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與兒少權益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疫苗、偏鄉醫療及托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全民健康保險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會議討論重點包括預防接種是否納入健保給付、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費用減免、托育服務提供者資格限制,以及兒童交通安全與友善育兒環境。部分提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多數法案條文則保留送院會協商或委員會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臨時提案 (共3案)
核心議題
- 檢討醫院評鑑標準以納入勞基法違規與分級醫療落實情況,並規劃生育及托育照顧政策的資源供給。
- 改善安寧緩和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的檢核機制與申請流程。
相關爭議
- 醫院評鑑標準檢討時程:提案要求3個月內,衛福部建議延長至年底。
- 生育及托育照顧政策規劃範圍:提案原為「資源供給及配置」,衛福部建議修正為更廣泛的「政策」層面。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檢討醫院評鑑標準,將勞檢結果違規與分級醫療落實情況納入評鑑項目。
- 要求衛福部改善安寧緩和及器官捐贈意願書的資訊檢核機制與申請流程冗長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6個月內就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的資源供給及配置,提出整體規劃報告。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衛福部編列充足疫苗公務預算並給予處置費,治療型疫苗可納入健保新藥新技術考量。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針對臨時提案第3案,建議將「公務」二字刪除,並在「給予處置費」前加「另」字,以確保醫師除處置費外可收取其他應有費用。
相關人員回應
廖崑富 醫事司副司長
- 同意將醫院評鑑標準檢討時程從3個月調整為年底,並增加每兩個月向委員辦公室報告最新進度。
- 針對哈姆立克急救法,建議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中刪除,因其可能造成傷害且非主要急救方式。
簡慧娟 社家署署長
- 同意將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報告中的「資源供給及配置」修正為「政策」,以擴大範疇。
- 針對虐殺動物者是否列為高風險家庭,回應若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處理。
- 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5款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並刪除「少年」二字。
- 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7款修正為「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 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2項修正為「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醫師、心理師、兒童少年福利或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中劉建國委員提案的駕駛與隨車人員積極與消極資格,在教育法規中已有規定,建議回歸教育法規處理。
- 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陳素月委員提案中央補助生育津貼,表示中央不鼓勵也不支持,因其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對人口發展效果有限,建議保留。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中寄養家庭優先收養原則,強調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綜合考量,但現行制度不排除寄養家庭轉為收養人,且已有SOP處理。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強調健保費率調整是一件困難的事,但會依財務狀況有運作機制,並非永遠不調整。
- 說明治療型疫苗可循新藥機制,經HTA評估後納入健保給付,但預防型疫苗仍由公務預算處理。
- 指出公務預算編列不足導致疫苗短缺是問題,但健保也有財源短缺問題,將預防疫苗放公務預算理論上由國家負擔更廣。
- 強調預防保健應是政府核心價值,由公務預算、疫苗基金支應,政府支出100%,若納健保則民眾負擔64%。
- 同意檢討並放寬第四十八條關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減免辦法,但強調應從醫療資源概念而非族群概念考量。
- 建議若第四十八條修法,可在「山地離島」後加上「或醫療資源不足區」,相關辦法由健保署訂定。
- 說明醫師若認為是醫療行為,可依專業裁量權收取診察費,健保不加以禁止。
周志浩 疾管署署長
- 認為預防接種納入健保應在整體配套想好後再調整,需思考如何分工。
- 說明國家對防疫經費有限,每年會努力爭取預算,緊急情況可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
- 確認100年以前健保法規定的預防保健醫療不含疫苗費用。
商東福 社保司司長
- 不建議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第一條,應維持現行條文,因預防接種涉及公共衛生議題。
- 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以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作為免除部分負擔範圍。
- 針對第四十八條,說明衛福部會針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給予補助,且第四十三條已有相關減免規定。
- 對於邱泰源委員第五十一條指示用藥的提案,回應目前支付標準辦法已包含保險人逐步檢討的規定,實務上使用量夠大不會立即刪除。
- 對於第八十條病歷流通提案,認為醫療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此重複修正。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衛福部需於年底前檢討醫院評鑑標準,將勞基法違規與分級醫療項目納入,並每兩個月報告進度。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衛福部需於6個月內就生育及托育照顧政策提出整體規劃報告。
- 臨時提案第3案通過:衛福部應於2個月內改善安寧緩和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的檢核機制與申請流程問題。
- 陳宜民委員等提出之疫苗相關臨時提案修正後通過,要求衛福部編列充足疫苗預算,並另給予處置費;治療型疫苗可納入健保新藥新技術考量。
討論事項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是否納入預防接種服務,以及其對健保財務與國家防疫政策分工的影響。
- 研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費用免除的範圍與認定標準。
- 探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關於指示用藥給付的必要性及對基層醫療的影響。
- 檢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關於醫療資訊分享制度的建立與病歷電子化補助。
相關爭議
- 預防接種是否納入健保給付:陳宜民委員主張納入,認為預防勝於治療且健保財務充裕;衛福部、疾管署及多位委員反對,認為預防接種屬國家防疫政策應由公務預算支應,納入健保會排擠資源且增加民眾負擔。
