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業務報告:聚焦語言傳承、土地權益與文化傳播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0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概況,主要議題涵蓋原住民族語言復振、瀕危語言搶救、傳統領域劃設爭議、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困境、文化健康站營運及薪資遲發、以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承攬人員與永久會址等問題。多位立法委員就語言政策、土地正義及預算分配等面向提出質詢,原民會主委與相關官員則就政策進度與改善方向進行回應,部分議題要求提供書面報告或限期改善。
討論事項一
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業務推動進行報告與質詢,核心議題包括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與發展、學齡前族語教育、瀕危語言搶救措施,以及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保障與轉型正義的落實。
- 此外,亦深入討論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的運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進度、部落聚會所興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人事制度與營運狀況,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推廣。
相關爭議
- 語言政策與學校教育:部分委員質疑「母語回家學」的說法,認為學校應積極推動族語教學,尤其對瀕危語言而言,學校教育至關重要,與行政院長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可能產生排擠效應。
- 部落公法人推動延宕:立委指出「部落公法人」法案已通過逾三年,但相關辦法至今未完成,質疑原民會推動進度緩慢,影響部落自治基礎。
-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限制:立委質疑「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中關於「無力自任耕作」等收回土地規定缺乏法律授權,應屬無效,並批評行政院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5年限制條款的修法進度緩慢。
- 文化健康站薪資遲發與資訊未更新:有委員反映文健站工作人員薪資遲發近半年,網站資訊未即時更新,質疑原民會對基層人員權益的保障及資訊公開透明度不足。
- 原文會承攬人員制度:立委嚴厲批評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大量使用「自然人承攬」方式聘用員工,規避勞動法規,且原民會作為主管機關未積極介入解決,要求限期改善。
- 原文會永久會址選址爭議:有委員質疑原文會董事會決議將永久會址設於桃園的過程,未充分與員工及各族群討論,且可能涉及特定派系或地區的利益考量。
- 文化資產保存不足:立委指出台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在國家層級的保存項目和經費嚴重不足,遠不如日本等國,要求原民會成立專案小組全面盤點並加強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預決算資料提供延宕,工作效率不彰。
- 關切學齡前族語學習成效不彰,特別是桃園市原住民人口眾多卻缺乏相關幼兒園,建議在原住民人口集中區設立幼兒園。
- 建議推動原住民專業人士參與登山活動,增加就業機會。
- 指出原民基金貸款逾放比例過高,高於一般銀行,要求原民會協助找出原因並改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瀕危原住民族語言數量及振興計畫第三期推動。
- 強調族語學習應家庭與校園並重,反對「母語回家學」說法,認為學校教學對瀕危語言至關重要。
- 指出部分縣市(如彰化、基隆)尚未設置文化健康站,要求原民會積極輔導社團申請。
- 質疑彰化地區原住民補助經費逐年減少,要求主委多加關心。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語言多達42個方言別,詢問族語老師配置狀況及瀕危語言搶救計畫(師徒制、錄音錄影保存)。
- 強調語言平等,反對「族語回家學」說法,認為這對國家資源分配不公且不尊重原住民族語言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
