並規範採礦權者應符合環評、水保、土地使用等法律規範。
- 支持在設定礦業權時,行政機關應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土地所有人。
- 支持第28條之2甲案,同意10%的開採量彈性調整。
- 對礦業保留區解除管制時,建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並舉行公聽會。
- 主張第28條之1開說明會即可,後續程序再開公聽會。
- 同意將孔文吉委員關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說明會的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 支持甲案第31條,認為第31條與第43條之2規範不同價值與精神。
- 對第33條之1(尤美女委員版)中一年期限的限制表示不同意。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礦業法第29條之1,強調國家礦產應作高值化利用,避免高經濟價值礦物被水泥業者當水泥用。
- 堅持礦業專業區應有明確規劃,以提升國家礦產經濟價值,而非簡單「不予增訂」。
- 建議第28條之2甲案通過,並在立法說明中載明擴大採取量應優先降低出口。
- 對第29條之1修正動議中刪除「高值化」字眼表示不解,認為是與行政部門協商結果有落差。
- 要求審查第29條之1時,應請工研院列席說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礦務局將「水庫集水區」修正為「水庫蓄水範圍」是偽造公文書,因水利署未曾建議且與事實不符。
- 主張甲案第27條除水庫集水區及風景特定區外,應納入「一級環境敏感區」,並要求經該管機關同意。
- 主張礦業權設定申請時,應明定政府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義務,而非僅公開展覽。
- 認為第28條之2甲案通過,但應在立法說明中強調擴大採取量須以降低出口為優先手段。
- 主張礦業保留區解禁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並讓當地居民有參加公聽會的權利。
- 質疑行政部門對「公聽會」的定義過於嚴謹,認為公聽會與說明會強度相似,應採「公聽會」以確保各自表述機會。
- 質疑第29條之1修正動議中,礦業專業區內私有土地一律徵收、公有土地一律撥用,且徵收款可入股的規定,認為徵收地價過低恐無實質幫助。
- 質疑第32條(甲案第30條)中,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半段(依法公告停止接受申請區域)不適用於展限的合理性,認為此舉為39家矽砂礦業者量身訂製,恐造成市場壟斷。
- 主張第32條(甲案第30條)應將第17條完整放進去,或至少特許展延一次。
- 主張第39條關於不正方法取得礦業權的撤銷或廢止,不應放寬條件,應包含緩刑或易科罰金情形,以避免對弱勢造成不公。
- 主張第40條(甲案第38條)中「妨礙公益」的定義應更廣泛,涵蓋環保署環評結論等。
- 主張第31條(甲案第29條)應納入「土地使用管理機關同意」作為駁回申請的要件。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水庫蓄水範圍」改回「水庫集水區」。
- 質疑「一級環境敏感區」的範圍過大,尤其可能涵蓋大部分原住民高山地區。
- 力爭礦業法條文中應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機制,不應等到礦業用地展限才適用。
- 提案增訂礦業法第29條第3項及第4項,要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並在原住民族地區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訂定說明會辦法。
- 對礦務局遺漏其修正動議表示強烈不滿,認為其未做足功課。
- 支持第28條之2甲案,同意10%的開採量彈性調整。
- 質疑「高值化礦業原料園區」的定義及所含原料,要求礦務局提出調查報告。
- 對礦務局為中鋼蛇紋石等產業需求而排除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半段適用於展限的說法表示不滿,認為不應犧牲原住民族土地和生命財產安全。
- 主張第33條(甲案第31條)應增列一款,將未依第43條之2規定辦理原住民諮商同意者納入駁回申請的要件。
- 對第40條(甲案第38條)中「妨礙公益」的定義,建議應列入立法說明。
- 強烈支持尤美女委員所提第33條之1,要求既存礦區展限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部落同意及參與。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水利署說明「水庫集水區」與「水庫蓄水範圍」的界定差異,並表明立場。
- 建議行政機關在設定礦業權時,應放寬通知範圍,積極通知更多利害關係人。
- 建議第28條之2甲案通過,林淑芬委員的意見納入立法說明。
- 建議將行政部門對「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爭議帶回思考,若無實務影響,可全採公聽會形式。
- 建議第32條(甲案第30條)的爭議利用中午溝通,若無問題,則放進條文。
- 建議第33條(甲案第31條)通過,並將王次長關於「駁回一部申請」的說明列入立法說明。
- 建議第33條之1(尤美女委員版)與第43條之2整體討論,不宜單獨在此條文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第28條之1應將「說明會」改為「公聽會」,讓當地人民有表達意見機會。
