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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參審、陪審與司法改革方向辯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聚焦討論我國是否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及應選擇陪審、參審或雙軌制。會議深入探討被告選擇權、證據開示、適用案件範圍及有罪門檻等議題。學者、律師及政府官員各持論點,司法院與法務部支持參審制,而民間團體則力倡陪審制,為未來法案審議提供多元意見。

討論事項一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研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以決定適合我國的制度方向,並探討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的關鍵議題。
  • 核心議題包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採行模式(陪審、參審或雙軌制)、對司法信賴度的影響、被告選擇權、模擬法庭成效,以及草案中關於素人與職業法官評議方式、證據開示程序、適用案件範圍及有罪門檻的具體設計。

相關爭議

  • 採行制度爭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支持參審制,認為其較符合我國國情且具可行性,能促進司法與社會對話;民間團體(如永社、陪審團協會)則力倡陪審制,認為能根本改革司法體質,杜絕政治干預與不公,並提升人民信賴。
  • 被告選擇權:部分意見主張被告應有權選擇是否適用人民參與審判,以保障其權益且避免成為實驗品;另有意見認為制度目的在於縮短法官與人民距離,不應賦予被告選擇權,否則恐導致制度實施困難。
  • 證據開示方式:多數律師與學者主張應採一次全面開示,以充分保障辯護權;檢察官與部分法官則支持三階段開示,認為有助於集中爭點並防止被告「看圖說故事」編造辯詞。
  • 評議方式:關於素人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時,應採分開評議或共同評議,有意見認為共同評議有助於法官解答疑慮,但也有意見擔憂共同評議會導致法官的權威效應影響素人判斷。
  • 有罪門檻:有意見認為應採至少三分之二同意,且需有職業法官參與,以符合「超越合理懷疑」原則;法務部則傾向採二分之一同意,以與法院組織法規定及日本立法例一致。
  • 適用案件範圍:司法院草案將適用範圍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有意見認為應擴大至誹謗、妨害公務等影響人民權益的輕罪,以更廣泛地實現司法民主化。
  • 司法資源與配套:廖義銘教授主張維持現狀,擔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現行台灣政黨政治、司法行政資源不足、法學教育資源匱乏及國民法官可能受賄賂等情況下,恐對司法獨立審判造成破壞。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持公聽會,說明會議目的為審慎研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作為未來法案審議參考。
  • 強調立法院將審慎、完整、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將相關程序儘量列入考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除了避免「恐龍法官」外,在台灣更需考量如何防範政治力介入司法。
  • 對參審制下素人法官能否真正克服法律知識障礙,免受職業法官影響表示疑慮。
  • 建議在事實認定上,應考慮完全由國民擔任,以排除政治力介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事實認定與量刑分成兩階段進行評議,以解決律師在辯護策略上的兩難。
  • 質疑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認為台灣律師閱卷權已相當先進,不應走回頭路。
  • 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時應集中火力打擊犯罪,難以同時考量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過去推動觀審制及現今推動參審制皆採「先射箭再畫靶」模式,無視民意與國際實證研究。
  • 質疑司法院在公眾討論中片面引用有利於己的資訊,要求負責任地呈現國際實證研究的全貌。
  • 挑戰法官在量刑中「顯可憫恕」的專業判斷權力,認為應讓人民共同決定,以避免權力傲慢。

相關人員回應

劉家榮 司法革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致認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是必然趨勢,但對參審或陪審無定見。
  • 主張證據開示應採一次全面開示,而非三階段,以充分保障辯護權。
  • 強調辯護人需充分了解法官手上所有證據,才能有效建議被告防禦方式。

葉慶元 律師 泰鼎法律事務所

  • 認為台灣應採參審制作為折衷方案,而非陪審制,因陪審制耗費高昂且實際運作不如電影般精彩。
  • 贊同採一次全面證據開示,以保障人民訴訟權與辯護權,避免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錯頻」。
  • 指出美國陪審制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範圍大幅限縮,刑事領域則被認罪協商取代,顯示其固有問題。

金孟華 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精神上支持陪審制,但認為台灣現階段客觀條件未成熟,傾向採參審制為穩健做法。
  • 認為被告是否具選擇權是政策選擇,取決於制度目的。
  • 強調模擬法庭的重要性,應投入更多資源進行訓練,並將律師納入訓練計畫。
  • 觀察到國民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表現良好,但在量刑因技術性問題參與感較低。
  • 主張應採共同評議,並認為有罪門檻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且職業法官意見需達半數以上。

