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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山坡地、天然氣及礦業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0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天然氣事業法」及「礦業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原住民保留地權益、天然氣儲存安全與能源轉型,以及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委員們就法案細節與行政機關進行激烈辯論,部分議案達成修正共識,部分則因爭議較大而保留,全案最終送院會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核心為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的經營、管理、開發、利用與保育,特別是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條件,以及已取得他項權利者如何取得所有權。
  • 會議也關注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土地價值計算基準,以及原住民農民參與農保及農會資格受限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取消取得所有權的 5 年限制:立法委員主張立即取消,行政機關則建議等待行政院版本且認為屬重大政策變更需審慎。
  • 原住民保留地估價問題:委員反映保留地市值偏低導致貸款困難,建議以公告現值加 4 成作為計算基準。
  • 政府部門協調不足:委員批評農委會與原民會對修法方向和解釋函協商不足,導致立場不一。
  • 農保及農會資格限制:鄭天財委員指出原住民農民因未取得所有權而無法以自耕農身分投保農保或加入農會,影響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反對農委會等待行政院版本,強調農保資格影響已久,應加速處理。
  • 主張將現行條文的「應輔導」改為「應協助」,並納入「部落」作為土地權利主體。
  • 指出行政院核定原住民保留地已認定為祖先土地,卻仍需等待 5 年才能取得所有權,極不合理。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與原民會對修法方向和進度缺乏協調,對 5 年限制表達強烈不滿。
  • 支持廖國棟委員版本中將保留地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 4 成作為計算基準,並由原民會編列預算購買被強制執行的保留地。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市值過低,影響原住民貸款權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在原住民保留地因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強制執行時,由原民會編列預算購買,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民會。
  • 建議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 4 成作為計算基準。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臨時提案 4 的「要求」改為「建請」,並將「應」拿掉,改為「研議解釋」或「提供書面說明給經濟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等待行政院版本,認為取消 5 年限制屬重大政策變更,需行政院確認政策立場。
  • 表示農保資格部分雖由農委會主管,但相關原住民權益仍需配合原民會辦理。
  • 同意將臨時提案 4 中的「要求」修改為「建請」,並將「應」字刪除,改為「研議解釋」。

汪明輝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原民會立場與委員們一致,希望取消 5 年限制,並訂定罰則處理人頭買賣、轉租轉讓問題。
  • 建議由政府承受特定情況下的原住民保留地,如興辦公共事業、天然災害遷建或抵繳稅款者。
  • 強調農保資格屬農委會業務,原民會尊重農委會決定。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 1、2、3、4 經修正後通過。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鄭委員版本第一項及廖委員版本第二、三、四項為基礎,並納入「部落」概念,併案審查完竣。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台灣天然氣儲存容量與安全存量的規定,以因應 2025 年能源轉型中天然氣發電占比達 50% 的目標,確保供氣穩定與國家能源安全。
  • 會議亦觸及天然氣儲槽設備採購標準、代輸儲機制及供應中斷的賠償責任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立法委員主張將儲存天數明定入法(廖國棟 30 天,王育敏 20 天),行政單位則傾向以行政命令分階段提高(能源局規劃 2025 年達 20 天,2027 年達 24 天),認為具彈性。
  • 儲槽興建進度與變數:中油總經理指出儲槽興建存在變數(如觀塘環評延宕),影響達成目標時程,與經濟部說法略有出入。
  • 儲槽設備安全性與採購偏好:委員質疑台灣儲槽偏愛採用日系雙層屋頂系統,認為其造價高、工期長且耐震度不佳(地震 5 級可能停機),影響供氣穩定與國安。
  • 法律明定與行政裁量權:行政單位認為法律明定儲存天數會限制彈性,且可能引發土地炒作;委員則認為應入法以確保目標達成與國民安心。
  • 電價油價爭議:陳超明委員質疑政府在國際油價低時電價油價卻上漲,與能源政策討論產生支線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天然氣安全存量拉高至 30 天,以因應 2025 年天然氣發電占比 50% 的目標,避免因天候或戰爭導致斷氣。
  • 質疑台灣儲槽系統偏愛日系,其造價高、工期慢、安全性(地震 5 級即停運)不如國際通用系統,對能源安全表示擔憂。
  • 強調安全存量與儲槽容量不同,應在條文中明定安全存量目標,以安民心。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能源轉型目標設定後,未能積極因應天然氣儲存問題,僅口頭承諾而不願入法。
  • 質疑現行油價電價政策,認為在國際油價較低時,國內價格不降反升,與政府說法不符。
  • 呼籲經濟部與中油應明確說明天然氣儲存計畫的執行可行性,以避免未來責任歸咎。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天然氣儲存天數不需立即明定入法,可透過決議要求行政單位逐年報告進度,若落後則再追究。
  • 認為將儲存天數入法可能導致土地炒作,增加中油興建儲槽的困難。
  • 解釋電廠遇地震停運是安全設計,而非設備不佳。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天然氣安全存量明定入法至少 20 天,認為這是根據全國能源會議專家建議,展現政府決心。
  • 強調行政單位不能僅以興建計畫為由拒絕入法,因未來變數多,法律規定才能提供明確目標。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從中油操作經驗說明儲槽安全機制(如自動跳脫閥)及儲存限制(不能百分之百儲滿)。
  • 指出高頻率使用儲槽可能增加營運風險,並提醒觀塘接收站興建進度對天然氣供應的關鍵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現行法令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儲槽容量與安全存量標準,並已預告逐年提高的計畫。
  • 強調儲槽興建工期長,需 48 個月,增加儲槽量是逐步疊加的過程。
  • 解釋儲槽容積與實際安全存量(操作容量)不同,後者涉及儲存成本,但颱風季節會盡量裝滿。