- 贊成第33條(甲案第31條)照甲案通過,但建議在第7款「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前加上「土地使用及土地管理機關」。
- 提案第33條之1,要求既存礦區之礦業權者於原住民族土地申請礦業權展限時,均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及參與。
- 主張第34條(甲案第32條)第1項但書應加上第38條第2款,即礦業經營有妨害公益情形無法補救部分也應排除。
- 主張第39條關於不正方法取得礦業權的撤銷或廢止,刑法第212條及第213條可以不用放進來,因為與礦業權者偽造行為關係不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第32條(甲案第30條)應準用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納入部落諮商同意權。
- 對經濟部為中鋼蛇紋石等產業需求而排除第17條第1項第6款適用於展限的說法表示抗議,認為不應破壞布農族傳統領域與犧牲族人生命財產安全。
- 質疑第43條之2關於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的法律效果太弱,不同意部落已表明不同意卻仍需一直補辦。
- 強烈支持尤美女委員所提第33條之1,要求既存礦區展限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部落同意及參與,認為這是對原住民族的公平與保障。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對第32條(甲案第30條)中,經濟部公告停止接受申請的區域,質疑其「永久停止」的意義,建議訂定落日條款或退場機制。
- 建議第33條(甲案第31條)應將「駁回全部或一部申請」的情形明確區分為兩個條文或兩項,以避免模糊。
相關人員回應
鍾朝恭 副署長
- 水利署確實沒有建議將「水庫集水區」修正為「水庫蓄水範圍」,可能是誤會。
- 水利署主張任何開發行為都不能影響水質和水量。
- 水庫蓄水範圍指水庫重要設施範圍,水庫集水區則指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地區,範圍較大。
- 水利署立場是原條文「集水區」必須經過水利主管機關同意,確保任何開採或土石行為不得影響水質。
王美花 次長
- 行政院送立法院的甲案第27條版本沒有修正,是院內綜整意見後提出修正。
- 承認礦務局與水利署在「水庫集水區」修正為「水庫蓄水範圍」的溝通上可能存在誤會,同意保留原來的「水庫集水區」文字。
- 說明礦業審查最關鍵的是取得礦業用地許可(第43條之1),而非抽象的礦業權設定。
- 對於第28條之2開採量彈性調整,認為應由政策評估決定,並在政策中寫明逐年降低外銷比例,不需寫入條文。
- 對於第29條(礦業保留區解禁),表示已將乙案第5項規定(刊登網站)納入甲案第5項,並建議辦理「說明會」而非「公聽會」。
- 對於第29條之1(礦業專業區),認為水泥中含有高值部分是產業加值化問題,且現有礦區規劃可能損及礦業權人權益,新覓空地規劃不易,故建議不予增訂。
- 對於第32條(甲案第30條)中不適用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半段(依法公告停止接受申請區域)展限,認為舊礦應以其他實質條文管理,不應單純因不准新礦申請就刪除舊礦。
- 對於第33條(甲案第31條)「駁回全部或一部申請」,解釋是因新增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要件,若僅部分同意,可容許部分展限(減區概念)。
- 對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認為其程序複雜耗時,不適合與第31條立即駁回申請的規定綁定,故單獨規定在第43條之2。
- 對於第34條(甲案第32條)中刪除第38條第2款(妨害公益)的規定,解釋是因妨害公益被廢止的礦區不應再開放。
- 對於第36條(甲案第34條)將「增減區」改為「減區」,解釋是增區應依新設礦業權規定辦理。
- 對於第39條關於不正方法取得礦業權的撤銷或廢止,認為應考量刑責與廢礦業權的直接關係,且緩起訴或微罪不起訴不應導致廢礦業權,以免不相當。
- 對於第40條(甲案第38條)中「妨礙公益」的定義,認為可由行政部門訂定的認定原則及環評法規處理。
- 代表經濟部對遺漏委員修正動議致歉。
- 同意第28條之1將「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納入,並將「礦業權者」改為「礦業申請人」。
- 同意第31條(甲案第29條)將「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納入。
- 對於第33條之1(尤美女委員版),認為與第43條之1邏輯矛盾,且一年內辦完諮商同意行政上不可行,故不同意增訂。
徐景文 局長
- 說明礦業法第27條在核定礦業用地時需徵詢14個主管機關同意,過去水利署建議除水利署外,還需徵詢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
- 認為「水庫集水區」回歸原條文在執行上並非困難,並查明過去僅有14個案例涉及水庫集水區範圍徵詢。
- 說明第28條之1設定礦業權階段只是告知可能開礦,無實質開發,用地階段才需明確通知地主。
- 說明第29條甲案已將乙案第5項規定納入,並建議辦理「說明會」而非「公聽會」。
- 說明第29條之1不予增訂的原因是目前具開採價值的礦脈多已設定礦業權,新覓空地困難,且恐損及現有權益。
- 說明第32條(甲案第30條)已整併委員版本,涵蓋原條文第17條第1項第1、2、7、8款。
- 說明第40條(甲案第38條)中經濟效益評估會在設權及展限時檢視,若無經濟效益將依第27條第6款不予准核。