陳思帆 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支持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認為有助於建立人民與司法對話橋樑、提升審判透明度及親民性。
  • 指出歷史上多數國家已從陪審制轉向參審制或陪審參審併用,因陪審制存在資訊傳達成效難評估、易受媒體干擾等先天限制。
  • 強調參審制下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有助於有效評議,且能影響法官處理其他案件的態度,避免專業偏見。
  • 認為不應採雙軌制,因會造成制度選擇過多與訴訟法則複雜混亂,增加訴訟成本。
  • 認為司法院草案設計原則適用人民參與審判,例外聲請不適用並經法院審酌是適當的,刑事訴訟應確保公正審理而非賦予自由選擇權。
  • 指出日本經驗顯示,透過增加國民法官人數、要求法官促進對話、放寬評議秘密等機制可緩和法官影響國民判斷的問題。
  • 強調國民參與審判的核心精神在於法官與人民對話,化解距離,共同做出符合社會情感的決定。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 支持參審制,認為與我國現行法官養成制度落差較小,且能改善國民對司法的感情與參與度。
  • 認為單一制度變革對整體司法信賴度提升有助益,但無法解決全部問題。
  • 反對雙軌制,認為刑事訴訟應建基於正當性基礎,確保被告防禦權與無罪推定,而非賦予被告選擇權。
  • 主張應採共同評議,因草案內文使用「評議」兩字,且能讓國民法官將實際看法告知法官。
  • 支持一次性全面證據開示,認為對檢察官起訴與律師防禦權較為有利。
  • 建議人民參與審判應限定特定犯罪範圍,並考量案件專業性。
  • 認為有罪門檻應達三分之二,且必須包含法官的同意,以符合「超越合理懷疑」標準並尊重法律專業訓練。

蘇素娥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已展開第二輪模擬法庭,目前在新北地院、台北地院進行,12月份將在高雄舉辦,全國法院陸續都會舉辦。

何賴傑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對社會層面、法治教育及整體文化有益。
  • 指出日本經驗顯示,人民參與審判可促使審判更實質化,證據逐一檢證,改善形式審判。
  • 擔憂制度設計不佳可能導致國民法官推託參與,或形成「階級審判」影響公平性。
  • 主張司法權應掌握在國家,人民參與應有效且實質,但不應獨占司法權。
  • 提及德國曾採雙軌制後失敗,最終只留下參審制,且德國參審員常被視為「橡皮圖章」。
  • 認為應採共同評議,並特別注意評議時如何避免法官操控國民法官意見。
  • 對一次全面證據開示抱持懷疑態度,認為可能對被告不利,因檢察官可能隱藏證據。
  • 強調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下,必須考量被害人保護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以避免媒體報導影響國民判斷。

鄭文龍 律師 台灣永社理事長

  • 長期主張陪審制,認為台灣人民有能力擔任陪審員,且陪審制是民主、相信人民的選擇。
  • 批評司法院採國民法官制是不信任人民,且台灣模擬審判「荒腔走板」,選任程序與證據開示設計不當。
  • 引用實證研究指出人民比法官更重視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
  • 認為陪審制能有效解決司法三病(恐龍法官、政治判決、貪污),而參審制無法。
  • 指出香港陪審團制度已實行160年,是全世界52個國家採用的主流制度,而非落伍。
  • 駁斥陪審員易受輿論干擾、被收買的迷思,強調陪審制有防範機制。
  • 認為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雖稱參考性,但經最高法院判決已確立其陪審制實體拘束力。

蔡元仕 主任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根據62場觀審模擬審判經驗,發現素人法官在陌生環境下易手足無措,傾向認定無罪,導致無罪率提升。
  • 認為台灣採陪審制將付出高昂的「嫁接成本」,需從基礎翻修法治環境。
  • 主張應採合審合判,防止職業法官對素人法官產生「污染」,確保判斷獨立性。
  • 認為三階段證據開示有助於減縮爭點,防止辯方「看圖說故事」編造辯詞,避免惡化訴訟階級現象。
  • 擔憂若移除三階段開示並採高定罪門檻,將過度墊高起訴門檻,使重罪案件更難定罪,損害司法信賴與治安。
  • 強調人民參與審判不應淪為「新馬戲團」或「印象審判」,應回歸證據裁判主義。

張靜 律師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民間與官方共識,因我國司法深不受人民信賴,且百年職業法官制度未能根本改變司法體質。
  • 主張採陪審制,讓法官退出認定事實,專司訴訟指揮,可免於「貪污法官、恐龍法官、打手法官」惡名,並確保訴訟公平公正。
  • 批評參審制下,職業法官易利用權威效應操控參審員,使其淪為「審判花瓶」。
  • 認為雙軌制技術可行,但會增加複雜性,最多只能在試行階段接受,不應成為常態。
  • 堅信陪審制能大幅提升國民對司法信賴,因執政者無法透過職業法官操控陪審員。
  • 主張被告應有選擇陪審或職業法官審判的權利,以保障其權益,並接受選擇結果。
  • 批評司法院模擬法庭中法官易掌控結果,且台灣法官普遍缺乏公平審判觀念,態度惡劣。
  • 認為陪審制下法官指示公開透明,錯誤可上訴;參審制下法官錯誤指示於密室進行,被告無從上訴。
  • 指出司法院應進行陪審制的模擬審判,而非僅限於參審制,並質疑司法院模擬審判的選人方式與結果的客觀性。
  • 強調台灣刑事訴訟法92新制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與美國制度接軌,施行陪審制變動不大,反之參審制需修改回歐陸法系。

