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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資格、懲戒與執業制度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律師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的資格限制、律師懲戒制度的即時性與資訊公開、律師執業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以及律師主管機關的歸屬等。多位立法委員就法案延宕、司法實務弊端及相關政策提出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則分別就各自立場與修法進度進行回應。部分議題因律師界尚未達成共識,將持續協調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律師法」系列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律師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律師資格的認定、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的限制、律師職前訓練與執業經驗的連結、律師懲戒制度的完善與資訊公開,以及律師公會的組織與執業區域限制等。
  • 會議亦觸及律師主管機關的歸屬、律師自律與他律的平衡,以及律師專業養成與社會貢獻等廣泛面向。

相關爭議

  • 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制度未能有效阻止貪污受賄的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要求修法禁止,法務部雖表示新草案已納入修正,但進度緩慢。
  • 律師懲戒即時性與資訊公開:立法委員揭露特定律師違法行為未被即時偵辦或懲戒,且懲戒資訊公開不足,法務部承諾檢討假釋標準及懲戒程序延宕問題,並表示新草案將擴大公開懲戒資訊。
  • 律師主管機關歸屬:司法院基於超然立場不願擔任律師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表示尊重審議,而有委員建議可考慮回歸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引發主管機關職責與律師自律獨立性的討論。
  •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律師界對此議題存在分歧,台北律師公會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傾向主兼區制,法務部表示尊重律師界共識,並將持續協調。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法務部擬修法取消通聯紀錄調取票的法官保留原則,恢復檢察官逕行調閱,引發立法委員質疑此舉侵犯人權、箝制言論自由,並質疑其與打擊假新聞的時機點過於巧合。
  • 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四不原則」執行不力,尤其在接受媒體專訪事件上,法務部被批評袒護及狡辯,未能依法嚴格執行,導致社會觀感不佳。
  • 無牌律師違法執業:有立法委員指出無牌律師長期違法代寫訴狀,質疑法院判決易科罰金是否姑息養奸,司法院則回應個案審判獨立,司法行政不宜介入。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律師法第7條,主張具備一定年限法律事務經驗者應可免除職前訓練,以肯定其實務經驗,並參考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門職業法規的立法例。
  • 認為現行規定一律要求職前訓練,導致具經驗者須辭職受訓,影響職涯與生計,有過度限制之虞。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案修正律師法,參考多國立法例及律師界共識,重點包含禁止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兼顧地方公會運作與律師執業負擔的主、兼區制。
  • 主張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開放理事長直選,強化民主正當性。
  • 強調律師法完善化對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並期許透過審查匯集意見,使修法更完善。
  • 呼籲行政院儘速對律師法主管機關歸屬、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問題提出完整規劃,並加速律師法修法進程。
  • 指出律師界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仍有歧見,但法務部應考量年輕律師負擔,並尊重律師界協調共識。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律師法改革延宕,法務部效率不彰,質疑貪污受賄的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的漏洞未補,並舉例王朝震案的假釋審核過於寬鬆。
  • 質疑法務部對貪污、賄選罪犯的假釋執行率最低,要求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
  • 舉例楊明勳律師涉慶富案洗錢與非法匯兌,質疑檢察機關未偵辦也未移送懲戒。
  • 質疑蔡茂松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案,台北地檢署延宕3年才移送懲戒,且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曾錯誤停止審理程序,批評法務部與司法院官官相護。
  • 檢舉蔡茂松律師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仍持續接案收錢,要求法務部依法辦理,承諾追究到底。