- 譴責政治人物在原住民族豐年祭場合高喊口號,打斷活動,認為此舉不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要求原民會積極表態。
- 關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中心設置是否足夠,以及原住民運動選手退役後的生涯規劃協助。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針對高雄市長候選人「母語回家學」的批評是政治抹黑,並指出其完整說法包含檢定與獎金制度,與現行政策不衝突。
- 質疑行政院長推動雙語國家政策(中英文)的同時,是否會排擠母語教學,並強調所有母語都應受重視。
- 呼籲不應將母語學習議題政治化,應思考如何在有限資源下,讓孩子更完整學習語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民會主委應將原住民族的未來、生存與發展列為首要工作,並依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權益。
- 批評「部落公法人」法案通過三年多,但行政院原民會仍未完成相關辦法,延宕部落自治基礎的建立,並要求盡快發布。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中「無力自任耕作、遷徙」等收回土地規定,因缺乏法律授權而無效,要求原民會正視此問題。
- 關切花蓮太巴塱祭祀廣場第二期計畫預算被刪減,影響特展室興建,質疑原民會對文化保存的不支持態度。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批評委員會質詢被政治化,強調應聚焦實質問題。
- 關切都市原住民聚會所興建進度,特別是新北市三鶯及溪洲部落,指出地方政府配合的重要性。
- 質疑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董事長對廣播電台頻率、收聽率等基本業務資訊不熟悉,要求其用心準備。
- 指出原文會約三成員工為「自然人承攬」的非正式編制問題,要求董事長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和時間表,將其納入正式員工。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語和客語已列為國家語言,應鼓勵在家學母語,更應進入學校學習,並推廣至公共領域。
- 肯定新政府在原住民族權益上的努力,包括原轉會成立、語言發展法通過、傳統領域劃設及歷史正義條例草案送審。
- 針對邵族傳統領域劃設案引發的爭議,建議原民會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的溝通,增辦說明會以避免原漢對立。
- 要求原民會改善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的績效指標與數據資料提供,承諾一個月內提供相關數據。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對原住民族的道歉與轉型正義承諾淪為空話,認為原民會成果相較於黨產會遜色。
- 質疑150名族語推廣人員數量過少,服務對象過多,且分配標準不明確,擔心其工作過於血汗。
- 質疑瀕危語言「師徒制」的薪資標準(師傅3萬5千元,徒弟3萬元)與族語推廣人員(3萬6千元)的合理性,認為不應製造「用錢學語言」的印象,要求滾動檢討。
- 關切國民年金10年大限將至,許多原住民面臨喪失請領資格,要求原民會積極宣導並規劃後續協助方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大量使用「自然人承攬」人員,規避勞動基準法,且原民會作為主管機關對此問題長期不作為,要求主委說明監督管理要點。
- 指出原文會人事費未隨業務擴編而成長,卻要求正常聘僱,是「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要求原民會限期解決承攬人員問題。
- 質疑原民會與原文會對勞動部關於勞務承攬的參考原則一無所知,帶頭踐踏勞工權益,要求一個禮拜內提出解決方案。
陳瑩 立法委員
- 關切文化健康站設站不均,仍有原鄉(關西、海端)未設站,要求原民會主動關心並解決提報需求問題。
- 批評原民會網站文化健康站資訊未即時更新,資訊公開透明度不足,要求立即修正。
- 揭露文健站工作人員薪資遲發問題,影響家庭生計,要求原民會立即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協調,統一撥款機制,確保薪資按時發放,並提供遲撥縣市與代墊協會的調查報告。
- 再次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律位階過低問題,導致族人土地權利回復困難重重,案件審理延宕,要求原民會通盤檢討並將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簡化流程,縮短審理時間,並承諾在半年內提出明確答覆。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語言流失問題,建議透過舉辦大型活動(如豐年祭)來推動語言與文化傳承,並帶動觀光。