林全能 能源局長

  • 說明目前天然氣儲槽容量為 15 天,已預告修正為分階段提高:2019 年 15 天、2022 年 16 天、2025 年 20 天、2027 年 24 天。
  • 強調行政命令具彈性,可依需求快速調整,建議定期檢視而非明定於法律。
  • 澄清電價調整有法定公式,非天天喊漲。

李順欽 中油總經理

  • 說明中油配合 2025 年非核家園目標,已逐年提高安全存量並規劃儲槽興建計畫,包括台中二期、永安及觀塘接收站。
  • 指出儲槽興建存在變數(如觀塘環差審查延宕),因此建議逐年檢討安全存量。
  • 強調中油在設備採購上採公開招標及最有利標,依國際標準規範,並無偏愛特定國家系統。

劉俊昌 中油副執行長

  • 說明中油採公開招標及最有利標,設計符合 2500 年地震回歸期等國際標準,針對地方特性評估設計。
  • 澄清儲槽在地震 5 級時停運是安全設計,而非設備不佳,並舉例智利地震時接收站距離震央遠。

廖惠貞 中油執行長

  • 說明天然氣氣化後透過管線送到客戶端。

相關後續

  • 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條文草案,擇期再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每年立法院單數會期至經濟委員會報告天然氣儲槽容積與安全存量之具體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三

礦業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礦業法關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礦業用地申請與展限程序、環境保護與回饋機制等條文。
  • 重點討論包括原基法 21 條諮商同意權的落實、環境保證金的設立與管理、礦產權利金的費率與回饋分配,以及環評補辦與礦業權廢止條件等。

相關爭議

  • 原基法 21 條溯及既往:立法委員主張原基法 21 條應回溯至 2005 年 2 月 5 日生效日,適用於所有既有礦權展限;經濟部則認為展限時會踐行,不需溯及既往。
  • 環境保證金:委員堅持設立環境保證金,並提撥至專戶保管;經濟部認為現有土地主管機關已有收取復育擔保金機制,恐重複收取。
  • 礦業用地審核:林淑芬委員認為礦業用地申請應納入土地空間管理機關審查,並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經濟部則傾向現行權利人同意機制。
  • 礦業權廢止條件:委員主張應廢止礦業權的「同一事由」限制應取消,並納入「一年內連續處罰達 3 次」的嚴格規定;經濟部則認為現行罰則已具層次性。
  • 補辦環評次數限制:林淑芬委員主張針對未辦環評的既有礦場,若提出替代方案仍未通過環評審查,應限制次數(如 3 次)後即廢止礦業用地,而非無限期重審。
  • 礦產權利金費率與回饋:委員質疑現行權利金費率過低且以原料價計算,建議提高費率、從量課稅,並明訂礦業權者營業所得應提撥回饋金,且原住民地區應從優考量,由部落掌控回饋金運用,而非鄉公所。
  • 公民訴訟與檢舉獎金:委員提案增訂公民訴訟與檢舉獎金條款,經濟部則認為現有法規已足夠或與礦業法立法目的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基法 21 條應回溯至 2005 年 2 月 5 日,適用於所有在原住民地區的礦業權展限,以彌補過去未踐行諮商同意的漏洞。
  • 堅持環境保證金有必要,且礦產權利金回饋金應由原民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避免鄉公所濫用,確保回饋落實到部落。
  • 建議提高第七十一條等嚴重違規的罰則,並將礦產權利金與營利所得的回饋機制分開明確訂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對礦業法修正態度保守,許多共識性議題(如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環評)仍強硬不退。
  • 主張礦業用地申請應納入土地空間管理機關審查,並在法條中明確賦予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要求廢止礦業權的認定應更嚴格,取消「同一事由」限制,改為「一年內經連續處罰達 3 次」或「一年內被處分停工達 2 次」即廢止。
  • 質疑礦產權利金計算方式導致費率過低,建議改為從量課稅或明訂浮動機制,並要求礦業權者營業所得應提撥回饋金,而非僅由國庫提撥。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呼籲經濟部重新思考,對過去未踐行環評等規定應補做,並採取趨嚴的立法方向。
  • 建議將「國家緊急危難」和「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的具體定義寫入立法說明,避免主管機關濫權。
  • 認為礦產權利金費率應有明確機制,避免只按最低費率收取,並應將超額利潤計算清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環評、原住民同意等過去未做的項目,應要求業者補做一次,後續展限若無重大變更則不需重複。
  • 認為人民對主管機關認定「國家緊急危難」或「重大公益」的行政處分,應有行政救濟權利,並應在條文中明確規定。
  • 支持增訂公民訴訟條款,認為空污、水污法皆有相關規定,礦業法亦應比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為礦業權者未取得部落同意時,應有停損點,不能讓知情同意程序無限進行,應有法律效力廢止其礦業用地。
  • 強調原基法 21 條核心精神是利益分享,營業所得提撥比例應比權利金更受重視,才能真正回饋原住民族。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撤回第九十二條之一的修正動議,但後續又建議將第九十二條之一列甲、乙案併陳。
  • 對多項爭議條文建議兩案併陳送協商,或直接表決乙案,反對主席的保留裁示。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局長