  • 質疑法務部擬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消通聯紀錄調取票的法官保留原則,恐導致監聽濫權,侵害人權。
  • 呼籲法務部在打擊假新聞時,應維護人民人權,不能無限上綱配合演出,並應向民眾清楚說明政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律師稱為「在野法曹」是對律師的侮辱,因為律師是維護當事人權益而非執法官員。
  • 質疑律師主管機關由法務部及地檢署擔任不恰當,因律師常與檢察官對抗,主張應由超然的司法院擔任。
  • 質疑司法院既然主張超然,為何仍參與律師懲戒,且法院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可納入律師管理。
  • 質詢律師懲戒紀錄公開透明度不足,要求法務部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將除名及停止執行職務的懲戒資訊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其餘懲戒處分公開5年,並批評法務部延宕行政命令修正。
  • 重申法務部應在修正律師法前,儘速處理行政命令,公開懲戒資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積極推動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取消通聯紀錄調取票的法官保留原則,認為此舉是人權大倒退,恐導致監聽濫權,箝制言論自由。
  • 批評法務部在選舉期間推動此修法具政治考量,質疑其為打擊不利於蔡政府的輿論,並警告法務部勿淪為「東廠」。
  • 質疑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四不原則」執行不力,尤其在接受日本媒體專訪事件上,批評法務部對其違規行為視而不見,袒護陳水扁,給予超國民待遇,要求法務部依法執行。
  • 呼籲法務部回歸法治,而非被政治力或特定人士影響,避免貽笑國際。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律師人數增加是否導致素質參差不齊,並認為加重職業倫理規範不一定能完全避免違規。
  • 指出民眾對律師專業服務不了解且收費不透明,導致媒合度低,希望修法能提升律師與民眾互動。
  • 質詢台中無牌律師違法代寫訴狀案,質疑法院判決易科罰金是否變相鼓勵違法,並要求司法院說明如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 質詢律師「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議題,要求法務部表明立場,並正視台北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公會之間的爭端,提出解決方案。
  • 質疑法務部對台北律師公會遊說修法的相關資訊掌握度不足,並要求法務部應有高度與看法來協調律師界意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律師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律師自律及懲戒的問題,認為現行律師公會審議結果與審檢單位、學者專家有落差,要求法務部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及態度說明。
  • 質詢律師資格審查會的組成是否違憲,並強調律師資格的撤銷、廢止及相關救濟程序應在律師法中具體規範。
  • 關切律師法修法中關於律師公會直選、收費、單一入會及跨區執業等議題,要求法務部提供詳細書面資料,並尊重律師界共識。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同性婚姻相關修法的具體時程,批評進度停滯,並要求法務部說明公投結果對修法方向的影響,確認是否會以專法形式在明年5月24日前完成修法。
  • 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取消通聯紀錄調取票的法官保留原則表示疑慮,認為此舉恐導致警察國家監聽民眾通訊紀錄,侵犯人權,要求法務部向民眾清楚說明。
  • 贊同律師不應兼任民意代表的修法方向,並主張應取消律師犯罪必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才能廢止資格的規定,讓犯法者可直接喪失律師資格。
  • 呼籲法務部在監聽人民議題上應有清楚明確的規範,不能無限上綱以打擊假新聞為由配合演出,應保護人民人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律師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律師資格取得是否仍需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為必要條件,並強調應解決貪檢轉任律師問題。
  • 要求法務部新版律師法應納入更詳細的律師資訊公開內容,包括懲戒紀錄,以保障民眾選任律師的權益。
  • 關切律師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的爭議,要求法務部積極協調,承擔責任解決律師公會間的歧見,而非將問題留給立委。
  • 提出司法工作者「合一考試、分流訓練」的概念,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研議此制度對律師法、法官法、書記官法結構的影響,以建立共同的司法訓練養成體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律師作為「在野法曹」應具備高度自律自治及獨立性,以確保審檢辯三方平衡,提升司法信任度。
  • 質疑法務部草案中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規定,認為此舉與律師獨立性相悖,恐類似中國審批制度,主張懲戒制度應回歸律師公會自辦並納入外部委員。
  • 建議將律師、法官、檢察官的養成訓練改為「一起考、一起訓、分流訓練」,並由國家全額編列經費,以解決律師職前訓練經費問題,進而讓律師主管機關回歸司法院或內政部,實現律師完全獨立自律。