- 免除部分負擔對象範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陳瑩委員等主張將「山地」改為「原住民族地區」,並增列「原住民」、「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衛福部主張維持現行條文,認為現有辦法可彈性處理,且健保減免應基於醫療資源而非族群概念,但同意檢討放寬辦法。
- 指示用藥納入健保給付:邱泰源委員主張納入以維繫基層醫療醫病關係;衛福部回應現行支付標準辦法已可逐步檢討,不需修法。
- 病歷流通電子化:呂玉玲委員提案病歷應流通並可調閱;衛福部認為醫療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此重複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法第一條,回歸健保「醫療保健服務」的立法精神。
- 指出健保費率應適度調整,以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人力成本增加,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 主張治療型疫苗可循新藥方式納入健保給付,預防型疫苗若由公務預算支應不足,健保可代支。
- 強調政府應編足疫苗基金預算,避免疫苗短缺,並將新興疫苗納入考量。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可能造成的衛福部內部業務分工混亂,以及經費支出系統的模糊。
- 強調修法應審慎,待配套措施完善後再行調整。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體諒陳宜民委員提案立意良善,但考量國家防疫位階及健保總額困境,建議預防接種應另立專法,參考日本健康增進法。
- 提案修正第五十一條,主張將部分指示用藥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以維護基層醫療的醫病關係,避免對民眾造成不便。
- 強調醫病互動中醫師對病患的診察動作應受尊重,不應因純打疫苗而無法收取診察費。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反對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認為健保總額制度已使第一線醫護人員面臨點值壓縮問題,給付增加將加重醫療人員負擔。
- 指出台灣公費疫苗施打種類已多,疫苗政策應由疾管署根據專家意見及防疫優先順序,完整計算成本後決定。
- 強調公費疫苗施打具有國家防疫力道,與健保給付後民眾自主選擇的性質不同,應有所區隔。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反對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認為防疫屬國安問題,應由公務預算百分之百負擔,若納健保則民眾需負擔64%。
- 質疑疾管署疫苗預算編列不足,建議應充足編列預算或建立預備金機制以應對疫情。
- 提醒健保是社會保險,增減給付項目需經健保會審議,且應避免影響現有醫療總額與點值。
- 對於第四十八條修正,提醒健保對象群的補助應釐清,避免健保變成福利;並指出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八條若同時規範「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可能產生法律適用衝突。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幼兒應優先獲得保護,支持將預防接種處置費納入公費疫苗給付,肯定衛福部將1歲以下及6歲以下公費疫苗處置費納入的政策。
- 強調若國家資源有限,所有疫苗應區分優先順序,並確保疫苗基金編列充足。
- 呼籲政黨間應共同解決問題,避免政治口水戰,以國民健康保障為優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十八條,將「山地」改為「原住民族地區」,並增列「原住民」及「身心障礙」為免除部分負擔對象,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及保障都會區原住民就醫權益。
- 強調應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以避免遺漏偏遠地區民眾。
- 指出第四十八條規定「免依第四十三條」部分負擔,顯示立法者已考慮其特殊性,不應將其混同處理。
- 要求衛福部在協商時提出更適當的修正條文,以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醫療不均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台東達仁鄉與大武鄉同樣是排灣族,卻有不同健保補助比例(全免與20%)的解釋,認為醫人比無法反映醫療資源的距離、面積、科別問題。
- 強調醫療資源不均對民眾影響甚鉅,減免20%部分負擔無感,即便全免也不足以彌補醫療不均事實。
- 希望衛福部細部了解原住民族地區現況,提出更合理的改善方案,並優先處理原住民族地區的醫療不均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未事先計算擴大免除部分負擔對象所需費用,且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導致委員不信任而要求入法。
- 主張醫療資源稀少地區(不論原民或一般居民)應享相同待遇,減免部分負擔以求公平。
- 要求衛福部在政黨協商前說服提案委員,並提出修訂原則及方向報告,以加速法案審查。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八十條,主張病歷或檢查紀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強調健保費率調整是一件困難的事,但會依財務狀況有運作機制,並非永遠不調整。
- 說明治療型疫苗可循新藥機制,經HTA評估後納入健保給付,但預防型疫苗仍由公務預算處理。
- 指出公務預算編列不足導致疫苗短缺是問題,但健保也有財源短缺問題,將預防疫苗放公務預算理論上由國家負擔更廣。
- 強調預防保健應是政府核心價值,由公務預算、疫苗基金支應,政府支出100%,若納健保則民眾負擔64%。
- 同意檢討並放寬第四十八條關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減免辦法,但強調應從醫療資源概念而非族群概念考量。
- 建議若第四十八條修法,可在「山地離島」後加上「或醫療資源不足區」,相關辦法由健保署訂定。
- 說明醫師若認為是醫療行為,可依專業裁量權收取診察費,健保不加以禁止。
周志浩 疾管署署長
- 認為預防接種納入健保應在整體配套想好後再調整,需思考如何分工。
- 說明國家對防疫經費有限,每年會努力爭取預算,緊急情況可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
- 確認100年以前健保法規定的預防保健醫療不含疫苗費用。
商東福 社保司司長
- 不建議將預防接種納入健保第一條,應維持現行條文,因預防接種涉及公共衛生議題。
- 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以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作為免除部分負擔範圍。
- 對於邱泰源委員第五十一條指示用藥的提案,回應目前支付標準辦法已包含保險人逐步檢討的規定,實務上使用量夠大不會立即刪除。
- 對於第八十條病歷流通提案,認為醫療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此重複修正。
相關後續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要求衛福部事前做好功課調整。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保留在委員會,另擇期處理。
- 第一項附帶決議(關於健保財源與疫苗納入健保)及第二項附帶決議(關於醫療資訊分享制度與病歷電子化補助)因相關條文保留在委員會,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關於寄養家庭優先收養的原則與影響。
- 研議第26條之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的消極資格,特別是精神疾病與虐殺動物的認定標準。
- 審查第29條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的駕駛、隨車人員資格與車齡限制。
- 討論第33條之3中央補助生育津貼及鐵路列車設置親子優先座位或車廂的政策。