- 說明「妨礙公益」的認定原則,涵蓋公共建設衝突、居民生命安全、水資源、交通、河川、防洪、山崩、地陷、廢土石流失、礦害及環境景觀等。
- 說明第36條(甲案第34條)將「增減區」改為「減區」,因增區應依新設礦業權規定辦理。
張順勝 簡任技正
- 全國國土計畫已公告實施,未來不再區分一級或二級環境敏感區,僅稱「環境敏感地區」。
- 建議將乙案的「一級」兩字刪除,修正為「環境敏感區」。
- 環境敏感地區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劃設,約有52項,涵蓋台灣將近三分之二的範圍。
- 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區允許採礦,環境敏感區內不必然禁止採礦,仍需回歸各目的事業法令規範。
劉雅娟 專門委員
- 說明第28條之1甲案設計為礦業申請人舉辦說明會,並同意加入「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
- 說明取得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個資可能涉及個資法問題,需新增條文規定礦業申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取得。
- 說明第29條(甲案第29條)同意修正為「公所公開展覽30日,並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
- 對於孔文吉委員提出關於原住民族地區說明會辦法的建議,認為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即可,不必因地區差異而有大幅不同。
- 說明第32條(甲案第30條)中,第17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不適用於展限,因其為設礦時才會發生的情況。
- 說明第33條(甲案第31條)中,第43條之2關於原基法的法律效果是列在同一條文內,與第31條不同。
- 說明第34條(甲案第32條)中,因妨害公益被廢止的礦區不應再開放,故不將第38條第2款納入。
- 說明第39條中,刑法第212條(偽造護照等特種文書)與礦業權申請無直接關係,第213條針對公務員,故甲案未納入。
林豐文 參事
- 行政程序法第107、108條規範的是「聽證」,其程序較嚴格且具法律效力,行政程序法中無「公聽會」的規定。
- 關於第39條,立法上要列哪些刑法條文屬立法政策空間,建議可調整文字為「刑法第210條至第218條、第339條、第339條之4之罪」。
- 說明緩起訴處分本身是有罪認定,但代表情節輕微;法院免刑判決也認定有罪但不處罰。
- 說明撤銷或廢止礦業權是行政管制而非行政罰,是否因輕微侵害法益即撤銷,需考量礦業權成本。
汪明輝 副主任委員
- 站在原民會立場,希望能儘可能在每個空間都出現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文字。
- 對於第33條(甲案第31條)與第43條之2的法律效果差異,尊重大會決定。
戴德潤 科長
- 說明第32條(甲案第30條)中,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半段(公告停止接受申請區域)不適用於展限,因現行做法是不接受新申請案,但展限仍可受理。
林健豪 組長
- 說明經濟部曾公告停止接受申請的礦種及地區,例如西部地區的矽砂礦、瓷土礦、火粘土礦、煤礦等。
- 說明矽砂礦與土石採取不同,矽砂用於玻璃原料等,需純化處理。
- 承認若要查證39家矽砂礦場的具體產量、銷售量、佔比及是否假借採矽砂礦之名行採砂石之實,需進一步調查。
- 說明「妨礙公益」的認定原則,包括公共建設計畫衝突、居民生命安全、水資源、交通、河川、防洪、山崩、地陷、廢土石流失、礦害及環境景觀等。
黃品中 專門委員
- 說明花蓮卓溪有8個生產蛇紋石的礦場,供應中鋼煉鋼,若停止生產恐影響中鋼。
徐銘宏 主任秘書
- 說明台灣去年矽砂總產量為14萬公噸,有17個礦在生產,總銷售量12.5萬公噸。
- 說明針對零產量的礦,正依第38條之1規定清查,屆時將廢止其礦業權,以保障合法業者並加強管理。
相關後續
- 礦業法第28條之1照甲案修正通過,要求礦業申請人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
- 礦業法第28條之2照甲案通過,關於開採量彈性調整10%。
- 礦業法第31條(甲案第29條)照甲案修正通過,要求公開展覽並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
- 礦業法第36條(甲案第34條)照甲案通過,立法說明需敘明礦區增加的申請依新設礦業權規定辦理。
- 礦業法第40條(甲案第38條)照甲案通過,立法理由需加強說明「妨礙公益」的認定原則。
- 礦業法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甲案第30條)、第33條(甲案第31條)、第33條之1(尤美女、蘇治芬委員提案)、第34條(甲案第32條)、第39條(甲案第37條)等條文,因各方意見分歧,均列甲、乙、丙案暫行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
- 要求經濟部提供「妨礙公益」的認定原則表給委員參考。
- 暫行保留的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7101
- 卷/期/冊
- 107/71/1
- 發布日期
- 2018-07-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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