- 肯定原民會在三鶯部落興建聚會所和安置住宅的努力,並建議在新北市更多原住民人口集中區設立聚會所。
- 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解決聚會所用地取得問題,以加速推動部落文化空間建設。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因參與選舉而懸缺的族群委員人數及其離職時間。
- 肯定原民會人事室主任毛主任在人事行政方面的貢獻,並轉達其建議,包括培育人事、主計、政風人才,以及考量給予都市原住民公務員「都市加給」以解決生活消費問題。
- 詢問原民會及主管職務的原住民比例,期望能有更多努力空間。
- 關心2020年太平洋藝術節台灣組團參與情況,建議邀請立法委員及蘭嶼達悟族團體參與,以拓展國際事務及展現多元文化。
- 提出德基水庫淹沒區土地賠償問題,要求原民會積極介入處理,並關切原住民露營區收到罰單問題。
- 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爭議,要求原民會明確爭議方舉證責任,並對公所消極不作為的情況提出解決方案。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主委及原文會董事長對阿美族語文的使用掌握程度。
- 強調原住民族語言應著重「使用和傳習」,尤其在都會區推廣母語的重要性,並建議善用教會資源補助主日學母語教學。
- 關切原住民族自治的土地問題,要求原民會加速處理傳統領域劃設、部落公法人推動及土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審查,以落實蔡總統的轉型正義承諾。
- 詢問海域相關法規制定進度,指出海巡署強制驅離原住民海祭活動的衝突案例,要求加速與相關部會協商,並建議都會區原住民也能申請進行歲時祭儀。
- 質疑都蘭部落試辦自治進度緩慢,要求原民會提出具體試辦辦法。
- 關切美山部落原住民申請保留地被駁回,卻有非原住民獲准承租的問題,要求原民會修改相關要點與辦法,對原住民更友善寬容,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案的行政院版本進度,指出已拖延一年,要求盡快送立法院審查。
- 建議明年台灣PASIWALI音樂節移至花蓮舉辦,以帶動花東地區原住民族觀光與文化發展。
- 反映花蓮偏鄉文化健康站設計師不願承接案件問題,建議提高勞務委託費用,讓地方政府能彈性運用,並將此問題納入明年改善計畫。
- 提出部落聚會所興建面臨土地取得困境(地目變更費用高),建議原民會協調國發會將花東基金納入土地變更費用補助,以落實「一部落一聚會所」目標。
- 關切原保地禁伐補償檢測員薪資低廉(2萬7千元),工作環境艱辛,建議提高薪資、按件計酬,並補助四輪傳動交通設備,以留住人才並提升執行效率。
- 提出都市計畫區內或國家公園區內的原住民土地無法獲得禁伐補償的問題,要求原民會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參訪日本沖繩芭蕉布傳承案例,指出台灣原住民族亦有香蕉絲編織等類似傳統技藝,但缺乏國家級支持與保存規格(如人間國寶、專屬會館、國家資料庫)。
- 質疑台灣原住民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保存項目數量少,經費(每年1,000萬元)嚴重不足,要求原民會成立專案小組全面盤點並建立保存機制,將其列為重點工作。
- 建議原民會改善高中以下學生出國競賽補助標準與額度,應採用專款方式補足經費,讓原住民孩子有充分的國際交流機會,並可動支第二預備金。
- 關切母語種子教師的編制與運用,強調應涵蓋全台各部落的42種語言,並確保都市原住民也能獲得母語教育環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人事任命存在派系凌駕專業問題,提醒主委應重視原民會作為全體原住民族的機構。
- 質疑原文會新任董事長關於永久會址落腳桃園的說法,認為未經充分討論,且董事會決議不應凌駕員工及閱聽人的未來。
- 質疑桃園市原民局預算過高,與中央補助經費總計達13億餘元,可能存在藍綠或派系分配不公問題。
- 批評原民會不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在奇美部落傳統智慧財產侵權案中仍稱合理使用,且原轉會決議亞泥案轉型生態博物館凌駕在地部落共識。
- 指出傳統領域劃設辦法修訂後,原民會自我閹割,縮小同意事項範圍,導致原住民族對政府信任感倒退。
- 批評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申請程序「倒退嚕」,鄉代會介入審核,罔顧原住民權益,要求原民會監督地方政府。
- 質疑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功能不彰,未處理重要議題,且原民會不應將大興土木的重心放在特定縣市。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肯定新竹縣尖石長照服務照顧中心整合文健站與A、B、C級中心,並負責人才培育及照顧長者的模式,值得效法。