尤伯祥 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

  • 人民參與審判已是全民共識,其重要性在於兼顧司法獨立性與民主問責,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有助於民主深化。
  • 個人認為陪審制優於參審制,因參審制下職業法官的權威效應難以避免,特別是在東方文化中,易使人民質疑其參與實質性。
  • 指出韓國司法信譽低落後選擇陪審制,而日本司法信賴度高則選擇參審制,可供台灣參考。
  • 認為台灣有條件實行雙軌制,至少應給陪審制一次試行機會,不應無視司改國是會議中兩者平手的民意。
  • 主張被告應有選擇權,不應被迫成為政策實驗品,且對認罪被告強迫走完程序是浪費訴訟資源。
  • 批評司法院模擬審判存在樣板性、選案刻板、行政指導過強、未充分模擬證據開示等問題,且權威效應明顯。
  • 指出在模擬審判中,法官的引導會改變素人法官的投票結果,凸顯參審制權威效應問題。
  • 強調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權威效應明顯,法官會引導裁判員,導致人民對司法信賴度提升效果有限。
  • 認為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雖規定陪審團評議結果僅供參考,但法官幾乎不敢推翻,實質上具有法律效力。

廖義銘 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 主張維持現狀,不接受本草案中任何條款立法通過。
  • 擔憂我國政黨政治運作風氣下,司法獨立性可能受損,人民參與審判恐與政治判斷連結。
  • 指出我國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幕僚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冒然實行國民法官制或陪審制將排擠現有資源,造成士氣低落。
  • 認為全國法學教育資源嚴重不足,難以提供國民參與審判前所需的適切法學教育。
  • 擔憂國民法官在重大案件中可能因收受賄賂而產生偏頗,且制裁機制可能不足以平衡其所獲利益。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認為若司法院要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沒有理由阻止陪審制在台灣試行,兩者都應是起訴狀一本主義下的選項。
  • 指出起訴狀一本主義勢在必行,可避免法官、素人法官閱卷時受到檢察官卷證預斷影響。
  • 批評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設計與中國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擔憂其為法官判決背書,而非實質參與。
  • 主張定罪和科刑應分開,不應合併,以免法官藉國民法官背書來規避責任。
  • 嚴正反對三階段證據開示,認為此舉是開時代倒車,嚴重損害辯護權,並引用日本律師界對此制度的負面評價。
  • 認為有罪門檻應越嚴格越好,支持陪審制下的一致決,而非三分之二。
  • 駁斥對陪審制的「汙衊」,強調陪審團審判是人民的憲法權利,且由職業法官主持審判,符合憲法精神。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司法院贊成人民參與審判,認為對台灣司法非常重要,並已設計相關模式與準備。
  • 承諾將積極處理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國民的教育訓練,以因應制度變革。
  • 針對量刑技術性問題,司法院正研究量刑法制化與明確化,並透過電腦提供國民法官必要資訊。
  • 說明目前適用案件範圍限於七年以上及故意致死案件,未來若資源允許可擴大。
  • 指出草案設計國民法官數量為法官兩倍以上,評議時要求國民法官先陳述,且判決確定後評議紀錄將公開,以避免法官權威影響。
  • 澄清司改國是會議對陪審或參審的決議並非司法院「先射箭再畫靶」,而是綜合長期觀察與研究選擇務實可行制度。

王俊力 檢察司司長 法務部

  • 法務部與司法院立場一致,支持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 認為雙軌制耗費資源且可能因制度選擇導致不同結果,影響公平性,故不適合。
  • 指出陪審制易受外界資訊影響,需高昂成本與繁複選任程序,且與我國社會文化不同,恐難適應。
  • 認為我國人民重視判決理由,陪審制不做判決恐難被接受,因此陪審制目前不適合台灣。
  • 主張應採共同評議,以促進意見交換。
  • 支持三階段證據開示,認為有助於集中觀點,整理爭點,避免藏匿證據。
  • 傾向有罪門檻採二分之一同意,以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及日本立法例,並避免重罪案件評議標準低於其他案件。

相關後續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78101
卷/期/冊
107/81/1
發布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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