- 配合相關條文調整第90條之1罰則項次及第118條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 寄養家庭優先收養:陳宜民委員主張將寄養家庭優先收養原則入法,以鼓勵更多家庭參與寄養;衛福部社家署認為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綜合考量,且入法可能影響寄養制度,但現行制度不排除寄養家庭收養。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消極資格:劉建國委員提案納入虐殺動物者不得擔任保母;林靜儀委員認同其高風險性,但衛福部社家署認為虐殺動物與虐待兒童連結薄弱,可能侵害工作權,建議刪除。另對精神疾病條款,衛福部建議去除標籤化文字,改為「有客觀事實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
- 兒童交通載具駕駛及隨車人員資格:劉建國委員提案詳細規定積極與消極資格;教育部與衛福部醫事司認為部分內容已在教育法規中明定,或急救方式(哈姆立克急救法)已非主要急救方式,建議回歸教育法規或刪除不合時宜內容。
- 中央補助生育津貼:陳素月委員提案中央應補助地方辦理生育津貼;衛福部社家署表示中央不鼓勵也不支持,認為其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對人口發展效果有限,建議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主張寄養家庭或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以鼓勵更多家庭擔任寄養家庭。
- 肯定王育敏委員提出的親子車廂提案,認為可為兒童打造更友善的交通環境,有助於解決少子化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建議曾犯虐待殺害動物或家庭暴力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範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駕駛、隨車人員的積極與消極資格。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針對學生交通車車齡提出分類限制。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配合第29條調整罰則項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建議兒童交通載具車齡不得逾出廠年限。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建議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家庭優先使用,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未來新採購車廂規劃設置親子多功能車廂。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及第118條,配合相關條文修正罰則項次及施行日期。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主張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家庭生育津貼,以減輕生育負擔。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社家署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文字修正,但強調虐殺動物者仍具高風險,應列入高風險家庭範圍。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建議在收出養評估中考量寄養家庭與孩子的情感關係,但入法需審慎評估。
-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提出修正動議刪除規範罹患精神疾病者的條款,並建議將寄養與收養制度分開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家署署長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收養與寄養制度不同,但未排除寄養家庭收養,強調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綜合評估,入法可能影響寄養制度。
-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建議將第5款改為「有客觀事實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並刪除「少年」二字。
- 建議將第26條之1第7款改為「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 建議第26條之1第2項改為「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醫師、心理師、兒童少年福利或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中劉委員提案的駕駛與隨車人員資格,因教育法規已有相關規定,建議不須再明定,並建議通過王育敏委員針對車齡的版本。
- 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陳委員素月提案中央補助生育津貼,表示中央不鼓勵也不支持,建議保留。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是配合第29條調整罰則項次,採用王育敏委員版本文字。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8條,交通部已表示將規定施行日期的第二項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顏寶月 終身教育司副司長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中劉委員提案的駕駛與隨車人員積極與消極資格,在教育法規中皆已明定,建議回歸教育法系訂定以符合法制一致性。
- 對於王育敏委員提出的車齡限制,表示敬表同意。
胡迪琦 路政司簡任技正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王育敏委員提案,建議將「車廂」修正為「座位」,並同意將第118條第2項關於施行日期的規定一併刪除。
廖崑富 醫事司副司長
- 建議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第2項第5款中的「哈姆立克急救法」刪除,因美國心臟學會已排除此為主要急救方式,且可能造成傷害。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保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修正後通過,主要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消極資格認定文字。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通過王育敏委員的版本,主要針對兒童交通載具車齡限制,其他部分不予修正。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陳素月委員提案保留在委員會,不予增訂。
- 王育敏委員提出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3附帶決議(關於未來新採購鐵路車廂規劃設置親子多功能車廂)照案通過。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修正後通過,配合第29條調整罰則項次。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8條維持現行條文,刪除原擬增訂之施行日期規定。
- 王育敏委員等20人提案、王育敏委員等18人提案、劉建國委員等18人提案及柯志恩委員等19人提案四項提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陳宜民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其餘各案保留於委員會,另擇期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7201
- 卷/期/冊
- 107/72/1
- 發布日期
- 2018-07-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