- 揭露尖石長照服務照顧中心30位同仁(含照護員)近半年未領到薪水,要求原民會研擬撥款機制並在一星期內提供書面報告,確保薪資按時發放。
- 指出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機制問題,縣市政府若不主動提報,中央文化部文資局便無法審議,建議原民會應與文化部協調,並可主動與學術單位或文資局共同討論。
- 質疑原民會對縣市政府及鄉公所的預算補助缺乏審核機制,導致地方政府不甩中央,要求建立考核計畫並在一星期內提供相關資料。
- 舉例新竹五峰鄉文健站因建照、使用執照問題被縣政府廢除,指出縣市政府對兩年前已修訂的安全鑑定法規不了解,要求原民會加強每年行政會議的資訊傳達,並邀請議員參與,以監督地方政府,並在一星期內提出具體做法。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民會主任委員
- 承諾改善預決算資料提供延宕問題。
- 承認學齡前族語教學成效不彰,特別是都市地區,承諾與桃園市政府合作在大溪、復興、中壢等原住民較多地區努力設立幼兒園。
- 表示正推動原住民專業人士參與登山嚮導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
- 說明原民基金貸款逾放比已從17%降至9.7%,但仍高,承諾將加強就業率提升以改善還款狀況。
- 列舉撒奇萊雅族、噶瑪蘭族、拉阿魯哇族、賽夏族、邵族等6種瀕危語言,並表示將持續推動第三期語言振興計畫,且語言發展法通過後經費充裕。
- 強調族語學習應從家庭開始,幼兒園階段最關鍵,但學校教學也「一定」要學,反對「母語回家學」說法,認為族語一旦消失,南島文化也將不見。
- 說明文化健康站目前全國有250站,目標每年新增65站,並將積極輔導基隆、彰化等尚未設置但原住民人口較多的縣市社團提出申請。
- 解釋阿美族語方言別雖多但八成以上相通,會盡可能為所有方言別找到族語老師,並針對極度瀕危語言推動「師徒制」及錄音錄影保存。
- 重申原住民族語言已列為國家語言,應在學校學好,完全不認同「族語回家學」說法。
- 表示豐年祭活動應尊重主辦單位規劃時程,承諾原民會將擔起責任,要求各族群互相尊重。
- 說明原住民族語言中心是第一期建置,未來將逐步增加,並建置16族語言推廣組織。
- 表示已擬具「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送行政院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
- 說明邵族傳統領域劃設是依法辦理,且南投縣政府曾尊重劃設結果,承諾未來在公告前會加強重疊部落與族群的溝通說明。
- 承諾將儘速提供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的相關數據資料,並在一個月內提供。
- 說明150名族語推廣人員是依原住民鄉鎮市及都市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地區配置,兼顧各族群需求,瀕危語言則另有師徒制。
- 解釋「師徒制」薪資標準是參考國外案例,短期內用非常手段搶救瀕危語言,並承諾一年後滾動檢討。
- 表示國民年金10年大限後,預計有790人面臨無法領取狀況,將加強宣導並配合文化敏感度推動長者照顧。
- 承諾會嚴厲要求原文會盡快盤整人力需求,以務實方式處理承攬人員轉正問題,並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協調統一文健站薪資撥付方式,確保按時發放。
- 同意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條例提升至法律位階,預計在一年內處理,並承諾在一星期內提出時程縮短的書面報告。
- 表示將持續推動大學、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的母語教學,並深入家庭推廣。
- 承諾會持續推動都市地區文化傳承工作,支持舉辦各類文化活動,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觀光結合豐年祭。
- 說明已擬好自治法最新版本,聽取16族意見後將報院推動,土地部分則透過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草案處理,海域相關法規已與農委會討論,並將盤點配套法令。
- 承諾將檢討現有要點與辦法,對原住民更友善寬容,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
- 說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案已於今日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將盡快送立法院審查。
- 表示Taiwan PASIWALI音樂節明年舉辦地點會做全盤規劃,並將花蓮納入考量。
