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職員年資補償金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落日條款與公教衡平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7-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主要討論年資補償金1年落日條款對教師退休權益的影響,尤其因教師固定退休日期與公務員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性。行政部門強調公教一致原則及年金永續,部分委員則主張信賴保護與教師權益。會議最終決議將修正動議及原案保留,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補償金的1年落日條款,探討其對教師退休權益的影響,特別是因教師固定退休日期(2月1日或8月1日)與公務人員不同,導致部分教師無法在落日期限(108年6月30日)前退休並領取補償金的問題。
- 討論焦點亦涵蓋年資補償金制度的歷史背景、其設計缺陷導致的所得替代率過高爭議,以及年金改革中「公教一致性」原則的適用性與財務永續性考量。
相關爭議
- 教師退休日期與落日條款衝突:教師因配合學期規定,退休日期限於2月1日或8月1日,與年金改革補償金的108年6月30日落日期限衝突,導致部分教師無法領取補償金,被認為對教師不公平。
- 公教一致性原則:教育部及銓敘部主張公教人員應採一致性處理原則,但委員反駁教師退休時間點的特殊性已造成不一致,不應齊頭式平等。
- 信賴保護原則:部分委員認為年資補償金曾入法,取消落日條款是維護法制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部門則認為補償金制度本身存在不公平性,應予調整。
- 財務負擔與年金永續:若取消落日條款,將額外增加約319億元(教師部分)及近300億元(公務員部分)的財務支出,與年金改革追求永續的目標相悖。
- 補償金制度的公平性:有委員指出原補償金制度設計不良,導致兼具新舊制年資者所得替代率過高(甚至達135%-140%),造成實質不公平,應予取消。
- 搶退潮與學生受教權:部分委員擔憂教師為領取補償金可能被迫提前退休,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人力安排,但教育部表示已有彈性措施允許6月30日退休。
- 提案範圍爭議:有委員質疑蔣乃辛委員的修法提案僅針對教育人員,未包含公務人員,與「公教一致」原則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文,主張年資補償金應依原規定核發,不設1年落日條款。
- 強調教師退休時間受限於2月1日或8月1日,與公務員隨時可退不同,導致7月1日實施的落日條款對教師不公平。
- 指出教師若為領補償金提前退休,可能減少年資,且影響學生受教權。
- 建議修法應讓教師有選擇一次領取或月領補償金的機會,並將未領部分一次結清。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1年落日條款不公平,補償金是上次改革時法定的補償,不應取消。
- 指出教育人員退休時間的特殊性(2月1日或8月1日)導致權利受限,不應再取消補償。
- 強調若取消補償金,將有約6萬多名教師受影響。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退休教職員於條例施行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一次補償金。
- 質疑教育部堅持「公教一致」原則,但軍改已有特殊考量,且教師補償金曾入法,應維持法制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 認為取消補償金可能導致搶退潮,且其所需費用(平均每年約10億元)低於其他政策,有討論空間。
- 呼籲教育部應保障教師權益,不應鐵板一塊,可考慮教育人員率先修改,公務人員接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本次修法,認為年資補償金是「萬惡之淵藪」,其可惡程度甚至超過18%。
- 解釋補償金制度導致部分新舊制兼具年資者所得替代率高達135%,嚴重不公平。
- 認為年資補償金是過去負責規劃的公務員為自身利益設計的巧門,破壞年金公平性。
- 主張所有退休制度都會因退休時間不同而有差異,教師可自行選擇退休時間,不應再動補償金。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反對本次修法,認為政府已提供1年緩衝期供教師選擇退休,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於此。
- 指出補償金制度本身就具爭議,其父母身為教師也贊成年金改革。
- 質疑蔣乃辛委員提案僅針對教育人員,未涵蓋公務人員,破壞公教一致性。
- 強調年金改革目的是為永續,延長基金破產年限,補償金的不合理性應被取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補償金落日條款,認為其設計初衷是彌補新舊制1%差額,但實施結果導致所得替代率過高,甚至達140%,有失公平。
- 詢問若補償金不落日,預估會增加319億元(教師部分)的龐大支出。
- 確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也有相同1年落日條款,以確保公教一致性與平衡性。