  • 說明礦場關閉計畫已納入第四十三條,礦業用地核定需徵詢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同意。
  • 認為收取環境保證金恐與現有土地主管機關的復育保證金重複,且原民會也將收取。
  • 解釋礦業權展限時會踐行原基法 21 條諮商同意程序,且 5 年內將有 45% 礦權到期需辦理。
  • 說明礦產權利金依原料價收取,且費率已上調,子法將訂定浮動機制並每 3 年檢討一次。
  • 表示第六十二條已將委員意見整合至第五十七條,明確情節重大定義及廢止礦業權條件。
  • 說明補辦環評機制是針對環評法頒布前的既存礦業用地,分級要求補辦,並尊重環評結論。
  • 建議檢舉獎金與公民訴訟條款不予增訂,因現行機制已足夠或與礦業法立法目的不符。

劉雅娟 經濟部專門委員

  • 澄清國家公園已修正為全面禁止礦業權,故無徵得同意問題。
  • 說明礦業用地申請程序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一,會通知土地與建物所有人,並踐行原基法 21 條規定。
  • 解釋行政調處僅為第三方協商機制,若雙方不接受,礦業權者仍不能使用土地,除非符合國家緊急危難等但書情況。
  • 說明環評法本身對替代方案無次數限制,經濟部準用環評法規定,若要限制次數需由環保署說明。
  • 強調原基法 21 條的營業所得提撥與礦業法權利金是不同機制,擔心兩者競合導致操作問題。

龔明鑫 經濟部次長

  • 認為「得」廢止礦業權應保留行政裁量權,不宜改為「應」廢止。
  • 指出第三十一條涉及礦業權,第四十三條之三涉及礦業用地,兩者標的不同,不宜將諮商同意未通過即駁回礦業權展限納入第三十一條。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六十二條中「連續」兩個字拿掉,因按次處罰並無連續性,且「同一事由」已拿掉則無問題。

呂雅雯 環保署簡任技正

  • 說明環評法對替代方案確實無次數限制,但第五十八條之一是針對「補辦環評」的特例案件,與一般新案環評不同。
  • 指出環保署已修訂認定標準,未來山坡地 1 公頃以上礦業權展限案皆須辦理環評,不通過則不許可展限或使用礦業用地。

施信宏 經濟部科長

  • 說明礦業案件有密集監督管理機制,與一般產業不同,故不需增訂檢舉獎金條款。

相關後續

  • 礦業法修正草案全案共 97 條條文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照甲案或修正後甲案通過。
  • 第四十三條之三、行政院版第五十八之一條照乙案通過。
  • 第六十條、行政院版第五十五條之一、行政院版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照甲案修正通過。
  • 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照甲案通過,不予增訂。
  •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九十四條列甲、乙案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關於天然氣氣源尋找、接收站與儲槽建置,經濟部應責成台電與中油公司貫徹風險分散原則,並以國際通用標準設備為主。

原始資料

公報
1077101
卷/期/冊
107/71/1
發布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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