- 說明文健站問題已舉辦7場座談會檢討,相關改善方向將納入明年計畫,並承諾明年可實際撥付改善費用。
- 表示聚會所興建需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用地取得由地方政府解決,中央補助標準一致。
- 說明禁伐補償檢測員薪資已達2萬7千元,空拍機已納入檢測工具,並可請地方政府用業務費承租四輪傳動車輛。
- 承諾將成立專案小組,全面盤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並參考日本經驗,將其列為重點工作,並改善高中以下學生出國競賽補助標準。
- 說明族語種子教師包含在族語推動人員中,涵蓋各鄉鎮市的方言別,並承諾加強都市原住民的母語教育環境。
- 否認原民會人事任用有派系問題,並澄清桃園市原民局預算非中央補助,而是市府自編,否認預算分配有藍綠之分。
- 針對奇美部落傳統智慧財產侵權案,表示表演目的是推廣在地文化,並指出原轉會決議亞泥案是委員代表部落提出。
- 說明傳統領域劃設已有超過一半部落爭取,申請標準與過去一致,沒有「倒退嚕」現象。
- 表示原推會定期召開,原文會永久會址是董事會決議,董事會也有工會代表參與。
王美蘋 原民會經發處處長
- 說明原民基金貸款逾放比已從97年的17%降至今年9.7%,部分逾放是因工作不穩定影響還款,會持續協助。
阿瑪亞‧賽斐格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上任僅20天。
- 表示Alian原民廣播電台頻率主要為FM96.3,部分地區為FM96.1,其餘仍在建置中,並承諾改進對基本業務資訊的掌握。
- 表示電台開播近一年,收聽率仍在調查中,尚未有明確數據,承諾會改進。
- 承認原文會約有三成員工為「自然人承攬」,並表示預計10月底進行人力評估,之後將陸續將承攬人員納入正式編制。
- 否認曾向媒體表示會積極將永久會址落腳桃園,說明永久會址是根據第20次董事會決議。
- 表示原文會的語言傳習目標是50%甚至更高。
王慧玲 原民會社福處處長
- 承認原民會網站文化健康站資訊未即時更新是疏忽,將立即修正。
- 說明薪資遲撥問題,新竹有部分文健站9月已發放,有協會代墊情況,承諾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毛進益 原民會人事室主任
- 說明族群委員有人數和年齡限制(65歲),已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進用。
- 建議人事、主計、政風人員應同等培育,並考量給予原住民公務員「都市加給」以解決都會區生活費用問題。
- 說明原民會整體原住民比例為55%,簡任主管達61%,薦任主管達52%,並表示積極進用原住民以提升比例。
杜張梅莊 原民會土管處處長
- 說明德基水庫補償案已久,權責機關為經濟部,監察院曾調查並認定相關土地補償已處理,原民會會提供族人訴訟補助。
- 針對美山部落原住民申請保留地被駁回,非原住民獲准承租問題,表示已開協調會,並通知國產署在增劃編過程中暫停承租案,將協助鄉公所處理舉證問題。
王瑞盈 原民會綜規處處長
- 說明曾辦理部落公法人說明會,未來將辦理人才培訓,讓部落組織更健全。
曾智勇 原民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 針對奇美部落傳統智慧財產侵權案,解釋表演目的是推廣在地文化。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原民會承諾於一個月內提供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的相關數據資料。
- 原民會承諾於一個禮拜內提出解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自然人承攬」問題的方案。
- 原民會承諾會後主動關心關西鎮及海端鄉文化健康站的需求,並於年底前公告明年度申請,且將立即與衛福部協調統一文健站薪資撥付方式,並在一星期內提出調查報告。
- 原民會承諾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的時程縮短,並在一星期內提出書面報告。
- 原民會承諾將檢討現有要點與辦法,對原住民土地權益更友善寬容,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
- 原民會承諾將成立專案小組,全面盤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並將其列為重點工作,且在明年改善高中以下學生出國競賽補助標準與額度。
- 原民會承諾將加強每年行政會議的資訊傳達,並邀請議員參與,以監督地方政府,並在一星期內提出具體做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8201
- 卷/期/冊
- 107/82/1
- 發布日期
- 2018-10-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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