  • 呼籲律師公會應扮演更強大角色,負責律師的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專業認證及公益義務,效法醫師公會模式,以強化律師團體的自律自主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詢法院刑事判決從確定到易科罰金執行的程序,特別是多被告案件中個別被告判決確定後,法院是否會拖延移送執行,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繳納罰金。
  • 揭露特定候選人因法院延遲移送易科罰金執行,導致其在選舉登記截止日前無法完成繳納,進而喪失候選人資格的嚴重問題,認為此為司法實務和選罷法中不應存在的漏洞,要求司法院與中選會檢討改進。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擬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消通聯紀錄調取票的法官保留原則,認為此舉是走回頭路,違反103年修法保護人權的宗旨,批評民進黨「換了執政換了腦袋」。
  • 強調司法獨立是民主基石,不應被行政機關或執政黨介入影響,警告法務部勿為政治目的修法侵犯人權。
  • 質疑法務部前次長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並發表辦案言論,認為此舉混淆行政與司法體系,且縣長不應指揮政風單位辦案,要求法務部說明其正當性。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律師法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將禁止貪污受賄的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並取消以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作為喪失律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 承諾檢討貪污、賄選罪犯假釋執行率過低的問題,並將在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回應律師懲戒資訊公開問題,表示新草案將規定法務部建置律師查詢系統,公開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5年內的懲戒處分資訊。
  • 關於律師主管機關議題,法務部表示尊重立法院審議,但目前仍由法務部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認為律師資格審查會的組成無違憲疑慮,相關救濟程序在草案中已有周密規定。
  • 針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的爭議,表示法務部不堅持特定制度,希望律師界能對話達成共識,並將持續協調。
  • 否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與打擊假新聞有關,稱其為因應司法警察機關實務需求,已研議多年並送行政院審查,旨在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 表示陳水扁保外就醫是否違反「四不原則」由台中監獄依客觀事實認定,法務部將依法辦理,並尊重矯正署及台中監獄的處理。
  • 回應無牌律師違法執業問題,表示律師法修正草案已加重未具律師資格撰寫書狀的刑責。
  • 表示同性婚姻修法目前由行政院國發會負責審查,法務部為幕僚單位,將廣泛徵詢意見,並尊重公投結果,若公投通過專法方向,將在明年5月24日前完成修法。
  • 澄清蔡碧仲已辭去法務部政務次長職務,現為花蓮縣代理縣長,其對政風業務的督導符合地方自治原則。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樂見律師法修正,肯定其提升司法品質的立意。
  • 反對由司法院擔任律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司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確保超然立場與形象,不宜介入律師資格審查、發證、管理及懲戒等行政事務,因法官與律師在所有案件中都需保持超然公正。
  • 表示司法院尊重法務部及立法院對其餘律師法修正草案的決定。
  • 回應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停止審理程序的質疑,表示不了解具體個案,但強調懲戒程序不因申請再審而當然停止。
  • 回應無牌律師違法執業判決易科罰金的質疑,表示個案審判獨立,司法行政不宜介入,但會提供量刑參考,希望法官妥適量刑。
  • 說明刑事判決易科罰金的執行程序,一般會等到所有被告判決確定後再移送執行,但承認個別確定案件可個別執行。
  • 承諾將把候選人因法院延遲移送易科罰金執行而喪失參選資格的特殊案例帶回刑事廳研議,並與中選會討論。

朱蔚菁 立法院法制局副局長

  • 表示若將律師公會視為一般人民團體,由內政部擔任主管機關應可接受,因律師公會最重要的是自律事項。

陳佳容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 表示內政部主管人民團體法下的職業團體,負責公會的會務和財務,但對律師專業領域不熟悉。
  • 指出若律師法歸內政部,應在律師法中訂清楚相關規範,內政部主管會務部分。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所列討論事項、個案,均作以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許智傑委員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林為洲委員等人提案關於臉書詐騙行為的反詐騙推廣及因應方式,因主責單位為內政部與通傳會,故不處理,請法務部向提案委員說明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078101
卷/期/冊
107/81/1
發布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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