- 認為年改應追求合理且財政可負擔的所得替代率,符合世代公平。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若依委員提案發給補償金,教職人員將額外增加約319億元,公務人員將增加約299億元的財務負擔。
- 指出大法官會議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仍需考量公益目的,年金支出沉重是改革主因。
- 強調年金改革的目的是紓解基金財務危機,使制度更健全化,並已設樓地板與緩降機制以減緩衝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解釋年資補償金源於85年恩給制轉共同提撥制的過渡作法,但制度設計有缺失,導致不公平。
- 呼籲政府應向人民清楚說明補償金的歷史脈絡、設計缺失、財政危機及年改必要性,避免以訛傳訛。
- 建議政府應有配套措施,將退休金與18%利息同時發放,並清楚列出總金額與逐年變化,減少退休人員被剝奪感。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對年改後續疑義的說明過於消極,應更積極建置窗口與管道解釋計算方式。
- 強調年資補償金是舊制轉新制時為保障公教人員權益而立法,具信賴保護原則。
- 指出法條將落日條款定於7月1日,未考量教師2月1日或8月1日的固定退休日期,導致部分教師無法領取補償金。
- 質疑教育部報告仍堅持「公教一致性」原則,未捍衛教師權益,恐影響教師熱情。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建議公教人員退休權益採一致性處理原則,以免失衡,並指出教師退休時間與公務員不一致是問題根源。
- 說明年資補償金制度設計原為彌補新舊制給與差異,但實施後導致具相同年資者因新舊制年資長短不同而權益不衡平,確有調整必要。
- 表示取消年資補償金是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公務人員退休法亦有相同1年落日規定。
- 澄清教師年資計算是算到「日」,不會因提前6月30日退休而減少1年年資,僅減少約30天。
- 指出今年度已採彈性處理,允許因特殊原因(如五五專案)教師提前於6月30日退休,明年年資補償金部分亦可比照辦理。
- 表示若按原規定發給補償金,目前具有舊制年資的6萬0,695名現職教師,預計需總金額約319億元。
- 說明教育部已訂定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並發布,由地方政府依標準確認後報部核准。
- 解釋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函文非行政處分,而是重啟遴選程序的建議,因遴選過程有瑕疵,目前台大及管中閔教授已提起訴願。
蔡秀涓 銓敘部次長
- 對委員提案無太多補充,但說明年資補償金設計目的為恩給制到儲金制轉銜順利,現已實施23年,背景不復存在。
- 指出補償金制度衍生退休給付偏高、退撫給付制度不公平等問題,弊大於利,若修正將導致公教總體支出龐大。
- 表示依法提起救濟是退休公務人員權益,銓敘部依法行事,無贊成或反對立場,截至6月29日已收到5萬3,816件復審案。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與教師退撫條例是完全一致,皆有1年落日條款,旨在取得公教一致性與平衡性。
- 指出公務人員若取消落日條款,預計平均每人還需支領30萬9,448元,總金額約299億2,733萬4,976元。
- 澄清不會因未提起復審而影響將來司法決定結果下的權益,重審書已清楚列出總金額、逐年變化及優存利息等細項。
陳焜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補償金制度存在不合理性,年改已給予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
- 表示月補償金已在7月1日新法實施時結算,並將一次補償金扣除已領月補償金後補發餘額給退休教師,是結清動作。
- 指出去年退休的教育人員約有5,454人選擇依照新制申請退休。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解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依大學法分成兩階段,學校遴選委員會選出人選後,教育部再聘任。
- 說明教育部5月4日的函文是建議學校重啟遴選程序,而非最終聘任處分,因此程序中的爭議不能在此階段合法救濟。
- 表示台大及管中閔教授已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教育部將依105年成功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判例進行答辯。
相關後續
- 委員柯志恩等所提修正動議,因已由蔣乃辛委員提出調整,柯委員放棄其修正動議。
- 蔣乃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原案,主席徵詢意見後,決議一併保留,擇期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不進行表決。
- 委員黃國昌、林德福、張廖萬堅、李麗芬、洪慈庸、許智傑、陳亭妃、黃國書、吳思瑤、李彥秀等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7801
- 卷/期/冊
- 107/78/1
- 發布日期
- 2018-07-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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